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下車並落樓梯到現場後,負責駕駛的50849林姓差人前來增援。辯方指50849拘捕何並搜身,PW1不同意。辯方指並無在何身上搜出違禁品。PW1表示在郭身上搜出一卷膠紙,幾乎用完。
50849捉著何右手,但PW1不同意何被拘捕,只是防止何逃走。PW1同意50849曾搜查何隨身物品,但不同意為搜身程序,亦無留意50849曾拍打何的褲袋。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下車並落樓梯到現場後,負責駕駛的50849林姓差人前來增援。辯方指50849拘捕何並搜身,PW1不同意。辯方指並無在何身上搜出違禁品。PW1表示在郭身上搜出一卷膠紙,幾乎用完。
50849捉著何右手,但PW1不同意何被拘捕,只是防止何逃走。PW1同意50849曾搜查何隨身物品,但不同意為搜身程序,亦無留意50849曾拍打何的褲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片段D2A:約5分鐘
片段D2B:約3分鐘
片段內容:
50849拒絕出示委任證,要求兩名被告出示身份證,否則帶回差館。50849指兩名被告年紀輕,現在是給予機會。50849隨後要求在場拍攝途人遠離,表示「影完未,唔好阻住差人做嘢」。50849向何警戒「如果有違法物品,就要拘捕你」,何問「如果正常呢」,50849表示「如果正常就要攞你資料,睇過係冇問題嘅就會畀你走」。50849搜查後表示覺得無問題,未有懷疑何作違法行為。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片段D2A:約5分鐘
片段D2B:約3分鐘
片段內容:
50849拒絕出示委任證,要求兩名被告出示身份證,否則帶回差館。50849指兩名被告年紀輕,現在是給予機會。50849隨後要求在場拍攝途人遠離,表示「影完未,唔好阻住差人做嘢」。50849向何警戒「如果有違法物品,就要拘捕你」,何問「如果正常呢」,50849表示「如果正常就要攞你資料,睇過係冇問題嘅就會畀你走」。50849搜查後表示覺得無問題,未有懷疑何作違法行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向何索取地址等資料,何詢問其用途,50849表示在截停搜查中要紀錄相關資料。PW1對50849說法並無印象,但同意曾向何索取地址。在觀看影片前,PW1對50849的說話並無印象,觀看影片後確認片段為當日片段,表示無印象因為當時電台正詢問是否需要增援。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向何索取地址等資料,何詢問其用途,50849表示在截停搜查中要紀錄相關資料。PW1對50849說法並無印象,但同意曾向何索取地址。在觀看影片前,PW1對50849的說話並無印象,觀看影片後確認片段為當日片段,表示無印象因為當時電台正詢問是否需要增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指拍打褲袋為檢查有否攻擊性武器,亦同意曾搜查何的錢包。辯方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察行使權力時須紀錄在記事冊上,PW1同意,並回應指未有紀錄原因為當時由50849執行,以為對方會紀錄,亦承認自己遺漏作紀錄。辯方續指PW1沒有在記事冊上紀錄曾在郭身上搜出膠紙,PW1回應指他集中紀錄搜出七張海報。PW1不同意回到差館後有時間紀錄,同意忘記紀錄搜出膠紙。辯方指PW1並無按例要求何簽名確認在其身上搜出七張海報,並指原因為七張海報根本並非在何身上搜出,PW1不同意。PW1同意沒有搜出鎅刀、剪刀及索帶。PW1同意曾查問當時在場的郭母,郭母指擔心郭何二人「出事」所以陪同。PW1同意事後未有回到現場拍攝紀錄情況,但指車上沒有拍攝器材。PW1不清楚海報內容是否商業性質。PW1確認並無親眼目擊二人張貼海報。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暫時休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指拍打褲袋為檢查有否攻擊性武器,亦同意曾搜查何的錢包。辯方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察行使權力時須紀錄在記事冊上,PW1同意,並回應指未有紀錄原因為當時由50849執行,以為對方會紀錄,亦承認自己遺漏作紀錄。辯方續指PW1沒有在記事冊上紀錄曾在郭身上搜出膠紙,PW1回應指他集中紀錄搜出七張海報。PW1不同意回到差館後有時間紀錄,同意忘記紀錄搜出膠紙。辯方指PW1並無按例要求何簽名確認在其身上搜出七張海報,並指原因為七張海報根本並非在何身上搜出,PW1不同意。PW1同意沒有搜出鎅刀、剪刀及索帶。PW1同意曾查問當時在場的郭母,郭母指擔心郭何二人「出事」所以陪同。PW1同意事後未有回到現場拍攝紀錄情況,但指車上沒有拍攝器材。PW1不清楚海報內容是否商業性質。PW1確認並無親眼目擊二人張貼海報。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暫時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證人碩士畢業。案發當天在青衣北橋橋面近通往青衣城樓梯,目擊一輛警車從青衣北橋轉上盈翠半島停車場,兩名差人突然下車,從馬路上躍下通往青衣城樓梯。證人當時距離樓梯約廿步距離。
鑑於時間不足以讓辯方證人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續審。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證人碩士畢業。案發當天在青衣北橋橋面近通往青衣城樓梯,目擊一輛警車從青衣北橋轉上盈翠半島停車場,兩名差人突然下車,從馬路上躍下通往青衣城樓梯。證人當時距離樓梯約廿步距離。
鑑於時間不足以讓辯方證人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手足案件開始,裁判官提出終審法院案例對 展示 的傳譯。
繼續傳召證人 葉姓路人。上庭證供指於橋面有警員跳落樓梯,距離約十數步。證人跟隨警員落樓梯,見到兩位警員截查3位途人,證人於兩三步距離外觀看,停留約十分鐘至警員及被截查人士皆離開為止。
證人指現場光度充足,亦指能聽到警員說話,亦能聽到大部分被截查人士的說話。
警員開始時聲稱截查人士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非法工具,其後指只作記錄。1位年輕男性、1位年輕女性 及 1名較年長女士。pw指警員沒有搜年輕女士身,只搜年輕男士,亦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搜出。
播放片段,證人認到當時自己。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手足案件開始,裁判官提出終審法院案例對 展示 的傳譯。
繼續傳召證人 葉姓路人。上庭證供指於橋面有警員跳落樓梯,距離約十數步。證人跟隨警員落樓梯,見到兩位警員截查3位途人,證人於兩三步距離外觀看,停留約十分鐘至警員及被截查人士皆離開為止。
證人指現場光度充足,亦指能聽到警員說話,亦能聽到大部分被截查人士的說話。
警員開始時聲稱截查人士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非法工具,其後指只作記錄。1位年輕男性、1位年輕女性 及 1名較年長女士。pw指警員沒有搜年輕女士身,只搜年輕男士,亦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搜出。
播放片段,證人認到當時自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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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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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PW5警長10354
2018年開始駐守旺角區,熟悉旺角一帶情況,當日有示威者堵路,他在谷歌地圖畫上標記,記下自己位置與被告的步距。
在不同片段中,拍攝到旺角區夜晚一帶各位置情況。各處有人堵路、縱火。證人詳細講述各地情況距離旺角警署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距離被告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
在旺角警署附近,即被告被捕地方,距離旺角警署約80米,需時1分鐘步行。
其他地方例如豉油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咸美道,與旺角警署相距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距離被告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
PW5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4 張洛文醫生
負責身體檢查報告、被毆報告等...
PW2有5-6條肋骨痛,吃止痛藥後即日出院。
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1警員梁世昌
當日便衣當值,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交界,旺角警署附近,偉興大廈看到被告在門口,被告戴黑鴨嘴帽、黑圍巾、黑短Tshirt、黑鞋。
證人想看被告在做甚麼,看到被告探頭出來,望路過的行人。
證人行近被告。
證人離被告10呎,指被告胸前有黑潛水鏡,背黑大背包。
當日有6-7名反黑組,有2隊便衣共12人,分開3-4組行。不肯定其他警員有沒有蒙面。
大部份人有蒙面,PW1沒有,沒留意PW2有沒有。
當日喬裝打扮有戴口罩,扮普通市民,否認喬裝示威者。不知同事當時的紀錄。
PW1的文書紀錄是在5個月後才補上,並非案發1-2日後違漏補上。被告的泳鏡是5個月後才交,並非事發後1-2天。PW1指不是全部案件都需要交口供,他習慣寫了初稿,有需要時才交。
被告望途經過的人,即右邊旺角警署的方向,他在大廈凹位伸出頭,但PW1沒把「望途人」「在凹位」2件事記在文書紀錄。第一行字就寫「被告跑出」,沒寫「被告探頭 出來十分可疑 」,PW1沒解釋。
PW1指被告衝向PW2,PW1離被6-7呎 。當時14240未到被告旁邊,由同事捉被告,目睹被告向PW2批㬹。
14240未上前,其他警員已到場
PW1有上前協助的事有紀錄,但PW2被襲一事沒記下,但有文書紀錄。「你啱啱」變了「你頭先係」
沒記錄是因為怕現場其他人見到有人被制伏,會圍着他們或叫囂或扔 雜物,所以不適宜作記錄。
距離被告10呎大叫「警察咪郁」但現場嘈吵,與被告有距離,不肯定被告聽不聽到。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辯方批評
PW1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補錄供詞不同。
記事冊:
PW3捉AP時,PW2被AP批㬹,過程只有2秒。
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庭上作供:
被告探頭出來,PW1向被告方向,他們四目交投,PW1大叫「警察咪郁」PW2衝上前被被告批睜,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事件
———————————————-
PW2
當日便衣當值,目的阻止中資店被破壞。
後方是PW1,聽到他叫「警察咪郁」PW1在左後方,不知自己一離PW1多遠。太子道西另一邊有人嘈,分不清聲音與內容。
PW2聽到PW1叫後轉身,PW2在被告前方,被告向PW2方向跑。PW2大叫「警察咪走」他們距離4呎,被告沒停下,用右手㬹擊中PW2胸口,PW2退後再攬實被告,其他人上前捉着被告。被告不停掙扎。
PW2聽到PW1大叫後,覺得有事 發生,被告又是示威裝束,當時在街上跑的只有他與同事,所以覺得PW1叫的人是被告。
被告約1.8米健壯、黑鴨嘴帽黑圍 巾黑泳鏡黑Tshirt黑背包黑長褲黑鞋。
PW2拍下傷勢,胸口紅一片,看醫生時仍表示痛,指被告彎曲手㬹握右拳呈V 形,醫生指傷勢是有硬物擊中。
PW2與被告距離2-4呎或3-4步,一左轉身就叫「警察咪郁」,被告右手㬹的動作與一般跑者無分別。
被告先用上半身撞PW2再用手批㬹。
PW2被襲前有經大廈正門,但無望右方,因左前方太子道西有人叫,不知被告在哪個位跑出。
PW2便衣裝束無蒙面,無任何東西可識別是警員。
被告偏右跑,想跑出馬路。
PW2只是個人觀感認為被告想撞他、想跑出馬路,因此不接納此證供。
———————————————-
PW3
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一帶,聽到PW1大叫「警察咪郁」。
PW1在PW2前6-8米,PW3見被 告由大廈向通菜街方向跑,與他距離6-8米。
PW2上前截停被告,PW3從後跑上制伏。
被告向PW2批㬹,PW2向他警告這是襲警。
全部人包括被告倒地。
PW3看到被告褲袋突出,提醒同事小心。被告面向地背朝天被制伏。PW3看被告背包沒汽油彈或爆炸品。
PW2向PW1指自己被批㬹。
PW3快速搜身後,被告一直揹着背
包。PW3在警署升降梯外再搜。
被告右前褲袋有一把黑色萬用刀,左前褲袋有黑手套。
PW3問「呢對手套呢把刀用嚟做咩」被告無回應。
手套放回左前褲袋,萬用刀撿取。
搜到摺刀時是摺着,腰包有電話鎖匙身份證數百元,背包有眼罩豬咀Tshirt和6卷膠紙。PW3放回背包,帶被告到報案室,期間被告自己揹着。
被告先在臨時羈留室,再到一號搜身室。被告由旺角警署處理,PW3帶他會見值日官。
被告左手手㬹、左膝擦傷,值日官問他傷勢從何而來,被告指與警員糾纏時跌倒。
被告指不需送院,也明白羈留人士通告。其後把被告交回保安室。
2355時指要看醫生。
萬用刀由PW3保管。
PW3數算各工具用途,剪鉗可剪東西,萬用刀切割東西、傷人、鋸東西,鈎可鈎斷東西,螺絲批可扭東西。
PW3聽到PW1叫後開始觀察被告,PW1在被告前6-8米,PW1比PW3更近被告。
一與被告差不多距離在偉興大廈跑,PW1正面向被告,背向太子道西,因此PW3視線受阻。大廈有裝修工程有搭棚架,令光線更暗。
搜身有幾個階段。
首先要知背包有沒有危險物。
被告在地上,雙手反鎖背部朝天頭向地,不肯定被告是否看到放在地上被搜出的物品。
PW3同意無文字紀錄,背包無汽油彈。用了一段時間記錄,但沒記其他細節位,因怕內街有示威者衝出把警員包圍,所以現場環境不許可把每件事記錄。
看看背包有沒有危險物並不算點算。
提同事「可能有架生,小心」後不不立刻搜右前褲袋,而去搜背包是因為忘記褲袋有東西,又有同事要求踢清背包檢查。
但沒在庭上說出曾提醒同事小心,只有在文字紀錄中記下。
在旺角警署警長提示下,才有搜右前褲袋。PW3在升降梯外搜右前褲袋,距離值日室有30秒路程,如果押犯則50秒。
沒有見值日官後才搜袋是因為,雖然曾快速搜身,但不肯定有沒有細小爆炸品沒發現。一般押解過程會把犯人雙手解開扣,他怕被告發難拿武器。
警署有2部電梯可使用,因當天有暴亂所以安排文職警離開。
法庭指PW3沒記下提醒同事小心一事,不會影響他誠信,因這不是關鍵位。
辯方指PW3無跟程序,在公眾地方搜查是侵犯被告私隱。
法庭接納PW3解釋,同意被告有私隱但警員也有權搜查。
辯方指搜查背包時,被告是背着,看不到搜查過程。
法庭指雖然此階段看不到,但在搜身室一定看到,所以沒有不公平。
辯方質疑升降機與值日室只有30-5秒,距離極近,為何不跟一定程序,之後才搜身會更合適,PW3做法不尋常。
但法庭接納PW3解釋。
———————————————-
控罪一:被告是否意外撞到PW2
法庭接納PW2與被告有身體接觸,但不排除是意外。被告在PW2未轉身時已跑,也預料不到PW2會突然轉身。
🟢控罪一不成立🟢
控罪二:
被告全身示威裝束,管有物品可以傷人,當日各處有警民衝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二成立🔴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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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PW5警長10354
2018年開始駐守旺角區,熟悉旺角一帶情況,當日有示威者堵路,他在谷歌地圖畫上標記,記下自己位置與被告的步距。
在不同片段中,拍攝到旺角區夜晚一帶各位置情況。各處有人堵路、縱火。證人詳細講述各地情況距離旺角警署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距離被告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
在旺角警署附近,即被告被捕地方,距離旺角警署約80米,需時1分鐘步行。
其他地方例如豉油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咸美道,與旺角警署相距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距離被告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
PW5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4 張洛文醫生
負責身體檢查報告、被毆報告等...
PW2有5-6條肋骨痛,吃止痛藥後即日出院。
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1警員梁世昌
當日便衣當值,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交界,旺角警署附近,偉興大廈看到被告在門口,被告戴黑鴨嘴帽、黑圍巾、黑短Tshirt、黑鞋。
證人想看被告在做甚麼,看到被告探頭出來,望路過的行人。
證人行近被告。
證人離被告10呎,指被告胸前有黑潛水鏡,背黑大背包。
當日有6-7名反黑組,有2隊便衣共12人,分開3-4組行。不肯定其他警員有沒有蒙面。
大部份人有蒙面,PW1沒有,沒留意PW2有沒有。
當日喬裝打扮有戴口罩,扮普通市民,否認喬裝示威者。不知同事當時的紀錄。
PW1的文書紀錄是在5個月後才補上,並非案發1-2日後違漏補上。被告的泳鏡是5個月後才交,並非事發後1-2天。PW1指不是全部案件都需要交口供,他習慣寫了初稿,有需要時才交。
被告望途經過的人,即右邊旺角警署的方向,他在大廈凹位伸出頭,但PW1沒把「望途人」「在凹位」2件事記在文書紀錄。第一行字就寫「被告跑出」,沒寫「被告探頭 出來十分可疑 」,PW1沒解釋。
PW1指被告衝向PW2,PW1離被6-7呎 。當時14240未到被告旁邊,由同事捉被告,目睹被告向PW2批㬹。
14240未上前,其他警員已到場
PW1有上前協助的事有紀錄,但PW2被襲一事沒記下,但有文書紀錄。「你啱啱」變了「你頭先係」
沒記錄是因為怕現場其他人見到有人被制伏,會圍着他們或叫囂或扔 雜物,所以不適宜作記錄。
距離被告10呎大叫「警察咪郁」但現場嘈吵,與被告有距離,不肯定被告聽不聽到。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辯方批評
PW1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補錄供詞不同。
記事冊:
PW3捉AP時,PW2被AP批㬹,過程只有2秒。
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庭上作供:
被告探頭出來,PW1向被告方向,他們四目交投,PW1大叫「警察咪郁」PW2衝上前被被告批睜,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事件
———————————————-
PW2
當日便衣當值,目的阻止中資店被破壞。
後方是PW1,聽到他叫「警察咪郁」PW1在左後方,不知自己一離PW1多遠。太子道西另一邊有人嘈,分不清聲音與內容。
PW2聽到PW1叫後轉身,PW2在被告前方,被告向PW2方向跑。PW2大叫「警察咪走」他們距離4呎,被告沒停下,用右手㬹擊中PW2胸口,PW2退後再攬實被告,其他人上前捉着被告。被告不停掙扎。
PW2聽到PW1大叫後,覺得有事 發生,被告又是示威裝束,當時在街上跑的只有他與同事,所以覺得PW1叫的人是被告。
被告約1.8米健壯、黑鴨嘴帽黑圍 巾黑泳鏡黑Tshirt黑背包黑長褲黑鞋。
PW2拍下傷勢,胸口紅一片,看醫生時仍表示痛,指被告彎曲手㬹握右拳呈V 形,醫生指傷勢是有硬物擊中。
PW2與被告距離2-4呎或3-4步,一左轉身就叫「警察咪郁」,被告右手㬹的動作與一般跑者無分別。
被告先用上半身撞PW2再用手批㬹。
PW2被襲前有經大廈正門,但無望右方,因左前方太子道西有人叫,不知被告在哪個位跑出。
PW2便衣裝束無蒙面,無任何東西可識別是警員。
被告偏右跑,想跑出馬路。
PW2只是個人觀感認為被告想撞他、想跑出馬路,因此不接納此證供。
———————————————-
PW3
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一帶,聽到PW1大叫「警察咪郁」。
PW1在PW2前6-8米,PW3見被 告由大廈向通菜街方向跑,與他距離6-8米。
PW2上前截停被告,PW3從後跑上制伏。
被告向PW2批㬹,PW2向他警告這是襲警。
全部人包括被告倒地。
PW3看到被告褲袋突出,提醒同事小心。被告面向地背朝天被制伏。PW3看被告背包沒汽油彈或爆炸品。
PW2向PW1指自己被批㬹。
PW3快速搜身後,被告一直揹着背
包。PW3在警署升降梯外再搜。
被告右前褲袋有一把黑色萬用刀,左前褲袋有黑手套。
PW3問「呢對手套呢把刀用嚟做咩」被告無回應。
手套放回左前褲袋,萬用刀撿取。
搜到摺刀時是摺着,腰包有電話鎖匙身份證數百元,背包有眼罩豬咀Tshirt和6卷膠紙。PW3放回背包,帶被告到報案室,期間被告自己揹着。
被告先在臨時羈留室,再到一號搜身室。被告由旺角警署處理,PW3帶他會見值日官。
被告左手手㬹、左膝擦傷,值日官問他傷勢從何而來,被告指與警員糾纏時跌倒。
被告指不需送院,也明白羈留人士通告。其後把被告交回保安室。
2355時指要看醫生。
萬用刀由PW3保管。
PW3數算各工具用途,剪鉗可剪東西,萬用刀切割東西、傷人、鋸東西,鈎可鈎斷東西,螺絲批可扭東西。
PW3聽到PW1叫後開始觀察被告,PW1在被告前6-8米,PW1比PW3更近被告。
一與被告差不多距離在偉興大廈跑,PW1正面向被告,背向太子道西,因此PW3視線受阻。大廈有裝修工程有搭棚架,令光線更暗。
搜身有幾個階段。
首先要知背包有沒有危險物。
被告在地上,雙手反鎖背部朝天頭向地,不肯定被告是否看到放在地上被搜出的物品。
PW3同意無文字紀錄,背包無汽油彈。用了一段時間記錄,但沒記其他細節位,因怕內街有示威者衝出把警員包圍,所以現場環境不許可把每件事記錄。
看看背包有沒有危險物並不算點算。
提同事「可能有架生,小心」後不不立刻搜右前褲袋,而去搜背包是因為忘記褲袋有東西,又有同事要求踢清背包檢查。
但沒在庭上說出曾提醒同事小心,只有在文字紀錄中記下。
在旺角警署警長提示下,才有搜右前褲袋。PW3在升降梯外搜右前褲袋,距離值日室有30秒路程,如果押犯則50秒。
沒有見值日官後才搜袋是因為,雖然曾快速搜身,但不肯定有沒有細小爆炸品沒發現。一般押解過程會把犯人雙手解開扣,他怕被告發難拿武器。
警署有2部電梯可使用,因當天有暴亂所以安排文職警離開。
法庭指PW3沒記下提醒同事小心一事,不會影響他誠信,因這不是關鍵位。
辯方指PW3無跟程序,在公眾地方搜查是侵犯被告私隱。
法庭接納PW3解釋,同意被告有私隱但警員也有權搜查。
辯方指搜查背包時,被告是背着,看不到搜查過程。
法庭指雖然此階段看不到,但在搜身室一定看到,所以沒有不公平。
辯方質疑升降機與值日室只有30-5秒,距離極近,為何不跟一定程序,之後才搜身會更合適,PW3做法不尋常。
但法庭接納PW3解釋。
———————————————-
控罪一:被告是否意外撞到PW2
法庭接納PW2與被告有身體接觸,但不排除是意外。被告在PW2未轉身時已跑,也預料不到PW2會突然轉身。
🟢控罪一不成立🟢
控罪二:
被告全身示威裝束,管有物品可以傷人,當日各處有警民衝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二成立🔴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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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或下午仍需要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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