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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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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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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1)
(1)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涉把1輛單車掉到馬路上堵塞道路)
(2)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錘)

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惟辯方表示案情顯示實應為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押後等候控方聽取指示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
控罪(1)由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改為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申請撤回2300-0600宵禁令獲批⭕️

投訴:被捕後趴在地上被硬物打腳及被故意分開雙腿踢下體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1) #提堂#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車巡邏時於寶順路近將軍澳隧道公路發現有單車阻路,被告被見到於該地將單車移至馬路上,被捕後保持緘默。

將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任何有關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集結類 的罪行,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

李 管有攻擊性武器(#1113將軍澳 尚德邨 管有能產生4000伏特電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至 28/7。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押後至28/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將軍澳

孫(17)

控: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11月13將軍澳寶順路翠嶺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押後至2020年7月6日下午觀塘一庭再提訊

保釋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替換衣服、一罐噴漆及一張上有「不割席、不篤灰」的標語

早前辯方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同意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正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控罪,並需繳付500元堂費,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3-5歸還被告,6-9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 (17) #提堂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噴漆)
👤孫 (17) #提堂 #傳票案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一人‼️

案情: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有10名示威者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D4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一罐噴漆、一頂帽、一個膠袋、眼罩、3M口罩及一把遮。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控方是日提出要求,指如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可無條件撤回傳票控罪。

被告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一控罪 ‼️認罪‼️

證物3-6歸還被告,7-11充公。

求情時,辯方先呈上由被告家人、4名老師及教會牧師的信件,指大致顯示被告紀錄良好,亦用心讀書、照顧患病家人。
辯方指被告因社會運動而一時衝動,只想表達訴求,涉案噴漆未有使用,甚至沒有開封,即使用之作毀壞程度亦為輕微,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撤回傳票控罪獲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17) 🔥#判刑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報告大致正面。

裁判官指第七段有提及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支持,感化令不適合,感化官建議判處短時間社會服務令。加上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數量,裁判官確信被告會獲得足夠的監管及指導。裁判官指若有違反條件,將考慮索取非禁閉刑罰。

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8) #提堂 (#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14:30觀塘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3將軍澳 #提堂

李(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案件的處理方法,正在等候律政司回覆,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50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將軍澳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不認罪

控方主要傳召pw1、2,沒警誡供詞,不需傳召pw3、4(驗證督察),pw5專家(講述電槍對人體影響)證人證供同意

審訊時有警方攝錄片段,約長35分鐘,會由控方大律師決定播放長度

辯方表示錄影爭議性不大,結論沒爭議,沒口頭招認

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還有1位辯方證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1007開庭

65c條雙方已同意。
現時2位控方警員證人,2位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共32分鐘,但只播20分鐘左右。
控方要額外叫5名警員證明連貫性,其中1名警員已退休,控方沒法聯絡退休警,要用不同方法找他出來🙄辯方指連貫性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辯方爭議點:由撿取1項物品至交給專家化驗的證物鏈,及被告的意圖。
不爭議拘捕過程。不爭議身上找到的東西。

辯方指專家身份沒爭議,需要其中一名專家作供(潘姓),另一名可使用65c條。
辯方收到控方的警員證物鏈,但有警員是退休,現時辯方手上的證物鏈可使用65b,但需要視乎退休警員的供詞,才有基礎向控方提供證物鏈。控方指該退休警現時未有供詞。
辯方指未處理到證物鏈,因譚姓退休警員未有證供。

因辯方今早才收到文件,會現時處理
(梁官指責:用咗好多時間啦喎)
💛休庭15分鐘

1036開

承認事實(由於控方廢老有如唔識字,講嘢一舊舊,有錯見諒):
1⃣控方使用地圖包括:唐俊街-唐鑫街,唐俊街至唐明街至唐德街,廣明苑地圖
2⃣2019年11月13日0008-0040偵緝10034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推進至尚德邨廣明苑,期間的錄像有3隻光碟
3⃣被告沒案底
4⃣控辯雙方的文件有,1份警察助理電訊督察林祖光的英文報告,及林祖光以中文寫的口供,及潘頌恩博士以英文寫的報告,及偵緝警員12669的口供,及警長53079,及警員7936口供,及偵緝警員2139口供

🐶傳召PW1警員7443何祖權(同音)

1155休庭,梁官要開會,1215再續
1215開庭,辯方盤問PW1,1253盤問完畢

下午1430再續

🟥(在此提提:五樓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而六樓八庭為大庭,有大量位,手足亦會作供,希望五庭入唔到庭嘅大量人可以到八庭聲援手足,其他手足都是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1415約15人輪候,然而五庭只有8個位,入唔到庭嘅人可以考慮到六樓八庭聲援,上面半個庭都唔滿😗

1430開庭

PW2專家Dr.潘仲恩(女人嚟)博士(同音)作供中

辯方盤問PW2,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中,覆問完畢

應辯方要求,準備了進一步承認事實

進一步承認事實65C條:
2019年11月13日0241警員9944在將軍澳警署為被告衣襪,個人物品拍了19張相片,即證物p14-19:1件紅色風褸,1包香煙,2個打火機

休庭清潔證人台,需傳召2位證物鏈的警員證人

1522新增證人,PW3警員12669作供。到辯方盤問了。

1532尚有PW4未作供,休庭清理證人台。

1538傳召PW4警員陳明輝7936作供。辯方盤問。控方覆問。

1555休庭清潔證人台

1559傳召PW5偵緝警員10034,作供完畢

剩餘1名控方證人,他於20191113約0715時接手的值日官譚錦榮(已退休)🙄聯絡不到,需時找他。

審訊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觀塘法院第六庭09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雖然本案審訊完結,但上面六樓八庭的手足尚在審訊中,大家可以考慮轉場,唔係自己親友嘅手足都係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