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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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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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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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保釋覆核

李(32)‼️已還押2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鐳射筆)

控辯雙方講嘢ererer......

案情:2020年1月22日凌晨約5時,屯門警署遭3名男子戴著面罩扔3個汽油彈。及後,被告因形跡可疑而被警員截獲,當時搜出疑似gas氣體樽(直播員按:佢er到唔肯定佢講左咩),2個打火機,1支鐳射筆。控方聲稱被告被截停後當時講「我冇掟汽油彈,支汽油彈係網上教學有教而試做」

被告同時涉12月12日非法集結,及另一案件12月18日盜竊,兩案正警署保釋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0年3月18日上午9時半屯門裁判法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1648 再開庭,辯方表示會上訴,並向裁判官申請擔保。

裁判官批准被告擔保外出

擔保條件:
1000蚊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一天向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他就算知道唔知不可以毁壞公眾財物,但不知道犯案的後果有多嚴重 。被告在接受精神科測試時曾指出自己是要「扮示威者」,繼而以被告的智力水平,難以判斷他的犯罪意圖。

2. 服刑期間因智障而有額外負擔

被告於還押期間曾被恐嚇、欺凌,調倉後便沒有再出現該問題。法官認為這樣便顯示出是題可由調倉、甚至單獨囚禁來解決,但辯方指出他們希望的是避免被欺凌的問題再出現,而不是問題出現後才找方法解決。而且由六月保釋至今,有於開放式院舍接受輔導,有活動和課堂安排,除非有人陪同否則不能離開家舍,期間也得到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等跟進。被告接受了社交、情緒管理、分析和判斷能力等輔導,並有顯著的進步。若再次監禁,會打斷其學習進度。

3. 未考慮智障的因素下,量刑起點仍然太重

辯方提到要考慮武器性質和被發現時的環境。引用翁偉成案件,被告人持有伸縮棍,不是一般人會藏有的東西,而且他是前往示威現場時被截查的,因為案件更為嚴重。此案的被告攜帶的鹽酸和汽油罐都是日常用品,而且當天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被告也曾指出雷射筆是用作觀星。
法官指,該些物品雖然是日常用品,但仍是有一定危險性和殺傷力,可以誤傷他人,而且被告認罪,即已同意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作非法意圖。另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是具有威脅性,不在示威現場不代表案情不嚴重,只是如在在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會成為加刑理由。

辯方再指,此案的被告有特殊因素,不應考慮刑罰對公眾是否有足夠的阻嚇性。

上訴結果:
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個月,只剩下很短刑期;再綜合其他因素,決定批准刑期上訴,被告當庭釋放。🎉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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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 休庭至1000,待控辯雙方討論各自的專家證人作供方式,本日提堂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1149 早休至1205
1300 午休至1430, 辯方第一名專家證人的盤問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午休後將處理辯方第2名專家證人的作供
1432 開庭 162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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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本日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期間控辯雙方一度提及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是否「要起被告底」。

承認事實
1. 葵涌醫院 梁沛行醫生 在30/11/20撰寫的報告列為P2,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3。
2. 西九龍精神科中心 吳凱怡醫生在16/12/20撰寫的報告列為P4,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5。
3. 私家精神科 黃宗顯醫生在28/02/21撰寫報告
4. 私家精神科 郭偉明醫生在22/02/21撰寫報告
5. 以上4位醫生均在精神科專科醫生名冊內
6. 各專家身份無爭議
7.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傳召控方第一專家證人 梁沛行醫生

控方主問
梁醫生2008年中大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2009年至現在達11年多在精神科工作,其中在智障科工作達9年半,曾與數以百計智障人士會面,在2019年4月亦有到英國某醫院智障科持續訓練。

📌P2的結論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時,梁醫生均問被告以下問題:
1.知唔知被人告緊咩事?答:明白
2.知唔知有罪無罪分別?
3.知唔知被判有罪的後果?答:有可能坐監
4.知唔知有權搵律師?答:知道
被告有輕度智障,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認為被告明白自己比人告緊、明白無罪同有罪的分別、知被判有罪的後果、亦明白有權搵律師,遂認為他適合答辯和審訊

📌P3的結論
第二次會面時,就問題1,被告表示自己被人告緊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但不知被人告緊蒙面法,就問題4,被告表示唔記得自己有無律師。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這次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

- 梁醫生不明白為何被告兩次會面的答案有不同

- 就主控質疑被告係唔識答定唔想答他問題,深醫生表示有可能是被告是輕度智障人士、唔記得、唔想答等三種可能性,但要判斷具體是哪種原因有困難。惟深醫生認為被告唔想答的可能性較大,因他查看被告醫療記錄被告無頭部創傷的記錄,不會記性無端差左,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

辯方盤問
- 就被告不明白問題或問題太複雜所以被告才唔想答的可能性,梁醫生指自己一度亦有此擔心,但認為被告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就被告有可能在第一次會面短時間前見過律師,在第一次會面與第二次會面間長時間已無再見律師,因此造成答案不同的可能性,梁醫生認為被告在第一次會面時能說出律師會幫佢,但第二次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梁醫生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亦會擔心切身利益,即使他們記憶力比正常人弱,重要事情很少會完全不記得。加上梁醫生作為被告的主診醫生對其病歷有基本了解,在兩次會面前亦有與被告就覆診福利等會面,因此認為自己的觀察準確。

- 就字眼問題,梁醫生澄清被告知自己被人告蒙面法,但不明白蒙面法的內容,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是被告自己說出,蒙面法是梁醫生提醒被告他才知道。

- 就辯方質疑輕度智障人士回答問題時會否無邏輯、跳下跳下和零散,梁醫生表示他們在回答問題時的確會有邏輯不清楚的情況,但不會完全無邏輯。

- 就辯方詢問輕度智障人士在理解同一問題時會否因心情、情緒、生理狀況、環境等因素影響下而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梁醫生表示此情況時有發生。

控方覆問
-梁醫生指被告在不同醫院轉來轉去,未能回答當了被告的主診醫生多久,但指電腦有記錄。

控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第二專家證人 基督徒 吳凱怡醫生

控方主問
吳醫生為葵涌醫院駐院醫生,亦會負責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門診。2013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14年開始接觸精神智力障礙領域,5年前經考試成為英國皇家精神科學院會員。見過數以百計智障人士。

📌P4和P5的結論
吳醫生兩次會面均採用與梁醫生一樣的系統性問題,第一次會面後她作出被告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第二次會面後則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理由是被告第二次會面時表示知道其中一項罪名是非法集結,但不知道甚麼是非法集結,他不知道當日發生的任何事,只是向吳醫生表示當日被棍打中頭。被告亦不知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不知自己的律師姓甚名誰,亦不能說出有否見過律師,只能表達「有人幫佢搵過律師」。

吳醫生認為被告兩次會面給出不同答案有兩大可能性:
1. 時間線:被告有可能第一次會面前見過律師,較清楚罪行內容,第二次會面相隔較長(數月後),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差,唔記得唔出奇。
2. 智障人士的局限:智障人士不論程度在語言、推斷、危機處理、概念知識掌握、情緒管制能力都會較常人弱,隨案件發展造成的壓力可能造成被告對事件的認知和推斷改變,而兩者相關,被告忘記了亦不出奇。

- 就主控詢問如有人願意向輕度智障人士講解法律程序、案情、認罪不認罪分別等他們能否理解,吳醫生表示假如重覆和詳細講解,他們有機會理解,但比起常人仍有一定距離。而比指示律師則更為困難,因他們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例如被告第二次會面完全講不出事發經過,在第一次會面亦只能講出案發時自己身處位置。

- 吳醫生亦提及,自己在政府電腦系統內找不到被告因頭部受創而求醫的記錄,有可能被告在私家醫院求醫,在頭部被攻擊後記憶力亦可能有影響。吳醫生不是被告主診醫生,只與被告會面兩次。

辯方盤問
吳醫生指被告只能說出案發地點在旺角,不能說出事件經過、時間、人物等。

控方覆問
被告病歷可在電腦記錄中查閱,而醫生問問題時採用開放式的問法,被告無明確回應後不會再「chok佢」。

控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音)醫生

辯方主問
郭醫生從事精神科醫生已達30年經驗,現時私人執業。學歷方面,郭醫生1986年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1992年獲精神科學院院士,2009年赴新加坡研究精神科發展。在智障科經驗方面,郭醫生在1995年在葵涌醫院開創香港首個智障精神科部門,並推動以智障人士稱呼他們而非弱智人士。在1996年及2002年亦分別到荷蘭和美國接受訓練。在公職方面,郭醫生曾受世界衞生組織邀請作為亞洲兩名專家的其中之一協助更新一些與智障有關的標準(另一位是一名印度專家),亦曾任一NGO的副主席,亦是東華三院在成人智障方面的顧問,亦是一特殊學校的校董。

- 就智障精神科部門,郭醫生指該部門負責照顧in-patient和out-patient,外展工作,教育活動,支援NGO、家長等工作。在in-patient方面,設有45男45女共90張病床照顧病人。郭醫生表示西九龍精神科門診中心在瑪嘉烈醫院內,服務對象為大於16歲出現行為、情緒、精神問題的智障人士。

- 就主診醫生,郭醫生強調照顧智障人士需要continuity of care, 要問好多野,亦要了解病人背景家庭狀況,持續照顧,因此每名病人會獲分配一名主診醫生(CaseMo)。但郭醫生表示,每名主診醫生一個早上最多會有40-50名病人需要診症,包括新症和舊症,與每名病人會面時間不多。

📌回應梁醫生的觀點
- 就律師角色,郭醫生表示在與被告會面期間被告並無提及,只能表達「我唔知道,只係少少明,只要認就得」,顯然被告不明白律師角色,無能力按本人最大利益比指示律師。郭醫生進一步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亦比常人「低好多,唔係低少少」。對比常人平均有100IQ,輕度智障人士只有60幾IQ,係一個significant嘅分別。輕度智障人士在學習、理解、解決問題、判斷、計劃、分辨先後次序的能力皆有缺損,不能如常人般處理複雜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社會信息,容易受操控、欺騙、欺凌等。

郭醫生指出,對於輕度智障人士適不適合答辯,要視乎:
1. 能否明白控罪及其性質、內容
2. 能否給予律師指示
3. 能否挑戰證人、律師和陪審團
4. 能否明白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
5. 能否明白司法過程(proceeding course).
上述5點對作出結論極其重要,問問題時亦需要多次重覆,15分鐘的評估顯然不足夠。

郭醫生指出,他認為被告適合答辯的能力是十分“borderline”,“more of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是一個“vulnerable defendant" ,指出法庭需有中介人(明白智障人士的特質又明白法律程序,不過據郭醫生所知,香港沒有這種中介人),避免複雜句子,以緩慢速度,不用抽象概念丶雙重否定(double negative)。只有庭上所有人都如此做,被告才可能有意義地參與司法過程之中。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在整個早上的法庭程序中均沒有抬頭,沒有反應,說明他不能有意義地參與其中。而據報告結論被告智商與一名11-12歲兒童相近。

(按:下午內容稍後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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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二專家證人 天主教徒 黃宗顯醫生

辯方主問
黃醫生2001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07年獲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學院院士,2012年獲得醫療法碩士學位,2015年獲得一日本精神科獎項。工作方面,黃醫生2002年加入醫管局,2006年起在葵涌醫院智障精神科工作,至2016年轉為兼職,現時私家執業,在5年前開始亦在中文大學擔任駐校精神科醫生。公職方面,黃醫生2006年開始任不同公職,曾擔任樂智協會(NGO)director,亦作為專欄作者撰寫不同著作指導公眾如何照顧智障人士,亦曾為各級法院撰寫超過150份精神科報告(控辯雙方都有),在智障精神科的工作經驗達15年。

黃醫生指出,被告曾在5歲5個月時做過一份SB測試(適合評估6歲以下小童的智力情況),得出被告輕度智障的結論。被告亦有做過一測試有關大腦適應功能(adaptive funtioning),以補充SB只能測出被告智商的不足,結論是被告智商水平的確是輕度智障。

黃醫生指出,平常人智能水平平均為IQ100,IQ在100-70可細分為低於平均(Low average)和有限智能(limited intelligence)。IQ在50-69為輕度智障人士,IQ在35-49為中度智障人士,IQ在20-34為嚴重智障人士,IQ低於20即為重度智障人士。被告IQ為66,與常人有明顯分別,根據美國精神科協會的標準,被告的輕度智障已對三大生活範疇構成明顯影響:
1. 概念掌握:理解能力、專注力、記憶力、執行力、抽象思考
2. 社交能力:有效溝通能力,情景處理能力
3. 實用範疇(practical): 自理能力,見工搵工能力、自我照顧能力

黃醫生指出,據被告只有9-11歲智商,有可能就同一話題在不同時間給出不同答案,因此需要多於一次加上充足的時間會面才有意義。黃醫生與被告兩次會面均在早上,每次一小時。

📌兩次會面內容
- 就被告的罪名,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被告「非法集結、藏有危險武器,Lisa」「有7條罪」在第二次會面被告只能表達他被告非法集結。當黃醫生詳問被告知否甚麼是非法集結,被告指「佢哋當D集結係非法集結、佢哋覺得唔好就係非法」顯示被告不明白甚麼是非法集結,有可能是鸚鵡學舌跟住其他人講。黃醫生又指,被告講出「7條罪」有可能是他聽過其他人講,然後記低左

- 就律師,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有一個姓「黃」的律師,「男人」「好快唔記得」,被告亦未聽過比法律指示律師,問「係咪社會服務令?定係判刑?」顯示被告對律師的角色理解有限,「9唔搭8」。黃醫生在第一次會面時並無向被告指出他被告罪名的正確答案,但指出被告能講出「非法集結」等名稱不等於被告明白其背後意義。

黃醫生指出,即使被告在成人後並無再作任何智力障礙評估,但他的智力不會有大改變,即使適應能力有機會改善,但因智障人士腦部停止發育,即使有少許進步,智商不會高左十幾20分。因被告智能不足,就算做幾多被告都未必理解到同經過到審訊。

黃醫生補充,兩次會面都有為被告進行兩個不同的大腦認知能力評估(cognitive assessment),進行一些大腦功能相關的問答。在其中一次會面,被告兩項評估的分數為17/30和10/30,顯示被告短暫記憶力弱,吻合報告和被告有輕度智障的診斷。黃醫生舉出例子,被告連鐘面的數字次序都未能正確排列。

- 對於被告是否有可能講大話的詢問,黃醫生指難以判斷,因此在兩次會面都有留意被告神情、反應、回應速度及看被告兩次的答案是否一致。黃醫生指出被告在兩次會面表現大致為:
1. 專心會面
2. 說話「一舊舊」有時會跳來講,有incoherent(不連貫)同irrelevant(不相關)的情況
3. 坦誠,即時回應問題
4.答案內容簡單直接、短
黃醫生強調,被告嘗試回答所有問題,最多只係話「唔記得」,而面對案件方面,黃醫生指一般人普遍會表現緊張,但被告在兩次會面均無特別緊張,加上他亦觀察被告庭上表現,他不理會法庭程序。顯示他事情處理理解能力有缺損。

控方盤問
- 黃醫生指在被告拿17/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4分,但他亦強調,就教育程度而言,若果本人進行該測試只得29分亦要檢查。在被告拿10/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6分,此測試視乎教育水平有機會有影響。黃醫生補充,兩項測試問題不同,但均有指向不同大腦功能,包括時間、地點的定向、即時短暫記憶、專注力、服從指令、閱讀、組織句子、畫圖、空間感、重複說話、抽象概念等。黃醫生舉出例子,指出被告未能分辨左右,亦未能指出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

- 期間 #蔡夢帆檢控官 一度詢問黃醫生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遭 #劉淑嫻裁判官 揶揄「咪兩樣都有數字、刻度個啲囉!」,庭上哄笑。

- 黃醫生強調,被告66的智商不能表示他的能力比一個智商55的人士好。就被告能說出案情的質疑,黃醫生指被告只能與常人進行簡單溝通,所謂「案情」的表達亦只是「玩Lisa,人哋比,齊齊玩」,只有受過專業訓練才能理解,加上要問好多次,問題亦要簡單。黃醫生指自己隨兩次會面外無見過被告,他不是被告主診醫生。

辯方覆問
- 黃醫生指假若常人非常耐心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一般人亦有機會理解他們的說話。

- 黃醫生表示自己在公立醫院做過好耐,即使是主診醫生,對病人病歷了解有優勢,一個早上仍要處理多達40幾名病人,是公營醫院的限制。相關是否適合答辯的評估只有特別要求才會進行,而假如該智障人士經常轉院或轉地址,他的主診醫生便會換成另一人。

- 黃醫生強調,會面時間是否足夠及與被告溝通的課題十分重要,總括而言,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在6月9日前要將最後陳詞交換和給法庭存檔,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提堂,屆時將處理辯方第一證人盤問,假如控辯雙方在盤問後有需要,可以口頭補充陳詞。完庭前辯方向法庭呈上4項案例,控方則呈上2項。 #劉淑嫻裁判官 在離開前亦特意就有可能令主控難堪致歉,主控輕輕揮手表示不會。

(按:過往亦有不少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礙人士被法庭判刑,希望日後有智力障礙人士面對審訊時的權益能有所改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
圍巾蒙面。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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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醫生

控方盤問
問:是否所有輕度智障人士均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答:要看每一控罪,若是簡單控罪如亂拋垃圾,輕度智障人士有認知和社會教育可明白,需要case by case和contextualise

問:管有危險物品是簡單還是複雜的控罪?
答:雷射筆一般人可能知道危險,惟對智障人士而言可能只是電筒或玩具。他們無能力認識雷射筆的光線、頻率、影響範圍等。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否能力了解甚麼是危險品?
答:他們不知甚麼是危險品,不知傷害他人的風險,不會刻意射人,被告說出用雷射筆「射地,整靚pattern」可理解被告將雷射筆視為玩具。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明白甚麼是危險品又如何知射人射地的分別?
答:所以咪要教導囉!majority 智障人士不會對雷射筆有深入認識,特殊學校都唔會教!

問:被告用雷射筆一定會射人?
答:不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了解雷射筆會傷人?
答: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理解雷射筆為玩具或電筒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用雷射筆傷人而不自知?
答: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就算揸住把刀都不一定會危害公眾安全!要看如何使用

問:輕度智障人士既然不知雷射筆危險性,自然就不知不可以對人射?
答:輕度智障人士唔識呢啲野,所以要教育,幼童不可誤服玩具部件都要教育,呢個就係社會嘅責任!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咁係咪所有智障朋友都唔應該比佢接觸雷射筆?佢哋去餐廳有無話唔比用刀叉?

問:輕度智障人士知唔知刀叉危險性?
答:刀叉係常用物品,輕度智障人士自少已接觸,不應與雷射筆相提並論,我無問被告知唔知刀叉危險性,社會、傳媒等亦可充當教育他們的角色

問:假若有人同被告講解,佢會唔會了解雷射筆危險性?
答:🌟要睇下你教育嘅方式,次數,同佢講幾多次,佢哋係一個slow learner來架,我試過有個案連落雨開把遮都要學十年啊!家長見到佢識咁做係喊出來架!所以佢哋唔係講一次就識架,如果唔係都唔使入特殊學校啦!

問:在未教育便不能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的前提下,如何判斷輕度智障人士不會危害公眾安全?
答:雷射筆之類的危險品唔係經常會用嘅物品,你要有個樣先可以架嘛。

問:不讓輕度智障人士接觸危險品他們便不會對公眾安全有危害性?
答:🌟照顧輕度智障人士要「一眼關七」,確保他們懂得保護自己亦不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所以照顧者同社會都要有支援,如果唔係都唔使搞咁多社會服務啦!

問:如何「一眼關七」?
答:要逐步教導,step by step,睇下佢做唔做到,明唔明白,有無危險。做到一次都唔能夠放心,要多次做到先得,例如用熱水沖涼,熱水唔係武器,但仍可傷人

問:沖涼時亦要「一眼關七」?
答: #劉淑嫻裁判官 此時指主控的問法不公平、不精準,「一眼關七」係一個spectrum來。

問:照顧輕度智障人士時要長時間專注,以確保他們保護自己或他人?
答:視乎智障人士的智障程度,智力愈低需要愈多工夫,。中度好啲,輕度再好啲,輕度智障人士如何照顧自己視乎個人情況,佢哋智力能力普遍只有細路仔Level

- 主控此時指出郭醫生的報告中有一段指輕度智障人士「will be able to work and 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with others and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的描述,質疑輕度智障人士有相當能力。郭醫生回應指此描述是世界衛生組織在1989年制定的「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的一部份,距今已30多年,不符30多年後的情況。輕度智障人士做到好多野(many)唔等於做到所有野(all)。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可能只是與家長,兄弟姊妹等有良好關係。此描述當年的目的是提倡全球多接納支援智障人士,讓公眾知道他們不是「廢人一個」,亦給照顧者有期望,不等於他們的能力與常人一樣。

- 郭醫生此時補充,ICD11將在2022-23年度出版,取代ICD10對智障人士的描述。ICD11未正式使用,但只待世界衛生組織在大會通過便可使用。自己亦有份參與籌劃。「唔係一句話佢哋好叻就等同常人一樣」。

問:咁你可唔可以講下ICD11點形容輕度智障人士?
答:🌟academic嘅野就不在此多說,未通過嘅世衛文件亦不應disclose,我依家唔係give一個acdemic lecture,我哋應該針對個案來講,你想我講一個鐘書我可以架!雖然未到ICD11,ICD10都用緊架嘛。

問:甚麼是社會關係(social relation)?
答:你搞錯啦,ICD10唔係一個definition來,輕度智障人士可以工作可能只係庇護工場來架炸,唔係open employment來架,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可能只係佢會知家人,朋友,兄弟姊妹,同佢哋有良好關係,唔會當佢哋無到架炸

問:被告對案理解?
答:報告指「had join protest....see if he could meet some frined there」,原話是「去示威」「睇野」「識朋友」「唔記得幾時去過」,亦有「太子站」「燒街衣」「打死細路」可理解為被告只係去湊熱鬧,好似去嘉年華咁。

問:對蒙面理解?
答:原話是「可能係」cover his face up,輕度智障人士記性差,佢哋唔係特登講大話,而係佢哋嘅meomory弱

問:對雷射筆理解?
答:原話是「人哋比」「玩」「發靚光」

問:被告似乎能理解你的問題?
答:要有技巧、慢、用多種方式、多次問問題、前後左右咁問,咁佢先會慢慢明問甚麼。

問:即是要時間、心機、技巧?
答:仲有經驗

問:你做呢份報告時有無咩提示?
答:就3項控罪做一份精神科報告,包括評估fitness to plea

問:甚麼是I部份的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答:係做精神科報告或者consultation時一定要包括嘅評估,指當日觀察patient,同佢溝通發現嘅findings,好重要架,入精神科第一日就要學架啦!I部份指被告僅僅可以適合答辯嘅結論只係成個報告嘅其中一部份,你要整體、統一所有部份先可以作出結論,唔係就咁睇I部份就結論話佢適合答辯架

-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對本案只有partial understanding,抗辯能力just borderline,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對本案顯然是一知半解,正如被告在庭上表現,他知否眾人正討論他?

- 主控此時質疑郭醫生在較早前為被告作的另一份報告結論為「borderline」,並無「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的描述,郭醫生強調兩份報告結論一致,新報告的描述只是further elaboration

問:既然兩份報告結論一致,被告精神狀況差唔多?
答:同意,但依家罪名多左嘛

問:被告之前有案件,應去多左法庭?
答:去過唔等於知道發生咩事

問:被告多了去法庭經驗?
答:同意,但控罪都多左嘛

問:比較兩宗案件,被告現在更適合答辯?
答:被告第一次上法庭不知道法庭程序,唔代表今次就會醒好多架

問:對上法庭經歷完全失憶?
答:唔係完全失憶,係印象有幾深

問:再同被告講解一次法庭程序,被告能否理解?
答:視乎如何講、講多少次、是不是用他level的語言,若用專業名詞他不會明白。假若全部條件都能滿足,他才有機會明白

🌟🌟 #蔡夢帆檢控官 此時欲問郭醫生有否收費以撰寫本案報告,稱與他可靠性有關係,被 #劉淑嫻裁判官 質問「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辯方亦提出反對,認為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亦與案件無關。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提問,強調專家證人須遵照指引作供,亦應知悉要堅守獨立性。郭醫生在確認有收費撰寫本案報告後亦回應指「我哋係高等法院啊個啲都有作供,我哋從來都係有碗話碗,有碟話碟,用幾十年經驗來幫法庭」
(按:主控邏輯可能為「愈收錢愈不可靠」➡️「愈收得多錢愈不可靠」➡️「只有無收錢的政府專家/證人才可靠」?)

辯方覆問
- 郭醫生補充指不是由一般人投入時間、心機、技巧、經驗等便可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專業訓練為重要前設。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訓練一批有法律背景和智障精神科經驗的人士,有適當的linguistics style 和interview skills, 用以協助智障人士面對法律程序。

- 郭醫生強調,智障人士容易曲解所見所聞、調亂時序、混淆現實與故事,中介人可幫他們得到公平審訊,惟香港現時並無此中介人,因此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按:控辯雙方最後陳詞稍後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