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D1:邱(30),D 2:葉(23)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處理2人求情,期間交由懲教看管,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0147
--------------------------
📌傳召PW2高級警員51592謝國柱作供
1991年加入警隊,駐守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日負責駕駛軍裝運輸巴士(豬籠車)AM6175,在23:00左右到達暢航路。
載員車駛到暢航路一號客運大樓外靠邊停泊,讓救護車駛出。隨即有示威者掟雜物(鐵馬、行李車)堵塞馬路,使緩慢向前駛的載員車被逼停車。期間有人舉起攝影機「哄住車頭玻璃係咁影」。謝警員被雷射光顏射……嘗試用手掩面遮擋,之後向同事借來(透明?)圓盾遮擋雷射光。期間亦有人包圍警車、警車車身被人拍到嘭嘭聲。
--------------------------
🟡D3的代表律師質疑在警車面前的示威者眾多且人數不斷增加,加上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黑褲、蒙面,謝警員根本無法認出示威者,或分辨各人的行為。謝警員同意,指出被多人從車外襲擊感到不知所措,未能確認車外有幾多人,「只留意眼前的情況,太前面發生嘅嘢無可能睇到」。
🟡代表D4的關文渭大律師指出當時案發現場有4類人:
①襲擊警車、參與堵路的激烈示威者
②身穿黃背心疑似記者的人,部份人幫白髮男子搬開警車前障礙物
③調停者,如白髮男子
④在警車附近,沒有任何動作的圍觀者
謝警員同意觀察,並指出四方八面都有示威者,無留意到但不否定有圍觀者。證人作供完畢。
*非完整準確記錄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D1:邱(30),D 2:葉(23)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處理2人求情,期間交由懲教看管,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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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高級警員51592謝國柱作供
1991年加入警隊,駐守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日負責駕駛軍裝運輸巴士(豬籠車)AM6175,在23:00左右到達暢航路。
載員車駛到暢航路一號客運大樓外靠邊停泊,讓救護車駛出。隨即有示威者掟雜物(鐵馬、行李車)堵塞馬路,使緩慢向前駛的載員車被逼停車。期間有人舉起攝影機「哄住車頭玻璃係咁影」。謝警員被雷射光顏射……嘗試用手掩面遮擋,之後向同事借來(透明?)圓盾遮擋雷射光。期間亦有人包圍警車、警車車身被人拍到嘭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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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代表律師質疑在警車面前的示威者眾多且人數不斷增加,加上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黑褲、蒙面,謝警員根本無法認出示威者,或分辨各人的行為。謝警員同意,指出被多人從車外襲擊感到不知所措,未能確認車外有幾多人,「只留意眼前的情況,太前面發生嘅嘢無可能睇到」。
🟡代表D4的關文渭大律師指出當時案發現場有4類人:
①襲擊警車、參與堵路的激烈示威者
②身穿黃背心疑似記者的人,部份人幫白髮男子搬開警車前障礙物
③調停者,如白髮男子
④在警車附近,沒有任何動作的圍觀者
謝警員同意觀察,並指出四方八面都有示威者,無留意到但不否定有圍觀者。證人作供完畢。
*非完整準確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27
--------------------------
📌PW3探員11698曹振威作供
2010年加入警隊,駐守屯門警區重案組。當日便裝當值,22:30左右離開機場警署駕駛便裝警車UT2365,22:45與車隊到達暢航路。
23:05時,機場有示威者從離境大堂走出外面的暢運路。曹警員被雷射筆顏射聽到後面「嘭」一聲,回頭見到擋風玻璃爛咗。因為牠正注視前方,專注拉近與前車距離以防有示威者乘虛而入,所以無留意車尾被示威者用行李車撞。睇片確認身處位置、現場環境、警員車隊位置…
🟡盤問
在盤問下承認因路面被堵塞而停車,不過當刻未知有咩塞住,大車前方(警車唔只一架)已經有大約30人,離境大堂外的約超過100人,受阻約5分鐘。期間有人掟雜物,用雷射筆射向警方車隊,全黑裝份的人不多,但無法認出襲擊警車的人。
--------------------------
📌PW4探員9301李志榮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當日駕駛SU7263載隊員離開機場警署到機場執勤,解救被示威者圍困的付国豪,知道有高級警員嘗試進入離境大堂談判。有示威者見車上有便衣警,指揮他人襲擊,用雷射筆照射、用硬物敲打警車。後座女警見狀舉機拍攝,有人用行李車「攝」在車底阻止警車離開。 事後車身乘客門多處凹陷,車頂右後車身、右車頂邊、玻璃亦有花痕。
🟡盤問
警員9301留意到現場人士可分為記者與示威者兩大類。盤問下承認當日上級的指示是「拯救受傷人士」而非阻止和平示威者。探員唔敢肯定從車底拉手推車出嚟的人是否黑衣人、是否多於一個,因為專注揸車。
證人確認書面證供將暴力襲擊警車的人為描述為暴徒「由於車隊被襲時情況混亂,大量記者夾雜暴徒圍繞車隊,而暴徒均戴上面罩及頭盔,本人亦不斷被人用雷射筆照射,所以未能辨識暴徒之外貌及衣著」描述屬實。PW4作供完畢。
*非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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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今日不足10人旁聽……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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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探員11698曹振威作供
2010年加入警隊,駐守屯門警區重案組。當日便裝當值,22:30左右離開機場警署駕駛便裝警車UT2365,22:45與車隊到達暢航路。
23:05時,機場有示威者從離境大堂走出外面的暢運路。曹警員被雷射筆顏射聽到後面「嘭」一聲,回頭見到擋風玻璃爛咗。因為牠正注視前方,專注拉近與前車距離以防有示威者乘虛而入,所以無留意車尾被示威者用行李車撞。睇片確認身處位置、現場環境、警員車隊位置…
🟡盤問
在盤問下承認因路面被堵塞而停車,不過當刻未知有咩塞住,大車前方(警車唔只一架)已經有大約30人,離境大堂外的約超過100人,受阻約5分鐘。期間有人掟雜物,用雷射筆射向警方車隊,全黑裝份的人不多,但無法認出襲擊警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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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探員9301李志榮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當日駕駛SU7263載隊員離開機場警署到機場執勤,解救被示威者圍困的付国豪,知道有高級警員嘗試進入離境大堂談判。有示威者見車上有便衣警,指揮他人襲擊,用雷射筆照射、用硬物敲打警車。後座女警見狀舉機拍攝,有人用行李車「攝」在車底阻止警車離開。 事後車身乘客門多處凹陷,車頂右後車身、右車頂邊、玻璃亦有花痕。
🟡盤問
警員9301留意到現場人士可分為記者與示威者兩大類。盤問下承認當日上級的指示是「拯救受傷人士」而非阻止和平示威者。探員唔敢肯定從車底拉手推車出嚟的人是否黑衣人、是否多於一個,因為專注揸車。
證人確認書面證供將暴力襲擊警車的人為描述為暴徒「由於車隊被襲時情況混亂,大量記者夾雜暴徒圍繞車隊,而暴徒均戴上面罩及頭盔,本人亦不斷被人用雷射筆照射,所以未能辨識暴徒之外貌及衣著」描述屬實。PW4作供完畢。
*非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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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今日不足10人旁聽……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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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
👨⚖️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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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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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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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郭啟安法官接納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08
📌PW7 17824 黃耀華接受盤問
昨天提及當日收到指示要驅散包圍救護車/警車車隊的暴徒。證人重申暴徒只是形容激烈暴力示威者,用武力、堵路、破壞物件的人。 進入離境大堂是為了驅散示威者入機場,唔好俾佢哋出嚟堵塞車隊。
辯方質疑在23:00時,即警員落車前10分鐘已經從通訊機得知付国豪已經離開機場並登上救護車。證人答:「我唔記得咗」
🛑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質疑黃耀華單獨入離境大堂玻璃門入面,對你及拯救你的隊員安全有莫大威脅。黃耀華回應指當時以為其他隊員會跟隨,如果知道得自己一個就唔會入。
黃耀華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的書面證供中提及:「突然有一道激光射向我眼睛,隱約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用強光電筒射向我,我便追截該男子。當追到大堂玻璃門外,我見一名男子轉身,我以為他就是之前用激光照向我的男子,於是我把他拉住,可是他失平衡後跌倒。當我望清他樣子時,我才發覺他並非該男子,而是一名女子,於是我準備扶起她。但突然在我後面有十多人衝向我,並用拳腳及硬物向我襲擊。」
關大律師:你第一份口供話係拉跌嗰個女子,依家又話係撞跌,邊個講法先係真?指出證人本身俾人圍毆係因為你撞跌女子,令旁人睇唔過眼。撞跌從來無係書面供詞出現過,亦無提及係意外,係想淡化/否定你拉低嗰個女仔,證明當日的行為正當。
黃耀華答:撞同推係同一件事嚟嘅,但我嘅文字表達就差咗d。
--------------------------
👮♂️黃耀華回應
認為被圍毆的主要唯一原因,是因為當時仇警情緒高漲,示威者見有警員落單會覺得「搞得掂」所以上前圍毆警員,撞跌女仔與否關係不大。堅持係扶起而非㩒低嗰個妹,亦不同意被圍毆是撞跌女仔的後果。
當日係意外撞跌,並不打算使用武力。事發後兩日的口供不準確係因為案發後幾日一直受困擾,訓唔到覺精神唔集中所以出現錯誤。不嘗試通知上司更正,是因為不想重提,事件令我好痛苦。曾經向私家醫生求診,獲處方安眠藥。
*非完整記錄,詳情23:00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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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0 最後更新】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承上,郭啟安法官接納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08
📌PW7 17824 黃耀華接受盤問
昨天提及當日收到指示要驅散包圍救護車/警車車隊的暴徒。證人重申暴徒只是形容激烈暴力示威者,用武力、堵路、破壞物件的人。 進入離境大堂是為了驅散示威者入機場,唔好俾佢哋出嚟堵塞車隊。
辯方質疑在23:00時,即警員落車前10分鐘已經從通訊機得知付国豪已經離開機場並登上救護車。證人答:「我唔記得咗」
🛑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質疑黃耀華單獨入離境大堂玻璃門入面,對你及拯救你的隊員安全有莫大威脅。黃耀華回應指當時以為其他隊員會跟隨,如果知道得自己一個就唔會入。
黃耀華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的書面證供中提及:「突然有一道激光射向我眼睛,隱約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用強光電筒射向我,我便追截該男子。當追到大堂玻璃門外,我見一名男子轉身,我以為他就是之前用激光照向我的男子,於是我把他拉住,可是他失平衡後跌倒。當我望清他樣子時,我才發覺他並非該男子,而是一名女子,於是我準備扶起她。但突然在我後面有十多人衝向我,並用拳腳及硬物向我襲擊。」
關大律師:你第一份口供話係拉跌嗰個女子,依家又話係撞跌,邊個講法先係真?指出證人本身俾人圍毆係因為你撞跌女子,令旁人睇唔過眼。撞跌從來無係書面供詞出現過,亦無提及係意外,係想淡化/否定你拉低嗰個女仔,證明當日的行為正當。
黃耀華答:撞同推係同一件事嚟嘅,但我嘅文字表達就差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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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華回應
認為被圍毆的主要唯一原因,是因為當時仇警情緒高漲,示威者見有警員落單會覺得「搞得掂」所以上前圍毆警員,撞跌女仔與否關係不大。堅持係扶起而非㩒低嗰個妹,亦不同意被圍毆是撞跌女仔的後果。
當日係意外撞跌,並不打算使用武力。事發後兩日的口供不準確係因為案發後幾日一直受困擾,訓唔到覺精神唔集中所以出現錯誤。不嘗試通知上司更正,是因為不想重提,事件令我好痛苦。曾經向私家醫生求診,獲處方安眠藥。
*非完整記錄,詳情23:00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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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0 最後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
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
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8/15]
#0813機場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9:35開庭
代表A4辯方大律師申請,因明早有高等法院案處理,明天審訊改為下午,法庭批准。
再傳召昨天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是調查本案的警員,繼續睇片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法,是有一名男子稱A。
片段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部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辨認該男子A。
11:03 休庭
11:30 開庭
再繼續睇片,證人要指出男子A,有從互聯網片段找出男子A的行走路線、動作及後被制服的不同角度不同鏡頭的階段,有逐秒逐格播放及截圖。
13:43今天審訊完畢
第十四名控方證人作供還未完畢,明天待續。
押後至明午13:30 續審
#郭啟安法官
#續審 [8/15]
#0813機場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9:35開庭
代表A4辯方大律師申請,因明早有高等法院案處理,明天審訊改為下午,法庭批准。
再傳召昨天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是調查本案的警員,繼續睇片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法,是有一名男子稱A。
片段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部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辨認該男子A。
11:03 休庭
11:30 開庭
再繼續睇片,證人要指出男子A,有從互聯網片段找出男子A的行走路線、動作及後被制服的不同角度不同鏡頭的階段,有逐秒逐格播放及截圖。
13:43今天審訊完畢
第十四名控方證人作供還未完畢,明天待續。
押後至明午13:3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