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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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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下午進度

- 1433開庭 -

📌PW21 15866 高錦祥 (音)機場特警 拘捕A8作供
主問
晚上七時多以畜龍小隊身份到達尖沙咀,警方發口頭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散去,畜龍在PTU後推進,PTU發射催淚彈後畜龍衝前向示威人士跑去拘捕,證人當日只在彌敦道Land of London (音) 店外拘捕了一名女示威者,當時追捕她懷疑參與較早前非法集結於是店外大喝「警察,咪郁,唔好走!」,被告A8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黃色頭盔,面部戴住呼吸器及眼罩,A8配合沒有反抗,證人除下其呼吸器及透明眼罩掛頸以便看到容貌確認身份,被捕後證人沒有告之身份如警察編號,也沒有檢查或檢取A8隨身物品作證物,約5分鐘後將A8交給前來協助女警6630處理,自己有作簡單交代。
🔹庭上曾播放數片段查問證人及A8是否在畫面來,並要求描述片段當時所屬階段
🎬P207 ON CC新聞
🎬P202 NOW 新聞
🎬P211 及P210警方拍攝片段
🔹看片後PW21指只有P202拍到自己

A8代表律師盤問
-PW21同意數段A8被捕片段只有Now新聞片段P202影到自己在金巴利道,沒有片段見到怎樣處理A8,承認二份書面口供因忘記所以沒有講將A8交予那位警員,但記事冊有寫低交6630
-同意口供記下A8衣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藍色手套
-當時馬路及行人路上充斥大量示威人士,承認只見到較前排示威者
-PW21在場見對有急救員在A8隔離但不知原因,沒有留意馬路上有巴士停泊
-書面口供只寫追捕時喝令A8企喺度,沒有如庭上作供「警察,咪郁,唔好走」咁詳細
-自己除下A8眼罩、呼吸器後直至將她交予6630處理也沒有替她戴回眼罩及呼吸器
-同6630只提自己是拘捕警員後作簡單交代
-代表律師爭議當日拘捕A8的警員不是PW21,證人不同意

覆問
-同6630交代前自己有講身份是編號UI 15866後,之後才再講拘捕罪名等
-確認除下A8呼吸器及眼罩後直至將她交6630處理,A8自己沒有戴回呼吸器及眼罩,但不知道之後有沒有其他人給她戴回眼罩、呼吸器

-1620完-

明天0930再訊,預告明天可以處理A9,星期三上午處理A10,星期四如沒有意外才處理A6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19]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9 開庭 -

📌控方傳召 PW23女警 6630 李志玲(音) (接手處理A8)

🔹控方主問PW23
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在尖沙嘴當值,晚上7時25分左右到達尖沙嘴彌敦道,位置已經超越山林道(尖沙嘴方向)。當天屬於「CRP」(總區小隊),接報有示威者扔汽油彈,職責作拘捕行動,特別職責是拍片和接手處理被捕人士,並確認當天有接手處理被捕人士。

晚上7時45分,PW23當時身處彌敦道美麗華出面的Links of London, 畜龍同事向其表示較早之前制服的被捕人士(A8)為參與非法集會人士。PW23透過畜龍的制服和其表述自己的是UI15866認出該人為其畜龍同事,當時位置在美麗華出面。接手A8期間,畜龍指著A8,距離A8一至兩米。PW23 自己行向A8,對A8進行警戒:「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你講嘅嘢會用筆寫低,用作呈堂證供」,A8沒有回應。當時A8情緒激動,PW23安慰她。PW23現場作快速檢查,確認A8身上沒有可疑用品作攻擊。其他在A8側邊人士均為她的同事,身分為同一隊CRP 的警長和傳令員。然而警戒時間確實沒有記錄,但A8被交給PW23後她便馬上接手。

晚上8時05至08分A8進行快速搜查。A8當時身上有手套,掛上口罩,警長協助進行快速檢查背囊,過程中把背囊物件拿出來。PW23不記得逐項背囊物件。搜背囊過程大概幾分鐘,之後警長把物品放回背囊,背囊交由PW23保管,並隨A8帶去新屋嶺進行檢取,自己沒有也沒有看到其他人非法干擾背囊入面物品。由A8保管的物件之中,有背囊、頭盔、眼罩、三角型防護口罩及手套(放在頭盔上)。這些物品現場沒有被檢取,但由PW23保管。

🔹播放P210 警方拍攝片段
反映PW23作供的快速搜身階段,期間PW23曾說話提到「強哥」即同一隊CRP 的警長,及自己向畜龍發問「你係咪AO(Arresting Officer)呀?」,其後有人在紙張寫低交接畜龍的資料,即UI 號碼15866和電話號碼。

🔹PW23確認背囊P138為其帶去新屋嶺的背囊及相關物件帶去新屋嶺的分別位置(背囊、頭盔)。

🔸辯方盤問PW23
(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23
控辯雙方同意從unused materials KWN249-008 片段呈堂為P223。該片段反映警長「強哥」從背囊拿出物品(包括蠟筆小生銀包)的快速搜身階段。

◼️法官問題
法官向PW23發問有關15866 畜龍接收的情節,包括PW23身穿的T-shirt 、警察背心、鞋款、手戴的黑色手套、頭上的紮辮及頭上的防暴頭盔。PW23回應時指自己當日有戴頭盔,與15866交接時有揭開頭盔面罩。

辯方大律師和控方大律師沒有就新片段的跟進問題。就蠟筆小生銀包,在法官詢問下,PW23確認沒有留意警長「強哥」逐張翻閱在蠟筆小生銀包裡的卡。

— PW23作供完畢 -

控方下午1430將傳召警長「強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話說尋日關於D8案情,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到底由女狗抑或畜聾拘捕D8.

而今午由警長林發強(音)作供[下稱林],林主要指出由畜聾同事拘捕D8, 他以畜聾所報稱的編號、其打扮和報稱部門核實畜聾身份。畜聾在D8在場下向林覆述一次拘捕D8經過。

控方播放各條片段,以助證林所稱的過程。林進一步交代案發期間,畜聾拘捕了D8後,林叫畜聾著女狗處理警誡D8以及之後的事務,但林沒有見證二人的交接過程。

D8代表律師馬維騉主要以一份聲音逐字稿,一句句說話辨認是否由畜聾、林及D8所講。林能夠認出部份對白由他所說,當中包括「畜聾拉嘅」/「有冇女警喺度」。在播放片段期間,林否認畫面中的急救員是比自己還早到場。

馬律師又比對庭上口供簿仔,指出林在記事冊準確記錄的時間是「15分鐘」,而不是庭上所講的「約數」。

馬律師繼而指出 林所稱「畜聾截停D8 」為假,實際情況是由便裝到上址見到有急救員在照顧D8, 因林懷疑D8早前參與非法集結才打算拘捕D8。 惟林反對以上說法。

在控方覆問下,林澄清在記事冊中所寫的19:30及19:45只是約數,所以在主問期間亦稱是約15分鐘。

🔻詳細作供如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8-PW24-Lam-Fai-Koeng-11-16
🥜🥜片中,D8被捕時哭著不斷重覆「我好驚你呀,可唔可以唔好影住我」;惟隔離女狗無恥地說:「你唔駛驚,我喺度」(按:🌝🥜🥜

明日同庭續審,D8案情完結,會跳過D9先處理D10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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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 PW25 前PC 12168 陳志明(音) D10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PW25為前警員,現時受僱於運輸署。
案發當天為速龍小隊成員。
當天1930時到達尖沙咀彌敦道及柯士甸道交界南行線馬路
不記得自己當天位於隊伍的位置。
指當天自己穿藍色衫褲,黑色鞋及黑色頭盔。
不記得警方幾時開始推進。
指開始推進時,PW25首先慢慢行,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開始跑,當時自己位於小隊中間位置。
開始推進後見到數百名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跑,及後見到一名女子被人群阻礙,1940時PW25即上前以非法集結罪名將她拘捕。

拘捕過程
指自己在開始推進時位於古物古蹟辦事處,期間有上過行人路,發射催淚煙後則在馬路跑,前方有其他警員。
稱當時至金巴利道近美麗華廣場位置見到前方約10至20米外有一名女子被阻礙,她當時背向PW25,戴住黃色帽、穿黑衫黑褲及揹黑背囊。PW25指她「隻腳有郁,唔係好快」,因此認為她在跑,指她當時轉左「唔係好快」跑入金巴利道,PW25從後追上,該名女子(後知D10)被人群阻礙後即叫她「跪低」並拘捕她。

指自己在叫D10跪低前有表明身份:「警察咪郁」,拘捕時亦有說出警員編號。
指自己當天沒有制服及拘捕其他人士。
指由第一眼見到D10至拘捕她時,現場燈光充足,這期間PW25認為現場其他人士有阻礙PW25對D10的觀察,但指自己視線沒有離開過D10。
向D10宣佈拘捕後,PW25面對D10,指她當時戴黃色頭盔及穿黑衫黑褲,背部揹住黑色背囊。
當時PW25沒有對D10進行搜查及證物檢取,指其後由女警 19505協助及接手,此前PW25一直看守D10,確認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D10的證物。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7:43
確認畫面見到D10

00:07:34 截圖P224_PW25_1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及D10。

指片段顯示此階段為拘捕D10後的情況。
截停及拘捕D10的位置與畫面所示位置即金巴利道符合,並於此位置交由PC 19505接手。
指開始推進時因馬路有障礙物,因此曾走上行人路,指初見D10時,PW25位於行人路,D10則位於馬路,其後即見到她轉入金巴利道。

📌P202 Now TV 直播片段
06:08:34 截圖P224_PW25_2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

指片段顯示為拘捕D10後將她交予女警 19505接手。
同意片段中其他穿藍色制服的警員為PW25的隊員,指他們一直於PW25附近「隔離左右」。
指由PW25獨自一人拘捕D10,速龍隊員並沒有協助。
稱叫D10跪低並宣佈拘捕時,不肯定速龍隊員當時是否在附近。
指拘捕D10後至1941交予1950接手時,速龍隊員在PW25附近。

06:08:01 - 06:08:46
PW25未能辨認女警19505是否出現在片段中。

- 主問完畢 -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

- 1130 盤問未完 早休至120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205 開庭 -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繼續盤問

🔹控方覆問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6:35
確認畫面中有白色波鞋。

00:06:36
確認畫面中有黃色頭盔。

00:07:02
確認D10在畫面右方首次出現。

00:07:38
確認D10在畫面中。

確認當天速龍小隊衣著均為深藍色制服、黑色背心及黑色鞋。
不肯定截停D10的位置是否金巴利道行人路邊近燈箱位置。
同意截停D10的位置與片段00:07:02中顯示D10的位置是同一位置。

00:07:41
PW25在片段中首次辨認出自己。

同意當時在00:07:41顯示的同一位置(金巴利道)對D10說「警察咪郁」並數次喝令她跪下。
不知道PW25轉入金巴利道時,其他速龍隊員的位置。
指當時因D10正在跑而對其說「警察咪郁」,D10停下後PW25喝令她跪下,數次喝令後D10才跪下。
不肯定PW25對D10說「警察咪郁」時、首次喝令D10跪下時、D10跪下時,有沒有其他速龍在D10身邊。

- PW25 作供完畢 -

- 1250 午休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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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2 開庭 -

主控表示在新影片中發現有關於D10的「Footage」,並已告知及將影片交予辯方,惟未知辯方對此立場。

🌟游官認同辯方應細閱有關案情的新材料,同意押後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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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0939開庭】
控方將呈上承認事實(3)為P1B並將其讀出,以解釋MFI8-MFI-11用途。

播放P226美麗華商場多個CCTV鏡頭所錄取的片段。

【傳召PW28】
WPC7729現駐守機場警區,案發時駐守機場警區兼任速龍...即特別戰術小隊。

【D9作出盤問】

【覆問】
確認PW28截停D9時只見到其背囊及過濾口罩,無留意身上其他物品。

【傳召PW29】
PC16265現駐守新界北行駛總部,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4B隊,做CRT工作。

【D9作出盤問】

【沒有覆問】
由於與D6相關的證人未嚟到,控方解釋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再處理,及交代目前進度:已處理好多證人,預計需要多一兩天便可完成控方案情。

【1115休庭】
押後至11月22日星期一續審,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5/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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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續審】

因D6的拘捕警員昨日入咗院,而家等緊醫生巡房。原本想傳招擬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Y,唯該證人今天放假休班。

押後至明天(11月23日)不早於上午11時開庭,因為游官有宗審前覆核要處理。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6/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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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開庭】
傳召PW30 警員Y,現駐守西九PTU,案發時號當時係軍裝巡邏,尖沙咀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

播放P201 CCTV,從片段可反映到尖沙咀警署被汽油彈掟中;而P198相冊為PW30 傷勢相片。PW30在8月27日出院,之後需約時間洗傷口及做物理治療。

【D1/2盤問】

【D3-10無盤問】

【無覆問】

【1133】
傳召PW31譚榮亮警司,現駐守投訴警察科、署任 CAPO 高級警司,案發當時係尖沙咀分區既指揮官。

【D1/2盤問】

【D3-6無盤問】

【D7盤問】

【D9-10無盤問】

【覆問】

【1146休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5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