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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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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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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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油麻地 #違反保釋條件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梁(24)
暴動

打算1月6日0125入禁區,DOJ已知悉有關安排及行程,入境處亦知悉並叫被告在入境處等候至午夜,出境前24小時已報到,事務律師亦已通知機場警處

法庭指沒有擔保文件機場警處不知道安排,建議下次帶擔保文件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17) #違反保釋條件 (#1102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於6月21日10:25pm於YOHO MALL被警員截停,當時商場內有未被批准的集會,有市民於商場內叫口號。被告違反法庭宵禁命令

保釋被撤銷,需交由懲教看管 ‼️

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押後至6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覆核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宵禁令
#1225旺角

D1: * (1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5日於旺角彌敦道607號外地下在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喧嘩或擾亂性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的言詞,以其行上述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回保釋條件如下: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18
。禁足令

辯方就D1違反宵禁令一事解釋,羅官表示不追究。

案件8月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 曾(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同案另一被告之控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理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違反保釋條件
先後於本年6月12日及7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被撤銷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D2 郭(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雷射筆,次被告另管有一支伸縮棍。

D2於10月4日凌晨1:08am於東涌逸東村被截獲,違反宵禁令。控方申請取消擔保。

❗️保釋被撤銷❗️

案件押後至 12月21日 09:30 再度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違反保釋條件

劉(2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在11號早上5時40分左右,在旺角被截查,宵禁令為0000至0600,因工作關係提早出門
辯方願意再加$5,000擔保金

保釋批准
條件照舊
除擔保金由$5,000加至$10,000
裁判官提醒被告不得再違反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註:手足情緒激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10月27日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昨日提訊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

被告於10月27日約0515在油麻地新填地街與甘肅街交界遭警員截查,發現其違反宵禁令,因而被捕。被告指自己當日晚上與朋友通宵打機,沒注意時間,一直到清晨5點許才回家。

辯方律師指自己並非首次處理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對於再次違反保釋條件,被告「亦都無話可說」。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情況並不適合答辯。但按程序需索取第二份精神科報告,並指可選擇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或透過感化官索取報告。

辯方亦提及被告曾還押小欖中心及壁屋懲教所時被人欺負,並多次在壁屋違反規條,相信是精神問題所致。

跟進被告多年情況的社工張先生指可以推薦被告入住協青社「家舍」,但須先面見院舍社工作評估,需時約2星期。

控方希望法庭撤銷被告擔保,指被告已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家舍」的舍規與現有保釋條件相約,認為院舍亦未必能約束被告遵守舍規。

法官審視相關法律條文後指,鑒於被告人是否適宜受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需要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辯方提供的報告,被告可能不適宜受審。然而,未根據法例要求由法庭指定的2名精神科醫生作出報告前,未能斷定被告不適宜受審。然而,一旦法庭得悉該情況,必須盡快索取報告。

在現階段,法庭不能作出結論。然而,是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上次更是同時違反宵禁令及禁足令。雖然上一次是情有可原,但今次是明顯違反保釋條件。

鑒於被告人的家庭未能有效對被告人作出監管,法庭認為,為着被告人的福祉着想,將被告人還押以待索取報告是恰當的,亦能避免再起事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後記:
被告人得悉結果後情緒激動,在法官席前多次掙扎、喝罵懲教人員,並多次大力拍打被告欄的亞加力膠板。懲教人員驅逐庭內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指「呢度有閉路電視㗎喇,你哋放心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35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胡志偉🛑因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拘留調查中

被告被指未有遵從 #20200701灣仔 的保釋條件,即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被告在家中藏有一本有效的BNO。

背景:
在2020年12月17日提堂後,當時被告被要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但由於當晚辨事處已關閉,故被告在翌日到法庭交出旅遊證件,在法庭第一次提問被告是否已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時,被告指已全部交出。但在昨天被告因國安法而被拘捕後,警方在車上向被告確認交出甚麼旅遊證件時,被告向警方表示交了特區護照及回鄉證,卻沒有交BNO因此警方聯繫被告太太要求把被告的BNO交到警署,但不知原因下,該BNO在2小時後由另一位區議員交到警署。

由於辯方剛收到錄影會面光碟,需時處理,故把案件押後至明天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處理。

🛑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114Telegram
#1117Telegram #網上言論

許(24)
還有1名男子,未知是被告還是職員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違反兩項保釋條件:
1.宵禁令
被告於昨日凌晨04:21離開寓所,違反由23:00開始的宵禁令

2.每週報到3次
被告訛稱自己身體不適而沒有到警署報到,被發現在23:16時用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入住旺角某酒店一晚,當時帶同行李箱、衣物等個人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86

法庭撤銷擔保
‼️‼️‼️還押‼️‼️‼️
(按:手足精神好差)
由於其他律師太過嘈吵所以聽不清另一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