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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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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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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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7爆炸

A1吳 (即同案D3)
A2楊 (即同案D5)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A2]

案情:申請人牽涉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羅湖黨鐵站以及將軍澳的爆炸案。詳情

A1: 負責拿取原材料及運送爆炸品,於5樓單位被捕,當時爆炸品存放於地下及枱上

A2: 主要依賴其他被告的電話,涉案訊息包括「唔會太近距離放,始終唔係火」,顯示申請人有份策劃及參與,八達通紀錄顯示申請人曾於案發時間出現羅湖黨鐵站,其他被告的警誡供詞亦證明申請人牽涉在內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11日首次上庭,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A1保釋

准予A2保釋
保釋條件: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前僱主100,000 及 弟100,000 [合共 200,000]
宵禁:24至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年滿16歲的少年‼️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投訴:曾被警員掌摑至一度失聰,被捕後要求見律師被拒

保釋背景:3月4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陳小姐 10,000
宵禁:21至08
報到:每週兩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須到前僱主餐廳工作
每星期與善導會社工會面兩次

案件將於5月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保釋申請 #1118油麻地



控罪:
1. 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於道路上棄置兩罐汽油

控方證人目睹申請人點燃汽油彈,open source影片顯示申請人身處現場

保釋背景:5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申請人另涉3月31日旺角非法集結案件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訂於7月1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移交程序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0626灣仔 #0626警總 暴動、傷人、不依期歸押

👤岑(25)🛑還押逾5個月

案情:於19年6月26日晚包圍警總時,與其他人追打一名懷疑冒充示威者的便衣警,其後曾缺席聆訊

擔保被拒絕,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914牛頭角 #1013將軍澳
#保釋申請


👤姚(23)🛑已還押逾7個月

被控: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 於19年9月14日於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2) 於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支汽油彈。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萬人事擔保(父親)
-10萬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可到醫院逗留一小時探病

法庭表示此為特殊情況,基於人道理由,以及被告家人的狀況,法庭相信被告目前棄保潛逃機會有所降低。

獲批保釋期至案件於2020年6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513沙田
👤15歲手足

案情及背景

辯方呈上5封分別由父母、駐校社工、班主任撰寫關於被告背景的信,指申請人關心社會、努力奮進、勇於承擔、身為班長有領導才能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90,000,母親人事擔保$10,000
2. 除上學,到警署報到外,須留在家中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天警署報到1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若更改住址須再向法庭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據悉本案將與另一宗 #20200513沙田 案件合併。若答辯當日年滿16歲,就會安排到成人法庭審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6月24日將會新增兩條交替控罪
(1) 有意圖而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於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2支氣槍、5枝撬筆。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1月8日提堂,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後來發現管有仿製火器尚欠律政司司長同意書,控方撤回控罪後,辯方再次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11上水 #保釋申請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在19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堵路,申請人經審訊後裁定於清晨在上水慢駛私家車,被截查時以腳踢警員腹部一下。

保釋背景:於6月12日被 #吳重儀裁判官 裁定罪成,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監禁,她又質疑申請人「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指其人格有潛在障礙,下令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報告及背景報告。於當日下午時分,再次向 #吳重儀裁判官 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20,000
擔保人現金:20,000
每天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往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接受評估 (如有需要)

案件將於6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保釋申請

D1 張(1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刑事損壞
(2)縱火罪
(4)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同被控於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被控於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保釋申請不獲批
本案將於9月30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申請

D10 楊雪盈
D16 劉偉聰
D40 呂智恆
D42 林景楠


4位批准保釋,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與昨日條件相同)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月8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6:劉偉聰 50萬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 - - -
後按
根據 劉大狀Facebook帖文 澄清,他只需每週警署報到三次,而非庭上所指的四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
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
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
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保釋申請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4:黃沅琳/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1、D2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0:10法庭廣播
10:15開庭
10:20 D1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34 D2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40 D3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08 D4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32 🛑D1 D2 D4保釋申請被拒🛑
D3保釋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5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1萬元
-不得離港
-保釋期間不可搬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
-每日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干犯其他罪行
(更新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