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2. 串謀侮辱國旗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與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7條)
3. 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63(1)及第159A條)
4.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
被指在9月1日於東涌燒國旗,損壞旗桿金屬蓋、旗桿繩、閉路電視鏡頭,以及以火燒橫額、雜物及水馬。
案件押後於2020年2月12日作移交區域法院程序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2. 串謀侮辱國旗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與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7條)
3. 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63(1)及第159A條)
4.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
被指在9月1日於東涌燒國旗,損壞旗桿金屬蓋、旗桿繩、閉路電視鏡頭,以及以火燒橫額、雜物及水馬。
案件押後於2020年2月12日作移交區域法院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2. 串謀侮辱國旗
3. 串謀縱火
4. 縱火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1日「機場交通壓力測試」,在東涌泳池焚燒國旗,並燒毁附近的橫額及屬於建築公司的水馬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5月12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2. 串謀侮辱國旗
3. 串謀縱火
4. 縱火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1日「機場交通壓力測試」,在東涌泳池焚燒國旗,並燒毁附近的橫額及屬於建築公司的水馬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5月12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1東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1東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22) #提訊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被告已遞法律援助署表格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控方不反對
被告因某些原因,昨日沒有依時到警署報到,但控方不反對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22) #提訊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被告已遞法律援助署表格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控方不反對
被告因某些原因,昨日沒有依時到警署報到,但控方不反對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
🔸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
🔸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
🔸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
🔸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
🌟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
🔸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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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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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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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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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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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共有29名證人(只傳召其中13位),PW1-12為街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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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5 梁先生 - 游泳池保安
無須主問及盤問,口供以 65B呈遞,列作證物P57,內容撮要:
PW5就本案第一及第二控罪向警方提供資料。游泳池由保安負責升旗工作,即07:30時,到office取出並檢查國旗及區旗,07:50 到入口處旗桿位置於中間旗杆掛起國旗,然後於左面旗杆掛起區旗,而右面旗杆則無需掛上旗幟。
旗杆上約1.5米高位置有蓋,需用特製鎖匙開啟,打開後能見到旗杆繩,上升旗幟後須把繩子卡好,以免旗幟掉落。以上掛旗工作需於08:00前完成。
案發日PW5檢查後沒發現旗幟有損毁,確認旗杆蓋完好無缺,繼續執行保安職責,工作期間會望向旗幟。直至17:15 被通知國旗已被扯低及被扯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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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程先生 - 外判工程師(機電維修員)
📌書面口供(P58)內容撮要:
PW7接獲CCTV 沒有畫面求助個案,到場檢查後發現CCTV35 鏡頭罩被噴上白油,以致沒有畫面,由於判斷一般清潔可能會刮花透明的鏡頭罩,故PW7建議替換後備鏡頭罩。更換後CCTV35原本的鏡頭罩原封不動交還東涌游泳池負責人處理。
📌主問重點:
主控讓PW7確認P41鏡頭罩,PW7指P41原應是透明,但被人噴上油漆。CCTV35 機能上仍可運作,只是罩面被白色物料遮擋,若強行刷走可能會刮花罩面,故提議直接更換。
📌盤問重點:
PW7解釋判斷白色物料為油漆的基礎為用肉眼觀察,但承認相關判斷非自己專業範圍,對該物料必定是油漆有保留。PW7 更換鏡頭罩為案發翌日上午,更換時罩外物料己乾。
📌覆問重點:
PW7確認無論該白色物料是否為油漆,都對自己的維修工作沒有影響。
📌法官跟進問題:
PW7憑以往工作經驗,除油漆外,想不到該白色物料的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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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 陳先生 - 地盤主管
📌書面口供(P59)內容撮要:
PW9 為東匯城建築地盤主管,跟據路政署指引,需用水馬圍封地盤範圍,而該地盤的水馬樣式為紅色及白色且注滿水。
地盤於星期一至六運作,星期日休息,PW9與同袍下班時一切正常(2019年8月31日),9月2日再上班時,發現地上有雜物,包括40隻水馬,其中4隻被毁,即1隻被火燒毁,3隻被拮穿,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損毁。其後PW9召車把受損水馬掉往堆填區,而其他完好水馬則搬回地盤範圍。
無人知道事件經過及成因。
每隻水馬價值為$220。
📌主問重點:
PW9確認P20A為9月2日拍攝受損水馬的照片,口供所提及的地盤位於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水馬佈滿該路段街口。星期六下班時一切正常,水馬圍住天橋擺放,鄰近街道應該只有PW9 公司的水馬。
📌盤問重點:
回應是否單憑位置識別自己公司的水馬時,PW9 確認識別基礎為其型號屬路政署規定,同意可能有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型號/ 不同型號水馬,但澄清水馬不會隨意擺放在街道上,需向路政署作申請。
PW9不能排除有人推其他水馬到PW9地盤範圍外的可能性。
📌覆問重點:
PW9確認4隻受損水馬型號與自己公司水馬型號一模一樣。
📌法官跟進問題:
PW9不清楚公司水馬的實際數量,但水馬本來是紅白色梅花間竹地緊扣在一起,上班時發現一片混亂。PW9指部分水馬刻有自己公司名稱,不會屬於其他承建商。
除自己公司外,在該路段沒有其他承辦商,辯方律師提出的可能性,即有人從其他地方推水馬過來,只可能是較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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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 胡先生- 高級消防隊長
📌書面口供(P60)內容撮要:
PW10 案發日接報到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處理一宗火警,18:19 有人報稱有雜物燃燒,PW10於順東路處理另一宗火警後立即前往現場。18:20到達上址後,見到路面有雜物,其中有水馬正在燃燒,有約20名記者在拍攝,並有少量行人圍觀。PW10 花約5分鐘撲熄火焰後,見到燃燒物為3隻水馬及雜物。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PW10 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通知警方,正常情況下消防會在現場等待警方接手,但因當日有大型示威活動,故PW10 直接離開現場,事後有報告事件,但沒有拍攝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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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街外證人作供完畢,明日起處理警方證人,明早0930辯方會向警員進行認人程序(據悉相關程序將不公開處理。)
(推斷認人程序與較早前手足投訴被警方「屈打成招」,而手足不能交出警員編號有關,但庭上無解釋認人程序的相關詳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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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共有29名證人(只傳召其中13位),PW1-12為街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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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5 梁先生 - 游泳池保安
無須主問及盤問,口供以 65B呈遞,列作證物P57,內容撮要:
PW5就本案第一及第二控罪向警方提供資料。游泳池由保安負責升旗工作,即07:30時,到office取出並檢查國旗及區旗,07:50 到入口處旗桿位置於中間旗杆掛起國旗,然後於左面旗杆掛起區旗,而右面旗杆則無需掛上旗幟。
旗杆上約1.5米高位置有蓋,需用特製鎖匙開啟,打開後能見到旗杆繩,上升旗幟後須把繩子卡好,以免旗幟掉落。以上掛旗工作需於08:00前完成。
案發日PW5檢查後沒發現旗幟有損毁,確認旗杆蓋完好無缺,繼續執行保安職責,工作期間會望向旗幟。直至17:15 被通知國旗已被扯低及被扯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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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程先生 - 外判工程師(機電維修員)
📌書面口供(P58)內容撮要:
PW7接獲CCTV 沒有畫面求助個案,到場檢查後發現CCTV35 鏡頭罩被噴上白油,以致沒有畫面,由於判斷一般清潔可能會刮花透明的鏡頭罩,故PW7建議替換後備鏡頭罩。更換後CCTV35原本的鏡頭罩原封不動交還東涌游泳池負責人處理。
📌主問重點:
主控讓PW7確認P41鏡頭罩,PW7指P41原應是透明,但被人噴上油漆。CCTV35 機能上仍可運作,只是罩面被白色物料遮擋,若強行刷走可能會刮花罩面,故提議直接更換。
📌盤問重點:
PW7解釋判斷白色物料為油漆的基礎為用肉眼觀察,但承認相關判斷非自己專業範圍,對該物料必定是油漆有保留。PW7 更換鏡頭罩為案發翌日上午,更換時罩外物料己乾。
📌覆問重點:
PW7確認無論該白色物料是否為油漆,都對自己的維修工作沒有影響。
📌法官跟進問題:
PW7憑以往工作經驗,除油漆外,想不到該白色物料的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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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 陳先生 - 地盤主管
📌書面口供(P59)內容撮要:
PW9 為東匯城建築地盤主管,跟據路政署指引,需用水馬圍封地盤範圍,而該地盤的水馬樣式為紅色及白色且注滿水。
地盤於星期一至六運作,星期日休息,PW9與同袍下班時一切正常(2019年8月31日),9月2日再上班時,發現地上有雜物,包括40隻水馬,其中4隻被毁,即1隻被火燒毁,3隻被拮穿,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損毁。其後PW9召車把受損水馬掉往堆填區,而其他完好水馬則搬回地盤範圍。
無人知道事件經過及成因。
每隻水馬價值為$220。
📌主問重點:
PW9確認P20A為9月2日拍攝受損水馬的照片,口供所提及的地盤位於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水馬佈滿該路段街口。星期六下班時一切正常,水馬圍住天橋擺放,鄰近街道應該只有PW9 公司的水馬。
📌盤問重點:
回應是否單憑位置識別自己公司的水馬時,PW9 確認識別基礎為其型號屬路政署規定,同意可能有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型號/ 不同型號水馬,但澄清水馬不會隨意擺放在街道上,需向路政署作申請。
PW9不能排除有人推其他水馬到PW9地盤範圍外的可能性。
📌覆問重點:
PW9確認4隻受損水馬型號與自己公司水馬型號一模一樣。
📌法官跟進問題:
PW9不清楚公司水馬的實際數量,但水馬本來是紅白色梅花間竹地緊扣在一起,上班時發現一片混亂。PW9指部分水馬刻有自己公司名稱,不會屬於其他承建商。
除自己公司外,在該路段沒有其他承辦商,辯方律師提出的可能性,即有人從其他地方推水馬過來,只可能是較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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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 胡先生- 高級消防隊長
📌書面口供(P60)內容撮要:
PW10 案發日接報到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處理一宗火警,18:19 有人報稱有雜物燃燒,PW10於順東路處理另一宗火警後立即前往現場。18:20到達上址後,見到路面有雜物,其中有水馬正在燃燒,有約20名記者在拍攝,並有少量行人圍觀。PW10 花約5分鐘撲熄火焰後,見到燃燒物為3隻水馬及雜物。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PW10 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通知警方,正常情況下消防會在現場等待警方接手,但因當日有大型示威活動,故PW10 直接離開現場,事後有報告事件,但沒有拍攝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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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街外證人作供完畢,明日起處理警方證人,明早0930辯方會向警員進行認人程序(據悉相關程序將不公開處理。)
(推斷認人程序與較早前手足投訴被警方「屈打成招」,而手足不能交出警員編號有關,但庭上無解釋認人程序的相關詳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
⚠️認人程序中,被告能認出警員A: 9158、偵緝警員B: 8150及偵緝警長C: 1247,一警員則未能成功認出。⚠️
😡投訴事項😡
警員A/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A向被告腹部打一拳,A/C取去被告手機並將其朝向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A/C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剛被打一拳,感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警員B拿出一疊照片,指相中人為被告:「呢個係你㗎啦,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A/C 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A/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A/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一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警員B及C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B的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小隊
主問中,未完。
📌是日主問重點
9月5日晚,PW13以便裝當值,20:20與同僚於上水馬適路埋伏被告。等待至凌晨00:56,PW13見到一名男子行經上址,遂尾隨該男子入村口,直至男子停在石屋前,PW13上前將他截停。
🌟PW13在庭上成功認出該男子為被告
PW13核對被告身份證及簡述控罪後,以串謀損毀財產及串謀侮辱國旗兩罪拘捕被告。PW13遂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被告住於石屋內的一間獨立房,PW13帶被告入屋後於01:02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25),而警員6984負責在住所內搜屋。被告閱讀通知書後,01:10時在上簽署。PW13在警員記事簿(PP26)上紀錄被告的警誡口供,被告抄寫聲明並簽署確認。
處理屋內證物後,PW13帶被告回上水警署,其後02:25時向他發出警誡口供副本及簽收確認書(PP27),被告及PW13均有簽署確認。同日(即9月6日)凌晨,警方向被告進行兩個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3:54至04:45,因被告要去洗手間,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止,由警員6984把錄影光碟(PP28)保存,副本交給被告,而被告亦有簽收據(PP29)。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4:54至05:28,延續第一次錄影會面內容。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錄影光碟(PP30)由警方保存於貴重財物袋,同樣地,光碟副本有交予被告,被告亦有簽收條(PP31)。
PW13指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有辨認一系列證物,以下呈堂的證物為當日被告所穿/ 曾經使用:
P43 - 黑色尼龍袋
P44 - 士巴拿
P45 - 黑色臉巾
P46 - 黑色背心
P47 - 黑色手袖
P48 - 深色牛仔褲
P49 - 耳環
P50 - 八達通
P51 - 手機
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交被告予值日官,直至9月6日15:30,再向值日官要求向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呈堂),該次會面於16:12完成,PW13 於18:13再次交還被告予值日官。
直至9月6日約21:00,證物警員6984收到由PW1 拍攝的4段與案相關影片,PW13 在同日21:09 再向值日官提取被告,21:15 PW13 向被告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33),由PW13讀出內容,被告及PW13雙方簽名作實,整個過程於21:30結束。
第四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21:36至23:32,主要內容圍繞控罪三及四,詳述縱火經過及原因(主要為一時衝動,其他人講完唔做就自己做,覺得熱血及英雄主義)。
✨第四次錄影會面未播完,明日繼續~
所有簽署過程或錄影會面前後PW13否認曾對被告暴力威嚇或利誘。
(主問未完,請參考明日審訊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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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邊主問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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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
⚠️認人程序中,被告能認出警員A: 9158、偵緝警員B: 8150及偵緝警長C: 1247,一警員則未能成功認出。⚠️
😡投訴事項😡
警員A/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A向被告腹部打一拳,A/C取去被告手機並將其朝向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A/C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剛被打一拳,感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警員B拿出一疊照片,指相中人為被告:「呢個係你㗎啦,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A/C 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A/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A/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一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警員B及C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B的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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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小隊
主問中,未完。
📌是日主問重點
9月5日晚,PW13以便裝當值,20:20與同僚於上水馬適路埋伏被告。等待至凌晨00:56,PW13見到一名男子行經上址,遂尾隨該男子入村口,直至男子停在石屋前,PW13上前將他截停。
🌟PW13在庭上成功認出該男子為被告
PW13核對被告身份證及簡述控罪後,以串謀損毀財產及串謀侮辱國旗兩罪拘捕被告。PW13遂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被告住於石屋內的一間獨立房,PW13帶被告入屋後於01:02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25),而警員6984負責在住所內搜屋。被告閱讀通知書後,01:10時在上簽署。PW13在警員記事簿(PP26)上紀錄被告的警誡口供,被告抄寫聲明並簽署確認。
處理屋內證物後,PW13帶被告回上水警署,其後02:25時向他發出警誡口供副本及簽收確認書(PP27),被告及PW13均有簽署確認。同日(即9月6日)凌晨,警方向被告進行兩個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3:54至04:45,因被告要去洗手間,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止,由警員6984把錄影光碟(PP28)保存,副本交給被告,而被告亦有簽收據(PP29)。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4:54至05:28,延續第一次錄影會面內容。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錄影光碟(PP30)由警方保存於貴重財物袋,同樣地,光碟副本有交予被告,被告亦有簽收條(PP31)。
PW13指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有辨認一系列證物,以下呈堂的證物為當日被告所穿/ 曾經使用:
P43 - 黑色尼龍袋
P44 - 士巴拿
P45 - 黑色臉巾
P46 - 黑色背心
P47 - 黑色手袖
P48 - 深色牛仔褲
P49 - 耳環
P50 - 八達通
P51 - 手機
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交被告予值日官,直至9月6日15:30,再向值日官要求向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呈堂),該次會面於16:12完成,PW13 於18:13再次交還被告予值日官。
直至9月6日約21:00,證物警員6984收到由PW1 拍攝的4段與案相關影片,PW13 在同日21:09 再向值日官提取被告,21:15 PW13 向被告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33),由PW13讀出內容,被告及PW13雙方簽名作實,整個過程於21:30結束。
第四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21:36至23:32,主要內容圍繞控罪三及四,詳述縱火經過及原因(主要為一時衝動,其他人講完唔做就自己做,覺得熱血及英雄主義)。
✨第四次錄影會面未播完,明日繼續~
所有簽署過程或錄影會面前後PW13否認曾對被告暴力威嚇或利誘。
(主問未完,請參考明日審訊文字直播)
———————————————
庭上邊主問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控方依賴的3段錄影會面片段(為第1,2,4次錄影會面,第3,5次錄影會面不呈堂)已全部播放完畢。
錄影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對事發經過及細節對答如流,內容與控方案情一致。(不在此重覆敍述)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主問重點(續):
第四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把燒錄好的光碟放入證物袋。在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手機通訊內容,PW13指手機密碼是由被告自己提供,警方在解鎖前已獲被告同意,相關程序由偵緝警員6984負責,當時PW13亦在場。
PW13確認庭上所有播放的錄影片段與拍攝當日一致,而P24亦是自己親手所畫之案發現場草圖。
📌盤問重點:
PW13於被告屋外埋伏一段時間才見到被告,雖當時然身上有已申請的搜查令,但PW13沒有展示搜查令入屋,仍沒有向被告表示自己有搜查令(原因不明)。被告屋外沒有門牌號碼,令PW13無法與搜查令上的門牌號碼作對比。
當時PW13與警長1247及警員9158一起。(即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C及警員A)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辯方案情(可參考辯方投訴事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4,PW13對投訴全數不同意)
🌟以下為PW13版本
辯方稱警方在被告屋前跑過,被告從屋內行出,第一個遇到的警員是1247,PW13不同意,指首個截停被告的警員並非1247,而1247並沒有叫被告蹲下。PW13在屋外有警誡被告並為被告上手扣,因為當PW13截停被告時有理由相信被告會逃跑,由於門外有條小路,而當時天色昏暗,若被告逃跑,警方便很難追捕他。PW13不同意被告上手扣後,警員9158打被告腹部一拳,警員9158或警長1247亦沒有問被告拎手機,更沒有把手機朝向被告臉容意圖解鎖或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被告亦沒有因此而提供手機密碼。印象中手機由警員6984開始搜屋後檢取,檢取原因要問番6984,被告之後有合作交出手機密碼。
PW13不同意自己曾拿出一疊照片向被告表示相片中的便是被告本人,PW13指自已當時是拿出印有相片的文件向被告講解案情,然後宣佈拘捕。由於當晚環境昏暗,要用電筒照射來看到文件,並不合適讓被告閱讀照片。所謂講解案情,並不包括觀塘暴動,因為有關觀塘暴動案的資料是於第五次錄影會面前才收到,當時手上並沒有相關資料,故不同意自己有講「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根據第五次錄影會面記錄(不呈堂),PW13有提及牛頭角/ 九龍灣的暴動事件,因該案件發生於九龍灣警署對出,根本從未提及「觀塘」。
入屋後,被告沒有作出口頭招認,被告在文件上簽署及抄寫結尾聲明並不是因為被警員9158打肚或受其他警員威嚇,因為相關投訴沒有發生。警員9158有入屋內看守被告,但沒有問被告房間是否有cam,更沒有說過「如果搵到一個cam就打你一拳」。警員9158亦沒有在被告床底找出伸縮警棍,有關伸縮警棍的投訴沒有發生。
PW13不清楚另一間屋內是否有其他家人,因有關該屋並非由PW13搜查,而事後搜查該屋的同僚告知「沒有特別」,PW13亦不知道被告家中有甚麼成員。
到達警署後,PW13與警長1247並沒有花約半小時為被告3次模擬錄影會面內容,亦沒有主張被告需按照提供版本回應問題,惟PW13同意警長1247均有參與首4次的錄影會面。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長1247並沒有掌摑被告。
PW13不認為被告在簽署所有文件時「冇乜點睇」,亦不覺得被告在抄寫聲明時只是「快快趣抄,冇乜點望內容」。
🌟錄影會面引導性
第一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認唔認得燒國旗嘅人係咪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頭先講到話將支旗放落垃圾桶嘅人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第二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諗下呢群人圍住係旗杆,有人撬旗杆蓋,鬆咗條繩拎咗支旗落嚟,你覺唔覺得佢係準備燒旗?」
PW13當時沒有發覺這些是引導性問題,若有察覺便會糾正警長1247。
✨法官打斷辯方逐條問題讀出,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回應需建立基礎指PW13容許引導性問題出現。
法官總結辯方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問題是否具引導性,此部分應由法庭裁決;第二:證人有沒有發覺問題具引導性,此部分證人已回答。辯方已在此部分盤問了約30分鐘,法官促請辯方善用法庭時間。
辯方主張可能PW13礙於職級較警長1247低而不敢介入警長發問,法官指:「陳詞先講啦。」辯方遂以概括性問題總結問PW13是否有於錄影會面的任何階段發覺有引導性問題?PW13回應當時沒有發現,若有察覺會作出更正。
———————————————
PW14 警長1247 吳偉樂作供完畢。(證供整理中,後補)
1430續審,下午證供將主要與證物相關。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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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3段錄影會面片段(為第1,2,4次錄影會面,第3,5次錄影會面不呈堂)已全部播放完畢。
錄影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對事發經過及細節對答如流,內容與控方案情一致。(不在此重覆敍述)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主問重點(續):
第四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把燒錄好的光碟放入證物袋。在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手機通訊內容,PW13指手機密碼是由被告自己提供,警方在解鎖前已獲被告同意,相關程序由偵緝警員6984負責,當時PW13亦在場。
PW13確認庭上所有播放的錄影片段與拍攝當日一致,而P24亦是自己親手所畫之案發現場草圖。
📌盤問重點:
PW13於被告屋外埋伏一段時間才見到被告,雖當時然身上有已申請的搜查令,但PW13沒有展示搜查令入屋,仍沒有向被告表示自己有搜查令(原因不明)。被告屋外沒有門牌號碼,令PW13無法與搜查令上的門牌號碼作對比。
當時PW13與警長1247及警員9158一起。(即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C及警員A)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辯方案情(可參考辯方投訴事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4,PW13對投訴全數不同意)
🌟以下為PW13版本
辯方稱警方在被告屋前跑過,被告從屋內行出,第一個遇到的警員是1247,PW13不同意,指首個截停被告的警員並非1247,而1247並沒有叫被告蹲下。PW13在屋外有警誡被告並為被告上手扣,因為當PW13截停被告時有理由相信被告會逃跑,由於門外有條小路,而當時天色昏暗,若被告逃跑,警方便很難追捕他。PW13不同意被告上手扣後,警員9158打被告腹部一拳,警員9158或警長1247亦沒有問被告拎手機,更沒有把手機朝向被告臉容意圖解鎖或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被告亦沒有因此而提供手機密碼。印象中手機由警員6984開始搜屋後檢取,檢取原因要問番6984,被告之後有合作交出手機密碼。
PW13不同意自己曾拿出一疊照片向被告表示相片中的便是被告本人,PW13指自已當時是拿出印有相片的文件向被告講解案情,然後宣佈拘捕。由於當晚環境昏暗,要用電筒照射來看到文件,並不合適讓被告閱讀照片。所謂講解案情,並不包括觀塘暴動,因為有關觀塘暴動案的資料是於第五次錄影會面前才收到,當時手上並沒有相關資料,故不同意自己有講「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根據第五次錄影會面記錄(不呈堂),PW13有提及牛頭角/ 九龍灣的暴動事件,因該案件發生於九龍灣警署對出,根本從未提及「觀塘」。
入屋後,被告沒有作出口頭招認,被告在文件上簽署及抄寫結尾聲明並不是因為被警員9158打肚或受其他警員威嚇,因為相關投訴沒有發生。警員9158有入屋內看守被告,但沒有問被告房間是否有cam,更沒有說過「如果搵到一個cam就打你一拳」。警員9158亦沒有在被告床底找出伸縮警棍,有關伸縮警棍的投訴沒有發生。
PW13不清楚另一間屋內是否有其他家人,因有關該屋並非由PW13搜查,而事後搜查該屋的同僚告知「沒有特別」,PW13亦不知道被告家中有甚麼成員。
到達警署後,PW13與警長1247並沒有花約半小時為被告3次模擬錄影會面內容,亦沒有主張被告需按照提供版本回應問題,惟PW13同意警長1247均有參與首4次的錄影會面。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長1247並沒有掌摑被告。
PW13不認為被告在簽署所有文件時「冇乜點睇」,亦不覺得被告在抄寫聲明時只是「快快趣抄,冇乜點望內容」。
🌟錄影會面引導性
第一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認唔認得燒國旗嘅人係咪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頭先講到話將支旗放落垃圾桶嘅人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第二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諗下呢群人圍住係旗杆,有人撬旗杆蓋,鬆咗條繩拎咗支旗落嚟,你覺唔覺得佢係準備燒旗?」
PW13當時沒有發覺這些是引導性問題,若有察覺便會糾正警長1247。
✨法官打斷辯方逐條問題讀出,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回應需建立基礎指PW13容許引導性問題出現。
法官總結辯方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問題是否具引導性,此部分應由法庭裁決;第二:證人有沒有發覺問題具引導性,此部分證人已回答。辯方已在此部分盤問了約30分鐘,法官促請辯方善用法庭時間。
辯方主張可能PW13礙於職級較警長1247低而不敢介入警長發問,法官指:「陳詞先講啦。」辯方遂以概括性問題總結問PW13是否有於錄影會面的任何階段發覺有引導性問題?PW13回應當時沒有發現,若有察覺會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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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 警長1247 吳偉樂作供完畢。(證供整理中,後補)
1430續審,下午證供將主要與證物相關。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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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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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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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被告就特別事項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完畢,期間哽咽及少少激動,主要指自己不想拖累家人,故配合警方,詳細內容後補。
📌關於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人,法官指沒有預計證人會於特別事項作供,認為證供只關於一般事項,但辯方今早改變說法,以進取做法用同一醫生報告解釋被告或因身體狀況而非自願下作出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口頭會面等)。
法官認為若辯方要求法庭就特別事項亦需考慮醫生證供,醫療報告應更完善,清楚列明醫生掌握的事實基礎,例如醫生是否曾經觀看錄影會面片段等,有助醫生更準確判斷被告精神狀態。
但法官亦強調是否傳召醫生作供或是否對醫生報告作補充乃由辯方決定,提醒辯方應盡責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同時,法庭指責辯方對案件準備功夫不足,使案件不暢順,本應今日可完成的特別事項裁決似乎要延遲,強調法庭已非常體諒辯方處境及遷就辯方證人日程。
若辯方希望以目前的醫生報告作陳詞,法庭擔憂未必足夠。
11:15提早早休,讓辯方利用時間聯絡醫生證人以決定進一步安排。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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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特別事項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完畢,期間哽咽及少少激動,主要指自己不想拖累家人,故配合警方,詳細內容後補。
📌關於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人,法官指沒有預計證人會於特別事項作供,認為證供只關於一般事項,但辯方今早改變說法,以進取做法用同一醫生報告解釋被告或因身體狀況而非自願下作出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口頭會面等)。
法官認為若辯方要求法庭就特別事項亦需考慮醫生證供,醫療報告應更完善,清楚列明醫生掌握的事實基礎,例如醫生是否曾經觀看錄影會面片段等,有助醫生更準確判斷被告精神狀態。
但法官亦強調是否傳召醫生作供或是否對醫生報告作補充乃由辯方決定,提醒辯方應盡責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同時,法庭指責辯方對案件準備功夫不足,使案件不暢順,本應今日可完成的特別事項裁決似乎要延遲,強調法庭已非常體諒辯方處境及遷就辯方證人日程。
若辯方希望以目前的醫生報告作陳詞,法庭擔憂未必足夠。
11:15提早早休,讓辯方利用時間聯絡醫生證人以決定進一步安排。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11:50再開庭
辯方指醫生證人可於5月3號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新的醫生報告,主要補充內容針對錄影會面片段。
法庭指押後案件為給予時間讓證人完善醫生報告,控方考慮新報告後需在5月6日12:00前回覆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收到控方回應後則應於5月7日12:00前回覆法庭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無論證人需不需要出庭,法庭預計5月10日可完結證供,並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及裁決。假若法庭裁定不應接納任何錄影會面或口頭招認等口供,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但仍不完全代表被告可脫罪。
就一般事項,被告仍傾向不作供。故法庭暫定5月12日0930作最終陳詞的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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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再開庭
辯方指醫生證人可於5月3號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新的醫生報告,主要補充內容針對錄影會面片段。
法庭指押後案件為給予時間讓證人完善醫生報告,控方考慮新報告後需在5月6日12:00前回覆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收到控方回應後則應於5月7日12:00前回覆法庭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無論證人需不需要出庭,法庭預計5月10日可完結證供,並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及裁決。假若法庭裁定不應接納任何錄影會面或口頭招認等口供,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但仍不完全代表被告可脫罪。
就一般事項,被告仍傾向不作供。故法庭暫定5月12日0930作最終陳詞的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