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期間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相信屬於D2的一條褲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PW1的醫療報告、八達通交易記錄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D1
1) 現金$10,000,父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特區護照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D2
1)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控罪:傷人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申請押後,指同案早前聯同兩名被告一共拘捕了五人,現正需要考慮會否起訴另外三人及其控罪。此外,還需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考慮會否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2) 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
D1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的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控罪一)

原被控傷人的D2,今日修訂控罪為公眾地方打鬥
D2,D3,D4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告被告保釋
D1,D2各以現金$10000及人事$5000保釋
期間須每周到警署報到及守禁足令
D3,D4各以現金$1000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東區法院一庭再訊,抱歉直播員入唔到去🙏

**感謝手足們補充資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2,D3,D4)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
D1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控罪一)

D2,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控罪二)

D1就控罪(1)不認罪
D2就控罪(2)認罪❗️

D3認 D4唔認

由於控方修訂控罪詳情後仍然極不理想,D2,D3 仍未同意到案情,需押後至10月16日 1430 再提堂。

D1,D4 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16日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英文審訊,控方有5名證人,有4段呈堂片段,無警誡供詞。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2,D3)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D2認罪❗️

求情:
沒有過往犯罪記錄,犯案時只有20歲,與母親同住,現職餐廳侍應,月入$15000,是家庭經濟支柱。呈遞3封求情信:現任僱主、母親、人生課程導師,信件指被告沒有暴力的人,僱主稱被告是可靠的員工,母親及導師指他關心社會,常做義工,定期探訪老人院。及早認罪,與警員合作。犯案時沒有預謀,亦沒有武器,是out of character。事主受傷亦是因為別的人士。

押後以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D2押後至11月6日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3李秋芝💩申請押後6星期,於 2020年11月27日 14:30 再提堂,獲准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判刑

D2 黃(20)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判詞:
法庭聽取了辯方大律師於上次提堂的求情,並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是一時衝動、在沒有預謀下犯案。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需要支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月21日市民在銅鑼灣參與「和你 lunch」,期間稱為「正義姐」的藍雪寶引領一批手持五星旗的藍絲踩場挑釁,引發肢體衝突。同案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D2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D3李秋芝(42)💩將在12月18日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及1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向法庭提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審訊時會盡量安排轉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020年2月21日銅鑼灣「和你 lunch」期間,一批手持國旗的巿民走到人群中揮舞,包括被稱為「正義姐」的教師藍雪寶,及後演變成公眾地方打鬥,兩青年以及另兩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立場新聞)

同案另外2名被告,即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兩人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

早上法庭先審理審訊撐🐶偽人案件,手足案約10時才開審(辛苦晒門外數位旁聽師要面對一大班生番咁耐)

因應本案D1代表為外籍律師需用英語,而D1有聽力問題,D4需用普通話。本案會以英文審訊,並有安排了多項措施配合。
法庭會為為D1提供即時文字(中文)翻譯,亦會D4提供普通話翻譯。

控方將傳召兩名街外證人及兩隻🐶,沒有警誡供詞,會播放時代廣場的CCTV。

PW1 藍雪寶 作供
由於PW1的助聽器連接了電話,裁判官建議證人嘗試使用法庭提供的助聽協助下作供。休庭嘗試後,證人最終選擇調校好音量後關上電話作供。

PW1作供指她當天因要參與D4主辦的派口罩活動,1245時到達D4於銅鑼灣羅素街8號的辦工室。PW1因於辦工室內聽到街上傳來的嘈雜聲,便從窗口觀察時代廣場空地位置的情況…

PW1作供期間一度只以「光時」二字回應控方問題,及後PW1再向裁判官問講唔講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裁判官回應指證人在作供期間可以就所見所聞回答。法庭翻譯以 Liberate Hong Kong 作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英文翻譯。

由於法庭下午有另外兩單案件需處理,本案下午審訊延至3時。

1554 開始下午審訊

整個下午審訊都是播放時代廣場當日CCTV並由PW1講解受襲經過


1632 控方對PW1的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明早10時繼續。

退庭前PW1向裁判官發問,她想知道為何提交了影片卻未有於庭上播放。裁判官表示該部分應由控方處理,並提示證人今日作供完畢可以離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1 藍雪寶 繼續作供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問到PW1有否就本案事件講大話。PW1否認,更反指辯方律師才是講口話者…

D1代表律師質疑PW1事後曾接受訪問稱當天自己是因買餸路經事發地點,和昨日庭上作供不乎,而她口供紙中更有第三個版本,希望PW1講清楚邊樣先真。PW1衝口而出答第三個版本為真,隨即又改口話其實三個版本都啱…但又承認當天根本無時間去買餸…😂

當問到PW1何時認識D4,PW1表示唔記得,其後指應該係2019或2020年。
被問到PW1所指的慈善機構「香江情中國心」 是否政治組織及是否登記慈善團體,PW1均表示不清楚,但就否認D1律師指她清楚知道該組織實為政治組織及當天實為政治活動。

1258 PW1作供完畢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本案尚有一名街外證人及兩名警員需要作供,相信未能於原定2天審到期完成。

審訊將於下午14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D2代表繼續盤問 PW2 楊先生
PW2起初表示不認識PW1及D4,當天只是搵材料路經見到案發情況,但在盤問下承認在19年多次參與撐警、撐政府等活動,但就不確認活動是否D4團體舉辦。
其後辯方呈上一本相簿,當中所有相片都見到PW2,部分更有PW1和D4,而相中banner 清楚寫明D4團隊嘅名「香江情 中國心」(續)

1120 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16151645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