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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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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D1:曾(18)
D2:許(22)
D3:麥(17)
D4:李(19)

- - - - -

📌繼續傳召PW13 警署警長 49023 謝紀強作供

- 偵緝警署警長 反黑組
- 因收到觀塘警區行動控制室指示去協助處理事件,截查可疑人士,連同4位同事到場
- 到場軍裝同事已控制3男1女
- 鄭總督察並沒有講係需要特别咩協助,自己決定去協助看守可疑人士,拘捕後帶上警車返回警署
- 事後指派警員14464做證物警員及調查,記不清確實時間
- 表示冇俾指令去攞電話密碼,事後完全不知情,亦冇人匯報佢
- 認同手提電話為重要證物,但表示冇查問任何關於手提電話的事
- 之前上午話唔知有同被捕人士上手扣,但下午睇完影片就改話知道有上手扣,但唔同意係自己落命叫軍裝警員上手扣,亦唔同意要更正之前上午嘅答法
- 同意警員收好物品後,準備上警車時有警員打開番哂袋再攞手提電話出黎
- 唔同意自己有示意警員帶黑衣人士去CCTV影唔到的角落
- 唔同意自己有去過訓示室並喝罵藍衣人士,稱其曱甴並用硬物打佢2次

辯方律師指出被吿多次被軍裝警員51552及其他人暴力對待及言語威嚇,被吿人非自願作出錄影會面及非自願簽署同意書交出自己的電話密碼,並且受PW13指示而作供,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於到達警署前已得知電話密碼,證人不同意


📌重召CO4 警員8094作供
- 流水簿(OB)有紀錄下班時間為1230分為下班時間,警員表示下班時間不代表離開警署時間


📌重召PW8 督察 聶美蘭 作供

- 流水簿(OB)並不完全全面真實反映上下班的時間,大部分反映,有個别原因而不反映,如下班之後做私人工作或公事但不想計工時,離開警署時間會比下班時間遲

辯方律師表示警察通例53章5-7段有要求警員要記低上下班及加班工作時間

1735 休庭至明早(2月10日)0930時間再訊,將會重召CO1-3及警員1446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Day 12: PW7作供,PW8督察聶美蘭作供
📌Day 13: ??
📌Day 14: PW10警員21162湯家偉(音)作供,PW11領犬員48918盧繼中(音)作供,PW12領犬員10093作供,PW13警長謝紀強作供,PW14警員8094作供,重召PW8作供

———————————————

上午進度:
控方表示審訊進度良好,之後將會處理以下事項:
- 就辯方要求,重召部分證人。
- 警方檢取被告Telegram訊息的呈堂性。
- D2在VRI中招認的自願性。


📌 重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2同意沒有不公、利誘的情況

D2辯方盤問
PW12不同意佢係「講大話」


📌 重召CO1警員24087作供

辯方盤問
檢視流水簿(OB),呈堂為辯方證物D4

控方覆問
因傳真及影印問題,更正編號9237應為19237
- 共有18位警員於0830開始當值,包括PW8


📌 重召CO2 SPC 51552作供

辯方盤問
檢視OB第三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5),警員不同意庭上供詞是「講大話」,亦不同意於9月2日與17111及10072,以暴力對待及威嚇被告

控方覆問
澄清OB記錄和庭上作供,並非講大話


📌 重召CO3警員25410作供

辯方盤問
- 於1/9 20:30已經當更,直至翌日12:30。
- 於2/9 20:30要再上班,所以約夜晚7時多回到警署。
- 於2/9 23:45將第一本記事冊交給14464,隨即領取新一本。
- 於2/9 23:50以手寫形式記錄口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 各被告意向
D1-3均不作供,並沒有證人傳召。
D4選擇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 D4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 初時有兩藍衫,一白衫。
- 1名藍衫和1名白衫警察均拿出伸縮警棍,行向D2-3,不停大叫「做乜撚嘢,唔好郁」。
- 當時D2-3無反抗,但D3因害怕退後兩步。
- 白衫扯D2出升降機,同全部人講「全部出晒嚟」
- D3維持舉手投降姿勢,走出。
- D1、D3慢慢行出升降機。
- 有警員兇佢哋,叫佢哋舉手、拍埋牆,放低袋。
- D1有跟指示慢慢放低背囊。
- 但突然有警員大力扯其背囊,似乎嫌其除得慢,並鬧佢哋,恐嚇會打佢哋。
- D4因為驚,而立即除低背囊。
- 以上時間發生於CCTV片段當時的時間約半分鐘前。
- 白衫不停鬧D2,並大力將警棍揮向D2,但D4無睇到有否打中。
- 另外兩名藍衫警員亦「係咁鬧」
- D4當時好驚,有少少腳震,但有按警員指示慢慢踎低。
- 警員以警棍指住D4,說「你望乜撚嘢望呀,貼牆踎低,你信唔信我打撚死你吖嗱」
- D4因警員拿著警棍隊住佢,而十分害怕。
- 不時有聽到指罵聲,更有警員罵「你望完未啊,信唔信我打你呀」及「你望夠未呀,我叫你唔好郁啊」
- 事後看CCTV片段才知道是指罵D1。
- 有警員問D1攞電話密碼,D1答「我要等埋我律師嚟先」
- 那名警員好惡地回答「律乜撚嘢師啊,呢度冇律師啊,你講啦」
- D4眼尾有睄過,見到那名警員用手撳住D1背脊,施加壓力。
- 畫面片段06:34:08時,D4並不在畫面中,因其被其中一名藍衫叫去近防火門的門口。
- D4有聽到狗吠聲,估計有警犬增援,共兩隻。
- 因環境封閉,回音較大,狗隻吠聲大到D4耳膜痛。
- 由PW8專責處理D4,有搜身,亦用手要D4原地轉咗幾個圈。
- 領犬員拖住隻狗去到D2面前,任由隻狗不停吠,無意識要阻止。
- 當時PW8在搜D4身,摸其左褲袋,並問「呢個咩嚟㗎」
- D4回答「電話囉」,PW8便向其索取密碼,D4初時拒絕。
- 於畫面06:36:17時段,PW8將手機交給D4,要求其解鎖密碼。
- D4在取回手機時,就其手機密碼,話「我唔記得咗」,但白衫似乎唔滿意,罵「你唔好撚玩啊,你點會唔記得呀」
- D4沒有應PW8要求解鎖,於是PW8問佢取回電話,D4交還時手震。
- PW8就問佢「你做咩手震,你心虛啊?」,D4回答「因為我冇食早餐,同埋驚」,PW8聽完就算
- 當時,領犬員的狗亦在不斷吠D4,逾半分鐘。
- 領犬員就此無動於衷,由於狗身型較大,D4驚隻狗會咬佢。
- 其後,PW8將其帶到向廣場的防火梯,不時有警員出出入入。
- 警員8094指搜到有對講機,可能會告佢哋無牌管有無線電。
- 而PW8則再次問其電話密碼,D4沒有提供。
- 然後PW8叫D4面向牆,約半分鐘後,有把不知名男人聲說「你係咪點都唔肯俾個電話密碼出嚟啊」
- D4回答「係啊,我唔會俾㗎」
- 其後,D4感覺到右邊膊頭俾硬物襲擊,該位置有痛楚,同時感到有耳鳴的痛楚。
- 那名男子再說「咁你而家俾唔俾啊」
- D4因恐懼而交出手機密碼
- 當時,D4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 回到警署後亦沒有,因D4不知道可以即時投訴。
- 但事後有同律師講,在第二次提堂時亦有向法庭申請記錄在案。
- 離開警署後,冇睇醫生,但有自行檢查傷勢,瘀咗4-5日,亦有痛楚。
- 回到當時的鯉魚門廣場,離開時沒有警誡,亦沒有宣告拘捕。
- 被帶到警署後,直接進入訓示室,見到有4-5位身穿黑色背心嘅便衣警,不斷指罵被告為「死曱由」
- 警員安排被告們「每行坐一個人」,然後在旁整理物品。
- D4見到有警員手上拿著一個文件夾,看完文件後望住D4講咗句「嘩,呢個有鎚添啊」
- 該警員再說「死曱由,你咁鍾意玩啊啦,我而家就同你玩」
- 在訓示室期間,有女警突然走到D4旁,D4便嚇到「縮埋一邊」,女警就話「同你傾下計啫」
- D4指「我要xx」,然後個女警就話「轉頭有同事會同你跟進㗎啦」,然後就走咗。
- 其後,警員8094要求D4將文件簽名。D4打算睇清楚先,但警員話「唔使睇啦,咪又係嗰啲嘢,你簽完先慢慢睇啦」
- 警員8094除讀出文件標題外,並沒有解釋文件內容。
- D4因驚再被打,所以答應簽名。
- 文件中包括「檢驗手提電話內容同意書」,但警員沒有向D4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向其指出其手機型號,只催促其「快啲簽」
- 文件上有打印及手寫的文字,但手寫的文字沒有在D4面前填寫。
- 在警署內,亦有進行搜身工作,但不清楚該房間在哪裡,只指「好似係報案室內」
- 在進入警署前,仍不知道自己的被捕原因。
- 在9月2日前,沒有曾經被捕過。
- D4沒有嘗試逃走。
- D4有少少驚狗。

🌟 控方嘗試指出D4在被捕前曾經逃走。但辯方反對,原因為目前正在處理特別事項,即案中案(有關D4自願性及公平性事宜),並非一般事項,而控方的發問與案中案無關,時間上亦不吻合。最後裁判官批准其發問,但就「反抗逃走」一事,只可發問該問題。

控方盤問(‼️尚未完成‼️
- D4不同意,喺9月2日於鯉魚門廣場,試過多次逃走。
- 證物P2-4第112頁,上面的截圖可以見到D1-D4;而下面的截圖,顯示出D4行出升降機門。
- D4不同意她的行為是查看有沒有警察(做哨)。
- 證物P2-4第113頁,上面的截圖顯示D4行返入升降機;而下面的截圖,則有軍裝警進入升降機。
- D4同意未被截停之前,已認識另外三名被告。
- D4不同意她在簽署文件前有閱讀內容、警員有向她解釋內容。
- D4同意警員有交文件副本給她。
- D4同意她清楚自己的權益,所以多次拒絕提供密碼,並在進行錄影會面(VRI)期間保持箴默。
- D4同意她能讀聽寫中文。
- D4同意她有簽署PP98e (手機同意書)和Pol. 53 (羈留人士權利)
- D4不記得她是先簽署Pol. 53還是PP98e。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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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4李小姐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有關特別事項(即反對招認和查看手機內容同意書的簽署)的法律陳詞,期間提出幾個案例。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辯方將回應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D1-D4] 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3)(4)(5) [D1-D3]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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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補充

📌DCCC189/2019 HKSAR
涉案4名疑犯在合謀去破壞,從一名疑犯電話發現有關通話有破壞目標的照片。控方指雖然電話內容是否自願交出有爭議,但大體上的宗旨(general principle)指證據可呈堂。

莫官指出本案性質唔同,除了包括手機內容外仍有簽署同意書自願性這特別事項。控方指在平衡公平審訊和招認呈堂性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照樣採納「非自願得到」的證據。重申本案不爭議手機屬於各被告,需要法庭先考慮第(2)特別事項,才考慮手機內容可否呈堂。莫官裁決指暫不對4份同意書作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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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瑞紅大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反對將手提電話內容和同意書呈堂,因非自願錄得。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提出一系列案例反駁

📎1991謀殺案,終審法院林志明法官:
雖然原審法庭裁定從不自願招認而找到的兇器可以呈堂,上訴庭林志明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接納冇聲的錄音會面帶作呈堂證據,是裁決錯誤(”has erred”)。
📎控方所提出的吳偉明案例亦被林志明以上裁決推翻。
📎控方認為應接納本案「非自願」交出的證據只建基於證據的可靠性, 即電話內容可證實四名被告串謀破壞。控方說普通法對這些性質的問題沒有準確答案,但其實林明治上述裁決有釐清法律原則:若要採納衍生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就不能使用受爭議的招認。

📌引述案例:考慮受爭議證據呈堂與否之時,除了要考慮證據的可靠性,還包括文明社會入面對於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 1970年加拿大案件:
法官就此案件質疑若果在現今社會會否得到同樣的裁決,因為現在有更多法例保障羈留人士人權。辯方就此帶出控方上述案例或已不合時宜。

📎1783案例:
曾裁定可採納從爭議招認得出的證據。但1991年樞密院(privy council)對於以上判決作出懷疑,因除了考慮可靠性還要考慮人權與自由因素,直指1783的判決是不合適。在文明社會,法庭應要保障羈留人士不會受到不恰當對待,若接納了非自願招認便會危及真相和引致不公審訊。

📌文明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被迫自證有罪(self-incriminate)

📎蘇格蘭謀殺案:
查案人員帶嫌疑犯到案發地點,迫使疑犯招認。蘇格蘭法律並不容許此做法。

📎英國昆士蘭對於香港1991謀殺案(林志明法官)的詮釋:
當年英國法律已處理此判決,將相關普通法條例由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取替,以說明若案件發生在英國,從非自願招認得到的兇器不會成為呈堂證物。

英國亦拒絕接納從威逼利誘(oppression)突出的招認,例如警暴,亦說明該做法可應用於香港。以上再次推翻吳偉明案件的裁決, 駁回控方的案例。

英國House of Lords指明若法庭容許執法機關透過不恰當途徑迫使疑犯招認,或會容許執法機關繼續濫用權力,需要譴責,因此行為違反了自由社會應有的準則。

D1黃瑞紅大律師指出以上文件仍未被推翻,適用於本案。自證有罪不單止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因疑犯可能在其他因素影響下 作不真實的招認,更重要是令審訊不公平。即使法庭接立非自願的招認作為呈堂證供,法庭有責任保留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剔除可呈堂招認,以確保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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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案例:
4名被告人在警署被蒙頭手扣後面,隨後就作出招認。這個special procedure 雖然沒有打嚇哄的成份,但明顯過程影響了被告人,令他們作出本來拒絕的招認。更何況本案是有打嚇哄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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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用取。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搜令。

📌總結:CCTV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侵害私隱。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完成就法律原則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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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同樣因為非自願反對呈上招認證供。採納D1大律師的案例。

(1)有關自願性的爭議
📌回應莫官對資訊發達的提問:這樣等於將舉證責任推向被告。

📌CCTV顯示暴力或不公對待都與電話解鎖相連。
📌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多處矛盾地方。
📌D3在訓示室的三個小時
沒有CCTV的客觀真相。警員就此證供空洞,連乜人喺裏面都表示「唔清楚」、「唔記得」。矛盾是警員對於升降機大堂發生的事卻可以咬牙切齒咁憶述,質疑警員對訓示室入面的證供可信性。

📌 沒有進行警誡令被告人緘默權形同虛設:
進行錄影會面時,雖然有就控罪(1)向被告人進行警誡,卻沒有就性質更嚴重的控罪(3)進行警誡。

📌就搜令方面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補充一個案例。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令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不當取用。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手令。
質疑控方證人在沒有合理懷疑底下宣誓,連最普通的法律原則都不能滿足。另一個懷疑就是警員明知沒有合理懷疑,照樣申請法庭搜令。


📌對於法庭搜令的補充
📎HCCC191/1999 李明治案例:
查證警察沒有進行獨立調查,在申請法庭搜令前,已經管有被告人的電話,在多月後才申請搜令,並沒有在原審法庭告知法官有電話,是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dramatic showpiece)


📌法例有保障拒絕自證有罪的證供,有責任保障公平審訊。

📌D3在電梯大堂的遭遇

鄭震東督察在作供時不斷美化明顯是施暴的動作,質疑證人可靠性。
D4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

📌法律原則的補充
📎引述2018年案例,而本案比該案例不單止包括私隱權,更包括更物權,更加嚴重。

📌D4證供分析: 與CCTV吻合,沒有理由講大話作到咁複雜。檢驗電話同意書方面:警方更改手機型號後冇要求被告人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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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D1大律師對威逼利誘的定義
引用Bruce& McCoy(2019)法律定義,指出威逼利誘的證據只能建基在於有爭議的被告證供, 可信性成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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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議題
繼續處理案中案中案,辯方要求法庭剔除警方以不當手段、武力威嚇被告所得的相關證供。

話說有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並簽署「檢驗手提電話資料同意書」,期間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在案發幾個月後,向法庭索取搜查令搜查警總某房間內的電子物品,令原本透過打、嚇、,逼被告供出密碼解鎖電話而獲得的證據,變成透過搜查令搜證而獲得,試圖藉此繞過自願性的爭議。

控方昨日意圖引導法庭只排除「因警暴而得的電話密碼」,而繼續接納電話的內容呈堂,棄車保帥。


📌法庭應剔除以不當手段獲得的證據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定義威逼利誘(oppression),是指能令到被告人意志逐漸被消磨(set the will) 的打壓包括打、嚇、哄,令被告人最後作出招認。

特別事項的關鍵在於CCTV清楚呈現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因此,首被告絕非在自願下交出電話密碼。

被告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是不公平審訊。即使警員動機有多好,包括調查案件、打擊罪行,以上案例可以證明透過不當手段得到的資訊都不應該呈堂。

雖然後樓梯及警署內的警暴行為沒有CCTV證明,但升降機大堂的警暴行為緊接就是警署的事件、當中有一定相連性。

補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27


📌無警誡都OK?
👨‍⚖️莫子聰裁判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咁會唔會影響到係呢方面(招認自願性)嘅法律考慮?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回應
(1) 案發時執法人員已經有合理懷疑,不再是初步調查, 所以應該要警誡被告人。

(2)警誡被捕人士是為確保有公平審訊,是執法人員的法律負任,不是知悉被捕人了解有權保持緘默就不用警誡。例如有警員犯罪被拘捕,即使牠知道有權保持緘默,亦要對牠進行警誡,告知牠正被調查。警誡的重要性,在於令被調查對象明白查問的真正性質及目的,在了解可能的後果後選擇是否作出回應。

(3)引述黃詠樂案件 [1] (與他人打鬥):
雖然被查問的被告人是警員,但牠沒有被警誡,法庭最後裁定證供不可呈堂。 上訴庭的判詞指,查案人員要求被告人自願呈上被懷疑用來攻擊別人的鞋,但作出要求時沒有告知被告人權利,亦沒有指明是在查案。被告人以為自己只是執行上司命令。上訴庭最後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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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即使被告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但當時目睹警員實際施行暴力,出現如此不合理情況後,他固有的認知已經崩潰,以往認知中「警員會守法」的童話故事世界已經破滅。而且第三被告被捕時只有17歲,沒有被調查或被捕經驗。 第三被告由被截停、不當對待至錄影會面,全程歷時只有一個早上。警暴造成的不利影響仍然存在。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即使講錯電話型號,第二被告仍然唯唯諾諾地答「係」,情況與受不當對待後被逼聽從警員指示的情況一致。

控方嘗試將手機密碼歸類為直接證據,手機內容為衍生性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但是密碼只是得到手機內容的手段,手機密碼本身只是無意義的數字。在要求被告人簽檢驗電話同意書時,不攻自破反映警方希望得到手機資料的意圖,因此這分離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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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的恐懼成真
第四被告作供時坦言知道自己權利,最初亦多次拒絕提供密碼。這是因為當時他只是耳聞目睹警員暴力對待其他3名被告,仲未燒到佢嗰疊,因此以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之後到走火梯遭警暴時才意識到恐懼成真,正如被告所講「無諗過佢打我,點知真係打我」。從此可見,供出密碼只是因為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非自願地配合警方調查。


📌總結辯方陳詞
當時由被捕後不足1小時已經返回警署訓示室,威嚇的後遺仍然存在。以當時情況,被告在公眾地方都被暴力對待,不難想像被告被帶返由警方全面控制的觀塘警署後,會倍感徬徨無助,更加覺得自己肉隨砧板上,在恐懼與不安的情況下跟隨警員指示作出非自願的招認。警員施用暴力有相當規模(十幾隻),不但涉及(白衫)高級警員,對暴力侵犯視而不見,牠們更有分工、有系統地侵害被告,甚至使用警棍、(真)警犬作進一步威嚇。

若法庭不使用酌情權將有關證供及證據剔除,會進一步鼓勵其他警員未來再度作出侵犯被捕人士權利的行為。本案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閉路電視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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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345/1997 HKSAR v WONG Wing-lok
[2] HKSAR v Lam Tat Ming [2000] 2 HKLRD 43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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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完成對特別事項陳詞

📌總結控方說法
① 所有招認、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皆為被告自願簽署
② 即使招認或手機密碼被認為在非自願情況下供出,手機內容仍可被考慮為取得手機密碼後的derivative use,獨立地考慮,因此可作呈堂之用
③ 如果只作簡單調查可毋須警誡,亦有案例指無警誡下,不影響招認之自願性及是否成立


🎗總結辯方說法
① 認為手機內容和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不能作呈堂之用,質疑搜查令及申報資料的合法性
② 在被威迫利誘(打嚇氹)的情況下的招認並非可靠,而有客觀證據(cctv)指出在被捕的場所,有警員對各被告作出不恰當行為,令被告意志消磨,作出不自願的招認或提供手機密碼
③ 即使招認為可靠,但法庭應考慮公平性,仍可將相關證供剔除
④ 控方亦有責任舉證被告稍後的招認等行為,如何不受第一次警員的壓力(打嚇氹)所影響
⑤ 手機資料的私隱程度比搜屋更高,因此法庭只可盼令搜查手機內容,而不能盼令取得手機密碼
⑥ 提供手機密碼所涉及的不只是私隱權,還有緘默權,在未被警誡下被告未必了解自身權利
⑦ 有被告原先堅持自身權利,但仍需考慮警員不恰當行為對被告的影響,有恐懼成真的情況,使他後來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
⑧ 包括警署警長在內的多名高級警員,有組織有分工地進行不當行為。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特別註明一條莫明奇妙的問題
莫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
辯方:「不論被告是否知悉有權保持緘默,即使被捕人士是警員,仍需施行警誡,這是作為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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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屆時會就特別事項就第一個案中案(會否接納招認及手機內容呈堂)裁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再傳召證人,就第二個案中案和一般事項繼續作供,而證供和證物分析會在最後處理,估計仍有約6日審訊,期間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1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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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法庭不接納控方將4名被告的五部手機內所獲取的內容為可呈堂證供,大致原因:
1.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是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2. 警方未有根據警例在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前作警誡

裁判官對本案警方,當中包括高層警務人員,未有根據法例及既定程序索取證供及證物表示驚訝。

0945 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下一步一般事項的安排

1020 開庭,開始本案一般事項,PW9 PC14464 作供中

1155 早休,1215 再開庭
辯方就PW9從CCTV辨認被告作可呈堂證供提出反對,控辯雙方一番爭議後,裁判官決定有關反對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方式處理,辯方提交反對申請書。

1307 休庭,下午續審。

1445 PW9繼續作供。
PW9為負責處理及拍攝警方從4位被告身上所檢取的證物的警務人員,在庭上逐一辨認各項證物。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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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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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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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9/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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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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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𨋢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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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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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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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在貨𨋢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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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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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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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