#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只需傳召8位證人,如有需要才傳召餘下的證人。
📌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作供。
事發當日為旺角特別職務隊於旺角警署當值。於同日晚上接收指示需為警署啟動防衞系統。案發當晚她身於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負責觀察警署外圍的情況並向聚集人士作出警告。她表示當晚接近9時,彌敦道與太子道西十字路口的交界有超過300名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聚集過程中不斷出現有人叫囂、呼叫口號、唱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等情況,期後她看見有人打開雨傘遮擋前方,手持磚頭、紙皮、垃圾筒等雜物,將雜物放在行車路上進行堵路,並稱看見有火光,當有人行近這些雜物時就着火,燃燒範圍為兩至三條行車線。人群曾經於第一次舉旗警告及其他警員掃蕩驅散後消散 但不久後又再次聚集。基於上述的情況所以先後發出共五次的橙旗和藍旗警告。
控方詢問作出警告期間在場聚集人士的反應,警員表示警告期間在場人士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十分興奮及不斷叫囂,期間亦有人使用雷射光照射她所身處的位置。
播放公開媒體 香港電台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片段中有人向警署投擲物件,期後有警員作出警告並噴射催淚劑。
播放公開媒體 無綫新聞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至11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人群聚集於旺角警署外,其後有人手持雨傘遮擋前方並放置雜物於行車路上,亦有人燃燒雜物,然後消防員到達現場救熄火種,最後有防暴警員出現進行驅散行動。
片段畫面曾出現一名女子多次手持紙皮及植物扔向火堆,控方指出該名女子為被告,其後會再作出證據。
📌PW2 女高級督察 梁倩怡(音) 作供。
稱當日晚上大約10時30分得悉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十字路口發生暴力事件,於是聯同其他小隊前往該處進行掃蕩工作,並於該處設立防線。到達現場後發現地上有燃燒過的雜物及路障。期後曾經離開並返回警察體育遊樂會休息及候命。晚上11時多再次得悉該處發生堵路及燃燒雜物等情況,於是再次返回現場進行掃盪,與此同時亦看見該處地下有新增燃燒痕跡及路障。
📌PW3 男高級督察 吳鎮東(音) 作供。
辯方於主問前就該警員截查查問時被告的所作的回應,提出反對呈堂,原因大致如下:
警員截停私家車後捉着被告背部及左上臂強行把被告拉下車,截查查問時捉住她的衣領,以威嚇的語氣質問她剛才是否放火,截查查問前亦沒有先作出警誡,更沒有書面記錄被告當時所作出的回應和給予該記錄供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
以下為證人大約口供:
當晚與隊員於深水埗警署侯命,大約晚上11時多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附近作出驅散行動。沿荔枝角道往太子道西方附近看見約50名深色衣着的人士在跑,過程中看見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向外招手,隨即立刻有三男一女登上私家車,於是立即截停車輛並進行截查(旺角維景酒店外)。起初嘗試開啟後方乘客座位車門,但不成功,期後開啟司機車門並要求司機下車,警員查問司機是否認識車上乘客,司機回答不認識,然後警員再次查問為甚麼不認識而又接載對方,司機表示因看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期後再繼續查問車上一名女子(被告),問她為甚麼登上這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因為剛剛罵完警察,看見有警害而害怕所以走,控方詢問可否再詳細或準確說一次被告當時所回應的答案,警員:「我頭先係旺角警署出面屌完差人 ,見到有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最後該名女子(被告)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
證人也承認並說到查問過程並沒有以書面紀錄給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只有在數小時後紀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他所作的解釋是拘捕警員並不是他而是另一位。
控方詢問警員查問前是否有作出警誡?警員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其原因,警員表示,因是想調查他們是否與早前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有關。他也有跟據警隊查問可疑人物的指引,可先查問可疑人物了解當中是否與案件有關及獲得其資料。
控方詢問警員他本人或他的同袍是否曾對被告作出不合比例武力或暴力等行為?警員表示沒有,並說到自己很客氣。
是日審訊因技術故障問題未能播放影片,因此主問順延到第二天。
案件押後至3月2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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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只需傳召8位證人,如有需要才傳召餘下的證人。
📌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作供。
事發當日為旺角特別職務隊於旺角警署當值。於同日晚上接收指示需為警署啟動防衞系統。案發當晚她身於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負責觀察警署外圍的情況並向聚集人士作出警告。她表示當晚接近9時,彌敦道與太子道西十字路口的交界有超過300名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聚集過程中不斷出現有人叫囂、呼叫口號、唱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等情況,期後她看見有人打開雨傘遮擋前方,手持磚頭、紙皮、垃圾筒等雜物,將雜物放在行車路上進行堵路,並稱看見有火光,當有人行近這些雜物時就着火,燃燒範圍為兩至三條行車線。人群曾經於第一次舉旗警告及其他警員掃蕩驅散後消散 但不久後又再次聚集。基於上述的情況所以先後發出共五次的橙旗和藍旗警告。
控方詢問作出警告期間在場聚集人士的反應,警員表示警告期間在場人士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十分興奮及不斷叫囂,期間亦有人使用雷射光照射她所身處的位置。
播放公開媒體 香港電台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片段中有人向警署投擲物件,期後有警員作出警告並噴射催淚劑。
播放公開媒體 無綫新聞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至11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人群聚集於旺角警署外,其後有人手持雨傘遮擋前方並放置雜物於行車路上,亦有人燃燒雜物,然後消防員到達現場救熄火種,最後有防暴警員出現進行驅散行動。
片段畫面曾出現一名女子多次手持紙皮及植物扔向火堆,控方指出該名女子為被告,其後會再作出證據。
📌PW2 女高級督察 梁倩怡(音) 作供。
稱當日晚上大約10時30分得悉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十字路口發生暴力事件,於是聯同其他小隊前往該處進行掃蕩工作,並於該處設立防線。到達現場後發現地上有燃燒過的雜物及路障。期後曾經離開並返回警察體育遊樂會休息及候命。晚上11時多再次得悉該處發生堵路及燃燒雜物等情況,於是再次返回現場進行掃盪,與此同時亦看見該處地下有新增燃燒痕跡及路障。
📌PW3 男高級督察 吳鎮東(音) 作供。
辯方於主問前就該警員截查查問時被告的所作的回應,提出反對呈堂,原因大致如下:
警員截停私家車後捉着被告背部及左上臂強行把被告拉下車,截查查問時捉住她的衣領,以威嚇的語氣質問她剛才是否放火,截查查問前亦沒有先作出警誡,更沒有書面記錄被告當時所作出的回應和給予該記錄供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
以下為證人大約口供:
當晚與隊員於深水埗警署侯命,大約晚上11時多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附近作出驅散行動。沿荔枝角道往太子道西方附近看見約50名深色衣着的人士在跑,過程中看見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向外招手,隨即立刻有三男一女登上私家車,於是立即截停車輛並進行截查(旺角維景酒店外)。起初嘗試開啟後方乘客座位車門,但不成功,期後開啟司機車門並要求司機下車,警員查問司機是否認識車上乘客,司機回答不認識,然後警員再次查問為甚麼不認識而又接載對方,司機表示因看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期後再繼續查問車上一名女子(被告),問她為甚麼登上這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因為剛剛罵完警察,看見有警害而害怕所以走,控方詢問可否再詳細或準確說一次被告當時所回應的答案,警員:「我頭先係旺角警署出面屌完差人 ,見到有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最後該名女子(被告)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
證人也承認並說到查問過程並沒有以書面紀錄給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只有在數小時後紀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他所作的解釋是拘捕警員並不是他而是另一位。
控方詢問警員查問前是否有作出警誡?警員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其原因,警員表示,因是想調查他們是否與早前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有關。他也有跟據警隊查問可疑人物的指引,可先查問可疑人物了解當中是否與案件有關及獲得其資料。
控方詢問警員他本人或他的同袍是否曾對被告作出不合比例武力或暴力等行為?警員表示沒有,並說到自己很客氣。
是日審訊因技術故障問題未能播放影片,因此主問順延到第二天。
案件押後至3月2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