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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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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鈕(19)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
辯方是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

在2020年2月29日晚上,當天為831事件半週年,因此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而當天旺角和太子多處都出現混亂及騷亂。

偵緝警員34731在當天身處警車到處巡邏,他當時有身穿有「警察」字眼的反光背心及有「警察」字眼的頭盔。

在2020年2月29日22:48時,當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坐警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時,看見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正在堵路,於是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下車追捕那些示威者。那時示威者開始由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的方向逃去,而警員34731和他隊員見狀跟隨示威者的方向追捕。

在警員34731追捕期間,有人指他掉失了一些裝備,因此他遂停下檢查。但由於其他警員繼續追捕示威者,他被落單。

期後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被10多名示威者圍攏和襲擊,有人向他投擲雜物和拳打腳踢,也搶去他的頭盔。警員34731在感到生命受威脅下,擎槍自衛並嘗試退回山東街,但不成功。

在22:49時,警員3473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山東街,並再次擎槍自衛。期間圍攏着他的示威者在記者和旁觀者身後挑釁,辱罵和威脅會打死他,也形容他是「黑警」及「黑狗」。

後來警員34731再趁機突圍且逃向豉油街返回彌敦道,那時那些示威者仍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和雜物,例如雨傘等。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當時被告身處人群中,參與暴動並連同其他6名不知名人士向警員34731投擲物件。而其他關鍵事件亦包括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被示威者包圍及襲擊。

在這段時間中,被告人曾3次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及長傘,即使警員34731擎槍自衛,被告人與其他人,即包括一些穿深色衣服,拿着武器的示威者仍緊追着他。在後來當警員34731逃至雅蘭中心附近時,被告人曾兩度拾起竹枝並嘗試擲向警員,但在第二次拾起竹枝時,那時他距離警員34731約4-5米,可是未成功擲出已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被告人期後在警誡下承認他在當天約19:30時獨自到旺角。他知道警員34731本身是警察。在案發當時,他聽到人群說要追逐警員34731及要向他投擲物件後順勢加入,一同向警員34731 投擲水樽及竹枝等,惟他沒有印象該竹枝有沒有擲中警員34731。他指出那些水樽是在便利店購買,而那支涉案的1.7米竹枝是在地上執到。而他當時是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黑色鞋。

而警員34731事後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頭部、雙臂及雙腿有擦傷和腫脹,左腳踝出現骨折。因此在事後獲批23天的病假。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進行判刑,法庭會為需繼續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若控辯雙方希望呈上案例予法庭參考需於2021年5月17日前呈上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 (19)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背景:
於2020年2月29日,為831 事件半週年,當晩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多處出現混亂。

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83

辯方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
此前,辯方已以書面形式遞交了求情理由。

📌 求情理由
開庭時,辯方表示有進一步的求情信。內容大致表達了被告對於未來有遠景,希望盡快可以回歸學習,回饋社會。

辯方表示於2021年5月18日前,控方提交了3 個相類似的案例。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被還押了一段長的時間,而此類型的案件之判刑一般均判處監禁式的刑罰,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的身體背景而盡量輕判。

辯方對於背景報告沒有進一步的補充,報告良好正面,與求情大綱大致相同。被告於案發時19 歲,現年21 歲。由於其身體狀況,學習上一直出現很多困難。被告對於運動方面有濃厚興趣,一直努力參與不同的運動項目,尤以跑步十分卓越,除參加比賽外,更曾作為助教參與訓練。在運動方面的努力,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對他來說絕非容易。

被告坦白承認錯誤,明白當時作出了非常錯誤的判斷,其重犯的機會極微。考慮到被告過去的背景,希望法庭盡快讓此年輕人回歸社會。

📌 判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讀出 詳細案情 ,指出呈堂片段中有多段片段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及被告,反映了被告追著警員34731 不少於200 米。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表示廣東話為其母語,承認自己是片段所拍攝到的人及曾向警員34731 投擲物件。

被告現年21 歲,承認了暴動罪,沒有刑事紀錄,身體狀況不佳。當時犯案原意是由於警方武力驅散,感到十分氣憤,加上受到群眾的氣氛影響,一心只想令對方離開,在此前沒有任何預先計劃。還押期間,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已向受傷的警員致歉。

在家人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耿直善良,一直十分關心社會和身邊的事,希望將來能夠投身運動界。

#姚勳智法官 道出暴動罪的法律元素。就本案而言,#姚勳智法官 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當時情況混亂,多名參與暴動的人士包圍了一名警員,並作出了攻擊,而被告曾三次向該警員投擲了物件,故就案情而言,應判處五年以上的監禁。

📌 判處刑期
考慮到被告受病情影響而判斷力減低,量刑起點為 4 年 3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扣減1/3。

‼️‼️判處 2 年 10 個月即時監禁‼️‼️

(按:鈕手足精神不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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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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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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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