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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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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修訂控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

案情: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控方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控罪,原本2名被告分別面對控罪(1)及(2),現2人同面對一項修訂控罪,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3.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X,引起多人聚集,擾亂公眾秩序。

背景: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兩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傳召控方證人一(PW1: 男子X),基於安全理由,及案件性質敏感,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及特別通道出庭作證。

控方申請呈上一段約20分鐘27秒的片段,並申請押後4星期作2天的審訊程序。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法庭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案件押後至 7月9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中文審訊,7月10日將為預留審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控方暫定有4名證人
辯方除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由於個庭超細,連記者席都無,只有不足10名公眾可以進入旁聽)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第一證人X作供完畢
(詳細後補)


上午審訊完結
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林官看畢雙方書面陳詞後,在庭上給予雙方補充及作出提問 。

案件將押後至8月17日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讀出裁決前林官先提示在坐各位
1.法庭裁決只考慮法律問題,不會考慮政治問題,不希望有關判決會挑起任何政治爭端。亦不希望事後聽到有人話「講句粗口都定罪」或「有人點火都無事」之類嘅說話,並重申法庭只會處理法律問題。
2.本案部分對話夾雜粗口,經考慮後應為有必要於上如實讀出,因此先提醒各位。

簡單口頭裁決
兩名被告被控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17b (2)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控方案情
控發前X身處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黑衣人破壞設施,於上前阻止繼而被打傷頭部。其後黑衣人逃離,X追去至站外的涉案天橋。
呈堂片段所見X拉扯一名男子衣領,而該男子亦有踢X,過程由橋尾直到橋中間。橋上有多人指罵X,當中有男有女,對話中夾雜粗口。

雙方不爭議D1曾講「返大陸啦」及 D2曾講「你走啦,中國人,DLLM」。其後有人從後走近X及點火,X全身著火,X在其他人幫助下把火撲熄。

辯方抗辯理由
(一) 辯方兩名只承認講過上述提及兩句說話,否認有講過其他從片段中聽到但未可確認由誰人講出的說話
(二) 兩名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喧嘩
(三) 兩名被告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四) 兩名被告沒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舉證指引
1.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
2.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
3.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須負上從犯的法律責任。而犯罪協議可以是一下點頭/眨眼等,當然兩名被告在場並不足以證明有共同犯罪的協議
4.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有三個控罪元素(1)在公眾地方(辯方不爭議這點)
(2)做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3)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需就上述三項元素作出舉證


證供分析
三名控方證人證供清晰,三人在盤問間沒有動搖,法庭應為三名證人已對事件所知準確回答,但法庭亦留意到三名證人在庭上作供時不時以主觀感覺而非當時所見所聞回答,需要法庭作出提醒。而第4控方證人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65B 即書面陳述方式作供。


就辯方抗辯理由的回應
(一)辯方只承認兩名被告分別講過「返大灣區啦」及「你走啦,中國人,DLLM」,辯方認為法庭有權為片段中的的聲音作出比對,但欠缺專家證人之下未必準確。以聲確認疑犯的難度比畫面更高,但法庭只是已確認由被告說出的兩句說話聲音作為模版,從中找出同一人所講的其他說話。

林官在不斷翻看片段後有以下六點觀察
1) 片段中有多人說話,有男有女
2) P10,P12片段聲音最為清晰
3) 拍片者有移動,有時較近有時較遠,有時大聲有時細聲,令人難確定是否同一人
4) 1分鐘內的對話有多次停頓及重疊
5) P12片段中「返大灣區」和隨後的女聲「走啦」極為相似,如不如控方文件有標明,本席都會以為同一人
6) 聲調、語速...(sorry, 聽漏咗啲...) D1和一女聲甚至多把女聲類似,因此不能毫無合理疑點
相信片段中其餘對話出自兩名被告。裁決亦只能依靠確認由被告二人講出的二句說話作為參考。

(二) 兩名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喧嘩
裁判官認為何人在任何地方喧譁都可以是擾亂秩序,只是無個地方有不同秩序,裁判官認為兩位被告在天橋上的喧譁行為的確有擾亂秩序,因此認為這方面控方控方舉證成功。

(三) 兩名被告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四) 兩名被告沒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根據終審法院採納英國案例R v Howell的解釋為
(1)令人身受到實質傷害或相當可能令人身到傷害
(2)令財物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
(3)令人害怕在襲撃、抗議、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干擾中受傷或財產受破壞

(1)
X受黑衣人襲擊,其後追至涉案天橋與非黑衣人拉扯,再到走橋中間,在場圍觀的並不是黑衣人,有人為他抹頭,有人為他送上紙巾,對罵其間有人叫X跳落橋(直播員:其實係X話「我賠條命俾佢啦」,其後先有人答佢「好吖,跳落去」,其後X要求人同佢一齊跳...)
但對罵者並無實際行動,只係出於言語上威協,片見所見佢地有克制,「動口不動手」。
兩被告當時只係想利用群眾壓力令X面目無光咁離開,而非意圖傷害X。
之後黑衣人從後出現並向X點火,從控方多名證人證供都指出黑衣人此舉係意料之外,因此本席不能因X被點火嘅結果反證被告的行為的目的係想傷害X。

(3)
X在庭上表示當時喺天橋係驚同嬲,但亦承認不忿才留低對罵,同時表示無人阻止佢離開,甚至認為留低比走更為安全,因此法庭認為X並無因被告說話而驚。
X有嘗試離開,其間無人阻止X離開,但其後X又返轉頭。X如果真係驚被告大可以離開,因此X更有可能係驚離開會遇上之前襲擊佢嘅黑衣人。
而且中片段顯示X在對罵間用詞同樣夾雜粗口,粗鄙程度甚至比其他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可見X只係不忿而唔係驚,因此認為被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到害怕受傷。

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就兩名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及陳詞後休庭考慮,最終申請不獲批。

證物處理
P1 法庭存檔 , P2-7歸還被告 , 其他交由控方處理,但14日內需交副本比法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6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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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陳,鄺(33-39)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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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謝(19)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1/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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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2/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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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