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林(21) #申請(#1118油麻地 暴動)
辯方是日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宵禁時間
由現時 2300-0700 更改為 0030-0700 (1/6-1/8期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控方已收妥所有核實文件。
裁判官批准申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林(21) #申請(#1118油麻地 暴動)
辯方是日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宵禁時間
由現時 2300-0700 更改為 0030-0700 (1/6-1/8期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控方已收妥所有核實文件。
裁判官批准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申請
D12 黃
控罪:暴動
案情:
//去年 11 月 18 日,有示威者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於油麻地拘捕多人。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在內的 15 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裁判官批准各被告繼續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5.7)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警署,並更改宵禁令時間為0000-0500(7月11-13除外,裁判官批准此三天被告不需守宵禁令)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申請
D12 黃
控罪:暴動
案情:
//去年 11 月 18 日,有示威者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於油麻地拘捕多人。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在內的 15 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裁判官批准各被告繼續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5.7)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警署,並更改宵禁令時間為0000-0500(7月11-13除外,裁判官批准此三天被告不需守宵禁令)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上次聆訊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爭論點:
①警員是否根據PGO而使用合法武力制服被告?PGO規例對警員執勤時所佔比重?及對被告之案件的關聯。
②行使公眾利益豁免證書,以公眾利益為由隱藏PGO部分章節理據為何?
上午小結:辯方投訴控方不合作,使文件交收不順利,前後花6個月先開始收到。其中有文件列出警員須受過的訓練及相關課程。
下午續訊:1443 開庭
開頭引述申請書上相信MFI2為MFI1的更新版本(二者均是從網上索取的PGO),指出兩個版本字眼上更改,及推測是因為自去年社運ACP容許全隊警隊無論值勤或休班時都可配備警棍。
就爭論點①PGO所列的規例對本案的關聯之陳述,案發當時是有群警員邁向地鐵站口,向人群衝擊,毆打在場年輕人頭部(“Police officers charging to the MTR, whacking the younger persons over the head,”);並聲稱該行動是和平、有紀律的(“claiming to be peaceful and disciplined,”),同時又使用高度武力鎮壓(“while exercising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在場只有和平的公眾市民,也沒有舉行公眾示威(“They were peaceful members of the public, no public protests happening,”);他們只是一個普通的週六晚上,在銅鑼灣逛街的市民(“just Causeway Bay shoppers, at a Saturday night”)。
究竟涉案警員以高度武力鎮壓與PGO有否關聯?(“Is it relevant that the PGO serves the excercise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
當然有關聯,控方(他日)能否向陪審團合理地解釋警員何以預備使用該警棍的姿勢衝落樓梯底的人群(“could you please explain to the jury: the police officer ran downstairs to a group, carrying it(the baton) in a manner you are ready to use”)?辯方律師表示該警員或者不會用其警棍,但亦不能排除有使用的可能(“it may not but it might”),在這他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才使用(“it has to be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林官詢問此陳詞有否證據支持(“but is this factual findings”)?辯方律師表示警方內部應該有訓練指引,上級亦應該指揮部下行為(“the internal training materials, and hierachy tells how the officers should be”);倘若沒有人員作出指引,PGO就是針對警員行為的規範(“Without any guidance, this is the guide to police officers!”)。
林官再問PGO呈堂是否對本案有關聯(“is it relevant”)?辯方反問「是否完全無關(“is it tangently^ relevant”)?我(當時人)能受到公平審訊嗎(“can I have a fair trial”)?」以表示完整全份的PGO為本案公平審訊的關鍵。
(^ 辯方應該想講“tangentially”)
林官問假如警員沒有遵從PGO,他會否即時喪失警務人員身份(“if, if an officer does not follow the PGO, is he not, immediately, an officer)?辯方不認同,但警員執行職務時應該表明身份。提及到本案涉事警員不但沒有表明警員身份亦沒有保持靜默(“this officer did not identify himself, nor did he remain silent”),當時被以英語、粵語、國語詢問「你是否警察」,他都否認(“He was asked in English, Cantonese and Mandarin: Are you a police? He denied!”)。辯方質疑該警員執法時作出的舉動有何原則,他沒有喝令人群退後散開,反而他將行動升級,直接使用警棍(“He could’ve said: Back off! Stand aside! No, he went straight escalated, straight to using the baton”);而警棍是一件武器。
辯方律師指出雖然PGO在香港警務處官方網站可以傳閱,但部份章節被移除。又指1997年至2002年10月期間完整全份PGO都存放於各警署供公眾檢閱,不明為何隱藏部份章節就能保障公眾利益?(引述幾宗案例證透露部分章節才是對公眾利益的考量)
辯方律師指行使公眾利益豁免(PII)證書一般有四大類理據(語速太快未能逐字記錄)
① 披露涉機密或敏感資料(“disclosure of specific content”)
② 削弱公正性(“undermining court ??”)
③ 危害公眾安全(“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④ 使到警方部署溝通受損(“compromis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officers and commder”)
辯方不見得本案要求索取警察通例PGO/戰術訓練手冊(TTM)/防暴操手冊(ISM)適用任何一類PII,所以認為應當透露,除非後果是對公眾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辯方指勉強可以歸類至第④類,更指警棍只是一枝棍,一件低科技、原始的器具,毫無戰術可言(“A baton is simply a stick, a lo-tech, primitive piece of equipment. There’s no tactic at all.”)。警棍不能用作溝通工具,且不能協助調查(“A baton is not a radio, you can’t communicate with your commander with it. So it won’t be compromising the investigation”)。
聆訊押後至8月2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續,期間辯方會就新發現的懷疑PGO譯本呈堂存檔為MFI3,控方則需鑑定MFI3真確性及索取指示。當日控方會就兩項爭論點作出回應,辯方有意聽取爭論點①;而爭論點②需閉門向林官陳詞,辯方及公眾或需避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上次聆訊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爭論點:
①警員是否根據PGO而使用合法武力制服被告?PGO規例對警員執勤時所佔比重?及對被告之案件的關聯。
②行使公眾利益豁免證書,以公眾利益為由隱藏PGO部分章節理據為何?
上午小結:辯方投訴控方不合作,使文件交收不順利,前後花6個月先開始收到。其中有文件列出警員須受過的訓練及相關課程。
下午續訊:1443 開庭
開頭引述申請書上相信MFI2為MFI1的更新版本(二者均是從網上索取的PGO),指出兩個版本字眼上更改,及推測是因為自去年社運ACP容許全隊警隊無論值勤或休班時都可配備警棍。
就爭論點①PGO所列的規例對本案的關聯之陳述,案發當時是有群警員邁向地鐵站口,向人群衝擊,毆打在場年輕人頭部(“Police officers charging to the MTR, whacking the younger persons over the head,”);並聲稱該行動是和平、有紀律的(“claiming to be peaceful and disciplined,”),同時又使用高度武力鎮壓(“while exercising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在場只有和平的公眾市民,也沒有舉行公眾示威(“They were peaceful members of the public, no public protests happening,”);他們只是一個普通的週六晚上,在銅鑼灣逛街的市民(“just Causeway Bay shoppers, at a Saturday night”)。
究竟涉案警員以高度武力鎮壓與PGO有否關聯?(“Is it relevant that the PGO serves the excercise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
當然有關聯,控方(他日)能否向陪審團合理地解釋警員何以預備使用該警棍的姿勢衝落樓梯底的人群(“could you please explain to the jury: the police officer ran downstairs to a group, carrying it(the baton) in a manner you are ready to use”)?辯方律師表示該警員或者不會用其警棍,但亦不能排除有使用的可能(“it may not but it might”),在這他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才使用(“it has to be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林官詢問此陳詞有否證據支持(“but is this factual findings”)?辯方律師表示警方內部應該有訓練指引,上級亦應該指揮部下行為(“the internal training materials, and hierachy tells how the officers should be”);倘若沒有人員作出指引,PGO就是針對警員行為的規範(“Without any guidance, this is the guide to police officers!”)。
林官再問PGO呈堂是否對本案有關聯(“is it relevant”)?辯方反問「是否完全無關(“is it tangently^ relevant”)?我(當時人)能受到公平審訊嗎(“can I have a fair trial”)?」以表示完整全份的PGO為本案公平審訊的關鍵。
(^ 辯方應該想講“tangentially”)
林官問假如警員沒有遵從PGO,他會否即時喪失警務人員身份(“if, if an officer does not follow the PGO, is he not, immediately, an officer)?辯方不認同,但警員執行職務時應該表明身份。提及到本案涉事警員不但沒有表明警員身份亦沒有保持靜默(“this officer did not identify himself, nor did he remain silent”),當時被以英語、粵語、國語詢問「你是否警察」,他都否認(“He was asked in English, Cantonese and Mandarin: Are you a police? He denied!”)。辯方質疑該警員執法時作出的舉動有何原則,他沒有喝令人群退後散開,反而他將行動升級,直接使用警棍(“He could’ve said: Back off! Stand aside! No, he went straight escalated, straight to using the baton”);而警棍是一件武器。
辯方律師指出雖然PGO在香港警務處官方網站可以傳閱,但部份章節被移除。又指1997年至2002年10月期間完整全份PGO都存放於各警署供公眾檢閱,不明為何隱藏部份章節就能保障公眾利益?(引述幾宗案例證透露部分章節才是對公眾利益的考量)
辯方律師指行使公眾利益豁免(PII)證書一般有四大類理據(語速太快未能逐字記錄)
① 披露涉機密或敏感資料(“disclosure of specific content”)
② 削弱公正性(“undermining court ??”)
③ 危害公眾安全(“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④ 使到警方部署溝通受損(“compromis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officers and commder”)
辯方不見得本案要求索取警察通例PGO/戰術訓練手冊(TTM)/防暴操手冊(ISM)適用任何一類PII,所以認為應當透露,除非後果是對公眾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辯方指勉強可以歸類至第④類,更指警棍只是一枝棍,一件低科技、原始的器具,毫無戰術可言(“A baton is simply a stick, a lo-tech, primitive piece of equipment. There’s no tactic at all.”)。警棍不能用作溝通工具,且不能協助調查(“A baton is not a radio, you can’t communicate with your commander with it. So it won’t be compromising the investigation”)。
聆訊押後至8月2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續,期間辯方會就新發現的懷疑PGO譯本呈堂存檔為MFI3,控方則需鑑定MFI3真確性及索取指示。當日控方會就兩項爭論點作出回應,辯方有意聽取爭論點①;而爭論點②需閉門向林官陳詞,辯方及公眾或需避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 更改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吳(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與另外27人)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同被控於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9)另被控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口罩或面巾
修訂保釋條件如下:
🟢更改宵禁時間:
週一至五:24-07
週六週日:維持原有23-08
🟢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案件將於9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 更改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吳(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與另外27人)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同被控於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9)另被控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口罩或面巾
修訂保釋條件如下:
🟢更改宵禁時間:
週一至五:24-07
週六週日:維持原有23-08
🟢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案件將於9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速報】
申請索取以下幾份警方內部文件被拒:
① Tactic Training Manual/TTM (戰術訓練手冊)
② Internal Security Manual/ISM(防暴操手冊)
③ Police General Ordinance/PGO(警察通例)
④Force Procedures Manual/FPM(程序手冊) 第29章「武力及槍械使用」
⑤警方19年9月19日就向休班警員發放伸縮警棍的使用守則通告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速報】
申請索取以下幾份警方內部文件被拒:
① Tactic Training Manual/TTM (戰術訓練手冊)
② Internal Security Manual/ISM(防暴操手冊)
③ Police General Ordinance/PGO(警察通例)
④Force Procedures Manual/FPM(程序手冊) 第29章「武力及槍械使用」
⑤警方19年9月19日就向休班警員發放伸縮警棍的使用守則通告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申請
D4: 梁 (19)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D5: 周 (20)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4、D5與同案D8-10於今年9月2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當時已表示會申請上訴。
辯方不服刑罰,向法庭申請上訴。
D4代表律師指,在如此控罪中,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是過長、不合比例的。在終審法院就Wong Ching-sheung案判決中,指出雖然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有助定罪人士更生,但法庭仍須考慮有關刑罰會否過長;如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就不應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律師又舉出另一案例,指出法庭要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刑罰長度,來決定判處有關刑罰是否合適。律師又指,由於更生中心的刑期亦不相稱,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短時間的監禁。
D5代表律師採納D4代表律師的大部份陳詞,但懇請法庭考慮,如果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的話,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律師舉出黃國健、陳家樹等案支持論點,指出被告已有充足的職業訓練及家庭支援,不適合教導所的更生計劃。再者,判處教導所嚴重打亂D5的就學計劃,被告因判刑而連續兩個學期不能上學,但院校有良好的升學計劃,可讓被告銜接至大學,並有良好的就業機會。
控方認為,由於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服刑,因此判刑並非不合比例。法庭駁斥,這並非代表教導所的刑期不會不合比例的長。控方指出,判刑應顯示出更生元素,又遭法庭駁斥,指辯方已陳詞指勞教中心亦有足夠的更生元素。
D4代表律師補充陳詞,指並不認為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
法庭指需時考慮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頒下不服刑罰上訴申請許可的決定
‼️期間繼續還押教導所‼️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申請
D4: 梁 (19)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D5: 周 (20)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4、D5與同案D8-10於今年9月2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當時已表示會申請上訴。
辯方不服刑罰,向法庭申請上訴。
D4代表律師指,在如此控罪中,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是過長、不合比例的。在終審法院就Wong Ching-sheung案判決中,指出雖然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有助定罪人士更生,但法庭仍須考慮有關刑罰會否過長;如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就不應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律師又舉出另一案例,指出法庭要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刑罰長度,來決定判處有關刑罰是否合適。律師又指,由於更生中心的刑期亦不相稱,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短時間的監禁。
D5代表律師採納D4代表律師的大部份陳詞,但懇請法庭考慮,如果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的話,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律師舉出黃國健、陳家樹等案支持論點,指出被告已有充足的職業訓練及家庭支援,不適合教導所的更生計劃。再者,判處教導所嚴重打亂D5的就學計劃,被告因判刑而連續兩個學期不能上學,但院校有良好的升學計劃,可讓被告銜接至大學,並有良好的就業機會。
控方認為,由於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服刑,因此判刑並非不合比例。法庭駁斥,這並非代表教導所的刑期不會不合比例的長。控方指出,判刑應顯示出更生元素,又遭法庭駁斥,指辯方已陳詞指勞教中心亦有足夠的更生元素。
D4代表律師補充陳詞,指並不認為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
法庭指需時考慮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頒下不服刑罰上訴申請許可的決定
‼️期間繼續還押教導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