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新案件
D1 羅
D2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控方表示押後期間將調查所搜到之物品,及電話內容(因在被拘捕期間,被告人電話仍正接收短訊,包括詢問其是否能逃脫),三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保釋被拒 還押懲教❗️❗️
D1,3 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控方需要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交cctv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庭上誤稱被告手持的是「手榴彈」實為疑似汽油彈,旁聽席公眾聽後不禁心中嘩然,如果係「手榴彈」應該唔止係火咁簡單......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新案件
D1 羅
D2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控方表示押後期間將調查所搜到之物品,及電話內容(因在被拘捕期間,被告人電話仍正接收短訊,包括詢問其是否能逃脫),三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保釋被拒 還押懲教❗️❗️
D1,3 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控方需要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交cctv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庭上誤稱被告手持的是「手榴彈」實為疑似汽油彈,旁聽席公眾聽後不禁心中嘩然,如果係「手榴彈」應該唔止係火咁簡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20200401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3
⭕⭕保釋獲批⭕⭕
保釋金 $20,000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3
⭕⭕保釋獲批⭕⭕
保釋金 $20,000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3 郭(16)
控罪:縱火
案情:大埔警署於2020年4月1日凌晨遭人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
D3 更改宵禁時間獲准✅
案件將於5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3 郭(16)
控罪:縱火
案情:大埔警署於2020年4月1日凌晨遭人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
D3 更改宵禁時間獲准✅
案件將於5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提堂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d1更改報到時間和報到警署,獲批准。
控方申請轉介去區域法院,等待轉介文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提堂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d1更改報到時間和報到警署,獲批准。
控方申請轉介去區域法院,等待轉介文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不認罪。
——————
⏺就控罪(1)重新答辯
主控詢問可否先處理A1及A2的控罪(2)及(3)襲警罪, #林偉權法官 指示先處理昨天審訊關注的控罪(1)。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表示,二人只承認較輕的60(1)控罪,即縱火以損壞財物,不包括控方以60(2)為檢控基礎的「罔顧警員人身安全」部分。
‼️首兩名被告重新就控罪1進行答辯:
A1與A2不認罪❌
主控提出修改控罪(2)及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部分內容後,A1及A2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
2020年4月1日凌晨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警員22252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A1及A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另一名黑衣人逃離現場。
稍後時間,警員14568與3755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黑衣男子並上前追截,截停後查問,期間男子「神色慌張,不時四處張望」。男子表示居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當時為何在該處出現。警員26719指出該男子為較早前大埔警署外縱火者之一,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他(A3),A3在警誡下保持緘默。A3手提電話被檢取,內有一個來自不知名人士發出的WhatsApp訊息,詢問「你走唔走到」。
——————
⏺傳召PW1警員26719
🔹控方主問
2018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31日晚約2330開始當值,負責在大埔警署出入口為進入的車輛司機及乘客量度體溫,確認停車場24小時皆會有車出入。
📌案發當刻
案發時,PW1第一眼先看到有火光出現,隨即見到3名看似是男子的人士,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車閘。當時與該3名男子距離約20米的PW1,慢慢行前去觀察3人。
📌對涉案人士觀察
第1人(A):穿黑色連帽外套、外套有白色斑紋、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沒有戴眼鏡,配戴黑口罩,有背囊
第2 人(B):穿黑色連帽外套及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戴眼鏡及黑口罩
第3人(C):穿黑色連帽外套,戴眼鏡及黑口罩,右手有一著火汽油彈
📌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站在車閘前位置,慢慢觀察清楚,因有汽油彈所以沒行太前。他稱沒看到燃燒物落點,但「 我 見 冇 揼 落 我 方 向 , 咁 我 當 時 就 放 心 啲 」。3名男子轉身向富善邨方向逃走,期間PW1記住3男之身體特徵。
📌看見A及B被制服
PW1曾嘗試使用對講機通知同事有汽油彈要開閘,但線路被jam,無法通訊。打算拿滅火筒處理火勢,聽到外面有人嗌「幫手」,有兩名同事嘗試拉高車閘並成功。3名警員一起走出外面,PW1在馬路迴旋處位置看到特遣隊同事已制服兩名男子(A)及(B),但不見第3人(C)。其後他與另一同事繼續出外搜查。
📌看見C已上警車
PW1由警署外開始進行搜查,直至看到一輛車牌AM6110的衝鋒隊警車。PW1看到一黑衣人坐在車上後排,該人已除口罩及沒戴帽。雖然其外套不是黑色,但PW1利用身材特徵去確認其身分:身高約1.7米,有戴黑邊眼鏡,著黑色褲,口上所持口罩為黑色。當時PW1看到該人的外套為淡紫或啡色,並非純黑色,但隨後發現外套可內外翻轉,裡面就是黑色,於是「 基 本 上 可 以 確 定 」他就是較早前的第3名縱火者C。
📌車輛受損情況
PW1沿路搜查都沒有發現任何人或可疑物品,之後返回警署,檢查停車場損壞情況,當中3處地方有特別發現:鐵閘鐵絲網被燒黑、兩個位置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由汽油彈造成,其中一處為22號車位附近。PW1在P8相片冊內其中3張相片標示上述3項發現情況。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出存有催淚煙的危險倉,位於停車場最後方,而停車場右方B簷蓬位置有一倉,有櫈擺放在內。關於車閘旁的四方結構物為何物,PW1答案為「唔知」。
🔸A1代表律師盤問PW1
📌當日PW1路線
PW1從離開停車場出入口至看到衝鋒車,沿路步行搜查花了約50分鐘,在衝鋒車位置逗留了大約15分鐘後返回警署,步行路程約15分鐘,即是他由離開停車場至折返檢查損壞,前後相隔約80分鐘。
📌從未紀錄車輛損壞
關於主問時所提及的3處損壞,PW1在出外搜查前已留意到1號(鐵絲網著火)及3號(玻璃碎),2號(另一位置的玻璃碎)為返回後檢查才發現。律師指出,PW1在2020年4月1日早上6時錄取的口供紙上,並沒提及1至3號的發現,同年7月9日中午12時再錄取的口供紙仍沒有記錄該3項發現。PW1確認,直至今天上庭之前,從未記錄過有關發現,包括記事冊或任何私人紀錄,僅憑記憶今天在庭上即席作出相關供詞。
📌從未見過汽油彈
PW1自2019年9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隸屬第三梯隊第一platoon。律師盤問下,PW1供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參與過大概200多天踏浪者行動,但從 未 曾 親 身 見 過 汽 油 彈 。
🔸A3代表律師盤問
📌對三人觀察
PW1由發現火光至黑衣人逃走,相隔不足10秒,期間注意力集中在黑衣人衣著及身材特徵。雙方當時距離約15至20米,PW1戴上眼鏡後視力正常,故能在短時間內觀察到2名黑衣人有戴眼鏡而另一人沒有。記憶中,A、B有戴手套,沒留意C有沒有戴,而3人皆有背囊,不確認顏色,但全屬深色,鞋則沒留意。
📌重申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再次表示,因為 燃 燒 物 「 揼 嘅 方 向 唔 係 我 呢 邊 」,故能集中留意黑衣人特徵。由於一人之力無法以人手打開鐵閘,PW1當時打算拿滅火器先處理火勢,沒有目擊A1及A2被制服過程。
📌對三人的辨認
大律師指出,PW1當刻並不知道,成功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為3名縱火者中的哪一人,PW1回應「我都清楚嘅」,指其為第3名投擲者C。3人先後走近鐵閘投擲燃燒物,最後一個是成功逃離現場的C,因為PW1留意到C身材為3人中最瘦,即使其衣著與另一人相似。
PW1留意到,被制服的兩名黑衣人當中,一人外套有斑紋,另一人則沒戴眼鏡及身材較健碩,能夠憑3人身形明顯差異辨別身分。律師指出,PW1的口供紙皆以「1.7米高」及「瘦身材」形容全部3名被告,並沒提及3人身材之差異,PW1「承認疏忽咗」,否認杜撰以上內容。法官要求3名被告站立,PW1確認3人身材皆與案發時相若,強調能辨認出A3。
📌法官親自離席觀察被告人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辯雙方陳述個人觀察。3位辯方律師認為,3名被告身材差不多,而A3比另外2人稍高,主控則稱A3「係高瘦啲,我覺得」。 #林偉權法官 表示,A3較高,但3人整體身材差不多,要細微觀察及定神再比較才看到A3較瘦。
🎥播放平面角度停車場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41至02:25:51
PW1觀看片段後稱,看到第3名投擲燃燒物的人(C)背囊偏深色,看不到有花紋,檢視相關截圖後認同背囊為灰色,並同意鞋的顏色為深色或接近黑色。
🎥播放高處俯視角度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06-02:25:52
首名投擲燃燒物的人(A)最先被警員壓低,而灰色背囊男子(C)投擲燃燒物後往富善邨方向逃走,B則在A附近被警員撲低。
- 1255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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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重新答辯
主控詢問可否先處理A1及A2的控罪(2)及(3)襲警罪, #林偉權法官 指示先處理昨天審訊關注的控罪(1)。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表示,二人只承認較輕的60(1)控罪,即縱火以損壞財物,不包括控方以60(2)為檢控基礎的「罔顧警員人身安全」部分。
‼️首兩名被告重新就控罪1進行答辯:
A1與A2不認罪❌
主控提出修改控罪(2)及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部分內容後,A1及A2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
2020年4月1日凌晨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警員22252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A1及A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另一名黑衣人逃離現場。
稍後時間,警員14568與3755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黑衣男子並上前追截,截停後查問,期間男子「神色慌張,不時四處張望」。男子表示居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當時為何在該處出現。警員26719指出該男子為較早前大埔警署外縱火者之一,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他(A3),A3在警誡下保持緘默。A3手提電話被檢取,內有一個來自不知名人士發出的WhatsApp訊息,詢問「你走唔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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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26719
🔹控方主問
2018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31日晚約2330開始當值,負責在大埔警署出入口為進入的車輛司機及乘客量度體溫,確認停車場24小時皆會有車出入。
📌案發當刻
案發時,PW1第一眼先看到有火光出現,隨即見到3名看似是男子的人士,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車閘。當時與該3名男子距離約20米的PW1,慢慢行前去觀察3人。
📌對涉案人士觀察
第1人(A):穿黑色連帽外套、外套有白色斑紋、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沒有戴眼鏡,配戴黑口罩,有背囊
第2 人(B):穿黑色連帽外套及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戴眼鏡及黑口罩
第3人(C):穿黑色連帽外套,戴眼鏡及黑口罩,右手有一著火汽油彈
📌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站在車閘前位置,慢慢觀察清楚,因有汽油彈所以沒行太前。他稱沒看到燃燒物落點,但「 我 見 冇 揼 落 我 方 向 , 咁 我 當 時 就 放 心 啲 」。3名男子轉身向富善邨方向逃走,期間PW1記住3男之身體特徵。
📌看見A及B被制服
PW1曾嘗試使用對講機通知同事有汽油彈要開閘,但線路被jam,無法通訊。打算拿滅火筒處理火勢,聽到外面有人嗌「幫手」,有兩名同事嘗試拉高車閘並成功。3名警員一起走出外面,PW1在馬路迴旋處位置看到特遣隊同事已制服兩名男子(A)及(B),但不見第3人(C)。其後他與另一同事繼續出外搜查。
📌看見C已上警車
PW1由警署外開始進行搜查,直至看到一輛車牌AM6110的衝鋒隊警車。PW1看到一黑衣人坐在車上後排,該人已除口罩及沒戴帽。雖然其外套不是黑色,但PW1利用身材特徵去確認其身分:身高約1.7米,有戴黑邊眼鏡,著黑色褲,口上所持口罩為黑色。當時PW1看到該人的外套為淡紫或啡色,並非純黑色,但隨後發現外套可內外翻轉,裡面就是黑色,於是「 基 本 上 可 以 確 定 」他就是較早前的第3名縱火者C。
📌車輛受損情況
PW1沿路搜查都沒有發現任何人或可疑物品,之後返回警署,檢查停車場損壞情況,當中3處地方有特別發現:鐵閘鐵絲網被燒黑、兩個位置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由汽油彈造成,其中一處為22號車位附近。PW1在P8相片冊內其中3張相片標示上述3項發現情況。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出存有催淚煙的危險倉,位於停車場最後方,而停車場右方B簷蓬位置有一倉,有櫈擺放在內。關於車閘旁的四方結構物為何物,PW1答案為「唔知」。
🔸A1代表律師盤問PW1
📌當日PW1路線
PW1從離開停車場出入口至看到衝鋒車,沿路步行搜查花了約50分鐘,在衝鋒車位置逗留了大約15分鐘後返回警署,步行路程約15分鐘,即是他由離開停車場至折返檢查損壞,前後相隔約80分鐘。
📌從未紀錄車輛損壞
關於主問時所提及的3處損壞,PW1在出外搜查前已留意到1號(鐵絲網著火)及3號(玻璃碎),2號(另一位置的玻璃碎)為返回後檢查才發現。律師指出,PW1在2020年4月1日早上6時錄取的口供紙上,並沒提及1至3號的發現,同年7月9日中午12時再錄取的口供紙仍沒有記錄該3項發現。PW1確認,直至今天上庭之前,從未記錄過有關發現,包括記事冊或任何私人紀錄,僅憑記憶今天在庭上即席作出相關供詞。
📌從未見過汽油彈
PW1自2019年9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隸屬第三梯隊第一platoon。律師盤問下,PW1供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參與過大概200多天踏浪者行動,但從 未 曾 親 身 見 過 汽 油 彈 。
🔸A3代表律師盤問
📌對三人觀察
PW1由發現火光至黑衣人逃走,相隔不足10秒,期間注意力集中在黑衣人衣著及身材特徵。雙方當時距離約15至20米,PW1戴上眼鏡後視力正常,故能在短時間內觀察到2名黑衣人有戴眼鏡而另一人沒有。記憶中,A、B有戴手套,沒留意C有沒有戴,而3人皆有背囊,不確認顏色,但全屬深色,鞋則沒留意。
📌重申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再次表示,因為 燃 燒 物 「 揼 嘅 方 向 唔 係 我 呢 邊 」,故能集中留意黑衣人特徵。由於一人之力無法以人手打開鐵閘,PW1當時打算拿滅火器先處理火勢,沒有目擊A1及A2被制服過程。
📌對三人的辨認
大律師指出,PW1當刻並不知道,成功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為3名縱火者中的哪一人,PW1回應「我都清楚嘅」,指其為第3名投擲者C。3人先後走近鐵閘投擲燃燒物,最後一個是成功逃離現場的C,因為PW1留意到C身材為3人中最瘦,即使其衣著與另一人相似。
PW1留意到,被制服的兩名黑衣人當中,一人外套有斑紋,另一人則沒戴眼鏡及身材較健碩,能夠憑3人身形明顯差異辨別身分。律師指出,PW1的口供紙皆以「1.7米高」及「瘦身材」形容全部3名被告,並沒提及3人身材之差異,PW1「承認疏忽咗」,否認杜撰以上內容。法官要求3名被告站立,PW1確認3人身材皆與案發時相若,強調能辨認出A3。
📌法官親自離席觀察被告人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辯雙方陳述個人觀察。3位辯方律師認為,3名被告身材差不多,而A3比另外2人稍高,主控則稱A3「係高瘦啲,我覺得」。 #林偉權法官 表示,A3較高,但3人整體身材差不多,要細微觀察及定神再比較才看到A3較瘦。
🎥播放平面角度停車場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41至02:25:51
PW1觀看片段後稱,看到第3名投擲燃燒物的人(C)背囊偏深色,看不到有花紋,檢視相關截圖後認同背囊為灰色,並同意鞋的顏色為深色或接近黑色。
🎥播放高處俯視角度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06-02:25:52
首名投擲燃燒物的人(A)最先被警員壓低,而灰色背囊男子(C)投擲燃燒物後往富善邨方向逃走,B則在A附近被警員撲低。
- 1255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0934 開庭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A1法律代表補充,控方在同意事實P5中亦有雙方未能確認的不清晰地方。
休庭30分鐘,給予控方足夠時間解決問題。控辯雙方休庭期間傾唔掂數,辯方律師申請多15分鐘時間,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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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A1法律代表補充,控方在同意事實P5中亦有雙方未能確認的不清晰地方。
休庭30分鐘,給予控方足夠時間解決問題。控辯雙方休庭期間傾唔掂數,辯方律師申請多15分鐘時間,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 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由於無法與控方就控罪基礎達成協議,A1及A2其後就控罪(1)改為 不認罪 ,A3不認罪。
——————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同意事實(P4,P5)內容修訂
A3被捕時衣著(上衣P12、外套P13、長褲P14)改以65C形式呈堂。法官檢視外套P13,指外套其中一面為黑色、尼龍質地,另一面為灰色棉質。控辯雙方一致同意法官描述,亦認同該外套可兩面穿著。
⏺繼續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2
📌截停、拘捕背景
PW2第一眼見到A3時,A3正在完善公園往單車徑的樓梯上行走,手上拿着「一發光物體」,稍後截查A3時確認為手提電話。PW2留意到,A3曾望向他及軍裝同事3755的方向,隨即「加快步伐」行走,但不確定A3是否確實望向他們二人。因其衣著及步速,PW2懷疑A3為縱火案在逃者,於是上前截停。被要求查身分證及除口罩時,A3態度合作。約2時47分,PW2將A3帶上警車繼續查問,當時車上只有PW2、A3及車長3人,而車長沒有參與查問A3。近1小時後PW2宣布拘捕A3,但該1小時內PW2 只「問咗幾句」,因為知道A3不會回答。A3被扣留在車上期間,身為該輛衝鋒車主管的警長1573與警員3755在附近搜索與縱火案相關證物,至約0350時回警車,之後全車4名警員連同A3返回警署。
🔹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
⏺傳召PW為偵緝警員34936
當日隸屬大埔刑事調查隊,負責視察現場破壞並拍照記錄
🔹控方代表主問
📌處理證物拍攝
約3時58分知悉A3被帶到警署,大約03:59-04:19時在A3身處的房間內,拍攝證物及A3全身相。PW2告訴PW3,拘捕A3前有訊息及來電嘗試聯絡A3;PW3看到電話畫面有未接來電及中文的WhatsApp文字訊息,訊息內容為「你走唔走到」,28分鐘前傳來,故為畫面拍照作紀錄(P9(6))。
📌沒有即時處理電話響
PW2原先負責保管證物,PW3接收後將所有證物放在地上拍照。拍攝證物期間,PW3聽到A3手提電話有聲音響起,沒有即時處理,先完成其他證物拍攝工作。之後他嘗試打開電話,發現需要密碼解鎖。其後PW3需協助鑑證科同事工作,04:20離開房間。
🔸A3法律代表盤問
📌不知道在電話響時,正拍攝的確實時間
聽到A3電話響起,PW3沒即時處理電話,而是繼續相片冊P9內1-5號相片的拍攝記錄。PW3無法說出P9(6)的確實拍攝時間,但記得拍攝該照片後不久就離開,故同意拍攝時間接近0419時。
📌沒有察覺雙面雙色外套
法官問PW3,當時A3身穿的外套是否外露黑色而內裡為灰色,PW3表示沒有察覺,而拍照過程亦沒有其他人指示A3如此著法。
🔹控方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
法官指出,根據PW1證供,A3被扣留在警車上時所穿外套外露一面為灰色,惟PW3剛供稱,在警署見到A3時外套外露面是黑色;對於A3在不同時間所穿外套是哪一面,以及證人對「黑色風褸」的理解,法官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討論,法官宣布重召PW2補充證供。
⏺重新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一直「黑色面灰色底」,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否改變
PW2在單車徑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穿外面為黑色的外套、黑褲與黑口罩,直至在行人隧道截停他時,A3的衣著沒有任何改變。檢視P13外套實物後,PW2再審視相片冊,指相片如實反映A3當時穿著,外套外面為黑色。其後截停A3後再帶他上警車,PW2在車上除了繼續查問A3,同時忙於與其他單位就案件溝通,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沒有改變。PW1稍後時間到達警車位置並指認A3,PW2當刻沒留意A3的衣著。就A3身穿外套顏色,PW2稱由第一眼見到A3至上警車,都是「黑色面灰色底著法」,之後沒再特別留意,直至回到警署見值日官時,沒有見到他除過外套。
- PW2作供完畢 -
—————
A1及A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認為陳詞內將會提到的相關影像證據應先在庭上播出,然後A3再陳詞。
🎥播放相關片段
P7(1)-(3) A3居住太和邨某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名黑衣人出入升降機至離開大樓的情況
P2(1)-(4) 明雅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跑、走路及過馬路情況,後2段顯示3名黑衣人過馬路後有火光出現,稍後有1名黑衣人往相反方向行
P3(1)-(2) 警署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情況
法官特別要求將P3(1)平視角度片段02:25:48截圖,因畫面與日前劉檢控官指最接近警員、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一件燃燒物相關;P3(2)俯視角度片段亦作截圖,記錄投擲上述燃燒物為縱火者B。
⏺A3中段陳詞
📌3名縱火者身材只見有些微差異
控方指控A3為當時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主要倚賴PW1證供,但在盤問時,PW1指當時是憑衣著及身材辨認出A3的身分;就PW1判斷3名縱火者之身材差異,庭上眾人觀察亦只見3名被告身材有些微差異、不一致。
📌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有機會不是C」
對於A3被捕時著淺色鞋,PW1同意在關鍵時刻沒留意到縱火者穿的鞋;C犯案時有一接近灰色的背囊,但A3沒有。PW1最終亦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認同A3「有機會不是」C。從呈堂影片及照片可見,A3在離家時及被捕一刻,穿的都是淺色鞋,亦沒有背囊。
📌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存其他原因
A3在單車徑看到警員後往行人隧道離開,並不是犯案後逃跑;PW2同僚在截停A3位置四周搜查也沒找到相關物品。A3電話收到很多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可以有其他原因。A3被警員截查時態度合作,之後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法庭不可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主控回應A3陳詞
A3在縱火案發生後的8分鐘內被截查。在凌晨2時多的時間,A3獨自一人,身處距離住宅不近的地方。
#林偉權法官 裁定3名被告就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3名被告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重點
由於控罪1是刑責較重的60(2),法官關注縱火者對其行為的認知,即是否符合「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的檢控基礎,被告犯案時是否合理地預知有此風險 (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要求律師翻查案例,並考慮是否適用於本案情況。
被告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時,有沒有故意掟中警員?抑或他們有心不掟向警員?
⭐️關注法庭職員辛勞OT情況的 #林偉權法官 最後表明,本案結案陳詞日為「我最後一次使用禮拜六開庭」,「以後開親庭都唔會星期六喇」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星期六) 09:30 進行結案陳詞,預計4至6周後有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 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由於無法與控方就控罪基礎達成協議,A1及A2其後就控罪(1)改為 不認罪 ,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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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同意事實(P4,P5)內容修訂
A3被捕時衣著(上衣P12、外套P13、長褲P14)改以65C形式呈堂。法官檢視外套P13,指外套其中一面為黑色、尼龍質地,另一面為灰色棉質。控辯雙方一致同意法官描述,亦認同該外套可兩面穿著。
⏺繼續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2
📌截停、拘捕背景
PW2第一眼見到A3時,A3正在完善公園往單車徑的樓梯上行走,手上拿着「一發光物體」,稍後截查A3時確認為手提電話。PW2留意到,A3曾望向他及軍裝同事3755的方向,隨即「加快步伐」行走,但不確定A3是否確實望向他們二人。因其衣著及步速,PW2懷疑A3為縱火案在逃者,於是上前截停。被要求查身分證及除口罩時,A3態度合作。約2時47分,PW2將A3帶上警車繼續查問,當時車上只有PW2、A3及車長3人,而車長沒有參與查問A3。近1小時後PW2宣布拘捕A3,但該1小時內PW2 只「問咗幾句」,因為知道A3不會回答。A3被扣留在車上期間,身為該輛衝鋒車主管的警長1573與警員3755在附近搜索與縱火案相關證物,至約0350時回警車,之後全車4名警員連同A3返回警署。
🔹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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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為偵緝警員34936
當日隸屬大埔刑事調查隊,負責視察現場破壞並拍照記錄
🔹控方代表主問
📌處理證物拍攝
約3時58分知悉A3被帶到警署,大約03:59-04:19時在A3身處的房間內,拍攝證物及A3全身相。PW2告訴PW3,拘捕A3前有訊息及來電嘗試聯絡A3;PW3看到電話畫面有未接來電及中文的WhatsApp文字訊息,訊息內容為「你走唔走到」,28分鐘前傳來,故為畫面拍照作紀錄(P9(6))。
📌沒有即時處理電話響
PW2原先負責保管證物,PW3接收後將所有證物放在地上拍照。拍攝證物期間,PW3聽到A3手提電話有聲音響起,沒有即時處理,先完成其他證物拍攝工作。之後他嘗試打開電話,發現需要密碼解鎖。其後PW3需協助鑑證科同事工作,04:20離開房間。
🔸A3法律代表盤問
📌不知道在電話響時,正拍攝的確實時間
聽到A3電話響起,PW3沒即時處理電話,而是繼續相片冊P9內1-5號相片的拍攝記錄。PW3無法說出P9(6)的確實拍攝時間,但記得拍攝該照片後不久就離開,故同意拍攝時間接近0419時。
📌沒有察覺雙面雙色外套
法官問PW3,當時A3身穿的外套是否外露黑色而內裡為灰色,PW3表示沒有察覺,而拍照過程亦沒有其他人指示A3如此著法。
🔹控方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
法官指出,根據PW1證供,A3被扣留在警車上時所穿外套外露一面為灰色,惟PW3剛供稱,在警署見到A3時外套外露面是黑色;對於A3在不同時間所穿外套是哪一面,以及證人對「黑色風褸」的理解,法官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討論,法官宣布重召PW2補充證供。
⏺重新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一直「黑色面灰色底」,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否改變
PW2在單車徑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穿外面為黑色的外套、黑褲與黑口罩,直至在行人隧道截停他時,A3的衣著沒有任何改變。檢視P13外套實物後,PW2再審視相片冊,指相片如實反映A3當時穿著,外套外面為黑色。其後截停A3後再帶他上警車,PW2在車上除了繼續查問A3,同時忙於與其他單位就案件溝通,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沒有改變。PW1稍後時間到達警車位置並指認A3,PW2當刻沒留意A3的衣著。就A3身穿外套顏色,PW2稱由第一眼見到A3至上警車,都是「黑色面灰色底著法」,之後沒再特別留意,直至回到警署見值日官時,沒有見到他除過外套。
- PW2作供完畢 -
—————
A1及A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認為陳詞內將會提到的相關影像證據應先在庭上播出,然後A3再陳詞。
🎥播放相關片段
P7(1)-(3) A3居住太和邨某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名黑衣人出入升降機至離開大樓的情況
P2(1)-(4) 明雅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跑、走路及過馬路情況,後2段顯示3名黑衣人過馬路後有火光出現,稍後有1名黑衣人往相反方向行
P3(1)-(2) 警署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情況
法官特別要求將P3(1)平視角度片段02:25:48截圖,因畫面與日前劉檢控官指最接近警員、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一件燃燒物相關;P3(2)俯視角度片段亦作截圖,記錄投擲上述燃燒物為縱火者B。
⏺A3中段陳詞
📌3名縱火者身材只見有些微差異
控方指控A3為當時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主要倚賴PW1證供,但在盤問時,PW1指當時是憑衣著及身材辨認出A3的身分;就PW1判斷3名縱火者之身材差異,庭上眾人觀察亦只見3名被告身材有些微差異、不一致。
📌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有機會不是C」
對於A3被捕時著淺色鞋,PW1同意在關鍵時刻沒留意到縱火者穿的鞋;C犯案時有一接近灰色的背囊,但A3沒有。PW1最終亦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認同A3「有機會不是」C。從呈堂影片及照片可見,A3在離家時及被捕一刻,穿的都是淺色鞋,亦沒有背囊。
📌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存其他原因
A3在單車徑看到警員後往行人隧道離開,並不是犯案後逃跑;PW2同僚在截停A3位置四周搜查也沒找到相關物品。A3電話收到很多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可以有其他原因。A3被警員截查時態度合作,之後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法庭不可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主控回應A3陳詞
A3在縱火案發生後的8分鐘內被截查。在凌晨2時多的時間,A3獨自一人,身處距離住宅不近的地方。
#林偉權法官 裁定3名被告就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3名被告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重點
由於控罪1是刑責較重的60(2),法官關注縱火者對其行為的認知,即是否符合「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的檢控基礎,被告犯案時是否合理地預知有此風險 (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要求律師翻查案例,並考慮是否適用於本案情況。
被告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時,有沒有故意掟中警員?抑或他們有心不掟向警員?
⭐️關注法庭職員辛勞OT情況的 #林偉權法官 最後表明,本案結案陳詞日為「我最後一次使用禮拜六開庭」,「以後開親庭都唔會星期六喇」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星期六) 09:30 進行結案陳詞,預計4至6周後有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