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杜浩成裁判官
林(27) - 遊蕩 #1110觀塘 警署外用手機拍攝出入車輛;背囊撿獲鐵筆、火酒、口罩等物
1457開庭 控方需時驗證被告電話,以及證物4與8。控方申請押後至3月17日。
控方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 禁足令(觀塘警署55米範圍)
- 被告亦須每星期報到3日
更改後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 3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於報稱地址
- 禁足令 (新增)
- 每星期報到3次 (新增)⚠️
林(27) - 遊蕩 #1110觀塘 警署外用手機拍攝出入車輛;背囊撿獲鐵筆、火酒、口罩等物
1457開庭 控方需時驗證被告電話,以及證物4與8。控方申請押後至3月17日。
控方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 禁足令(觀塘警署55米範圍)
- 被告亦須每星期報到3日
更改後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 3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於報稱地址
- 禁足令 (新增)
- 每星期報到3次 (新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7) #提堂(#1110觀塘 遊蕩:涉用手機拍攝出入警署車輛)
修訂控罪: 1640時於觀塘警署外單獨徘徊,令警長47532合理地擔心。
案情:當時47532駕駛無標記警車離開警署,見到被告企於警署閘口外,pw1 指被告手上持有手機,指因有公眾人士有計劃針對警員的行為令其擔心。1651時,被告被另外兩名警員截停,經搜查後於背囊發現 鐵筆、白色粉狀混凝土、氯化鈉粉末、打火機、口罩、手套。擷取CCTV後,警方指被告於 1541時已在現場流連,曾兩次拍攝離開警署的車輛。警戒下被告稱居於於北區,事發時正等待朋友於晚上6時APM見面,警戒下被告對其他事項維持緘默。
控方是日取得律政司意見,指控辯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遊蕩罪行。堂費1000元。
證物1-26 歸還被告,27-35 歸還警方
(直播員註:佢咁講我咁mark架咋)
👤林(27) #提堂(#1110觀塘 遊蕩:涉用手機拍攝出入警署車輛)
修訂控罪: 1640時於觀塘警署外單獨徘徊,令警長47532合理地擔心。
案情:當時47532駕駛無標記警車離開警署,見到被告企於警署閘口外,pw1 指被告手上持有手機,指因有公眾人士有計劃針對警員的行為令其擔心。1651時,被告被另外兩名警員截停,經搜查後於背囊發現 鐵筆、白色粉狀混凝土、氯化鈉粉末、打火機、口罩、手套。擷取CCTV後,警方指被告於 1541時已在現場流連,曾兩次拍攝離開警署的車輛。警戒下被告稱居於於北區,事發時正等待朋友於晚上6時APM見面,警戒下被告對其他事項維持緘默。
控方是日取得律政司意見,指控辯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遊蕩罪行。堂費1000元。
證物1-26 歸還被告,27-35 歸還警方
(直播員註:佢咁講我咁mark架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