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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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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22) #0930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天修訂控罪,補回警員編號(太細聲聽唔到)

控方要求押後6星期,以便安排外判大律師處理本案,有3位控方證人。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草議同意案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宵禁改為21:00至06:00

(書記係咪就黎斷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30深水埗

馬(22)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及或應辯方要求再傳召多1名證人,沒有招認或媒體影像依賴。辯方對撿獲的證物無爭議。另外,須於審訊3天前呈上修訂同意案情。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被否決

案件將於11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預計進行1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
#0930深水埗 #襲警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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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19年9月30日1835時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警長以「襲警」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
3. 2020年10月17日,被告於面書下載了一段片段並燒錄到光碟,當中的呈堂性及真實性並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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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王警長隸屬西九龍衝鋒隊,於2019年9月30日1715時按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於石硤尾街巡邏,於1825時聽到同事於南昌街及汝洲街交界需要幫手,1830時王警員到達南昌街公園附近,目睹鴨寮街有200人聚集,他們起哄及叫囂。王警長見到一名身穿綠色衫男子(綠衣人)孭背囊及神色慌張,因此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正想上前截查時,綠衣人沿南昌街進入南昌街公園,王警長大叫「警察!咪走」

直至南昌街近鴨寮街位置,被告大嗌「快啲走」,綠衣人成功跑過被告,而被告用左邊膊頭撞警長,警長感到心口痛及令他向後幾步,因而無法追截綠衣人,於是警長指著被告大叫「襲警!咪走」

辯方播放中大學生報直播,指出在南昌街及鴨寮街有一輛中型貨車停泊,警長的視線會受阻以及追逐時需繞過貨車,唯警長並不同意。再者鴨寮街會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標示牌,警長實際上應該要穿過標示牌中間(約2米闊)經過,

辯方指警長與被告的碰撞純屬意外。被告當時想過馬路,被告從來沒有中嗌「快啲走」,而警長在追截綠衣男過程中意外地撞到被告,警長將碰撞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碰撞發生後,警長舉起手並大嗌「做咩撞我」。

辯方亦指出是警長選擇不再追捕綠衣人,他就醫時拒絕拍X光片,警長解釋「快啲出外工作,雖然被撞但可以繼續工作,同事需要我

PW2
當日同樣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發現警長跑時亦開始跑,一直緊隨直到需要過馬路而一度中斷,再次見到警長時,他停下來並指著被告「襲警!咪走」,沒有目睹碰撞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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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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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出庭作證

當日15時,被告到達深水埗支持「國難五金」,當時身處石硤尾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過百人排隊,到18時才完成購物。盤問之下,被告承認當天本身沒有打算去「國難五金」,後來從面書得知開鋪,被告因此也沒有預算買什麼。由於警察到場,「國難五金」的職員趕顧客離開,被告不想白白浪費排隊時間於是隨手拿來頭盔及護脛便購買。於覆問下,「國難五金」售賣「防具」,是一家沒有固定鋪位、固定營業時間及固定價目表的店鋪,被告見機會難逢才順路去購買,本身打算購買豬咀並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使用。

被告其後沿長沙灣道向長沙灣方向離開,在「徐帽子」外見到市民在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與警察叫罵。2至3分鐘後,聽到有人話「用左胡椒噴霧」,打算上前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選擇逗留在危險的地方,被告強調他在較安全的位置「食花生」

走到鴨寮街過馬路時,聽到左邊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因此停下來。被告望到有人在貨車車頭跑過來,再向左望時王警長就撞到他的右邊膊頭,王警長隨即高舉左手,狀似打被告,同時大叫「做乜撞我」,被告感到害怕於是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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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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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0年11月20日1600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阻差辦公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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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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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加上案件細節已在庭上作供,沒有紀錄上述枝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辯方根據片段,指現場有貨車會阻礙沙展追捕,吳大律師承認當時道路暢通,與案發時間相差幾秒,裁判官認為片段無法反映真實情況。而正如警員所言,那時並沒有貨車阻礙他,而他的視線一直沒有受阻。法庭接納他的證詞,給予絕對的比重。

PW2
法庭認為警員
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警員聽不到被告嗌「快啲走」,裁判官認為警員在沙展較後位置,距離被告較遠,聽不到被告叫喊也是合符常理。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例如:
被告聲稱聽不到沙展嗌「警察咪走」,裁判官認為常人聽到「警察咪走」會將注意力集中於音源,而知道是警員追捕疑犯,他會留意是否危及自身安全,被告將集中力放於綠衣人毫不合理。按常理,只要他將注意力集中於音源便會看見沙展,便會避開而不會產生碰撞。

法庭認為如被告所言屬實,被告是被撞擊的一人,被告的反應應該是「阿Sir! 你撞到我好痛,咩事呀」,而非逃跑。既然被告沒有作出違法行為,他不應該感到如此害怕。加上,如果是沙展撞擊被告,王官認為沙展會感到理虧,並不會誣衊被告,認為被告隱瞞真相。

被告當時在雙數行人路觀望,認為那裡較安全,裁判官細閱片段後指現場環境非常混亂,並非如被告所言較為安全,被告的行為有別於常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裁定被告蓄意阻撓警員。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需要警員追捕,甚至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手臂,他仍然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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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明言會根據龔逸勤案[CAAR8/2020]上訴庭的量刑準則。

判刑理由:根據案例,警員執法時必需受到保護、尊重。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刑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令沙展無法追捕,有妨礙司法之嫌。
根據龔逸勤案,必須考慮案件是否相當可能鼓動附近人士,裁判官認為當時環境混亂,被告逃跑,令警員需要追截,附近人群可能效法,騷亂亦令到商店落閘

判刑:判處8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