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D1. 石
D2. 劉
D3. 陳
控罪:
1. 傷人19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D1)
2.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
3.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D2)
4&5.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1&D2)
6.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3)
7&8.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3)
案情:被指於9月14日在淘大花園商場地下和扶手電梯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亦在商場內涉嫌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或/及襲擊兩女一男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D2及3
現金保釋10000
每星期報到2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騷擾證人
D1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合併處理 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1430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D1. 石
D2. 劉
D3. 陳
控罪:
1. 傷人19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D1)
2.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
3.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D2)
4&5.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1&D2)
6.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3)
7&8.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3)
案情:被指於9月14日在淘大花園商場地下和扶手電梯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亦在商場內涉嫌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或/及襲擊兩女一男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D2及3
現金保釋10000
每星期報到2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騷擾證人
D1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合併處理 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黎
D2趙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及2)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同張善欣老師透露有TATP,是黑衣人給予,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指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D1曾將爆炸品交予D2,在D1手機有關於武器、刀、弓及強酸等的搜尋紀錄
D2 telegram 中找到與D1 關於爆炸品的對話,正正是理大衝突的時間
D1管有一粒空殼的子彈
爆炸品:
Package 1— 會導致輕微燒傷
Package 2— 按距離遞減爆炸傷害力
裁判官拒絕准予D1、D2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月31日作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準備移交區院的文件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黎
D2趙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及2)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同張善欣老師透露有TATP,是黑衣人給予,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指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D1曾將爆炸品交予D2,在D1手機有關於武器、刀、弓及強酸等的搜尋紀錄
D2 telegram 中找到與D1 關於爆炸品的對話,正正是理大衝突的時間
D1管有一粒空殼的子彈
爆炸品:
Package 1— 會導致輕微燒傷
Package 2— 按距離遞減爆炸傷害力
裁判官拒絕准予D1、D2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月31日作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準備移交區院的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修訂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新增控罪: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並與同日案件合併。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轉介至區域法院。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修訂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新增控罪: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並與同日案件合併。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轉介至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分拆案件
#新案件
#合併案件
👥陳,楊(17-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楊另涉傳票案於同日上庭)
控方申請分拆D1陳 立新案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新案辯方申請押後寫信律政司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
D2楊成舊案唯一被告,他另涉一宗傳票案,被合併入本案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分拆案件
#新案件
#合併案件
👥陳,楊(17-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楊另涉傳票案於同日上庭)
控方申請分拆D1陳 立新案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新案辯方申請押後寫信律政司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
D2楊成舊案唯一被告,他另涉一宗傳票案,被合併入本案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
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
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
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
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
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
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
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
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201旺角
D1: 石(17) 🛑已還押逾20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6月30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D2: 呂 (32)
D3: 胡 (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另案石姓被告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2)D2被控於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453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枝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沒有保釋申請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201旺角
D1: 石(17) 🛑已還押逾20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6月30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D2: 呂 (32)
D3: 胡 (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另案石姓被告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2)D2被控於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453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枝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沒有保釋申請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於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鐵通。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袋膠索帶,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藍色毛巾。
(7) D4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藍色口罩。
(8) D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9)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頸套。
(10) D7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
✅D2-7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現金$5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0000-0600
4.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
由於本案由新案和舊案合併而成,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D2-7 均獲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於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鐵通。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袋膠索帶,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藍色毛巾。
(7) D4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藍色口罩。
(8) D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9)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頸套。
(10) D7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
✅D2-7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現金$5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0000-0600
4.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
由於本案由新案和舊案合併而成,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D2-7 均獲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D19*(15)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修訂控罪)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8 - 1個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3通知法庭更改地址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裁判官再下達法庭命令,任何人不得披露4位少年被告身份,或透露任何資料令其身份被披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D19*(15)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修訂控罪)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8 - 1個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3通知法庭更改地址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裁判官再下達法庭命令,任何人不得披露4位少年被告身份,或透露任何資料令其身份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