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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提堂
17/7/2020 答辯
18/8/2020 審前複核
28/9/2020 審前複核

控方 #葉劍明大律師 呈上承認事實,會傳召10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瓶P6,裏面裝有汽油,樽上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A
7) 裝有汽油的膠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
9)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4、207、 280、210毫升的汽油。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P6 P7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 #黄錦娟大律師 爭議證物,可能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現階段未能確定

📕傳召PW1 警員17185 陳家銘(音),證人發現被告行為可疑,上前截查時報稱受傷。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PW1逮屬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軍裝當值,21:55 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巡邏,21:56從通訊得知有3名男子,在担杆莆街見到警車後逃走,可疑男子穿黑衫黑褲孭背囊,走去中央公園,於是前往瀝源橋兜截,22:00到逹瀝源橋,見到被告掉袋落河,當時PW1從大涌橋路上瀝源橋,面向中央公園,在第一條燈柱位置,被告近第四條燈柱,面向PW1,距離大約30米,被告雙手抱住個袋在胸前,向右拋落城門河,被告穿黑衫黑褲,身邊無人,橋上燈光充足,望到被告動作,中間無其他嘢阻礙視線,袋係四方形,大小約一呎,黑色,有帶連住;被告正常步速,PW1 急步上前,去到第三條燈柱截停被告,面對面叫警察咪郁,被告無理會,突然加速,雙手向PW1推咗一吓,觸及膊頭對落3-4吋胸口位置,力度係大嘅,被告嘗試在PW1左邊逃跑,PW1在佢左邊,用雙手攬住被告上半身,佢不斷爭扎,其間被告用頭撞PW1 前額近眼眉一下,有支援同事到,制服被告在地上,被反手向後扣上膠手扣,22:02安置被告坐在橋面,向女警19513講被告掉袋落河,帶佢到第四支燈柱位,用電筒照射,見到黑色袋狀物體漂浮物,袋離開橋的水平距離約5米,附近無其他漂浮物,慢慢向大圍移動,由見到被告掉袋、拘捕、到再見返個袋,時間相隔2分鐘,PW1同19513一齊觀察個袋,知匯上級,揾水警幫手打撈。

同警員20288詳細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去威爾斯親王醫院睇醫生,傷勢有:右前額有約1cm擦傷,右邊胸口紅和痛,治療後出院,11月4日病假。

控方叫PW1畫草圖,包括大涌橋路、瀝源橋、燈柱位、被告位、拋袋方向和PW1位置,呈為P11。

📍辯方盤問📍
PW1在11月3日10:00開始當值,主管是警長33480,有幾十名隊員,19513,20288,23232係同一隊,穿防暴制服,無帶頭盔或頭套,有帶膠框眼鏡。

口供紙寫「21:55同本隊人員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一帶高調巡邏」,高調嘅意思係着制服俾其他人知道警察存在,防止犯罪分子作出犯罪行為;知道當日沙田有示威活動,有通訊機在身,在21:56知道在担杆莆街有黑衫黑褲人,走去中央公園,無印象有無話戴口罩,或者係咪一齊。

22:00見到被告,時間係推測嘅,在22:02制服被告,過程約兩分鐘,無即時睇錶,講唔到邊個時間係睇錶或推測;案發之後,有進行資料匯集,共識就係今日嘅時間,準確嘅。

橋睇地圖P3,沙田大會堂距離担杆莆街300-400米,瀝源橋大約200米長,PW1無行晒,唔知有幾多條橙柱,橋上有街燈,係黄光,法庭環境比當時環境光,但足夠留意被告動作。

PW1 行得比較前,前面無隊員,側邊有,印象中十幾人一齊行,但唔會有太大聲响,橋上有其他人,聽唔到人聲,算係静;第一眼見到被告距離30米,中間無其他人,被告後面幾米外有人,唔確定幾多米;「印象中」嘅意思係模糊嘅。

第一眼見到被告,佢雙手放在胸前,類似抱住/托住個袋,向右邊拋出跌落河,睇唔到跌落河一刻,聽唔到水聲,橋面到水面約5米,只見到個袋1-2秒,唔確定打橫定打直,抱住個袋係長方形,修正之前四方形講法為長方形。

案發之後無見過個袋,無見過相,無討論過關於個袋,22:02同19513講件事,行過去一齊照同一件物件數分鐘,22:10同20288匯報,22:02~22:10之間有熄過電筒,有同其他警員對話,同意不是整段時間睇住個袋,由拋到照袋,唔知呢兩分鐘個袋咩情況,其後個袋由19513觀察,PW1無跟進。

河面暗深色,用燈光照落去好清晰見到係黑色被告掉嗰個係黑色,第一次照到河面個袋時離橋5米,似袋樣,袋呈四方形,表面有摺痕,唔能夠清晰見到條帶,唔能夠100%肯定係袋,但唔似衫,衫會變形;19513有強力電筒,5米外有光度,袋狀物體有反光位置近邊緣,當有光照射就會反光。

1300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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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8開庭

📕PW1 警員17185陳嘉銘(音)作供,(直播員按:證人工作時好專注,除咗佢自己,身邊發生咩都無印象)

📍辯方盤問📍
再集中講返拘捕前兩分鐘,被告拋袋,PW1急步上前,行咗20米到第三條燈柱,距離被告一米,叫「警察咪郁」,被告突然向前加速,嘗試向左方逃走,期間雙手大力向PW1胸口推左一吓,事後紅痛,鎖骨對落少少紅咗,被告去到左邊,雙手打則攬住佢上半身,佢不斷爭扎,扭動身體,嘗試逃走,但不成功,被告個頭大力向左撞PW1右前額眼眉,眼鏡脫落,爭扎咗幾秒(PW1: 幾秒已經係即時),有同事支援,律師質疑4個人要用成分鐘先制服到被告,PW1無補充。

PW1同20288講見到既情況、過程、動作和傷勢,被告坐在橋面地下,近左邊欄杆,背靠欄杆,印象中在遠處有一個人被截停,唔確定有無截停其他人,被告在23:13離開,無見過個袋;22:53水警在折返時大叫黑色袋有汽油彈,現場人應該聽到,無聽過水警揾到衫或者背囊,交咗畀19513,唔知觀察情況,唔知點打撈,無人畀個袋或者相PW1睇過,PW1表示咁嘅情況下,水警打撈個袋就係嗰個,相信唔會搞錯。

以下為律師向PW1指出辯方案情,PW1大部分都否認:
當晚被告在瀝源橋無拋嘢落河,無撞PW1,無撞前額,只向大涌橋路行,前面有其他途人,突然被警員從後捉住,推佢落地下,仲有其他警員制服佢,有人撳頭、有人撳背脊,有人撳大肶,手被屈到背後上手扣,被告大叫唔會反抗,爭扎只係想減少痛楚;被制服後有警員同佢講拉佢拒補、阻差辦公,話暴徒,水警揾到咩都入佢數,毒品都入佢,掉佢落河都無人知;有便衣警察到場,同被告講,你𠵱家講掉咩落去,果幾個係咪你啲friend / 手足,人哋已經篤咗你出嚟,仲咁儍仔捱義氣,你最好在水警嚟之前講,有咩掉咗落河,手足喺邊,話唔定當無事放你返屋企食飯;稍後時間,水警折返瀝源橋,有防暴警講你仆街啦,有汽油彈你坐梗,PW1在23:2x離開現場,水警仲手搜查緊,唔知到之後嘅事。

最後律師向PW1指出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無理由被截停,PW1 並不是正當執行職務,PW1否認。

⚙️控方覆問⚙️
見到被告企在左邊欄杆掉袋落河,位置距離第四支燈柱約一步,PW1急步上前,前方無其他隊員,無印象有同事指向被告,制服期間有其他同事攬住被告。


📕傳召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1月3日21:55時,PW2的小隊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高調巡邏,21:56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担杆莆街有3個黑衣男子,其中一人孭背囊,在見警車後跑入中央公園方向,指揮官萬展偉叫第一中隊連同總部成員,向中央公園進行掃蕩,行瀝源橋去中央公園,上咗橋,17185在PW2前面2米,22:00佢截停被告,佢突然間鏢(PW2:逃走、快),雙手推17185胸前膊頭,17185攬住佢條腰,PW2在17185右後方,上前捉住被告左手,15014 & 23232一齊截停佢,推埋橋邊,叫佢趴低,制服在地,面向下,被告繼續反抗,叫23232鎖手扣在後面,扶佢坐在地,22:02-22:05搜身,有腰包內有鎖匙、火機、身分證、八達通,無可疑物品。

見被告右邊面右邊額有擦傷,相信係制服時做成,有問佢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需要,22:10由17185講返經過,22:20拘捕被告,罪名係襲警、阻差辦公,警誡之下無嘢講,無即時離開現場,因為揾咗水警打撈,等結果,22:53小艇隊折返,話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22:55拘捕被告有攻擊性武器,警誡都係無嘢講,23:33帶返沙田警署見值日官,被告無要求無投訴。

主問完成,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09:4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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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陳嘉銘,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律師問如何與河邊警員溝通,PW3表示見有光柱,就大聲嗌過去問,18211有回應,因為環境靜,大嗌溝通到;22:03 從通訊機得知,較早時可疑人仕已經被小隊在瀝源橋截停,可疑人將兩樣物件掉落城門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有其他警員揾緊另一件漂浮物,有其他人被截停在被告附近,30x20cm 呢個呎吋比P5細,當晚見到既並不是P5,PW3多數唔同意。

⚙️控方覆問⚙️
河面見到物品既大細係估算,漂浮間慢慢變細。


📕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X勇(音),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控方主問⚙️
11月3日隸屬新界南第二梯隊葵青小隊,軍裝當值,電筒係車嘅裝備,型號W30強力電筒,傳媒話照射示威者嗰隻,射程2公里。

22:03去到瀝源橋近中央公園,約有30幾人負責在中央公園掃蕩,到單車徑,見有兩個強力電筒射落河面,第一個光源距離水面約5米,第二個光源與河面約60米,距離5米嗰個光源近中央公園,稱為漂浮物2,另一個稱為漂浮物1。

警員20416照射近啲既漂浮物1,PW4射漂浮物2,60米遠啲嗰個,橋上有人問係咪自己人照,覆佢葵青18211照緊,佢答阿勇我係阿茵,知道佢係邊個,佢閃電筒幾吓叫「幫手射住呢個袋」,PW4與漂浮物2之間無遮檔,見到有反光,有啲遠睇唔到係咩,隔離冇其他飄浮物,飄浮物2在水面漂向獅子橋,PW4在單車徑上跟着行,22:10 20416照射嘅飄浮物1沉左,20416就一齊睇住飄浮物2,一齊行向獅子橋,大約到22:30 去到無名橋,20416上橋用電筒照寫漂浮物2,PW4繼續行單車徑,過咗橋再由PW4照射,20416話嗰個係黑色袋,22:42漂浮物距離獅子橋70米,20416上橋,佢電筒照射漂浮物2時距離大約50米,PW4隨後上橋,已經有十多名警員在場,22:49水警到獅子橋,有警員用電筒指示漂浮物2的位置,當小艇到達,佢哋用勾勾起漂浮物2,見係四方黑色袋,無勾起其他物品;PW4辯認P5,相似漂浮物2。

📍辯方盤問📍
21:56從通訊機得知在担杆莆街有三個可疑人去咗瀝源橋,就去掃蕩,22:03收到訊息三個可疑人已經在瀝源橋被截停,掉咗兩件物件落河,其中一個係袋,無講係咩袋,無講顏色,冇講另一件係咩,後來知到個袋就係漂浮物2。

觀察到漂浮物1距離條橋5米,漂浮物2距離條橋15米,距離PW4較遠,約60米,漂浮物1較近瀝源橋,一前一後,無留意幾遠,因為有人射緊,所以PW4照射漂浮物2。

22:03(有睇錶)知到係袋,無講大小,睇唔到外貌,但有反光,容易見到,但唔知點嚟;由瀝源橋去到無名橋約600米,到獅子橋約800米,20416在22:42去到獅子橋,PW4在幾分鐘後到,在橋上觀察個袋,無印象有無打開,再幾分鐘後水警到,當小艇到離橋約3米,PW4叫「大佬就係呢個」,佢哋勾起個袋,無印象講咗乜,無揾到其他嘢,唔肯定係咩袋、有無帶,之後無見過直至上庭。

律師呈上四張截圖,為臨時證物PD1(1)~(4):
PD1(1) 見到小艇,有人揸長竹
PD1(2) 從獅子橋望河面,影到個袋
PD1(3) 獅子橋上警員
PD1(4) 警員離開獅子橋
PW4確認相片為當晚情況,除咗第二張;律師想播片,但因為技術問題未能解決,向法庭申請暫定,改為傳召下一位證人(後果係事務律師俾裁判官責備)。


📕傳召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協助PW4觀察漂浮物2

⚙️控方主問⚙️
22:03與隊員到達中央公園瀝源橋,得知有三名可疑人仕被截停,掉咗兩件物品落河,有人用強力電筒照落河,射向兩件漂浮物,PW5聯絡其中一名警員19860,思疑可疑人仕掉咗件風褸落河,PW5用電筒射向漂浮物,就係19860射着嗰件漂浮物1,於是PW5一路射住一路沿單車徑行向大圍,漂浮物2由18211觀察去向,佢都係在單車徑;幾分鐘後,22:11漂流物1沉咗,就同18211一齊觀察漂浮物2,22:30接近無名橋,22:33上到橋用電筒射向飄浮物2,見到一個黑色袋,附近無其他漂浮物,過咗橋底後就返去單車徑觀察,22:42漂浮物2接近獅子橋,22:45上到獅子橋,射住漂浮物2,22:49水警到達,用電筒射住漂浮物2指引水警,因為位置問題,PW5望唔到打撈一刻,水警無展示個袋,但見到在船上。

📍辯方盤問📍
PW5與18211去到瀝源橋,但無上橋,見到有光柱射向兩件漂浮物,大嗌聯絡到近PW5嘅19860,知道思疑係風褸掉咗落河,從PW5角度睇唔到形態係咩,在22:10沉咗,實際唔知係咩;改同18211一齊,上咗無名橋約半分鐘,見到係黑色袋,唔係打開嘅,之後上獅子橋,22:49見到水警,22:42到橋,都係見到個袋大約半分鐘,唔似打開,用長竹打撈,有啲角度睇唔到,後來水警攞在手,無打開,唔見有帶,但在無名橋貝到有帶,唔清楚有無揾到其他嘢。

律師向PW5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多數同意:
當水警小艇接近時,有人「嗌架船嚟緊」,「黑色呀,呢度呀」,「打開咗,小心啲」;認同PD1(1)~(4)係當晚情況。

PW5盤問未完,17:23休庭,2月18日 09: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43 開庭

📕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 繼績作供,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隻光碟,內有兩條片段,先播”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片段內有人大嗌「個袋打開咗...船嚟緊...大佬...呢個...」,PW5同意片段係當晚情況,影到PW5,但認唔到18211,應該在附近,確認PD1(2)係片中截圖,當晚見到呢個袋,叫水警撈起,相中袋冚打開咗,冚有小小白色反光部份,似有帶連接但唔肯定,當晚只打撈到一件物件,袋由水警處理,唔清楚入面有咩,水警協助完就離開咗,唔記得有無講嘢。

播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因畫面太暗,PW5無印象係當晚情況。

PW5唔同意律師指P5與PD1(2)唔相似。

⚙️控方覆問⚙️
PW5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PD1(2)見到有光照住個袋,有白色反光,相信係汆冚嘅裏面。


📕再次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竟勇(音) 作供,證人負責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播放第一條片,PW4同意係當晚情況,但見唔到自己,從片段中放大PD1(2)的截圖,見到個袋有兩處反光,PW4唔肯定反光是袋的那一部份,只係在遠處見到反光。

播第二條片段,PW4無印象係當晚現場,只係畫面與現場環境相似。

律師向PW4指出P5與PD1(2)唔相似,PW4唔清楚。

⚙️控方覆問⚙️
PW4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用電筒照射漂浮物2就反光,但睇唔清邊度反光,睇PD1(2)近袋右邊有白色,當時唔知係袋邊部份;打開P5個冚見有拉鍊,但現場睇唔清楚。


📕傳召PW6 水警 17809 作供,證人負責從河上檢取證物。

⚙️控方主問⚙️
22:16 接到電台通知要去城門河協助調查,同沙展4456和警員52463一同乘坐小艇PV48,22:30離開基地,22:40去到獅子橋,橋上有警員用電筒照着海上漂浮物,自己駛埋去,一眼就見到漂浮物,用勾打撈,附近冇其他漂浮物,勾到船邊,徒手攞上船,睇到係黑色斜咩袋,裏面有六支汽油彈,個袋有魔術貼有扣,無留意拉鍊,嗰袋在獅子橋底打撈到,有展示幾支汽油彈,橋上警員表示收到訊息,冇逐件攞出嚟;回程時在城門河掃蕩左約半小時,由獅子橋、瀝源橋到沙燕橋,無其他可疑物品,只係檢取咗一個黑色斜咩袋,折返途經瀝源橋,有講袋內有汽油彈,約22:30返到水警基地,在23:50在基地loading bay交俾證物員9736,由獅子橋檢獲到交畀9736,全程由PW6保管,期間無離開視線,無人干擾,PW6辨認出P5係當日個袋,亦從相片冊中確認玻璃樽和膠壺係當日嘅汽油彈;袋內仲有其他嘢,螺絲批、鑽咀、打火機,9736逐一檢收。

[控辯雙方檢視證物,因為送咗去化驗,玻璃樽、汽油、布條分開包裝,與檢取時狀態不同,同意修訂承認事實的證物編號。]

📍辯方盤問📍
當晚22:30出發,23:30返到,之前和之後無其他打撈工作,收到只是叫佢打撈可疑物品,無講係乜嘢,無講有幾多件,只要唔係海上垃圾,其他物品都會睇吓,回程時再去瀝源橋和沙燕橋,係因為順路。

去到瀝源橋有同事叫向前駛,去到獅子橋,勾起一個袋,勾起嘅時候魔術貼係貼上嘅,唔記得個扣有無扣上,打開個袋冚,睇到物品,聞唔到氣味,唔肯定有無聞到,因為PV48用電油,有氣味,未必聞到,

見到9736時一齊打開個袋,遂件攞出嚟交收,當時無影相,之後無接觸過個袋,睇相冊,唔知係幾時影嘅。

播放第一條片段,PW6確認係當晚情況,確認PD1(1)相中3人,片段中嘅聲音在現場聽唔到,在橋底撈起個袋,攞上嚟係未打開,唔記得邊個同橋上人講,意思係有汽油彈,唔記得有無展示畀橋上人睇。

PD1(2)有反光,現場唔覺有反光,P5無反光物料,唔同意律師建議相中物品並不是P5,當晚亦無揾到背囊。

⚙️控方覆問⚙️
睇PD1(2),當晚無留意個袋有無反光。


📕PW7 警員 9746 鐘雄(音) 作供,案中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23:00時,接手調查一宗案件,做證物員,23:30收到命令去馬料水水警基地,23:48去到,23:50開始與17809交收,收咗一個黑色斜咩袋內有汽油彈,一齊打開個袋,檢收所有嘢,有啲係有擺出嚟,唔記得擺過啲咩,有橙色鎖匙扣、黃色柄嘅螺絲批,3支鑽嘴,兩個打火機,六支汽油彈,一個綠色噴水壺,過程約10分鐘,離開基地,返去沙田差館,攞證物袋包裝證物,在11月4日03:46交俾值日官保管,期間證物無離開過視線,無被人干擾。

辯認相片#12,#13,確認相中證物樽、布條和噴壺,相片#14,#15是鑽咀和打火機,相中物品狀況同接收時一樣,但唔知邊個影幾時影,PW7確認以下證物,P5 Nike袋,P6玻璃樽,P7噴壺,P8鑽咀,P9打火機。

13:00休庭,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PW7📍
PW7在23:50開始和17809接收證物,唔記得點樣打開個袋,打開時有刺鼻氣味,相片不是在現場影,因為未有攝影師,返到沙田差館有人影(按: 黑人問號,主問時話唔知幾時影),後來無見過相,無被捕人士,估計個袋未打開時大細約30x40cm,打開會更長。

23:50之前有參與瀝源橋巡邏工作,22:00在瀝源橋,知道荃灣第二梯隊成員向數名男子進行截查,PW7負責戒備,唔知點截查,唔知清楚警方仲要追其他人,22:30瀝源橋上有警員照落河,有兩束光射在同一地方,一強一弱,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射,因為集中在一處。

小隊指揮官警長Simon Fung同PW7講,被告見到警察,將一袋汽油彈抛到城門河上,有講黑色袋,無講大細,當刻已經知道打撈到,但唔知係咩汽油彈,有關這宗案件,不是所有證物都交畀PW7,他只負責水警基地的證物,唔知其他證物,去之前知到擐攞一袋嘢,去到先知係付斜孭袋,無聽過水警4456揾到背囊。

控方無覆問,15:09 PW7 作供完畢。


📕PW8 警長陳國中(音) 作供,證人聯絡水警協助打撈工作。

⚙️控方主問⚙️
11月3日 21:50 在担杆莆街高調巡邏(其實坐在車上standby), 21:56從通訊得知, 可疑人仕外形和逃走方向, 於是落車追截, 22:03 去到瀝源橋, 其他警員已經截停3名人仕, 其中一人掉袋落城門河, 見隊員照射河, 用通訊機通知上級, 揾水警幫, PW8在瀝源橋上見同事照袋, 有水警到, PW8無去獅子橋睇打撈, 小艇折返, 4486電話通知PW8在獅子橋揾到背囊, 現場太黑, 無講有咩, 返去水警基地, 交俾證物員, 水警返到瀝源橋底, 無講係咩, 無詳細再問。

📍辯方盤問📍
PW8有去瀝源橋, 唔識17185, 不是隊員, 當日有3隊同事, 隊員19860截查一名人仕, 見到有3個以上同事照射城門河, 知到中央公園有隊員, 無為意隊員之間溝通, 大涌橋路(按: 黑人問號) 有同事照住袋, 都有光源照其他物品, 近沙田公園嗰邊有風褸漂浮緊, 袋和風褸相距20-30米, 唔清楚揾唔到風褸, 唔知幾時/點樣跌河, 亦唔知個袋幾時/點樣跌河, 只係有人同PW8講, 話親眼見被告掉落河, 睇落河面見有袋, 位置在被截停人仕下面, 因為見到有帶有冚, 所以形容為袋, 唔肯定係咪背囊,

只有一隻水警做打撈工作, 22:53 同沙展4486用電話通話, 佢話背囊, 無講入面有咩

控方無覆問, 15:31 PW8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用同意事實方式處理 警員 10457 的供詞;全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15:32 休庭,案件押後至 19/2 10:15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09:47 開庭,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被告不認罪

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以65C形式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1. 呈交一張希爾頓中心一帶的地圖
2. 2019年11月3日警員21044在沙田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截停被告,在佢黑色背囊内搜到下列物品:一把士巴拿、一把剪刀、生理鹽水、黑色口罩、黑色帽、黑色面巾、三對手套、3M防毒面具連濾罐、打火機、手袖、印有加油字樣的咭片、灰色T恤、iPhone 和被告個人八達通。
3. 證物P2背囊和P3士巴拿無被干擾,無爭議。
4. 警員替證物拍攝了22張相P4(1)~P4(22)
5. 在2019年11月3日20:15時,警員21044拘捕被告
6. 被告無刑事紀錄
7.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1 21044的口供P5,和PW2 14597的口供P6。

承認事實呈堂為P7,雙方同意無需在庭上讀出P5 & P6。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證人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由於被告身份無爭議,主控直接指出庭上被告,證人確認。

PW1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下午乘坐警車在沙田區巡邏,16:00收到電台通知,有蒙面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破壞設施,無去到沙田站,跟黑衣人去咗新城市廣場中庭,因人數太多,警方撤離咗,PW1在2019年11月4日做嘅口供已經呈堂,主控唔會詳細盤問。

截停被告時思疑佢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搜查背囊有士巴拿及其他物品;因為在四點幾時有黑衣人在港鐵站用硬物破壞設施,PW1參加咗5個月踏浪者行動,跟據經驗,破壞者都係黑衫黑褲,在被告背囊搜到黑口罩、士巴拿等物品,所以拉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物品就係嗰個士巴拿,可以破壞任何嘢,例如:店舖、沙田站嘅設施。

📍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3日20:06時,在沙田宜正里近沙田公園發現被告,事緣係警長1786從通訊機通知,叫追截黑衣人,佢哋由希爾頓中心天橋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坐在警車上時無親眼見到被告,去到獅子山公路大涌橋路交界落車,先第一次見到被告,同意律師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並不知道佢係邊度嚟,亦唔知道被告點解身處該地點,見唔到被告在該地點出現前做咗咩,無見過被告做破壞嘅行為;咁係唔係因為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懷疑佢?不是,原因係收到通知後,見到有5名人士由希爾頓天橋底逃往獅子山隧道方向,去到沙田正街落車,見到軍裝同刑事偵緝警員追截被告,於是一同追截;亦否認對黑衫黑褲有偏見。

控方無覆問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呈上書面陳辭,辯方嘅立場係控方無足夠嘅證據證明被告身處喺邊度、干犯咗何事?無證據證明佢嘅意圖,士巴拿本身嘅性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可以有合法嘅用途。

PW1 & PW2只可證實被告在獅子山公路附近,無見到被告做咗咩,兩名證人都係靠他人得知被告嘅位置,只係傳聞證供,亦無證據話沙田站嘅活動去到幾點,只係提過四點幾,被告被捕嘅時間係八點幾,地點不是在沙田站,不能就話以士巴拿作損壞。

被告被拘捕嘅地方無公眾活動,無破壞行為,不相關嘅時間,不相關嘅地點,不能邀請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2019年11月3日正係社會事件風眼之中,被告嘅隨身物品可以係保護自己,可能有其他用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要求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裁判官要求澄清,發現被告嘅地點是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截停地點係大涌橋路與獅子山公路交界,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

控方立場係被告個背囊內有多件protective equipment ,防毒面具係示威者標準配備,發現嘅地點近沙田港鐵站,被告見到警察就逃跑,士巴拿廣泛被利用為破壞工具,綜合時間、地點、裝備,明顯士巴拿係意圖用嚟破壞財產。

辯方補充被告無戴防毒面具,控方亦無講破壞嘅情況,無證據用士巴拿破壞閘機。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控罪詳情指3人於2019年11月3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光佑 (譯音)由於犯了罪行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郭文廸。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
控罪詳情指D3陳小姐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女子(本案D2)鄭xx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 凌兆禧。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隻證人,辯方爭議其中一段由警方拍攝的影片之可呈堂性……

現在修正控方在承認事實中的手民之誤。另外,辯方不滿控方在相簿內有文字描述,認為相關內容應該在證人作供時帶出,因此有需要删除……

🟡10:35 休庭一陣,待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糾正錯誤後再開庭。已休庭1個鐘,仲未搞掂……

11:41開返庭

【最後更新 11:4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5305招達豪~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5就著調查報告(下稱155)寫了一份口供 ,其記事冊(下稱154)和155都沒有提及處理d1證物的內容。154的內容中,pw5有提及d1的案情,包括d1為AP9和列出證物,他表示AP的數量是順著拘捕的次序。警員pw6的155中,有幾段的內容都把d1寫為AP10,pw5表示雖然有出入但都是指同一個人,不同警員就著同一被告可以有不同ap,但不同意不統一的運作有機會導致證物混亂。

pw5把證物和文件放在其辦公室的私人櫃桶裡,鎖匙由中央人員配給自己,但不清楚是否有後備鎖匙,也不同意有可能有其他人有鎖匙進入房間干擾證物。
(*小插曲:辯方律師盤問期間,pw5不斷打斷想解釋,黃官發火:「聽人講埋先講嘢啦證人」~)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貴袋不可以重複使用,因當強行撕開時會有水印的痕跡。而放電話的貴袋從未使用過,貴袋也不曾封存過。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751 李經勇(音),是本案的調查警員,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
處理d1的證物時,電話(p11)原先封存在貴袋(號碼為140224702),pw6第一次見到該電話是3月2日拘捕d1時。貴袋上有不同人的簽名,分別有證人、pw6、pw4和d1。當晚,負責錄影會面是pw6,在房中監察錄影會面後,他將證物袋交給pw5,當時袋未封存,其後再由pw5封存,pw6不清楚誰人把封存人員一欄劃走。

2020年3月5日, pw6與pw5一起處理證物後交回證人房;3月30日11:20,在大埔警署的證人房裡,pw6提取sd卡和電話,同日稍後時間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下簡稱為CSTCB)。15:40,pw6把證物交給pw7檢驗(即尾數為702的貴袋交上去,包括封存的電話、機套、sd卡和搜查令);3月31日,15:00~15:45左右,pw6去了灣仔總區的CSTCB,與pw7一起翻查電話的內容,由pw6指示pw7拍攝哪些圖片作為證物(承認事實第13段有提及),其後交回電話給CSTCB;4月3日10:55,收到指示可以取回電話 。該電話沒有了貴重物品袋封存,用了電腦證物封貼在新袋上,有pw6的簽名,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11:45, 回到大埔警署封存。(*法官打斷pw6說錯日期,pw6表示應是4月3才取回電話。)4月3日11:45,pw6把電話鎖在自己的櫃桶中,直至4月8日10:15,才交回大埔警署的證人房。Pw6表示新的貴袋完整並封存,自己並沒有干擾該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每一個被捕人士都會有不同的AP號碼,pw6表示編號只是方便自己紀錄,其他人如何稱呼不清楚。在3月2日拘捕d1、pw7檢驗電話時pw6都是用AP10形容d1。辯方讀出pw6的記事冊,「3月30日15:05,本人將AP9的手提電話送往CSTCB,指示pw7 檢驗AP9的手提電話。」、「4月3日上午11點,本人檢驗AP9的手提電話」,並詢問pw6 究竟d1為AP幾?Pw6表示因本來案件有10人,但原本的AP9因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律政司沒有控告,後按照案件主管的說法,抽起了其號碼,修改d1為AP9。Pw6承認沒有在155中提及 d1由AP10修改為AP9。

辯方繼續指出,在同一頁的內容中,3月13日寫了「本人致電給AP10的律師行」;另一段,即3月30日,卻用了AP9形容d1。pw6表示這是自己就著本案的錯失,但自己有抽回原本AP9的文件(*黃官不明白,質疑為何要這麼混亂?「咁咪亂成大坑?直接照用番本身AP號碼唔可以咩?」pw6嘗試解釋,但他說完直播員也聽不懂=廢話)。Pw6同意會出現混亂情況,但表示自己記得很清楚因「憑我係呢單案件調查員」,不同意會和其他案件混淆和送錯另一部電話檢驗。

在d1的住所,現場沒有任何人直接拆開電話的sim卡,但不清楚回到警署後的狀況。處理電話和sim卡是用了兩款不同的證物袋,pw6不確定原因,但猜測是舊版本的數量比較少,警員事先拿的時候已所剩無多。pw6不同意警員處理證物混亂、AP號碼錯誤會導致混淆了證物;也不同意155的細節錯誤,影響自己不記得案件的詳情。

🔸D2辯方律師 盤問🔸
Pw6總共拘捕了8個人。

🔸D3辯方律師 盤問🔸
作為本案的調查警員,寫了一份36頁的調查報告(*小插曲:原來辯方的版本只有35頁,黃官無奈苦笑~),關於第三頁,d3在警誡下回答警員的被捕罪名時,d3回應「我無做過」。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專家證人,pw7 CSTCB警員5479周祖堯(音)。

🔵控方主問
主控表示其英文口供(為d25)加中文譯本(為d25b),控辯雙方同意用65b形式呈上。2021年1月12日,pw7寫了一份英文口供紙,每頁皆有簽名,為本案檢驗了一部電話和sim卡所寫的報告。由pw7保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以上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6封存了放電話的貴袋才交給pw7,17:46開啟了貴袋以檢驗電話;3月31日才檢驗sd卡,14:31,pw7將電話和sd卡送回CSTCB的證物室保存 。Pw7表示每人都有一個上了鎖的櫃,各自有鎖匙,沒有其他人能開啟;4月30日,證物檢驗後,pw7用膠袋封條封住證物,放入袋中。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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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爭議片段的呈堂性,控方認為拍攝到被告的容貌、動作、衣著,辯方認為不是在案發區域拍攝,時間也距離案發時間一個多小時,故反對呈堂。法庭決定先看一段片段再作考慮,現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片段~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希望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下次能夠處理好所有文件,不要浪費法庭與眾人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