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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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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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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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灣仔 #提堂

麥 (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灣仔站月台管有一把刀

背景:當日早上有「和你塞」行動,麥與一女乘客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查在其背包內發現一把刀將其拘捕,女乘客則未有被捕。

不認罪
控方列出共有5名控方證人,但未有時間與控方商討
辯方指除被告外另打算傳召1名辯方證人
將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未能聯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故未能向法庭提供審訊日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6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按原有條件保釋

1. 保釋金$ 2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20灣仔

麥(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管有一把刀。

9:38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
案發日警員58107在被告背囊(P1) 中的密實袋內(P2) 搜出一把刀(P3)

證物
P1 背囊
P2 密實袋
P3 刀
P4(1) 約2分鐘片段
P4(2) 約30秒片段

庭上播放兩段在月台的片段(P4)

控方證人
PW1 休班警署警長46121 鄺超然

控方盤問PW1 :
案發當日PW1 由觀塘乘港鐵往警總返工,0825到達灣仔站後發現車門受3女子阻礙,PW1勸止不成功則除去3人的口罩,希望為她們提供阻嚇。而3女子就指他打人,及後見到港鐵職員,要求職員報警處理。其後他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5、6名年輕拿起電話向他拍片及指他打人並有和其他乘客爭執。
警員到場後把被告及3女帶到警務室,PW1在7~8呎外見到警員搜被告背囊,其後才知有刀。

PW1從P4片段片中認出被告及3名女子
亦從片段中「你地唔阻人返工就唔會發生呢單嘢」、「後生細仔淨係識講粗口」、「隨便你點講」等說話認出為自己的聲音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除3女子口罩時沒得到她們同意

法官細閱中段陳詞後認為表證成立,有需繼續審訊。

10:41休庭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自小喜愛刀,把刀視為護身符一樣,而被搜出的P3更是他第一把$800以上的刀,何時何地購買也記得清楚。
辯方追問被告何時起喜愛上。
被告回答大約12,13歲時,因為從網上認識後喜愛上,及後儲錢買了第一把約$200元的瑞士軍刀,亦於社交平台加入了相關群組。把刀放在床頭櫃桶,平時亦會抹油作保養。
中四時買了同一牌子的另一把刀,並刻上「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成為了他的新寵。
他更試過數度把新寵帶回校給比較親密的朋友觀賞,但因其他同學舉報而被訓導主任沒收,因為失去愛刀,其後才買了P3。
被告承認曾用在露營時用刀切水果,但及後認為用刀切水果或肉對刀有點驚,自此再沒有用刀切食物。
被告在案發於車箱聽到女聲揚言被打,因此上前,發現PW1及與3女子爭執,其中一女子臉上有血跡。被告想幫手,不想PW1逃走及再向女子動手。想等待警方評理,被告只以口角形式拖延,沒有想過以暴力解決。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他「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否他做人原則。
被告回答算是「其中之一」。
控方再問是否表示當需要時他會「拔刀」幫手。
被告回應,刀只是比喻,古時武士才會「拔刀相助」,現今當然不會,更可況他就是不認同PW1向女子做法才企出來,當然不會以他的做法。
被告再被問到刀是否危險品,被告表示他相信一間國際公司不會隨便在商場賣危險品。
被問到為何把刀放在密實袋內,被告指是雙重保險。

辯方證人被告中學的心理學家 陳女士

辯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陳女士表示在校方沒收被告的刀後接觸被告,知道他自小便對金屬刀等感興趣,視其刀為命根、寶貝,亦會儲錢買有關刀具歷史的書。
因此對校方沒收其刀很不開心。因此訓導主任把刀交給她保管在好的房間,待被告成績或品行達標後才還給被告,好讓被告較為安心。

控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控方問陳女士被告帶刀回校犯了什麼校規,陳女士回答: 不清楚/無?
另問到沒收的刀有多長,陳女士未能回答確實尺吋,只覺得細細把。
被問到是否知悉刀被沒收的原因,陳女士回答是因為有同學舉報,而該刀已交還給被告。

1240休庭 1530再審

約1540開庭

法官信納雙方2位證人的證供
警署警長58107 - 認為供辭和影片吻合,被盤問亦表現震定

陳女士 - 證明被告的確有收藏刀具,亦會攜帶刀出街,不是突然編作出來作辯護。

但法官不信納被告視刀為護身符,「拎出黎接觸下空氣」的講法,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犯罪傾向低。加上該刀(P3) 收藏在刀鋒未沒伸出並且放於密實袋內,而密實袋又放於背囊內。
而由0825起爭執到0930被告被搜出刀(P3),全程包括P4片段中,在情緒高漲時也從未拿刀使用,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P1-3 歸還給被告
但由於被告在該場合(和你塞) 帶刀自招嫌疑,訟費申請不獲接納。

🎊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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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