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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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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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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陳 (36)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和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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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由10月31日至11月12日,在10月29日21:39,許智峯在Facebook 出貼文「如水計劃」,邀請其他人轉載,10月30日14:51時ICAC在其網站指出,煽惑他人投白票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由新聞稿轉載,10月31日15:09時,被告在其Facebook專頁轉發許智峯貼文,11月9日被告被ICAC拘捕,檢視其手提電話,該貼文仍然存在,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a) 被告是該電話唯一使用者,(b) 被告是該Facebook 專頁唯一使用者,(c) 承認轉載該貼文,(d) …..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律師表示下次判刑時作求請,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會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知悉沒有案例,重申不排除其他判刑。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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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共三次未能出席判刑需押後至今天。

杜官中咗風土病🥶今日改由錢禮主任裁判官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並打算保釋,帷錢官拒絕及指示押後一星期待杜官康復繼續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4月1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判刑

陳 (36)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和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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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2年2月15日已認罪❗️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15

行為嚴重,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判刑3個月 ,認罪後扣減1/3,最後判處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及罰款$1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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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22年3月24日首次提堂,D2即時認罪,還押候判;無律師代表的D1則未答辯,當日保釋申請及8天後覆核保釋同被拒。)

📌答辯
D1承認控罪‼️

庭上讀出同意案情,被告確認:

2021年9月30日九龍東潮人聯會於黃大仙横頭磡邨掛上國旗,符合國旗法之規則,後交給義工掛上。宏安樓外對出富美街共有20支國旗。

10月1日,D1與D2飲了啤酒。0554時,D1與D2在宏輝樓對出交談,其後一同焚燒國旗。D1以打火機從最右邊開始焚燒,沿富美街、富裕街來回行走。火花熄滅後再焚燒,最後回到最右邊再點火兩次。他沿富裕街行走,扯下8支旗落地。在D1焚燒國旗的同一時間,D2往宏輝樓、宏安樓(富美街對出)9支國旗點火。4分鐘他返到D1附近,扯下國旗並丟到地上,部份旗杆屈曲。

保安於0545時巡邏,當時國旗完整無缺。0600時有一名女子說國旗被人焚燒。PW1發現國旗被扯落地、焚燒,通知主管,主管影相及拍片記錄。警員0655時到場,發現10支國旗被焚燒,其中8支在地下,2支旗杆被扯下。

20支新國旗之後被重新掛上,警員到場影相作證。

從宏輝中心閉路電視及的士提供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D1與D2侮辱國旗的過程。PW5見到一名男子扯旗杆,PW2見兩男子燒國旗、扯國旗。另一證人有影相記錄。

0449時,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的宏輝中心用八達通購買了兩支啤酒 ,與閉路電視吻合。該筆交易以消費券支付,根據消費券資料,與被告名字吻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紀錄。

D1於10月1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他否認焚燒國旗,承認證物P23是自己的衣物。D2於11月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稱一時貪玩,「案發時飲咗啤酒,見人燒國旗,覺得有趣,問[D1]後就一齊燒。」

20支國旗當中,有17支被焚燒,總計18支被扯落地,2支旗杆被扯下。

兩位被告同意按控方要求各賠償$1195,D2將在7日內支付金額。

📌減刑陳詞

👤D1
超市工作人員,受僱一年,中五學歷。1997年經歷家庭離異,今年8月被診斷患病。

辯方指,D1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只是一時貪玩。

官:睇片唔覺佢醉
辯:但酒精足以誤事
官:但呢個係侮辱國旗
辯:明白是嚴重罪行,只是解釋被告行為

辯方續道,案發時間為晚上,在非繁忙地段、範圍小,被告的行為無意傷害他人,沒有使用其他工具。

經歷5週還押期的被告寫了親筆信予法庭。被告犯錯後一直倍感壓力,並希望事件從未發生。他的未婚妻今天有到庭支持,二人準備結婚,被告承諾會戒酒。他有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2
單身,與祖父母、已退休的父母及姐姐同住。

D2沒有刑事紀錄,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被告有手寫求情信。他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後悔自己做錯事致不能孝順父母,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案件押至5月12日1430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5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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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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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於2022年4月27日於杜浩成席前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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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沒有反對由另一位裁判官(錢禮主任裁判官)作判刑(上次認罪答辯為杜浩成處理)

書記再一次讀出控罪
二人維持認罪答辯
二人維持同意案情的決定

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律師已解釋報告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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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背景陳述:
現年48歲,為註冊護士,主要責責為協助長者,其母已73歲,患病超過40年,被告需照顧其母。其母亦有到場以作支持。

律師簡述4封求情信(蘇醫生,其丈夫,其大仔,菜園村關注組主席)

被告已於2022年2月17日補交選舉支出申報聲明,明白已經太遲係過左期限,但被告並非有意為之。

其已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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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背景簡述:
現年41歲,為臨時巴士司機,須照顧並維持父母的所需。其參選目的是希望協助退休人士,令他們的退休生活更有意義。

6封求情信(巴士公司同事,某公益事務公司擁有人李先生,教會朋友......),律師不打算逐一讀出,總體指出被告樂於助人,有責任感。

D2只是遲交其選舉申報書一日,實屬無心之失。

D2提出陳宇明案例
[2021] HKCFI 3054 HCMA 294/2021
原:KTCC941/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94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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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律師亦有解釋其並非故意違反法例,只係無心之失或誤解法律所致,亦有曾作出補救行為

控方指稱辯方所舉出的案例並非完整,主任裁判官打算看畢完整案例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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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作判刑,待主任裁判官閱遍翻譯版本案例文件,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D1 黃 (27)
D2 張 (3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蔣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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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釋金
D2 : 2000元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31油塘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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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9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D1 郭(19)
D2 張(34)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