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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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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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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新案件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白楊街交界附近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度150厘米長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康(22 英籍) #答辯 (#1020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去年10月20日於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150厘米長棒。

🚧押後至7月23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或者提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提堂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以與控方討論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答辯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答辯意向:不認罪

押後至2020年10月29-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英文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審訊 [1/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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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播放錄影片段問題,休庭半小時處理

1030開庭
傳召PW1 PC13714馮志豪(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2]
👤康(22) #1020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竹枝)。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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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13714馮志豪作供

📎背景
17:10時,從通訊機得知在太子道西與荔枝角道有大批黑衫黑褲、蒙面或配備豬嘴的示威者。他們進行堵路,投擲汽油彈。警車駛到在柏樹街交界時遇上路障,隊員落車時見距離30米外有5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警員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往白楊街方向跑走。見到一名男子(被告)身穿黑衫黑短褲……手持一支長竹 (證物)

警員上前追截被告,用廣東話講:「警察咪走」,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無理會指示繼續掙扎,另一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脾,警員13618制服被告,之後除下被告的豬嘴及眼罩,他鬆開手中的長竹 (被警員15264撿走作證物)

[1] 影片顯示警車逆線行駛
[2] 警員全程用廣東話警誡、指示外藉被告


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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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PC13618戴偉圖(音)已完成作供。

PW2盤問撮要:
辯方片段中看到被告和PW1糾纏的情況。PW1從被告後方用兩手包住他,PW2從被告前方接近。PW2聲稱看見被告揸住竹枝。PW2用警棍打被告的小腿,在大概五秒後將被告制服於地上。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將手上的竹枝鬆開。
在另一段辯方片段中,可看見PW2坐在被告身上,持續壓他的頭。被告伸手示意,PW2仍繼續此動作。PW2否認他使用過分武力,指自己並沒有向被告頭部施加壓力。
PW2的記事冊內沒有提到竹枝如何離開被告,亦沒有提到竹枝掉落地上。但之後落口供時,PW2用「並將長竹棄於地上」描述,但在辯方片段可看到該竹枝沒有完全掉落在地上。PW2說看完片段才記得這件事,期間沒有和PW1討論過。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使用了完全一樣的字眼。(「並將長竹棄於地上」)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當時現場充滿催淚煙,PW1攬住被告時亦攬住了竹枝,你從遠處看不清楚情況。其實該竹枝並不屬於被告。你直接將被告壓落地上,所以不清楚竹枝的情況,口供內亦沒有提到,只是說他揸住。

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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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PW3警員黃信偉(音)作供。

PW3當日負責用攝影機拍攝現場片段,呈堂為證物P3,只見到被告重新站起後拿著一支竹支。
PW3亦負責對被告作警誡,同日亦為被告錄取了一份口供,有被告的簽名。控方申請將這份口供呈堂為辯方證物。裁判官質疑,這一份是警方為被告做的口供,為什麼會是辯方證物? 控方稱口供內容只反映被告在遇上警員時的反應。裁判官採納為控方證物P11。

(直播員自用記錄:控方為Mr. Yip)

1512 PW3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裁定表證成立。

1516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撮要:
被告的工作是英語導師,根據合約內容,工作的地區經常轉換。他有兩處住所:祖父在港島的住所,和2019年起租用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住所。庭上展示租約作證物。事發的日子他在九龍區工作,所以亦在此住所居住中。
事發當日下午約四時,他外出到附近剪頭髮。離開理髮店時已看到示威的開端。回家後從家中的窗看到有人在築起路障,這時候在和英國的朋友group chat,拍了一段短片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看過示威的情況,所以帶了電話、耳筒、雷射筆落街開livestream給他們看。到了街上見到一段距離外有煙霧,有一對陌生情侶拿著兩大箱裝備派給途人,給了我豬嘴和護目鏡。因為開始感受到催淚煙的氣味和效果,我就戴上裝備。走到一個位置,有催淚煙罐在腳邊爆開,有人叫他不要拍攝,這時就後退走回較安全的位置。途中看見一些物品,會將它拿起並向朋友展示。走向案發地點,看到附近有急救員和記者坐下,所以認為這是一個安全的地方。之後聽到附近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行過去發現是一支竹支,於是又將它拿起向朋友展示。不足五秒後,身邊有大量催淚彈爆發,可能我的裝備戴得不好,亦受波及。之後就突然有人從後捉住我,把我壓在地上,感覺到頭部和手腳被擊打。
在警署受到警誡和錄口供時已經將上述的事情全部告訴警方。

盤問撮要:
控:你人工不是太高,為什麼要花錢在九龍租單位而不繼續住在港島的單位?
D:港島的單位離我工作地方遠,單位不大,亦有另外兩位小朋友居住。
控:控方片段中見到有人在案發地點投擲汽油彈,亦有50名以上的黑衣人,你不覺得危險?
D:因在場有很多媒體記者,黑衣人亦沒有激烈行動,大家已坐下,比起我之前離開的地點較為平靜。
控:你拿起竹枝展示給朋友,竹枝有什麼特別? 現場應該有其他物品比竹枝更值得展示。
D:對你們來說可能沒什麼特別。英國朋友沒有見過建築用的竹枝,我亦向他們解釋竹枝用來設置路障,他們可能感到有趣。
控:你在展示過後就沒有必要再拿著竹枝,你就算看不到警察在場,一定知道催淚彈是由警方發射,為何你要拿著竹枝逃走?
D:我沒有逃走,只是行開,無法加速,亦已在丢棄竹枝。我只是拿著竹枝走了兩步已被捉住。
控:在警誡下你只給了警方你在港島的地址,並沒有講你住在附近。
D:他們的翻譯似乎有遺漏,例如我說了我是導師他們亦沒有記下。
控:但你最後有簽名。
D:當時我沒有十分留意,但之後錄口供時有再說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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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亦已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只有一條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控告非法集結、暴動、縱火等等,法庭不需要考慮現場環境的行為,被告亦有解釋為什麼會在現場出現。控方完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去用竹枝去傷人。

PW1單憑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就確信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但說不出被告在被抓住到被制服在地上的過程中,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想使用竹枝。PW2想透過描述被告反抗去加強他的證供。但他的觀察距離很遠,到了被告身邊只是負責打人和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已經給予所有答案,甚至叫警察影他的電話 (按:證明他在livestreaming)。被告在庭上真誠作供,解釋亦合理。現場警車到達時沒有響鞍,可以說是一次突襲,被告很快被制服。所以該竹枝是他在放下前已被PW1一起抱住,而被告只是嘗試離開催淚煙的範圍,即使他身體有動作亦不等於他想傷人。

押後至11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0深水埗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

🥳速報: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