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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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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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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新案件

D1: 林(24)
D2: 林 (29)
D3: 💛 (26)(手足要求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林(24)
D2: 林 (29)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答辯,期間等候索取文件。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因辯方仍等候文件及需時細看已收文件及錄影,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或會傳召九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押後至 3月23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前覆核

D1: D2: D3: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傳召的證人將由九名減至四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將於 5月25日 至 5月2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訊 [1/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 #關百安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三人不認罪
————————
📌承認事實
⁃ 於2020年4月7日00:17時,警員8432在福元街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警誡下沒有招認。D1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於2020年4月7日00:18時,警員13850在福元街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2,警誡下沒有招認。D2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於2020年4月7日,警員8636在英皇道福元街交界橋底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3,警誡下沒有招認。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傳召PW1 警員8432 黃少邦(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1,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1供詞中有一張由他所描繪的草圖。法庭及控辯雙方皆笑言:「我睇唔明。」
裁判官:「證人啊... 未必係你問題嘅,喺2D下畫complex多場景係難嘅...」哄堂大笑。

⭐️PW1前言不對後語
PW1在早休前,指在某A處看到噴漆,再開庭播片後指在某B處。而他不肯定在影片中(B處)上的白樽是噴漆,與自己供詞不符。
裁判官:「定係你睇到啲我哋睇唔到嘅嘢?」

————————
傳召 PW2 警員13850 劉然希(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2,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
1634 退庭,今天完成PW1主問盤問、PW2主問

明天5月26日10時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2/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 #關百安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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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8636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3,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3案發前已經駐守北角分區 接近三年,但首份書面口供仍然和PW1及2犯上同樣的錯誤,即把電器道寫錯咗渣華道。

⭐️辯方質疑PW3與已作供的警員有所討論
事源案情提到有一條四數段嘅長樓梯,中間可有一平台可通往其他地方。
裁判官昨天審審時於庭上為免混淆,要求控辯雙方以「連接點」形容每段樓梯之間的地方,而「平台」則用來形容可横向通往其他地方的平台。
由於PW3於庭上在控辯及裁判官均未提到平台的情況下卻自行以「小平台」形容「連接點」發生的事情,因此辯方質疑證人和早前作供的證人有討論,PW3否認之餘,更指「小平台」一詞只是跟裁判官講,甚至提出可聽錄音確認,但由於控辯雙方及裁判官階同意「小平台」講法是PW3先講,因此無需聽錄音。


傳召PW4 沙展 _國威(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當晚職務於天橋近英皇道一端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4:「打開背囊最大果格,用手望一望,之後俾返被告。」
裁判官:「咁你有無用眼望?」

⭐️PW4又又又係前言不對後語
PW4早上審訊時曾回答裁判官不清楚D1邊隻手拎噴漆,但下午盤問時突然衝口而出指D1右手拎噴漆,辯方因而提出質疑,PW4竟反問辯方「頭先我有無講右手?」、「我咪無講右手囉」,PW4最終又維持上午講法,即睇唔清楚邊隻手拎噴漆。

PW5 證物警員5646  2份書面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P31)
康澤花園CCTV顯示時間比實時快2分鐘。

————————
案件明天5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4/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關百安大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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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控方表示就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裁判官就辯方陳詞中提到財產擁有人的議題問及控方有何證據證明財產屬港鐵?
控方指案發地點是一條連接港鐵出口的行人天橋,因此可以推論屬港鐵擁有🙄
裁判官問控方有否考慮過改控其他不涉及財產擁有人爭議的控罪。
控方要求押後30分鐘索取指示。

取得指示後,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會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傳召一位港鐵職員作供,同時也表示該證人的口供早已給予辯方。

辯方反對重開控方案情,理由是辯方案情已完結重開案情做法不尋常,而被告(D3)已完成作供,控方亦在書面陳詞中得知辯方所有疑點,現階段重開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片請重開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駁回申請,理由除了如辯方所指對被告不公外,裁判官亦指控方早就知悉港鐵職員有為本案錄取口供(本案未被使用的材料),但也未有安排傳召證人作供,因此不傳召該證人作供明顯也是控方經思考的決定。

裁判官其後仍按照《裁判官條例》27條(2) 傾向修改成無需就證明財物擁有人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罪。(裁判官强調該條寫明裁判官需要執行,並不存在選擇執行。)

就修定控罪,辯方提示法庭,上訴庭現有一單案件正是就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用途」有所爭議,而該案下次聆訊日期為8月6日。裁判官最終排期於8月9日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判刑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文浩正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

—————————
三人背景報告正面,亦展現出悔意。
D1,2的所作出的損壞屬輕微,亦已作出賠償。D3裁定管有的物品未有使用,即使用作損壞物品都不會太嚴重,加上D3嘅個人因素。
法庭現為各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准以保釋,但會提高保釋條件。

新保釋條件:
保釋金 $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 10月15日 1430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判刑

👥3名被告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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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判處D1,D2 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陳詞指三人有家人支持,現時亦找到新工作,準備好重投社會,希望建議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各人社會服務令。

判刑: 各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