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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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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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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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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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5段(RTHK直播),因為有些擁長,會用快播形式播放,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實時係當日17:47~20:41,大部份時間以快鏡播放。

主控在播片過程中描述的內容:
- 承認事實第38段:17:47~18:21時,大量示威者由立法會門外移師到立法會煲底的情況;
- 承認事實第42-1段:18:12~18:24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拆除立法會大樓的鐵欄;
- 承認事實第42-2段:18:24~18:42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傳送雨傘、頭盔等物資到煲底;
- 承認事實第42-3段:叫喊加油以鼓勵示威者;
- 承認事實第42-4段:示威者在添美道外分發自制的盾牌、頭盔、雨傘等物品(估計實時約19:35);

[10:45] 小休5分鐘,[10:58] 續審
- 承認事實第42-4段:有示威者塗污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鏡頭(估計約20:05)

[11:19] 播放精華片段第16段(RTHK直播),實時20:41,另加上同步的立法會CCTV(影住立法會圈閘)
- 承認事實第42-6段: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約20:46,畫面見到有白煙)
- 承認事實第43段:約20:55時,示威者成功毀壞鐵閘,闖入立法會。

[11:37] 播放精華片段第17段(CCTVB直播,在立法會大樓內拍攝),旁白稱無警察駐守,示威者衝入,拍攝立法會大堂,控方指影到某被告,旁白多次提及無警察駐守,警察在白煙出現後,退守至議員辦事處。
- 主控強調在螢幕右邊多次出現字幕:「立法會大樓發出紅色警告,所有人員必須撤離」
- 20:58 示威者持盾牌闖入,警方檢取咗類似盾牌,在承認事實處理咗。
- 21:08 示威者用鐵籠車撞立法會圖書館玻璃門,無毀壞圖書

[12:01] 主控申請小休20分鐘,李官詢問D3律師有關精神分裂報告,律師表示已經準備好,醫生可以在下星期出庭,控方稱將會申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作供。 ,法庭批准。

[12:26] 續審

- 21:12 有過百名示威者入咗立法會大廳,有人在牆上噴「釋放義士」
- 21:18 示威者上咗議事廳,見唔到有任何警員
- 承認事實第46段:21:29時,示威者進入大會會議廳
- 21:33 示威者在議員枱面塗鴉
- 21:34 示威者在主席台噴漆「反送中」
- 21:36 強調見唔到警察
- 21:39 向區徽噴黑漆
- 21:42 在主席台掛上港英旗,有示威者開者離開會議廳,仍有人坐在議員位置
- 21:47 公黨張超雄在會議廳
- 21:48 示威者撕毀基本法小冊子

[13:00] 休庭,播放片段未完。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D3,D7,D8,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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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辯方代表稱已呈交2份醫療報告給書記。

法庭指出假若錄影會面沒有爭議,便無須播放影片片段。

🎥繼續播放序列第十七片段
片段涉及D9和D11。

從片段中看到一些人士進入議事廳,毁壞主席台,用噴漆噴上「釋放義士」、「特首落台」、「反送中」等字句。議員的照片亦被扯下,被扯下的照片包括范徐麗泰,曾鈺成,梁君彥和特首林鄭月娥等人。當中有些人士說要留守在大樓內 ; 另一些人卻說要離開。

播放序列第十八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九片段 (TVB片段)
片段內容與上面兩條片差不多,主要是在立法會大樓及議事廳內的情況,牽涉「反送中」、「釋放義士」、「特首落台」等字句。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繼續在立法會噴漆表達他們的訢求。警方稱短時間內會進入清場,請裡面的人士盡快離開。有位在場人士用擴音器說:「無關的人士及承受不了後果的人士請離開」。在場亦有議員勸喻和呼籲裡面的人士離開。

主控稱明天還有一整天,應該有足夠時間播完所有影片。

辯方代表和主控討論傳召二位專家證人作供的情況

[1544]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2/6)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5/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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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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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9段(CCTVB直播),拍攝立法會會議廳嘅情況,期間立法會護員張超雄、譚文豪、區樂軒、朱凱迪出現與示威者交談。

控方指@22:54一刻,畫面拍攝到D3,稍後會提出證供;@22:57再有D3影像;示威者在主席台掛上「沒有暴徒 祇有暴政」橫幅。

[10:09] 🎥播放精華片段第20段(i-cable直播),梁繼平在大會議事廳作宣言

[10:11] 🎥播放精華片段第21段(CCTVB直播)

[10:16] 🎥播放精華片段第22段(i-cable直播),是第20段的延續,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

[10:18] 🎥播放精華片段第23段(SocREC片段),拍攝示威者討論去留,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23:20討論在24:00前撤離,有人叫守到最後一刻,可以撤離會議廳,但唔可以撤離金鐘

[10:28] 🎥播放精華片段第24段(SocREC片段)

[10:29] 🎥播放精華片段第25段(SocREC片段),「如果要撤離就和平撤離,其他外圍示威者要留守金鐘,保護在會議廳內示威者」

[10:31] 🎥播放精華片段第26段(SoRec片段)

[10:32]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CCTVB直播),警方在軍器廠街佈防,警車駛出去金鐘,防暴在金鐘例陣,@23:48開始推進;@23:56承認事實第50段:到第四階段,警方清場;@23:59舉藍旗,防暴在龍和道開始推進,手持長盾;芬域碼頭街有過百防暴佈防;@00:03承認事實第53段:大部份示威者離開;警方開始射催淚彈;@00:09推進至立法會道,示威者散去:00:12立法會示威區已經無示威者,去晒中信大廈嗰邊。

[11:00~11:28] 休庭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i-cable直播),約為實時01:00,拍攝警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清場,播到01:34。

[11:46] 證物P21的精華片段全部播完,因應 #潘𤋮資深大律師 挑戰暴動的時間延續至一點,控方再播序列第27段影片(CCTVB 新聞),由實時00:15播到00:54,拍攝立法會外夏愨道情況,警方有射催淚彈,示威者人數少咗好多,@00:23防暴警察拆鐵馬推進;@00:29添美道已經無示威者;@00:32示威者退到海富中心天橋下;@00:39見張超雄和楊岳橋,夏愨道都少示威者,@00:45前排警員除防毒面具,譚文豪和社工嗌咪叫示威者走;@00:47警方又再推進,去到海富中心對出,叫記者向兩邊散開;@00:52警方防線過咗海富,向中環推進,夏愨道已經無示威者。

[12:27] 播完

案件管理:
主控估計控方案情需時30日,辯方各被告各需要1~3日不等,李官估計可能超時一星期。

下星期會先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預計需時4日,雙方在星期五作口頭陳詞,法庭需時考慮,因此,除D3外,其餘被告的審訊押後至6月14日09:30同庭續審,14日前不用出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案件則押後至下星期一(5/6) 09:30同庭續審,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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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D4畢 連續三日到庭聽審,律師指將不會再出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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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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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致歉,D3今天早上因肚痛不適,11:18才趕到法院大樓,隨即去了洗手間,11:22正式到達法庭。李官表示,今次接納其解釋,不計較他第一次遲到。

今天開庭就兩個事項作裁決,分別關於D3和D14。李官先向控辯雙方澄清,即使雙方書面陳詞中「受審」與「答辯」字眼交替使用,本案D3要處理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4)條被告是否適合受審,而非是否適合答辯。

裁決
法庭裁定D3適合受審;亦裁定D14相關記事冊、會面紀錄與案情重組皆可呈堂。裁決理由會在較後階段公布。

案件管理
李官十分關注審訊時間安排。由於D3需要接受審訊,惟辯方律師至今尚未能從當事人索取與案情相關指示,控方暫時未能預計舉證所需時間。辯方就會面紀錄(特別事項)會傳召精神科醫生,而控方目前不打算傳召醫生證供,如有都會好短,亦不需另花時間準備報告,肯定不會臨時又申請押後,延誤審訊。

李官另外提醒D8,即使他已承認進入立法會控罪,但因為要進行紐頓聆訊,判刑或不會得到1/3扣減。D8代表駱資深大律師確認。

[11:4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14:30續審,屆時將正式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5/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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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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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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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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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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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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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傳召 PW23 偵輯警員 16167 孫碩權(音)
7.1.2019 在公民廣場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了共9條片段,被列為證物P7,其後把攝錄機內的SD卡交與警員13220。

⏺️傳召 PW24 偵輯警員 13220 吳政謙
7.4.2019,1200時從警員接收2片光碟,Master Copy(證物P72(1)和Working Copy(證物P72(2)。光碟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後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5 15407 廖施全(音)
7.1.2019,1300時在政府總部用攝錄機拍攝了2條影片,呈堂為證物 P8和P9,其後燒錄到光碟 - 主碟(證物P73(1))和工作碟(證物P73(1),另一工作碟(證物P73(2)有作出檢查,發現沒有聲音,其後交與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6 麥光華
立法會保安 (一級保安助理)

有關立法會大樓7.1.錄影片段,主要是凌晨的片段。立法會大樓共有93个鏡頭,列表有列出閉路電視位置和號碼,列為證物P75。
13條片段 P20(I一13)呈堂的片段,檔案
鏡頭編號和位置是一致的,後交給了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7 18335 偵輯警員 葉見迎(音)
隸屬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負責剪輯精華片段,精華片段共11小時16分,儲存在外置硬碟。

部分片段有顯示時間,有些沒有,做了對比後得知時間。列為證物P21 。
在精華片段P63截圖76張,在庭上確認了 名稱、時間和描述均無誤,列為證物P21A。
證人除了製作本案精華片段外,也有為被告人製作精華片段,其中有正常版本和放大版本共三段。

📽庭上播放了三段片役
三段片段列為證物 P307,P307A和P307B,只P307片段沒有被放大。證人做了截圖(證物P308);被捕人D3亦有被截圖。

承認事實附件4,確認內容準確。

主控指出其中一位指紋證人中了covid-19,星期一才能到來作證;而另一位證物警員(總督察)確定明天可以出庭作供。

[1528] 小休  [1543] 續審

控方讀出2份書面證人供詞:

第一份 彭偉明,高級運輸主任,協助列印共23篇新聞稿,供詞於閱讀後簽署確認,列為 證物P77。

第二份 港鐵金鐘高級站長 謝建明
負責報告站內情況,處理車站運作,7.1.接獲
通知不停金鐘站。7.2.亦曾關閉A出口(海富中心),因為人流很多,並且沒有特別事項發生,疏道乘客後可以正常關閘。

[1550] 今日審訊完畢休

案件押後至明天10點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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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案情展開 -

傳召D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黃先生於1999年出生,現年24歲,一直在香港接受教育,2017年起於城市大學修讀公共行政及政治學士課程,副修媒體與傳播,2022年2月畢業。

副修科不是必修,他選擇媒體與傳播因他約2013年讀中三、中四時參加明報舉辦的體驗營後對媒體行業產生興趣。他於2017年加入城大攝影學會,2018年3月起成為幹事,同年8月底獲時任編委會署理總編輯的師姐邀請加入第33屆編委會。2019年開始第34屆編委會,他繼續擔任subcommittee成員,負責攝影。該屆編委會有一名總編輯、兩名副總編輯、一名司庫和八名執行編輯,全部都是城大學生。

編委會出版其中一本刊物為《城大月報》,題材有校政、社會議題等;編輯會寫稿,亦接受投稿。2019年城大月報分別在1月、3月、9月和12月出版了共4期,當中涵蓋議題包括丁權、醫療系統等。編委會另一本刊物為《城大文藝》;兩本刊物都有使用由他拍攝的照片。

2019年中起多市民参與反修例示威遊行,他在4月底與6月9日都有為編委會拍攝由民陣發起的遊行情況。編委會指示他到遊行現場拍攝有新聞價值的照片,有向他提供記者證及螢光黃色反光背心;背心右上方印有「PRESS 記者」字樣。6月9日出外採訪時他有戴上記者證;除了記者證與反光背心,他個人習慣採訪時也會穿上印有「城大編委」、「CityU SU Editorial Board」的深藍色T恤。

採訪過程中如情況緊急他會先用電話拍攝,其他時候則使用2018年自己花費約19,000元購買的Sony A7iii拍攝。如照片有即時報道價值,他會先把照片傳送給編輯,如沒有就留待在出版刊物刊出;是否使用他的照片由編輯決定。當時城大編委會有在Facebook與Instagram專頁作即時報道。他交相有兩個方法:透過WhatsApp傳送照片、到編委會的臨時工作站交低記憶咭。6月9日也有臨時工作站,設於中央圖書館內。他只提供照片或資料,文字內容不是由他撰寫。

6月12日他亦按編委會指派去就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修訂的二讀進行採訪;他和其他記者都要自行去購買頭盔、眼罩和防毒面具作保護裝備。當日他在金鐘一帶、近立法會範圍採訪,目測現場其他城大或非城大記者都有穿戴同類保護裝備。6月16日民陣發起大遊行、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兩日他都有去採訪,同樣穿戴相同保護裝備、有著城大編委T恤。

6月30日他也有出外為編委會做拍攝工作。他與編輯溝通是在WhatsApp群組通訊,有時也會打電話。編輯要求他當日晚上8時半到立法會附近採訪自殺悼念會,翌日則要到金紫荊廣場拍攝升旗儀式。

以上數次採訪期間他都未曾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亦從沒有被懷疑其記者身分。

6月30日的採訪工作中,同場也有其他城大編委記者。當日他的衣著與之前相同,因天氣預報會下雨就另外帶備了一件偏白灰色的雨褸;同場其他非城大記者也有穿戴類似裝備。

辯方於庭上展示數張他當日在採訪現場拍攝的照片,由晚上8時許至近午夜時分,地點包括海富中心通往立法會天橋上和「煲底」。完成拍攝後,他留低休息。

[1258午休至1432再開庭]

庭上展示、屬於他的城大編委記者證為列印本,與本案相關的那一張有蓋印之實體記者證在2019年11月遺失了。

6月30日晚上完成悼念會採訪後他留在「煲底」,坐著靠牆休息,後來有睡著。凌晨時分他因有人大聲叫「起身」而睡醒,執拾行裝、穿上雨褸後到了龍和道影相。辯方展示他於凌晨4時許拍攝的現場照片。

🎥明報片段
他指認片中戴橙色頭盔、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為自己,位置在分域碼頭商場附近,當時他準備拍攝示威者與警方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時間為凌晨5時許;片中可見有其他同樣穿反光背心、手持相機或攝錄機的記者。

🎥有線新聞片段
他坐在石壆上,當時放低了頭盔,仍身穿反光背心,時間為早上約7時。位置是龍匯道近演藝道,已離開立法會大樓一段距離。因當時未有衝突或值得拍攝的場面,所以他在休息,距離示威者約5至10米,而且雙方之間有欄杆分隔。

🎥無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路邊石壆花槽上,與他並排的人都是記者,在欄杆外。警方開始推進,將示威者推往中信大廈方向。

🎥有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石壆上拍攝示威者把冒煙物體擲向警方,時間為0725時,在中信大廈正門外。

🎥三立新聞片段
片段在不同時間和位置拍攝到他在進行拍攝工作。

稍後他在立法會迴旋處一帶尋找值得拍攝的事物,但沒有找到,於是透過WhatsApp通知其他人,自己需要休息。他選擇到中信大廈停車場休息,因不想在馬路構成妨礙,而且停車場有冷氣;他約0930睡至約1250時,由姓楊的城大編委會subcommittee成員叫醒。楊影了他在地上睡著的照片,然後叫醒他;楊其後把該張照片傳送到WhatsApp群組取笑他。

楊叫他不要在該位置睡,可以到華美粵海酒店的臨時工作站休息。他在酒店房梳洗後再作休息,至約6時睡醒。睡醒後他透過電視收看無線新聞直播現場情況,約1820時離開房間,當時房內尚有兩名編輯在工作。約1840時他回到演藝道、龍匯道十字路口位置,1842時拍攝了示威者架設路障;1846時他在「煲底」公眾入口一旁玻璃幕牆從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1856時他在議員入口2由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這個階段他尚未進入立法會大樓,只從外面拍攝。示威者衝擊鐵閘時,他在該處逗留了35至40分鐘左右。

城大編委會當日在Facebook專頁貼文報道——庭上展示該篇帖文的相片不是由他拍攝,文字內容亦非他所寫,但他有報告有關示威者撬鐵閘的資訊。

1946時他在公眾入口1拍攝了有人用大鐵鎚打未爛的玻璃。稍後情況沒有特別改變,他去了海富中心進食,約半小時後返回「煲底」附近繼續工作。

🎥 香港電台片段
他在添美道未到迴旋處,正返回「煲底」途中,當時約2040。

2052時他在公眾入口1出少少位置拍攝有人抬起類似金屬的圓柱形物體;2053時他拍攝有煙霧從消防裝置飄出。

🎥 Euronews片段
他在拍攝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者;時間為晚上約9時,當時他見不到有警察。(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2105時起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

他在議員入口2外拍攝示威者破壞玻璃情況。他見到有示威者透過被打爛的玻璃進入立法會大樓。

D1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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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黃先生

🔸繼續辯方主問

2019年7月1日,黃先生於晚上約8時在海富中心用餐後返回立法會外。(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立法會秘書處於1836時發出新聞公告,宣布發出紅色警示。)他去用餐之前不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大概8時許、正在用餐之時,他睇電話才得知消息。

由1840時至約2000時離開立法會前去用餐,期間他都在現場進行攝影採訪工作,見到立法會大樓內有警察,他離開前仍見到有記者在大樓內;用餐完畢返回立法會大樓外、約2035-40時,他仍見到大樓內有警察和記者。當時以他理解,紅色警示與當刻身在大樓內的警察無關,警示是要求立法會內的職員離開大樓。

晚上約9時他在大樓外拍攝了兩張照片;這階段已經有人進入了大樓,他自己則透過議員入口2破爛的玻璃幕門入內,身邊有其他記者和示威者都有進入大樓。他當時選擇進入大樓,因示威者已入內,他認為大樓內會有值得拍攝和報道、有新聞價值的事件發生。他進入大樓時沒有見到警察(沒有爭議此階段警方已撤離大樓 ),亦見不到有保安;他進入大樓時沒有人阻止他,亦沒有聽到早前PW3庭上供稱發出指示大樓內人士離開的廣播。當時議員入口2可自由出入。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片段可見近入口位置有數名穿反光衣記者,他自己也在當中,戴橙色頭盔、穿反光背心內有雨褸;他手持的發光物體是電話,舉起電話向通道拍照後透過WhatsApp群組傳送予編輯,並告知他們自己進入了立法會大樓。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帖文
庭上展示這則文字直播帖文的文字不是他所寫,但當中有部分資訊由他提供;帖文所有相片皆為他所拍攝。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12片段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6片段
畫面時間21:02:57:他沿扶手電梯上幾級後轉身停低,用相機拍攝地下情況;他身邊的人也是記者;
畫面時間21:05:28:他向畫面上方行,超出鏡頭範圍,後來上到一樓

📸他在2103、2104、2105時分別在電梯向下拍攝了共三張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他在一樓只逗留半分鐘至一分鐘時間,因為上到電梯頂見到有鐵閘,而且沒有任何記者或示威者。

🎥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3片段
畫面時間21:06:04-21:06:54:他上到一樓,視察四周後再落電梯

📸2106、2107時他從一樓落電梯時在電梯向下拍攝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他離開原本位置,去公眾入口1影相

📸2109時他在前往公眾入口1之通道拍攝;2111時他拍攝了示威者在大樓內把鐵籠車推向公眾入口1的場面,當時該位置亦有其他記者;2111時他拍了公眾入口1鐵閘被抬高情況。他在該位置逗留1-2分鐘後上了上層,分別於2112、2116時在扶手電梯向下拍攝了公眾入口1附近的玻璃門(非入口)情況。

其後他再上一層電梯,2118時拍攝了歷任立法會主席肖像被塗鴉場景,同場有其他記者也在採訪。突然他聽到有人大叫「去會議廳!去會議廳!」,並見到有數名記者急步落電梯,相信是想去會議廳,所以自己跟隨一同落去。去到會議廳外,他見到有一班示威者和一班記者,自己沒有影相;示威者為數約50-100人,他看不到實際情況但聽到有撞擊聲,因人多而且舉起遮遮住。

(控方案情指,2129時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當時他在現場看不清楚人數,估計示威者有50-100人;他有看到示威者進入會議廳,他自己和其他記者都有入內。當他入到去會議廳,裡面已有30-40名記者正在拍攝。他在9時半之前進入會議廳,大約是2128-29時。2128時他拍攝進入會議廳後的第一張照片;2129時他在入口位置用遠鏡拍攝主席台左方的暗門位置;2132時他拍攝了會議廳整體情況。他估計會議廳內有逾百記者,甚至有多達150人。

🎥TMHK片段
畫面見到他在使用電話,當時他正與編委會成員通訊;片段亦拍到他舉起相機拍攝示威者塗鴉木板牆情況。他在主席台位置逗留了約一分鐘時間做拍攝。

🎥無線新聞片段
片段確認他當時在拍攝塗鴉情況

他在主席台逗留約一分鐘;他在枱底時聽到有人說「喂,攝鏡呀行家」即被指阻礙其他記者拍攝,所以他有稍為移開。2137時他拍攝了兩張遮陣中有一示威者企高塗鴉和以旗遮蓋區徽的照片,2139時拍攝示威者以噴漆塗黑區徽;2145時他再拍攝會議廳內場景,會議廳內仍有好多記者,大約一百人。

🎥無線新聞片段
當時他在主席台、示威者的右方,有親眼目睹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片段拍攝到他採訪的情況。

🎥TMHK片段
片段同樣拍攝到他拍攝示威者撕毁基本法情況。

📸2148時他拍攝了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的照片。

🎥三立新聞片段
他在現場有親眼目睹示威者將黑色橫額抬到主席台,片段亦拍攝到他自己。他記憶中此事在撕基本法之後發生,時間約2158-59時。

📸他於2158時拍攝了示威者在主席台舉起黑色橫額。繼續拍攝一陣後他去到平日官員坐的位置休息了約40-45分鐘,期間把相機所拍攝照片傳送給編輯,亦有和在該位置的其他記者交談。

🎥NOW新聞片段
片段拍到他在官員座位休息,脫下了頭盔與防毒面具,仍有掛住記者證在心口位置;坐在他附近的人都是記者。當時示威者正進行討論,包括討論去留。

📸2257時他拍攝5-6名示威者在主席台前作出宣布。10-15分鐘後他返回官員座位休息,其他記者也是坐下休息,因當時示威者都在討論,沒有破壞等值得拍攝的場面。他休息了50分鐘左右,期間示威者在近大門位置討論;趨近午夜示威者人數愈來愈少,後來只餘幾人。(控方案情指0001時有示威者返回大樓,「嘗試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在拍攝會議廳內有示威者想帶走最後仍未離開的幾人

📸0000時他在暗門的房仔拍攝示威者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跟隨其他記者拍攝示威者離開過程;他跟住離開的是最後一批示威者,當時會議廳內還有其他記者,已沒有其他示威者

約0006時他落電梯,經議員入口2離開立法會大樓。由7月1日晚上9時半至翌日凌晨0006時在立法會大樓內的期間,他沒有見過任何警察或立法會保安人員,沒有任何人告訴他需要離開大樓,他亦沒有聽到廣播需要離開大樓。離開大樓後,他在中信大廈繼續拍攝;他行出立法會時見到警方發放催淚彈,於是去中信大廈拍攝清場情況。

📸0010時他拍攝中信大廈正門外、警方發放之催淚彈爆開後釋出煙霧,示威者離開。

🎥NOW新聞片段
片段影到他在拍攝鄺俊宇在馬路叫咪

📸0034時他拍攝了鄺俊宇在馬路上,位置為添美道、夏慤道交界位置前少少。

0034-0120時他與其他記者一起沿夏慤道拍攝警方清場情況;約0120-25時他返回立法會大樓,因警方已清場,他想拍攝立法會被破壞過後的情況。他經公眾入口1進入大樓,當時有5-6名警員在他身旁,另外亦有5-6名記者,其中幾個已經進入了大樓之內,其他記者則與他正在進入,當時警員見到此情況發生。當時他和其他記者都可自由出入立法會大樓,在警員面前出入,沒有被檢查記者證,沒有被截停,沒有被查身份證,沒有被問屬於哪個傳媒機構;簡而言之,警員沒有向他作出任何查問 ,亦沒有指示他要立即離開。當時以他理解,警方容許記者進入大樓。

他在大樓內進行拍攝,相片與影片都有拍。當日他本身不是負責拍影片,但在此階段他兼顧相片和影片;他不知道原本負責拍影片的同事在何處。

🎥黃先生親自拍攝立法會大樓片段
他拍攝時警方沒有嘗試阻止;有警員曾望向他,但沒有阻止拍攝,亦沒有指示他離開。他進入會議廳時亦沒有被警員阻止;會議廳內有其他記者,沒有示威者。拍攝此片段整個過程都沒有立法會保安或警員阻止他拍攝或指示他離開,全程他都有掛記者證。拍完片後他有再入會議廳內拍照。

📸0152時他拍攝了主席台上有個自製盾牌、一本《基本法》;0154時他拍攝了部分內頁被撕爛的《基本法》,自己用左手hold住。

對於控方指其手指印在該本《基本法》第24頁底部、遮住文字部分,他的解釋是自己拍攝時揭開本書後有用手指壓一壓去協助拍攝;他接觸這本《基本法》是打開來拍攝,影完就離開會議廳。他重返會議廳時沒有被警員阻止或查核身分,當時仍有大概10名記者在場;約0205時他經公眾入口1離開立法會大樓,離開時也見到警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6/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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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昨天完成作供,現確認不傳召辯方證人,D1辯方案情完結。與D3案情相關的醫生證人已安排下周二到庭,因此暫時跳過其部分,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傳召D7馬先生

🔸辯方主問

馬先生現時34歲,生於香港,大專教育程度。案發當日他受僱於有出版紙媒及設立網台的媒體熱血時報;他2013年入職,至今仍然在職。案發時他負責項目統籌和節目監製,主要協助錄影節目,有需要時亦會外出採訪。當時公司約有8名員工(連同老闆黃洋達在內),他不清楚各員工為全職或兼職。以其認知公司並沒有「記者」職位,只由熟悉攝錄器材的員工負責出外做直播和拍攝相片。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1400時返到公司位於九龍灣的辦公室。他收到李姓同事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來訊息,指另一同事需要到金鐘立法會做採訪,本身由該同事負責的直播節目《國立大台》就改由他接手處理;節目1600時開始,超時錄至1800後少少時間。錄完節目後老闆指示他到立法會接替同事做採訪。

他知道當日立法會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包圍。公司有工作指引,員工採訪時要記住自己的記錄者身分,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老闆告訴他,另一周姓同事會和他一起去採訪;老闆有講明,假如需要進入大樓內進行採訪,需要先聯絡公司取得許可。

他在油塘地鐵站與周姓同事會合後,一同乘搭港鐵到金鐘,做Facebook直播和拍攝現場相片,全程二人沒有分開,保持5米內距離。他們在立法會道見到一早已在現場採訪的同事,同事向他們交低攝錄器材,當時時間約為8時半;用來做直播的公司手機由周姓同事手持,他就負責影相,用屬於自己的OnePlus手機影。

他們在立法會外一帶徘徊、觀察現場情況,包括添馬公園、龍和道等位置,後來去到「煲底」。稍後他經公眾入口1s進入立法會大樓。他見到百幾二百個示威者成群,自己距離群眾20-30米左右,當時人聲嘈雜,他沒有聽到任何警方或立法會的廣播。

當時現場沒有警員而有大量示威者,他和同事都相信示威者稍後會進入大樓。因人頭湧湧,當時他望不清公眾入口1的捲閘。約9時現場有示威者說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他就用Facebook Messenger聯絡李姓同事以求取得公司許可進入大樓,稍後李姓同事來電通知,老闆已許可他們入大樓內採訪。他是憑衣著與裝備區分示威者和媒體記者。得到公司許可後他和同事就進入大樓。

他剛進入大樓時見到大堂有近百示威者,記者則有十數人。熱血時報在立法會的直播有現場收音;同事和他都有做旁述。他們入過會議廳,亦有到過不同樓層。

政府新聞公告及謝振中於記者會預告警方將會清場,李姓同事10時半左右轉告他這項資訊,他與同行同事簡短討論完,在大樓內再周圍觀察一輪後就離開大樓;這是他們兩人的決定。他們當時決定離開,因觀察到部分示威者收到訊息後都陸續離開,而且他們在大樓內不會清楚了解警方部署,認為如在大樓外報道會較準確,同時可保障自身安全,亦不會妨礙警方工作。

離開大樓後他們有在夏慤道、中信天橋一帶徘徊,拍攝現場情況。印象中他們在11時之前已離開大樓;近午夜時分他們身處龍和道添華道交界、行政長官辦公室出口位置。警方嗌咪指如要離開就往IFC方向行,他有稍稍後退,因警方開始放催淚煙。凌晨約12時半他們離開金鐘範圍。

當日他在現場採訪期間拍了七十幾張相片、兩段影片,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送給李姓同事,再由其轉交編輯,由編輯選材發布到Facebook專頁;事後他自己翻閱內容,知道自己其中4張相有被採用。當晚除了他和周姓同事在現場拍攝,熱血時報還有使用時任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提供的現場照片出post。

警方同年9月30日在他的住所拘捕他,檢取了的八達通卡、白色T恤和OnePlus手機都是他當日的行裝。他搭港鐵時使用該八達通,返工時已穿著該白色T恤,在立法會一帶拍攝時使用的都是該OnePlus手機。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當日他採訪時胸前一直掛著一個口罩和由公司發出的記者證,手持OnePlus手機,周姓同事與他形影不離。他行出金鐘地鐵站就開始掛上記者證,以讓他人識別其身分。

D7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