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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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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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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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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 -- 錄影會面及招認自願性

辯方指出被告抵達警署時曾要求見律師,但被警員拒絕;搜屋期間,被告母親有問及是否可以見律師,警員稱「冇需要」。警員曾向被告提及「只要合作就冇事」,亦沒有向被告解釋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專家證人也指出若無清楚的解釋,被告會比一般人理解通知書內容更困難。

法庭認為PW1-7 證供合理,沒有矛盾,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質疑PW8只有10分鐘解釋時間,並不足以令被告清楚明白。然而,法庭認為10分鐘的解釋時間合理。

法庭認為控方專家證供合理,而辯方專家證供卻非常倚賴被告說法,例如到五金舖買手套的用途。但事實裁定是由法庭裁斷而非專家裁斷。

辯方律師十分倚賴被告有讀寫障礙,然而,在盤問下,被告被要求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被告除一些錯字外,仍能讀出第一句,亦明白第一句是指可找律師。可見,其沒有行駛其他羈留人士權利是自願的。

關於警員是否拒絕被告見律師,在搜屋時,被告有機會向家人表達見律師,但並沒有這樣做。而其母親向警員表達要見律師,警員回答冇需要,之後被告亦沒有指出有需要。而指控警員不容許被告人行駛權利是一個嚴重指控,但辯方主問時及在反對理由通知書提出此論點,以盤問證人。

同時,辯方指PW8曾說一定要認非法集結等罪,此同樣是嚴重指控,但主問及反對理由通知書均沒有指出及進行盤問。

故此,法庭裁定辯方所指並非事實。

辯方專家證人指出被告有機會為了討好權威而作虛假招認。然而,在盤問時,被告同意在多次被拒絕見律師後有感到委屈,此並非討好權威的心態。而在其證供中,也並非是全部討好,其曾指出鐳射筆是用以照物件而非照警員眼部。

由上述分析可見,法庭裁定被告清楚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沒有受威逼利誘的情況下自願招認。

控罪1 -- 非法集結

有關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招認與事實基礎有分歧,法庭認為辯方忽略了PW1的證供指 警車首次沿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行駛,有示威者在堵路,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旺角道有一批示威者跑出,但同時間左右兩邊仍有人向警車投擲雜物。

法庭認為在已裁定為自願招認的證供中所指其曾參與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集結,與席前證據並沒有矛盾。故此,被告的確是參與其中。

法庭認為該集結亦已符合非法集結的元素。當時有多於3人的集結,並有堵路及叫喊口號「死黑警」,五大訴求等。集結現場為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示威者的行為必然會令其他公眾引起不安,恐慌。

法庭也認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是用以阻礙催淚煙對其的影響,而戴上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接納PW1-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物在由PW1-6再交給PW7,期間並沒有受干擾。

然而,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故此法庭需考慮其意圖。

雖然沒有一般性供詞,但法庭考慮到招認部分是混合性供詞,其中有為此辯解部分,即解釋為照射物件。當時在被告身上也找不到其他非法物品,鐳射筆當時放在袋內,加上錄影會面時的解釋,法庭未能排除被告是想仿效別人,見人照向大廈,其也想借來照向警車。由於法庭接納招認屬自願,故亦相信鐳射筆是借來,管有的時間短。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故法庭未能安心定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期間以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還押監房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呂(32)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呂手足較早前被 #黃士翔裁判官 判 非法集結 罪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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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內容整體正面,被告對加入示威人群感後悔,雖有叫口號但沒暴力行為。被告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輔導,而被告亦願意找善導會持續跟進自己的情況。

📌部份量刑理由
- 根據黃之鋒案及近期多宗覆核案件的原則,判刑需考慮這些罪行針對的公害(相信為公眾危害)。同類非法集結案件中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期望達到共同目的,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法庭必須將這些威脅制止在萌芽階段。視乎當天示威者人數、手段、暴力程度、被告是否號召/鼓吹者、是否蒙面隱藏身份等均會令暴力風險提高。

- 示威人士拒絕應警方要求散去,亦可能令事態更嚴重。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員,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加上現場可能有持相反立場人士激起示威者反應,亦可能令暴力風險提高。

- 視乎示威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示威人士的情緒有可能更易激動或更易起哄。

- 被告當天參與在網上號召的831周年記念活動。現場示威人士情緒激動,有擲雜物及汽油彈的舉動。被告也承認當天有250-300人在場。PW1證供指現場有多於一至兩枚汽油彈遭擲出,地上有火光。但現場暴力並不長久。

考慮被告招認當天在場近2小時,亦有堵路行為,加上示威位置彌敦道為主要道路,被告和示威人士在警方舉旗及施放催淚彈亦不離開。雖被告沒有組織示威活動和投汽油彈,現場亦無人受傷,但汽油彈能對現場公共安全造成風險。被告亦有以衣著隱藏身份和叫「死黑警」「五大訴求」等挑釁性口號,考慮鍾嘉豪(見文末)案例,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被告雖指被告智商略低於常人,但不足以阻礙他明瞭罪行嚴重性,因此不接納為減刑理由。隨此以外無任何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被告在步進羈留室前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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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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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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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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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註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D1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 1300早休 —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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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傳召PW3 女警 20496 魏思朗(音)作供

傳召PW4 警員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
作供未完成

案件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