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柴灣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相關事宜:
。$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柴灣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相關事宜:
。$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控方望法庭接納pw1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為違禁武器專家身份,證人為化學博士,原任職毒理組,去年四月調職物理組,經內部培訓三個幾月,培訓包括對三個彈簧刀一枝伸縮棒的檢驗後,去年九丶十月完成培訓後已寫過40個關於彈簧刀報告,今首次就彈簧刀上庭作供。一般報告交給警方處理,未曾不被接納。
辯方反對。經盤問,證人表示並不負責界定何謂攻擊性武器,只係睇操作,睇里面有冇彈簧。他認同自己並非違禁武器專家。
法庭仍接納證人為違禁武器專家
辯方立場
1彈弓係控制刀鋒在限定軌道
2彈弓係裝飾
3令刀鋒伸出係磁力加槓桿原理
證人不同意彈簧只係引導軌道作用,同時見唔到有磁力,他認為彈簧有助刀鋒伸出,但承認沒對相關力進行量度。同時認同辯方,自己不是彈簧專家,化學專長非關物理
另盤問時證人表明化驗前會問警方是否認為係武器,而只要警方話係,即使一條車匙也會進行化驗,自己的責任係驗明物件操作,非判定是否武器,因此刀鋒是否開鋒是否利不在其考慮。
控方證人盤問完畢
下部分按此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控方望法庭接納pw1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為違禁武器專家身份,證人為化學博士,原任職毒理組,去年四月調職物理組,經內部培訓三個幾月,培訓包括對三個彈簧刀一枝伸縮棒的檢驗後,去年九丶十月完成培訓後已寫過40個關於彈簧刀報告,今首次就彈簧刀上庭作供。一般報告交給警方處理,未曾不被接納。
辯方反對。經盤問,證人表示並不負責界定何謂攻擊性武器,只係睇操作,睇里面有冇彈簧。他認同自己並非違禁武器專家。
法庭仍接納證人為違禁武器專家
辯方立場
1彈弓係控制刀鋒在限定軌道
2彈弓係裝飾
3令刀鋒伸出係磁力加槓桿原理
證人不同意彈簧只係引導軌道作用,同時見唔到有磁力,他認為彈簧有助刀鋒伸出,但承認沒對相關力進行量度。同時認同辯方,自己不是彈簧專家,化學專長非關物理
另盤問時證人表明化驗前會問警方是否認為係武器,而只要警方話係,即使一條車匙也會進行化驗,自己的責任係驗明物件操作,非判定是否武器,因此刀鋒是否開鋒是否利不在其考慮。
控方證人盤問完畢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D1 羅(20)
D2 李(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案情:
D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即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把黑色錘、一枝黑色雷射筆,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
D2則被控於同日,在柴灣茵翠苑附近涼亭內保管34條膠索帶。
✅裁判官准予D1以原條件保釋✅
D1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自簽守行為一年 ,500元訟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D1 羅(20)
D2 李(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案情:
D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即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把黑色錘、一枝黑色雷射筆,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
D2則被控於同日,在柴灣茵翠苑附近涼亭內保管34條膠索帶。
✅裁判官准予D1以原條件保釋✅
D1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自簽守行為一年 ,500元訟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上午判刑:
上午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令*
下午判刑:
再次考慮各樣因素後,裁判官判處最終判被告以$1000 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其間不可再干犯有關管有違禁武器或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覆核聆訊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上午判刑:
上午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令*
下午判刑:
再次考慮各樣因素後,裁判官判處最終判被告以$1000 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其間不可再干犯有關管有違禁武器或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覆核聆訊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2/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控方已取得被告於高院保釋申請時的錄音及謄本,並和當日參考的兩個案例一併交到法庭。
裁判官指辯方郭大狀6月30日時求請時曾引述高等法院原訴庭嘅說話,當中講到
1. 高院原訴庭表示相關案件一般判處罰款
2. 監禁式判罰對被告「不合理」同「不合比例」係佢(指高院潘官) 嘅講法
3. 還押7天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的判罰
以上引述似乎並不準確。
裁判官指高院嘅講法係「本案可供參考的案情是被告在柴灣一天橋上管一把彈簧刀,控方沒任何口供依賴證實被告會點用該彈簧刀,因此在法律上難以支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本席並不是想左右裁判官判刑,只是基於今次的保釋申請,如果不給予被告保釋,可能對被告做成不公平。」
(直播員表示,我都唔包一字一句同香官所讀一樣⛑)
控方提示裁判官7天還押不合比例的講法在馬雲祺案(辯方在高院保釋申請中提供的案件) 中有提到,裁判官卻指「沒有!」
控方最終同意香官講法,認為處理被告高院保釋申請的潘兆童法官並沒有講到。
辯方其後就裁判官的3個關注點逐一指出喺謄本中邊啲部分中提到,同時亦解釋當時庭上的討論為筆錄摘要,因此並不可能一字一句和潘官所講一樣,但當中並無扭曲潘官說話的意思及不實的地方。
辯方以被告已在7月初已就定罪上訴及提供案例支持停止覆核,但裁判官聽畢後堅持有權覆核。原因為裁判官6月30日首次判刑當日受辯方律師求請時不準確的引述所影誤導,因此需要重新判刑。
裁判官指出被告多份6月29日取得的報告(感化/教導所/更生中心) 至今不足一個月內容仍然有效。
辯方同意,但提示裁判官必需考慮被告曾在考試前還押7日,再在6月30日判處有條件釋放,已得到深刻教訓。案件由11月至今亦為被告一家帶來巨大壓力,在6月30日判處守行為,可惜7月初即被告考試期間再次收到覆核的通知,少不免影響到被告的考試準備。被告的懲教及感化報告皆指出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
最後,辯方重申立場,7天還押對被告已經足夠。
控方對判刑方面並無補充。
案件將押後至7月30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600 再次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2/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控方已取得被告於高院保釋申請時的錄音及謄本,並和當日參考的兩個案例一併交到法庭。
裁判官指辯方郭大狀6月30日時求請時曾引述高等法院原訴庭嘅說話,當中講到
1. 高院原訴庭表示相關案件一般判處罰款
2. 監禁式判罰對被告「不合理」同「不合比例」係佢(指高院潘官) 嘅講法
3. 還押7天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的判罰
以上引述似乎並不準確。
裁判官指高院嘅講法係「本案可供參考的案情是被告在柴灣一天橋上管一把彈簧刀,控方沒任何口供依賴證實被告會點用該彈簧刀,因此在法律上難以支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本席並不是想左右裁判官判刑,只是基於今次的保釋申請,如果不給予被告保釋,可能對被告做成不公平。」
(直播員表示,我都唔包一字一句同香官所讀一樣⛑)
控方提示裁判官7天還押不合比例的講法在馬雲祺案(辯方在高院保釋申請中提供的案件) 中有提到,裁判官卻指「沒有!」
控方最終同意香官講法,認為處理被告高院保釋申請的潘兆童法官並沒有講到。
辯方其後就裁判官的3個關注點逐一指出喺謄本中邊啲部分中提到,同時亦解釋當時庭上的討論為筆錄摘要,因此並不可能一字一句和潘官所講一樣,但當中並無扭曲潘官說話的意思及不實的地方。
辯方以被告已在7月初已就定罪上訴及提供案例支持停止覆核,但裁判官聽畢後堅持有權覆核。原因為裁判官6月30日首次判刑當日受辯方律師求請時不準確的引述所影誤導,因此需要重新判刑。
裁判官指出被告多份6月29日取得的報告(感化/教導所/更生中心) 至今不足一個月內容仍然有效。
辯方同意,但提示裁判官必需考慮被告曾在考試前還押7日,再在6月30日判處有條件釋放,已得到深刻教訓。案件由11月至今亦為被告一家帶來巨大壓力,在6月30日判處守行為,可惜7月初即被告考試期間再次收到覆核的通知,少不免影響到被告的考試準備。被告的懲教及感化報告皆指出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
最後,辯方重申立場,7天還押對被告已經足夠。
控方對判刑方面並無補充。
案件將押後至7月30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600 再次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