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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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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
申請人#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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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約0920 播錄音
0935 控方開始派開案陳詞俾辯方
0950 書記問「OK 喇嘛」有人回「OK喇」
0952 法庭接近全滿開庭

📌答辯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並不承認認罪。
0956 答辯完畢

📌正式開審前討論
🧷 討論承認事實
控方上週已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00,以控辯雙方進一步討論同意案情。辯方對於此事未有立場。

🧷 提交爭議議題的時刻
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表示,若要提出爭議議題,應該在此刻提出,還是在開審後的階段才提出?
法官用了約10分鐘的時間婆婆媽媽地作解釋。
他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先商討再跟法官解釋做法,或是由法官來決定亦可,或是由法官提出做法亦可。只要不影響審訊公正性,法庭會理解辯方的做法。若然辯方有自己的考慮,亦可以決定早點或遲點提出這些爭議問題。若然辯方希望控方早點作出回應,便應該早點提出這些問題,讓控方能夠準備。這20多天的審訊包含着很多的議題,若然辯方有問題便應及早提出,最好可以用白紙黑字寫下。若然可以交相關文件給其他方面,亦應盡早交。可及早交則交。

按:以上只是法官小部分的回應。當中提問的辯方律師在法官回應的時候,多次表示「唔該哂法官閣下……」,「唔該哂…」,「係…」,惟法官仍繼續進行他的解釋。

🧷 控方文本形容詞過於廣泛
法官提出,控方對於「攜有」、「管有」等字的意思應有更明確的表示。比如第44段中有寫「(2) 帶有黑色口罩」,法官表示「究竟係揸住,定喺袋?呢啲未必係一定有影響,但係可能會引起不必會關注。」若然用65C 引入相關資訊,便會成為結論性事實。最後法官表示「你哋自己諗」。

🧷 針對各被告的證據
法官提出3點提問,內容包括D1的警誡供詞(段21)、D2及D7之間的WHATSAPP記錄(段26)以及案發環境,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至彌敦道與弼街交界的情況(段70)。
就着最後一點,法官明白控方透過在當時現場的29項物品建立大環境,但是他希望控方能就暴動範圍作更清晰的標示,以避免「你話咁大,佢話咁細」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則強調,這些相片是在眾被告被捕後才拍下的。
法官則最後希望,控辯雙方找些時間斟酌案情,哪些位置要補充,哪些位置要删減。

🧷 匿名令
控方申請GAG ORDER,辯方無異議。法官表示在閱過控方文件後,於5月23日在內庭已作出命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傳佈令任何人辨認A1至A33身份的資訊。在庭上,三方均會以A1至A33稱呼他們。他們亦會在作證時以屏風作供。

按:法官重覆了幾次GAG ORDER 的內容,非常非常長氣。

🧷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審訊係一個演變嘅過程」。若然某日要就某些事情多作討論,翌日則可以延遲開庭,不在0930開庭,當然不能延遲太多。雙方均能提出相關要求。

🧷 押後案件
經過多於半小時,大部分只有法官在發言的討論之後,法官終於宣佈押後案件至1200時繼續進行。

1035休庭
1221 開庭

🧷 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430,以修改同意案情。控方表示,雙方今日會完成修改同意案情。現時尚未宣讀開案陳詞。

🧷 案件管理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工作日誌,利用工作表顯示每天會傳召多少證人。控方回應指大概的工作日誌已完成,而現時計劃每天傳召兩至三名控方證人,最後再用六至七日完成辯方案情。法官表示「要俾大家有個預算,寫得幾多日就幾多日,有時我自己諗嘅未必係最好嘅諗法」

法官要求控方進行證物管理。控方回應指打算指到時會將其中一條將事情來龍去脈拍攝得最清楚的片段先完整播一次,當中最依賴的是P014,顯示由佐敦推進至案發十字路口的情況,其後其他片段則會在盤問證人的時候再播出。
法官希望控方整理列表,即一個VIDEO PLAYLIST,顯示每次使用了甚麼呈堂片段,「要準備好哂每條片嘅時間,來源,如要有截圖,要知研究緊乜」。若然呈了堂的片段就該播放出來,「呈哂就要睇㗎喇喎,無用就唔好呈喇」,

法官表示,他期望控方能夠令「任何人攞起檔案,知道個精要係乜嘢,唔係覺得化簡為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500時再審,到時雙方理應完成簽署同意案情。

1254 休庭

按:所以呢半日嘅進度,就係法官頒佈咗匿名令。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昭大律師(音)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1504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雙方已考慮了法官的意見,删減了部分呈堂片段。下星期會讀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法官表示「唔一定話法官要講就照跟」。

🧷 同意案情
全個同意案情有21頁,共76段,附有附表1,直至26頁。
法官問了每位辯方律師是否已跟當事人解釋相關同意案情。眾辯方律師確認。

🧷 案件管理
D1 辯方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表示希望下星期一1000時開庭。法官同意,亦同時指出「頭一兩日係多啲嘢做,希望大家善用時間,你哋應該9點半做,而唔係10點嚟到然後10點半開庭。我唔使好似老師咁叫大家,相信大家會好好利用時間。」
最後法官希望眾被告人在九點半便該到法庭,「唔好浪費公帑」。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開庭,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1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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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