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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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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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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提堂 #新案件

👤石(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本案件由社會事件引發。去年11月2日,警方就港島區遊行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依然有人群於港島區集結。當日下午二時,警方開始在旺角佈防。

下午二時十三分,警方在彌敦道截查一名16歲男子。該名男子當時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及後警方在其身上檢獲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多用途刀,遂拘捕該名少年。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5000 (11/6 5pm或之前交出)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11/6 5pm或之前交出)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旺角警署外範圍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17) #違反保釋條件 (#1102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於6月21日10:25pm於YOHO MALL被警員截停,當時商場內有未被批准的集會,有市民於商場內叫口號。被告違反法庭宵禁命令

保釋被撤銷,需交由懲教看管 ‼️

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押後至6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覆核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延遲至1230-0600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保釋覆核 (涉兩案)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石(17) 🛑已還押8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今天提訊

#1102旺角 案之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 案之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其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13日及8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違反保釋條件法院門外再度被捕

石(17)🛑還押中

手足撤回申請,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申請保釋

石(17)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102旺角: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請送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另滲嫌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宗案件)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因辯方在7月29日才收到文件,需要時間檢閱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呂,胡(17-32)🛑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要求答辯,D1律師表示可答辯,D2、D3申請押後至24/9 0930 答辯。D2律師透露正索取醫療報告。

D1答辯,面對控罪1。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1201旺角

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旺角有示威者阻路示威,2341時PW1 PC23503 駕駛警車沿彌敦道巡邏,期間於豉油街附近有示威者突然衝出馬路向警車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車駛至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車,無視警方警告「此乃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車駛至近亞皆老街交界亦有100人集結並使用鐳射照射、投擲磚頭,PW1思疑為同一群人因而追截。其後部分人群逃向大角咀方向。PW2 PC13154 透過電台知道部署,赴奶路臣街新填地街交界追截相信為該群人的群眾,當中截停D1。搜查期間D1身上搜出口罩、手肘及大腿盔甲、黑色頸圍巾、手套、手袖。

其後PW7 刑事偵緝警員7608為D1進行錄影會面,期間D1承認與朋友參與集會,有協助阻礙道路以表達政見。於群眾被警告時,其朋友徐人群退至油麻地。D1承認參與建造路障及幫他人「把風」,保護衣物為他人於現場給予。

‼️認罪‼️

D1牽涉另一案件,要求同事
👤石(17)🛑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協議,若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會撤回控罪2。

控罪1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019年11月2日於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

案情:2019年11月2日 維多利亞公園有人組織一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示威者開始堵路、縱火等行動。為防止行動蔓延至旺角區,包括PW1 PC22619在內的警員奉命於1400時開始在旺角區巡邏。至1423時於彌敦道760號外PW1留意到一名全黑衣著人士眼神迴避警員,因而截查後知道為被告的男子。於身上搜出一支噴漆、一把多用途刀、保護裝備、頭盔連阻風面罩、豬嘴。拘捕後刑事偵緝警員5745於警署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物品用作參與維園的集會,刀用作「割嘢」,噴漆用作於地上噴上標語。

‼️認罪‼️

控方撤回此案控罪2

證物處理:第一宗案件證物 1-21 充公,第二宗案件證物留待案件完結處理,但控方確認將申請D1有關證物充公。

求情

被告現年17歲,有3次不相關案底。案發前曾就讀VTC課程但未畢業。警誡下於第一時間已作出招認,但同時指出物品為在場一名叫「呀峰」的人士給予,被告本身知道物品內容,但亦只知道「集會有用」,招認下只能推斷地指出多用途刀「應該係用嚟介嘢」。相關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亦沒有證據指向被告有參與或意圖參與暴力事件,由他人給予物品一點亦指出被告沒有預謀。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母親、熟悉被告的傳道人及一名校長撰寫,大致內容指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早年經歷父母離異,之前具案底但未有嘗試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因兩案還押的3個月時間深切反思,願意承擔刑事責任。父母因被告還押而「多咗探」被告,現時嘗試修補家庭關係。

辯方要求法庭不考慮中心報告,原因為希望獲得刑期扣減。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4/9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