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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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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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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 #3樓1庭

1) 徐xx #1018牛頭角
- 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罪,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押後到2020年2月19日下午再審,繼續保釋。

2) 謝xx (51歲; 頭傷須縫10針)#1104將軍澳
- 撤銷襲擊控罪❗️
- 法官批准訟費申請❗️

3) 吳xx (30歲) #1104將軍澳
- 被控襲警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被拒,押後2020年1月14日再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申請(#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等:有男子影大頭惹爭執,涉拳擊該名男子)

申請離港被拒

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提堂#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蒙面、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呈上經修定後案情,辯方不反對。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四星期至26/5。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處理答辯,若不認罪亦會進行初步審前覆核。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提堂#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蒙面、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控罪1、2 撤回,控罪3、4是日答辯,皆不認罪。

控方有 7名控方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此外將呈上3段錄影合共23分鐘(來源為YouTube、東網等)

辯方反對影片呈堂,指來源為網上隔若干月後下載,爭議呈堂性及連貫性。辯方遭質問後指被告當時不在場,裁判官歸納後辯方同意被告被拘捕時在場。

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亦確認沒有招認,對醫療報告不爭議。

雙方需兩日審期。

審期定為16/7 - 17/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8牛頭角
#審訊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打鬥 (違反公安條例 第25條) — 認罪
4.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 不認罪

案情:
被指於19年10月18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牛頭角道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承認事實:
1. 10月18日 1400時分 PC5337以毆打罪拘捕被告
2. 被告拘捕時身穿紫藍色衫、杏色褲,有單車頭盔及深色口罩
3. PC25927於秀茂坪警署拍下7張照片
4. PW1到聯合醫院就醫,呈交醫療報告
5. 被告到聯合醫院就醫,呈交醫療報告
6. 12月5日在網上下載短片,燒錄到光碟
7.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8牛頭角
#審訊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打鬥 (違反公安條例 第25條) — 認罪 — 罪名成立
4.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 不認罪

案情:
被指於19年10月18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牛頭角道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PW1(吳耀華)作供
PW1指當時從地鐵站出來,在玉蓮台外看見被告與一名較年長男子因偷拍問題發生爭執,期間觀察到被告要求較年長男子刪除相片,被告作勢要搶手機時,較年長準備防守,被告準備起飛腳,PW1眼見即將發生打鬥,情急下蚊著被告

書面證供指被告向PW1批踭,唯PW1曾向便衣警員表達「只係好小事,係咪有需要錄證供」,警員當時回覆「睇下果啲係咪屬於激進分子」,錄取口供的警員堅稱被告有向PW1批踭,PW1在覆問下表示電光火石間忘記細節,但事後胸口沒痛楚故排除被告曾經批踭的說法,PW1在庭上作供指自己當時希望勸交,情急下蚊著被告,因失平衡向後跌而導致休克3至5秒,PW1在庭上同意被告人沒有攻擊他
PW1在庭上抱怨「勸交好似有罪咁」,指因為自己要出庭作供與妻子有爭執

PW2 (徐周志)作供
PW2在庭上指自己當時在一旁乘涼,眼看停車場入口附近被告與中年男子爭執,突然另一位意欲勸交的較年長男子在被告身後箍住被告膊頭,被告「郁一郁」身子,然後勸交的中年男子就呯嘭倒地,PW2表示「唔知係批踭還是勸交的男子失平衡倒地」。書面供詞:「勸交男子(丙)用雙手箍被告(甲),勸交男子想分開被告以及較年長男子,被告突然用手批踭批到勸交男子胸口位置」盤問底下,PW2指出書面口供有兩個錯處,1.睇唔到勸交男子是否箍頸 2. 淨係見到膊頭郁,自己從警署到現在都是如此作供

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主要講被告人普通襲擊吳先生,影片顯示現場混亂,被告人與吳失去平衡而跌低,兩名證人都指出被告人沒有任何批踭行動令吳跌低,PW2亦同意兩人都是失去平衡跌低,PW1更指被告無可能對他批踭,被告人沒有攻擊過他


就控罪4簡易裁決
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發生爭執,PW1見被告兩次右腳提起,上前蚊住被告,引致被告與他一同跌倒,亦休克2至3秒,中間沒有任何事情發生

PW2見到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爭執,勸交男子上前箍頸,見到被告人上半身向左前移動,PW2用「郁一郁、西一西」等字眼都沒有提及批踭

裁判官指片段上只見到PW1用手箍被告頸,並沒有見到被告批踭

由於控方證人證供未能支持控方案情,因此,控罪4 表證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8牛頭角
#審訊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打鬥 (違反公安條例 第25條) — 認罪 — 罪名成立
4.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 不認罪 — 表證不成立

案情:
被指於19年10月18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牛頭角道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控罪3
法庭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判刑,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4
訟費申請獲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徐(18) 🔥#判刑#1018牛頭角 公眾地方打鬥)

判刑案件,被告早前審訊後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四表證不成立。裁判官為其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辯方要求押後較長時間,向組織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是日法庭表示報告沒有法律地位,團體未經法庭要求向法庭存檔精神科報告不合規則。

辯方解釋報告內容,由臨床心理學家宋教授 及 精神科 黃醫生撰寫。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焦慮症症狀,並且可能有自閉症傾向。本次案件因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家屬願意接受 Project Change 一系列心理精神治療,以守行為方式。

感化報告中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需規管居住工作地點、宵禁。辯方指被告港隊練習完結時間為2300時。

判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罪並非十分輕微,有一定嚴重性。案情指被告與拍攝示威者的另一男子起爭執,被告惡言相向,要求男子展示並意圖搶去男子手機,更一度試圖踢向男子,顯示被告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庭認為武力程度超越合理反應與程度,守行為命令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與此同時,法庭亦需考慮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剛成年,沒有案底。考慮辯方呈交坊間非政府組織 (NGO)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在學業及與人相處有困難,加上專注力狀況可能為本案成因之一。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願意與家人溝通,家人亦接受。被告運動表現出色,甚至可以成為港隊代表。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多方面可以顯示被告有反省,亦願意接受法律後果,具正面態度。

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需遵守以下附加條件:
規管工作居住地點
接受心理治療
參加社區工作
宵禁 (法庭接受部分辯方陳詞,延後宵禁時間) 000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