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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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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譚,楊,謝 (18-25)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1 - 非法集結:
控罪2 -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阻撓警員A (警長)
控罪3 -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阻撓警員A (警長)
控罪4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控方預備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對警員A (警長) 申請匿名令,辯方指希望留待答辯處理。裁判官指令雙方分別於下次提堂前14日及7日呈交書面陳詞。

D2 投訴被捕時警員使用不合理武力,當時被告被制伏後背部朝天,遭警員以膝頭壓住,其後被告坐起身時遭數名警員以硬物 (不清楚為警員的鞋或盾牌等硬物),導致D2 外耳受傷、腦部有輕微腦震盪。

其後D2 於同日下晝1點時於將軍澳警署羈留室被警員24078 以粗口辱罵。24078 指「你入到嚟,我叫你裸跑都得,咩叫冇權?」亦有鬧被告「死曱甴」、向被告面前10cm的空氣揮拳。

⭕️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元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令 0000-06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好讓控辯雙方作商討。

控方撤回D1、2的控罪2及3。
修訂控罪為:去年8月11日,於將軍澳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959。

==============

D1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時間。
2 撤銷宵禁令。

D2提出要求:
1 豁免今日報到。

D3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地點。

除D1撤銷宵禁令,法庭批准上述請求。

==============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屆時被告必須回答是否認罪。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D1,3不認罪
‼️D2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不認罪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警長 3959。
(D2若認第一項控罪,控方會撤第三項控罪)
不認罪撤控‼️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D3申請改英文名,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2、4

關於審訊:
控方8控證人(PW7,8不需出庭),無警誡供詞、有幾段cctv(共五段,長度為一小時內,每段幾分鐘)(遠距離拍到事發經過及D1 D3)
鐳射筆有專家證人(PW6),爭議專家證人,辯方沒有專家。
D1 D3爭議拘捕過程及身份,雖然D1在現場但控方要證明身份,證物鏈亦要控方證明。
D1的鐳射筆在被捕附近發現。
D1辯方證人只有D1。

D3爭議拘捕過程
鐳射筆在被告身上發現,爭議證物鏈,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及專家報告

對片段及連鎖性無爭議

D3辯方證人有D3作供,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當中有一位事實證人關於距離測量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6日(無講時間)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
第一項控罪(D2)詳細案情:
2019年8月11日0035左右有50位人士在將軍澳警署對面,即浩明苑外聚集,有示威者燒溪錢、向警員大聲呼喊、向警署駐守的警員用鐳射筆照射。0040左右,有一隊軍裝包括PW1在警署位置設立觀察崗位,面對示威者聚集地方。0052-0054警察警告示威離開,切勿再用鐳射光束照向警署,否則會被捕及控告阻差辦公。D2及其他人沒有離開及拒絕離開,重複向警員用鐳射光束指向,有用鐳射筆指中PW1雙眼,PW1感暈眩。PW1為避開鐳射光束,要移動身體,令職務受阻。0054警方進行大規模掃蕩,拘捕D2,被制伏地點旁有一枝鐳射筆。D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鐳射筆送到警察技術服務組,由高級督察檢驗,口供稱是鐳射光束發射裝置,是屬於3B級的鐳射筆,光束在範圍60米內或更小範圍內發射,維持0.25秒或更多秒會令被射中的人眼部受傷。有閉路電視錄像及警方錄像,拍攝到示威者用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當時射的位置在警員崗位的停車場屋頂,D2是其中一位人士照向警署內人員。

P2鐳射筆充公,P1、3、4歸還被告,證物處理無反對

求情:
。無案底
。求情信(自己、老師、姐姐、老闆、講師、中學副校等)
--自己的信:深感悔意、自責,被捕後至今每天都有自責、反思,後悔令身邊的人情緒受打擊,雖然工作受疫情影響,但會努力,邊學邊做,會珍惜工作。
--女朋友的信:講述關於以前的經歷及相識經過,需要被告陪伴,被告一直照顧她。
--姐姐的信:講述被告成績、小時候的表現
--老闆的信:被告努力學習,態度積極,能幫助公司
--大學講師的信:被告學習表現落力、投入
--中學副校長的信:被告積極參與活動,例如代表學校演講,戲劇方面獲取很多獎項,被告積極求學,坦白承認錯誤。
其他信件都是關於被告的學習態度積極正面
。24歲,剛大學畢業,剛從事電影,後來因疫情轉工
。女朋友關係穩定,打算成家立室
。現場使用的鐳射筆不是為了社運而買,是為了工作而買

辯方指量刑原則即時監禁是常見,但沒有規定起點,例如終審法院黃之鋒案例,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涉及暴力的話要強調阻嚇性。辯方列出關於案情嚴重的因素:
--即興或有預謀
本案是即興,示威者是在當天晚上才突然聚集,事前沒有號召,被告因住在警署附近才落樓觀察,當時身穿便服,並非穿示威者裝束,當時被告只有鐳射筆,沒有其他示威用具
--人數
當晚40-50人
--暴力程度
同意案情裏提到當天晚上看到的事,有示威者叫口號,使用鐳射筆,但是地點是在行人路,沒堵路、沒使用鐵馬、沒投擲物品、沒衝擊警方,交通沒有受阻。即使法庭認為是暴力,也是相對輕微,PW1的口供寫「雖然曾被鐳射筆射向眼,但因為並無大礙,無需求醫診治」
---規模
當時40-50人在警署對面,有2條行車線,即相隔4條行車線,約50-60米,示威者沒有移動,只是在原地叫喊
--時間(是否長時間)
🌟由活動開始至被告被捕是19分鐘,不是20分鐘,不是持續性。
--後果(財物及受傷)
PW1只是稍不適,沒醫療報告,亦沒財物受損
--威脅(被告角色)
被告雖有用鐳射筆,但不是帶動者,沒鼓勵或號召做出種種行為,相對不是嚴重,屬輕微

終審法院上訴庭判詞有說明在甚麼情況下,非法集結需要判社會服務令,包括被告是否有悔意

辯方指此案件輕微,是即興性,不是有預謀,暴力程度小,不涉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法院需放大比重在個人狀況及參與原因,放小比重在懲罰性。

辯方指另一判詞(751頁151段):
若案情合適,社會服務令是可選擇的刑罰,因有阻嚇性及懲罰性,社會服務令有更生因素,特別是相對年輕的犯案者。

被告首次犯案,有穩定家庭,與女友有穩定關係,打算成家立室,有良好工作紀錄,穩定就業中,有真誠悔意。

可見即時監禁並非唯一選擇,案情中的「暴力」沒實質後果,而且被告要照顧女友。

辯方希望如果真的判監,會以短期形式,例如以星期計算。

裁判官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5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判刑‼️讓法官考慮及索取背景報告
‼️‼️‼️還押候判‼️‼️‼️

備註:
D2早前投訴被捕時,警員使用不合理武力,當時D2被制伏後背部朝天,遭警員以膝頭壓住,其後被告坐起身時遭數名警員以硬物 (不清楚為警員的鞋或盾牌等硬物),導致D2 外耳受傷、腦部有輕微腦震盪。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0811將軍澳

楊(23)🛑已還押逾15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85

求情📌
家人和同學均有到場支持。從家中、學校和就業三方面進行分析,學校方面,被告表現良好,是個負責任和主動的學生,雖中途成績有跌,但最後都憑個人努力考入理想科目;就業方面,現有一份全職工作,有穩定收入,僱主表示被告是個聰明和勤奮的員工,並歡迎被告隨時回歸公司;個人方面,被告養活自己,有給予家用,閒時做運動。被告家人和女朋友表示,被告有明確的人生目標,又有一直關懷和照顧他們,形容被告是最強後盾。今次被告是出自對香港的熱愛,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才會做出愚蠢行為,但他已受到嚴重教訓,相信他願意承擔,將來會是守法公民。感化官則表示,被告有家人和朋友支持,是個正面的人,相信日後不會再犯。

被告求情信表示自己受到衝擊,對今次事件和連累身邊的人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日後可以對身邊的人負責任。

另外,被告曾經參與一部電影助理製片,電影製作獲得台北金馬影展提名,顯示被告於電影方面有天賦,還押時仍然努力閱讀電影相關書籍,希望未來能夠繼續為香港電影業出一分力。

律師再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案情相對輕微,沒有預謀,規模細,沒有造成或只造成微小的人身傷害,可相稱地減輕比重。希望法庭就今次案件,可以判處較輕微的刑罰。

判詞📌
有小心考慮和閱讀求情說話和信件,被告上次坦白認罪,案發時受到社會運動氛圍和剛畢業找工作的壓力,一時衝動,觸犯法例,深感悔意,還押期間有悔疚感,深深反思,由於非常想有穩定收入照顧家人,即使找不到電影相關工作,仍願意接受其他工作。僱主亦表示被告表現出色,願意重新聘用他。

回到案情,一群示威者於深夜時分出現,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挑釁警員,警方曾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繼續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眼部不適。法庭考慮判刑時,需考慮黃之鋒案件的判刑原則,判刑需有阻嚇性,確保公共秩序有所維護,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擇,考慮過所有因素,適當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現判處3個月監禁‼️‼️

代表律師表示會申請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報到
現金擔保$5000
宵禁令(12-6am)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九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楊(23)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於9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12

法庭於12月14日收到放棄上訴通知書。被告就原先3個月刑期服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不認罪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辯雙方開庭才處理承認事實,主控多次語塞,擾攘至1055才傳召PW1。

📌PW1 SGT3959 陳德霖(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當日0035軍裝當值,於將軍澳警署地下在通訊機接報指有人在景林邨佳景路出入口聚集燒衣,於是和PC24429去車房天台設立觀察點。0040觀察到該出入口有50人聚集。看控方相片冊:P53見到該入口;P51是人群主要聚集位置。期間有人大叫、有些人燒衣,可見到有火光和三個化寶桶。

0040-0053這段期間我們的職責是觀察人群的行為和動向,便裝警員24067和軍裝警員19134負責用攝錄機拍攝。我持續觀察,見到有一名著淺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鞋、戴口罩的人在人群前面。他在馬路邊舉高右手,向觀察點發射綠色激光。亦有其他人仿效,有三條綠色光及兩條紅色光射向我們。天台觀察點有五人,有PC24429和警司王啟忠,其他沒印象。光線射向我的頭部和眼睛,令我有幾秒看不到聚集的人,我要側身避開,有40至50秒受影響。

0053我觀察到的人仍在人群前排,王警司向人群發出兩次警告,叫他們停止使用激光裝置,影響警察執行職務。人群沒有停止,頻繁地照向我們,有人歡呼。然後在佳景路有同事跑過去驅散,人群向景林邨方向逃走,由相片冊的P51向P52-P54逃走。同事進入景林邨後三分鐘,押了三個人回來,其中一人就是第一次用鐳射筆照我的人。我在0100離開天台。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方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觀察點和人群聚集位置,為證物D1(1)。
辯:你觀察到的男子X在人群內,當時景林邨和佳景路沒有封鎖,不能排除有路人經過望望的可能性
PW1:同意
辯:你的口供內「目眩」係咩意思
PW1:睇唔到野
辯:其實他們只是想照警署而不是照向你
PW1:不同意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的口供提到0110回到將軍澳警署向CID警長匯報案情及回口供(pol154)。但你的口供是0500後才開始寫,這段時間D3在警署。向你指出現場根本冇出現過雷射筆光線,你因為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才在pol154加添此情節。
PW1:完全不同意
辯:當日有其他警員拍攝現場情況,有沒有雷射筆光線睇番片就一目了然
PW1:不同意

📌PW2 PC24067 譚智聰(音) 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在警署車房頂向佳景路觀察,有四五十人聚集喧嘩叫口號,有三四條綠色雷射光照向警方。天台上有五至六人,有便裝有軍裝。我用攝錄機拍攝景林邨的人群,他們約在30米外。[播放片段,冇聲] 片段內顯示0048,實際時間有三至四分鐘的誤差,應該是較早時間。(片段的)0052,這時王警司發出兩次警告。(片段的)0055警察開始掃蕩。
(直播員按:其實真係見唔到有雷射光囉...)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其實你的證供講唔到邊個用雷射筆照到警方,只能說該人在D1(1)黃格附近
PW2:係
辯:這個範圍內的人可能是居民
PW2:同意
[之後圍繞景林邨路旁花槽的位置擾攘一輪...
最後PW2同意聚集的人群旁邊有花槽。之後的證人案情會涉及到此花槽]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說觀測點和人群距離約30米,你沒有量度過實際距離
PW2:係
辯:雷射光線有移動,有時會照到警署
PW2:係

控方覆問被辯方反對,裁判官同意問題已超越覆問範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3 PC19134 李家堯(音) 作供
📌主問
隸屬東九龍警區衝鋒隊三隊。案發當日0045在將軍澳警署車房屋頂拍攝,軍裝當值。當時同場有兩至三位便裝及兩至三位軍裝,不認識亦不記得他們的編號。相片冊P60是其中一張截圖,距離觀察點約50米。在景林邨入口的紅色消防閘有約四十人聚集,有男有女但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叫囂並用雷射光照射建築物及我們的位置。照片中可以見到十字白光點的光源在人群之中,但不知道是什麼。人群聚集在消防閘前後位置,即P60內的路燈正前方,黃光點正下方。我在0053-0056期間拍攝,綠光照到我的眼覺得不舒服,要閉眼。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問所講嘅黃光點係咪街燈
PW3:唔確定
辯:你話消防閘前後都有人,邊邊多人啲?
PW3:數唔到,人數相約
辯:你講唔到綠色雷射光源自邊個位置,射向你眼睛的光束亦不知道是從哪裏發出
PW3:同意

(天台組作供完畢,之後到地面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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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長1659 魏冠傑(音)作供中,為D1拘捕警員。
📌主問
現在是深水埗警署值日官,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便裝當值。0050幫辦訓示將軍澳警署外有人聚集、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叫我們去調查。我在景林邨浩明苑外離開私家車,步行至人群集結地點。見到景林邨外有40至50人聚集、叫囂和講粗口。

在我前面約兩米有一名粉色T恤、灰色短褲的男子,叫囂並用右手雷射筆發出綠光照住車房上的警員,他是背向我的。[主控要求PW4在地圖上標示車房天台位置、消防閘位置、用大圈圈住人群聚集的位置、自己觀察的位置和粉色衫男子的位置]

觀察咗佢大概一分鐘,見到佢同側邊啲人嗌,右手繼續射警署車房上的警員。警署的警員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內容大概是不要再聚集和用雷射筆照射,阻礙警員,警告了兩次。該人繼續射了三四秒,我隨即向他表示身份並制服。人群散去後才有同事前來協助。我向他上手銬,宣佈拘捕和警誡,他說我冇嘢講。之後我向他快速搜身但找不到雷射裝置,但是在附近的花槽找到。

播放cctv片段。(冇聲)
[00:53:04 淨係見到一堆人企喺度...] 當時已在場觀察,亦見到粉色衫男子,他有一個腰包在身後。00:54:14 人群開始散去,這時已經制服了被告,有同事來協助,見到自己入鏡。不爭議被捕男子是D1。

我在附近花槽檢取了一支雷射筆,為證物P1。0055我向被告宣佈拘捕,並將檢取了的雷射筆帶在身邊。因為我要揸車,所以將D1交給PC11619給PC8164。0104在將軍澳警署5號接見室搜查D1,錄取補錄警誡口供,之後將D1交回觀塘警署。整個過程一直都保管住證物P1,收工時將P1放入我在慈雲山警署辦公枱的櫃桶鎖上,2019年8月22日約1300和其他證物一起交給慈雲山警署證物室。櫃桶只有我有鎖匙,整個過程沒有人干擾過。

‼️D1辯方大律師提出爭議‼️
有關PW4一直保管P1這一部分的證供從來沒有向辯方披露過。就P1證物鏈,要傳召多兩名證人,一名是WPC15510,是8月22日和PW4一起交證物到證物房的警員。證物房人員的口供可以用65b處理。另一名是DPC8164,他曾經在2019年12月11日-12月14日從證物房取出P1。

DPC8164審訊期間一直坐在主控旁邊協助,主控詢問他是否可以繼續在席。D1辯方大律師不反對,但D3辯方大律師反對。主控指她需要DPC8164協助,申請他不需離開法庭。

裁判官請DPC8164離開法庭處理此爭議。

D1辯方大律師就P1證物鏈只爭議P1在8月22日前的事情,只需要盤問證物房人員、PW4和WPC15510。D3辯方大律師就證物鏈爭議PW8檢取聲稱由D3管有的雷射筆的情況,庭上見到的雷射筆不是當日檢取的同一支。今天才收到處理此證物的警員的兩份書面口供,未知是否需要傳召他們。(P1因證物鏈爭議,變回臨時證物PP1)

裁判官宣佈休庭20分鐘,向主控指示警員8164就證物處理方面即時補錄口供,之後先傳召他盤問,完成後他就可以繼續在法庭協助主控。

📌PW5 DPC8164 林則健(音) 作供。
📌主問
由於本案D2上訴至高等法院,所以需提取證物,審理完畢後就交回證物房。2019年12月11日取出,12月14日交回。12月31日因即將開始審訊,取出關於本案的所有證物直至今天。期間沒有干擾證物。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不知道你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5:係
辯:2019年8月11日你和PW4在案發現場
PW5:冇,我和他不是駐守同區部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接收證物時,證物是否在證物袋密封
PW5:唔記得,本身有就有

裁判官提問:item 32係邊個嘅雷射筆?
PW5:屬於姓謝的被告 (D3)
官:本外所有證物之中,有其他同類證物?
PW5:一共有三支,分別屬於三位被告。

PW5作供完畢。

📌繼續PW4主問
播放cctv片段。(冇聲)
在00:54:14的截圖,圈出自己(PW4)和D1。
0104在將軍澳警署5號接見室搜查D1,在他背囊搜出一個黑盒(證物PP2),是用來放雷射筆的盒。PW4在庭上示範將雷射筆PP1放進黑盒中。

‼️主控詢問PW4如何處理PP1,D1辯方大律師一度反對,因為此案情從來沒有向辯方披露,請法庭不要考慮。裁判官問,有沒有案例指出證人給的證供不能超越口供紙?辯方要求休庭10分鐘找案例。辯方最後修正說法,指出可以透過盤問和結案陳詞讓法庭考慮給予該證供多少比重,不再反對主控就這方面作主問。‼️

📌主控問PW4如何處理D1的證物
PW4:昨天證供已包括所有證物 (注:即一直都保管住證物在身上,收工時將證物放入慈雲山警署辦公枱的櫃桶鎖上)
8月22日和WPC15510一起交證物去證物房,因為她有幫忙做文件工作。這時證物用證物袋封好,並有黃色標籤,標籤上有案件編號、證物編號、警員編號和所屬隊伍、日期、物件的描述/形容。11月27日提取本案的三支雷射筆去警察總部交給同事化驗,因應要求重新包裝,要用memo紙寫上Q1 Q2 Q3和警員編號綁在三支雷射筆上才交給盧永楷化驗。12月6日由警察總部重新接收並交回證物房。12月12日1505提取本案證物,1521交回。這次是因為處理太多同類案件,和證物房人員講錯number。發現有錯後已即時交回,沒有涉及三支雷射筆亦沒有拆包裝。

主問完成。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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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要在慈雲山警署工作,你的辦公室亦在那裏。你調查時曾經去過D1屋企搜查,知道他住所是案發現場附近。如果他行去新都城就會經過案發現場。
PW4:同意
辯:你話你處理很多同類型案件,證物會包括雷射筆,係唔係好多時會將證物擺喺自己櫃桶
PW4:環境容許我都會盡快交畀證物房,櫃桶同一時間只會存放一單案件的證物,保持完整性同埋唔干擾佢
辯:你對刑事調查有21年經驗,相信你會小心處理證明,處理細節都會有詳盡紀錄。檢取證物一刻, 是否要放進防干擾證物袋封存?
PW4:唔係樣樣嘢都要,跟程序做。
辯:為何PP1 PP2不盡早交去證物房?
PW4:8月10日由朝早八點做到8月11日凌晨,要搜屋、休息、放假,有其他案件要處理,要約證明房交收。慈雲山證物房得一人處理,有好多其他隊伍要約佢,有時可能有幾百樣證物,全日就畀曬佢。
辯:8月11日至8月22日中間有十至十一日時間,你講咗一堆原因,邊一個先係真正原因?
PW4:全部都係,環境好惡劣,證物房人員唔係淨係服務我一個,我約呢個時間已經係最早。
辯:你口供內從來冇提及證物放在你櫃桶
PW4:因為櫃桶得我一個人保管,口供內已寫證物是由我保管,保管喺邊就唔使寫得咁仔細。
辯:你喺花槽搵到雷射筆亦冇同被告確認是否他的物品
PW4:冇,因為我會調查,就算佢話唔係佢嘅我都會拘捕
辯:你如何確認該物品是屬於他的
PW4:詳細調查後有記錄,錄影會面時亦有問
辯:你係一個人喺花槽揾嘢,在場其他同事冇搵
PW4:係
辯:你應該可以分辨到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結)和Unauthorized assembly (未經批准集結) 是兩回事。你拘捕D1時只說「未經批准集結」,即是你觀察了D1一段時間,都冇覺得佢係unlawful
PW4:可以咁講,但告咩唔係我決定
辯:你亦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D1,你懷疑他妨礙車房上的人,但不知道是誰
PW4:係
辯:你哋去到佳景路入口是為了配合防暴掃蕩人群
PW4:可以咁講
辯:你預期拘捕行動是由防暴進行?
PW4:是由我們拘捕,防暴保護
辯:即係如果你哋唔拘捕,防暴都唔會衝出嚟
PW4:估計唔會

向PW4展示辯方相片D1(1-5)。PW4同意人群聚集於相片內紅閘附近,邨內花槽旁邊較少人,PW4在景林邨橫樑下定點觀察,之後漸漸行近紅閘,差不多到截停D1的位置。觀察期間,D1一直站在原地,離人群有點距離。

播放片段
辯:cctv片段00:52:51,身邊有幾個人和你一起觀察
PW4:唔清楚
辯:有一名黑色背囊人士在你和D1之間,你如何觀察到D1行為
PW4:拍片角度問題,他不是在我正前方
辯:現場冇其他人和D1互動,亦無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
PW4:講唔到
辯:D1身邊有人周圍行,冇人覺得驚慌
PW4:係
辯:你哋行埋去制服D1的前一刻,佢冇任何動作
PW4:同意
辯:D1用手指指住上面,好似同隔離嘅人講嘢,一秒左右就放番低,果一下唔係用雷射筆照警員
PW4:唔同意
辯:00:53:25-00:54:13 就係你觀察的時段
PW4:可以播返前少少
辯:前少少未見到你,嗰陣你已經到咗?你又話定點觀察?
PW4:我落車行埋去期間都有觀察到
辯:你指稱D1用嘅雷射筆係咩色
PW4:綠色
辯:播片,片中見唔到綠色光線,亦不是聚焦的光,只係有嘢發光,唔似係雷射裝置發出的光。
PW4:不同意
辯:亦唔似係一點的狀態
PW4:你問我同唔同意,我一定唔同意架啦

辯:D1一直和人群保持一段距離,中間有人行過
PW4:同意
辯:00:54:13 留意到你用右手按住腰部,左手向前指,你做緊乜
PW4:用槍戒備
辯:因為你處理好多案件,有好多細節都記唔清楚,大致依賴文字記錄
PW4:係
辯:你話你喺花槽揾嘢,而你同事冇喺花槽揾嘢。睇番片,有一名市民被撲低後,你又行開咗去按住另一個人。去花槽揾野的其實另有其人。
PW4:我之後有行番去花槽
辯:我哋將段片由頭播到尾,你睇一次
PW4:同意有其他人搵花槽
辯:你按住被告的頭,望住軍裝警員的方向,見到有另一個人搵花槽
PW4:同意,你繼續播... 00:56:40 相信呢度我執到支雷射筆
辯:但你一直都係企喺度喎... 呢個只係你推論,你無法100%肯定邊一刻執到
PW4:記憶中我係踎低執
辯:但你冇前前後後咁喺花槽度搵,你冇辦法肯定其他花槽有冇其他雷射筆,但你主問又講到冇搵到其他雷射筆
PW4:我只係講我附近

辯:向你指出,除咗隔離的一個人,D1冇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亦和聚集的人有距離,人群叫囂是D1出現前的既有情況,你說不出D1有計劃參與集會。
PW4:同意
辯:將軍澳警署附近有間永興茶餐廳,茶餐廳當晚有宵夜時段
PW4:唔知果日有冇開,平時有。
辯:本案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你見不到他們有交流,你講不到這三個人是不是共同做事
PW4:同意
辯:即使D1有舉起裝置亦不能肯定他的目的,他可能只是照向人群,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4:可以咁講

辯:向你指出,D1冇喺現場講粗口,亦冇不停地叫
PW4:不同意
辯:你在D1身後觀察,不能100%肯定是他叫囂
PW4:同意
辯:D1身旁的人沒有動靜
PW4:同意
辯:D1在任何時段都沒有舉手用裝置發出綠色光束,亦冇用裝置照向警務人員。在兩次警告後仍然用光束照射警員三至四秒之後放低,這件事沒有發生過。
PW4:不同意
辯:你說D1將光束射向警方只是推論,可能你只係見到佢射向某一方向,但不是指向一個目標。你不能100%肯定光束射向哪一個位置
PW4:我見到佢係射向警署

辯:你將PP1交畀盧sir之前要做一些處理,有冇封好先交出
PW4:有放落袋用釘釘好
辯:你親手交畀佢
PW4:係,有我做的簽收紙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王警司的警告只係話唔好再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冇叫人唔好聚集
PW4:不同意

📌PW5 證物房文員 梁兆輝 書面口供用65(b)方式呈堂,沒有在庭上讀出。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檢取證物十日八日之後先交去證物房嘅情況都唔多發生
PW5:我唔知佢係幾時檢取
辯:8月22日收取雷射筆是從女警接收
PW5:當日係女警15510交畀我,但唔記得有冇其他人排緊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份口供係根據電腦交收紀錄去寫,你對事件冇獨立記憶
PW5:係,因為每次交收都會match電腦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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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5135作供
📌主問節錄 (只有下午的內容)
0055 拘捕及警誡D3,0105 將D3交給軍裝警員9217, 因自己要揸警察私家車番警署,0200 D3到達觀塘警署,0238-0248 我向D3搜查,在他左前褲袋發現可發射綠色光線的雷射筆,檢取為案中證物,和D3做錄影會面時亦有向他展示。該雷射筆一直由我保管,放入證物袋,之後鎖在我寫字樓的鐵櫃,沒有被干擾。8月22日1300和SGT1659、DPC8146、WPC15510一起交證物給證物房。證物上有黃色標籤,由WPC15510寫,我釘上去,編號為P32。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看辯方相片D1(1-5),你在紅閘後花槽附近觀察,你的證供指位置距離你天台同事約30米,其實由將軍澳警署外牆到紅閘,相隔四條行車線和行人路,其實不止30米,應該有60米。
PW8:不同意有咁遠,應該低估了10米左右
辯:重案組3A隊在0048-0050之間到場,你的目的是支援。以你觀察,人群主要聚集的地方和你的位置之間有路人,現場沒有封鎖可以自由進出,亦沒有封路。
PW8:同意
辯:你有冇同事孭住黑色背囊
PW8:係,睇cctv孭住黑色背囊嗰個係我同事
辯:同事同你同隊,聽訓示而行動
PW8:係
辯:留意他行為,佢好似有人行過就想捉咁,片段00:54:20-00:54:25,你地嘅訓示係咁?
PW8:我聽唔到我上司講乜
辯:你解釋唔到你同事嘅動作
PW8:係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接報到場調查,但沒有特定調查對象
PW8:係
辯:現場多人聚集,好難睇到邊個打邊個。但你對D3的描述精準仔細,其實D3不在人群之中
PW8:不同意,因為他曾經叫口號和用手指指向上邊,因為他動作而記得他特徵,從人罅中見到
辯:D3的雷射筆是紅色光,是用按鈕電而不是3A電
PW8:不清楚

🛑覆問
控:孭黑色背囊的同事見人就捉,你同意嗎
PW8:不同意
控:你點解會特別留意D3
PW8:因為他的動作,他和聚集的人做一樣的事
控:他指向警署時有咩特別反應
PW8:冇,同其他人一樣
控:D3做咗咩令你要拘捕佢?
PW8:D3唔知咩原因衝埋去我同事DPC8146,我過去捉住佢
控:DPC8146當時做緊乜?
PW8:唔清楚,當時聚集的五六十人衝過去我地方向,佢做防衛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表證成立。

D1 D3不作供,但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先傳召D1的辯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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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證人DW1周先生作供,是D1的朋友。
📌主問
2019年8月10日2350,當時正前往觀塘地鐵站,準備前往坑口地鐵站會合D1,因為約了D1食嘢。0010到達坑口地鐵站。呈上周先生和女友的whatsapp對話紀錄,內容談及食嘢和約了D1,亦提及會去寶琳住所放下書本。景林邨和街景路就是在寶琳。0020後沒有回覆女友的訊息,估計在那時和D1會合,之後和D1去景林邨。他們最終目的地是永興茶餐廳,但期間D1被捕,周先生因為驚,已在事前離開。0614周先生向女友whatsapp說D1畀人拉咗。D1被捕的事情是一段時間後才知道,因為宣佈拘捕時周先生不在身邊。D1和周先生曾經在案發現場附近望前面聚集人群,周先生離開現場前,D1沒有和除他之外的任何人溝通過。

🛑控方盤問
控:你將你和女友的whatsapp紀錄呈堂,你約咗D1食嘢應該都有用whatsapp溝通,點解唔呈堂
DW1:佢部電話冇咗,冇哂紀錄
控:對話冇提到你約咗D1喺坑口地鐵站,亦冇提到同佢食嘢,「我到了」亦冇話到咗邊
DW1:係
控:你行到去紅閘見到有幾多人聚集?
DW1:唔太記得
控:幾個定幾十個?
DW1:十零二十個,唔太清楚
控:你哋叫咩口號?
DW1:唔記得
控:你話你驚,驚啲乜嘢?
DW1:身後突然有巨響,有人大叫,唔知發生咩事,就跑走左
控:你放棄原本計劃,離開後都唔知現場發生咩事,你大概幾點知道D一被捕?
DW1:我跑到去便利店打畀D1冇人聽,去到大概凌晨三點先知佢畀人拉咗
控:向你指出你根本冇約D1去茶餐廳,亦冇計劃行去永興茶餐廳,如有計劃應該有whatsapp紀錄
DW1:不同意

裁判官提問:你話身後有巨響時,你的位置是面向哪裏?
DW1:面向將軍澳警署
官:可否形容是什麼聲音
DW1:有東西掉落地的聲音
官:你受驚後走咗去邊?
DW1:景林邨落泊的士的位置的便利店

控方跟進提問:你說的巨響是不是有人跌低的聲音
DW1:不是叫聲
控:但你話聽到有人叫,果時你應該未跑走
DW1:情況混亂,分唔到先後
控:你離開D1時,他未被拘捕?
DW1:見到佢被按低後才離開
控:你話你受驚,但冇提到見到D1被按低
DW1:係

明天14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