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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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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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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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黃學禮議員 #新案件#0806深水埗 阻差辦公: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警員A)


新案毋須答辯,辯方要求押後10/7 0930。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1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韓(25) #審訊#0806深水埗 襲警)

被控在8月5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深水埗警署附近的警方驅散行動中,襲擊警員X

控方8名證人,
主要證據包括米報現場片段以及警方錄影。

控辯爭議在於「是否襲擊」

今上午傳召警長X,
以及當時傳媒聯絡小隊的一名女督察

午休下午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韓(25)

控罪: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完畢,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被告將作供,並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DW2 女朋友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作供撮要

是日就「襲擊意圖」作供,被問到是否有關注反修例運動,被告指甚少留意,被問到當日出發前往是否有留意深水埗狀況,被告指沒有特別留意亦不知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盤問之下承認有安裝新聞App,,女朋友亦指甚少與被告討論社會事件

被問到為何會接收示威人士遞上的口罩、手套、頭盔等物件,被告人均表示當時認為物件屬保護性質,為了應付不可預期的危險,被問到預期襲擊來源,被告供稱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即示威者或警方)

被告供稱當日只是與女朋友到文記車仔麵用餐,由於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因八卦而上前觀察,要求女朋友在十字路口等他,女朋友作供時表示自己多數對被告言聽計從,被告在盤問下否認當時參與示威活動,平時也甚少留意社會事件,被問到是否留意「五大訴求」被告指知少少,被問到是否知道當日有訴求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告指不知道

被告留意到沿途有大批群眾於馬路上聚集,當警方發射催淚彈後,被告聲稱擔心女朋友安危因而心切與女朋友會合,在附近找尋最快的路線,被問到是否留意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一條過路線,被告指沒有留意,女朋友作供時則表示以前經常路經附近,亦曾行過相關過路線。被問到為何不使用電話或WhatsApp聯絡女朋友,被告指當時沒有這個考慮,認為親身到達比用電話聯絡更快

為了盡快與女朋友會面,被告加快步速衝向女朋友方向,本來想從警方防線中間空隙穿過,突然看見眼前有警員,無法及時煞掣然後仆倒,因而撞倒警員。被告不知道自己有否用手推撞警員,形容當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的自然反應。

對於被告襲擊警員後逃離,被告指當時聽到後方至少兩名警員大嗌「襲警」,一時心慌下自然逃離,而非控方指稱被告因襲擊後擔心被人拘捕,被問到為何不立即致歉,被告供稱當時後面傳來「襲警」的聲音,判斷警員當時無法心平靜氣聽取解釋

結案陳詞:
PW2及PW3作供無助本案,因為PW2在被告正後方,無可能看見被告襲擊過程,即使有雙手推又是否有襲擊意圖,被告的供詞指是奔跑然後閃避不及所致,PW1身體感受為在腰間有觸碰,被告人1.79米高,被告可以在其他位置施襲

控方嘗試努力建立被告人為示威人士,而作出襲擊行為。但證據顯示情況超級高危,被告人被防暴警員及傳媒聯絡隊圍住,而被告作供時亦深知當時處於這個環境,勇武如示威者亦不會愚蠢地選擇襲擊最正中的防暴,只會選擇落單的警員,被告只是一個八卦的路人,沒有攻擊性武器,為何敢於走入防暴堆中施以襲擊,不合常理
反而被告人作供時直接了當,質素比執法人員作供更好。

而控方亦不能推翻女朋友身處福榮街交界,與被告相距80至100米左右,並非一個非常遠的距離,不排除被告一時心切找女朋友而造成本次意外

被告人逃離現場的行為,辯方指法庭不應該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被告人對身邊警員大嗌「襲警」而不知所措向後走,而並非畏罪逃離現場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方仲賢 #0806深水埗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控罪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有機會會改為一庭)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轉介文件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韓(26)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韓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2020年7月22日被梁嘉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即時監禁3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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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撤銷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6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在2020年12月29日轉介至區域法院,現正申請法援

不認罪

預計審期:10天
控方證人包括2個市民、5警員、7個醫務人員、5個專家證人

5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5段開源片段,總片長約3小時

申請宵禁令由2100開始押後至2300開始
現為大學二年級學生,在娛樂製片公司有freelance工作,工作包括演員、製片、資料蒐集
控方立場中立
批准

案件押後至 10月6日作審前覆核;並於12月6至17日0930在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文件毋須翻譯。控辯雙方須在審前覆核前7天向法庭提交問卷
期間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