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柴灣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相關事宜:
。$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柴灣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相關事宜:
。$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控方望法庭接納pw1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為違禁武器專家身份,證人為化學博士,原任職毒理組,去年四月調職物理組,經內部培訓三個幾月,培訓包括對三個彈簧刀一枝伸縮棒的檢驗後,去年九丶十月完成培訓後已寫過40個關於彈簧刀報告,今首次就彈簧刀上庭作供。一般報告交給警方處理,未曾不被接納。
辯方反對。經盤問,證人表示並不負責界定何謂攻擊性武器,只係睇操作,睇里面有冇彈簧。他認同自己並非違禁武器專家。
法庭仍接納證人為違禁武器專家
辯方立場
1彈弓係控制刀鋒在限定軌道
2彈弓係裝飾
3令刀鋒伸出係磁力加槓桿原理
證人不同意彈簧只係引導軌道作用,同時見唔到有磁力,他認為彈簧有助刀鋒伸出,但承認沒對相關力進行量度。同時認同辯方,自己不是彈簧專家,化學專長非關物理
另盤問時證人表明化驗前會問警方是否認為係武器,而只要警方話係,即使一條車匙也會進行化驗,自己的責任係驗明物件操作,非判定是否武器,因此刀鋒是否開鋒是否利不在其考慮。
控方證人盤問完畢
下部分按此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控方望法庭接納pw1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為違禁武器專家身份,證人為化學博士,原任職毒理組,去年四月調職物理組,經內部培訓三個幾月,培訓包括對三個彈簧刀一枝伸縮棒的檢驗後,去年九丶十月完成培訓後已寫過40個關於彈簧刀報告,今首次就彈簧刀上庭作供。一般報告交給警方處理,未曾不被接納。
辯方反對。經盤問,證人表示並不負責界定何謂攻擊性武器,只係睇操作,睇里面有冇彈簧。他認同自己並非違禁武器專家。
法庭仍接納證人為違禁武器專家
辯方立場
1彈弓係控制刀鋒在限定軌道
2彈弓係裝飾
3令刀鋒伸出係磁力加槓桿原理
證人不同意彈簧只係引導軌道作用,同時見唔到有磁力,他認為彈簧有助刀鋒伸出,但承認沒對相關力進行量度。同時認同辯方,自己不是彈簧專家,化學專長非關物理
另盤問時證人表明化驗前會問警方是否認為係武器,而只要警方話係,即使一條車匙也會進行化驗,自己的責任係驗明物件操作,非判定是否武器,因此刀鋒是否開鋒是否利不在其考慮。
控方證人盤問完畢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