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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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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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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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4樓1庭 #1031旺角 #1031深水埗 #1111青衣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0年2月4日

警方發現十個閉路電視,九個現場,一個車cam,共約500分鐘,有片段影到被告,走入後巷及放下背包。化驗結果顯示,5支懷疑汽油彈內液體,確認為汽油。但仲有其他化驗進行中。
#西九4樓1庭 #1111青衣



控方細聲到完全聽唔到
#西九4樓1庭 #1111青衣



辯方不申請保釋,因高院已拒絕

押後至2020年1月19日下午2點半
#西九4樓1庭 #1111青衣



辯方不申請保釋,因高院已拒絕

更正:押後至2020年1月29日下午2點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青衣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11月11日於青衣貨櫃碼頭路管有開山刀連套、摺刀及伸縮金屬棍連套。另指管有鐳射筆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索取專家意見,案件押後至5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