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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審訊#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0934 開庭
0937 休庭以修改文件並磋商錄影片段證據時段
0945 開庭
1122 休庭
1156 開庭
1300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審訊#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控辯同意事實:
① 9月22日晚上 NowTV新聞錄影片段為證物P1
②警員編號58991之驗傷報告為證物P2(tenderness over/ 壓痛:下唇及兩邊肩膀)

控:預審指共有3位證人,或許稍後會申請新增多一名,即共4位證人,首先傳召證人一(警署警長嚴潔賢,下稱「嚴」),嚴亦同為第一項控罪事主。

嚴確認所屬的新界北衝鋒隊當日由早上10點當值至行動完畢,約7-80名警員於杯渡路屯門鄉事會路十字路口的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設立封鎖線,因為約百多人在附近聚集作出破壞和拉物件出馬路。嚴定義該封鎖線為(企前面的)警員手持長盾或圓盾築成人牆,以「平排、打橫」地封住杯渡路,以免人群向屯門方向衝擊。當時第四小隊指揮官以揚聲器作出警告在場人士離開及停止(衝擊),同時警方亦有舉起藍旗,嚴描述藍旗上寫有字眼形容「非法聚集同叫佢地離開」。當時嚴站在後排,聽到有人大吵大鬧又以粗口罵同事,看見一名年約五、六十歲身穿格仔衫和短褲,手持黑色長遮的被告。身旁有一名年約二、三十歲白衣男子勸喻被告離開不果。於是嚴上前,大概與人牆平排的位置面對被告並作出警告,而被告「突然衝前推我,掃跌我左手上的警棍」。

辯方提到案發至今已四個月,嚴對事件記憶是否清晰?會否因(期間)太多行動而混淆?嚴不敢肯定保存清晰記憶但肯定沒有混淆其他行動過程。辯方提到一例子,嚴於案發後四日親自書寫的口供沒有記錄嚴在主問時陳述「被告用遮拍打圓盾」一事。嚴則表示事件是之後見到網上瘋傳的片段而補充,自己只是「感覺到」被告有用遮拍打圓盾;其後又指前方有其他警員遮擋視線沒有看見。其後觀看過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從無用遮拍打圓盾,因此收回陳述並堅持沒有與其他行動的記憶混淆。

辯方質疑一個約六十歲隻身的被告當時手上沒有遮或手持其他物件,而防線的警員都是穿戴標準配備如頭盔、盾牌、警棍,當時對警方應該沒有威脅。嚴否認,因為被告可以用拳頭和有態度問題,所以仍具威脅性;故此,仍手持一支約1-2吋的纖維警棍戒備(非伸縮警棍)。辯方要求且看過嚴示範當時姿勢後,問不打算使用警棍時將它收起是否一般武器守則?嚴指戒備狀態下應該垂低手即可。辯方追問戒備時是否應(把警棍)夾在翼下?嚴否定。最後辯方播出另一位在場警員把警棍夾在翼下的片段。辯方提問嚴是否覺得同事處理不了(當時情況),因此從後排走上前?嚴認為糾纏了「分幾兩分鐘」,所以上前協助警告被告。辯方又問當時其他警員嘗試勸喻被告而嚴則警告被告離開,會否有程度不一致的情況?嚴否認,又認為警告和勸喻是同一層次。

辯方就嚴的口供提出質詢,引用「正當(同事)叫他離開時該男子突然推我,並將我左手手持警棍撥到地上,其他人員把男子推開」,但口供沒有寫出推哪個位置,是否因為感受不到被告推他?嚴否定。辯方因嚴不能具體描述被推的位置和力度,問會否誤以為被告只是想撥開警棍而非推嚴?嚴不認同。辯方又問會不會是被告想推嚴但嚴彈後,所以並沒有推到甚至碰到嚴?嚴不認同。辯方問是否(推得)很大力?嚴認為不大力,但感覺到有力。辯方又問為甚麼不大力卻需要退後?嚴認為有需要退後。辯方再問當時被告推的力度是否好像行年宵好逼,然後後方的人推前面要行快點或「叫借借」的力度?嚴否認,指是好像「啲爛仔打交,話『咩事啊』」那種力度。口供指三件事同時發生,看畢片段將左手手持警棍改為右手手持警棍;辯方問嚴是否講不出當時具體細節?嚴指成件事情的發生是「一秒都唔夠」,又回應辯方提問指當時是很緊張警棍會被拿走,及後多次重複當時只有一秒或不足一秒的時間以解釋分不清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和具體細節。辯方提出一個六十多歲的伯伯可能因為失平衡要跌倒,而非故意推?嚴不認同這個情況適用於本案,但認同故意或失平衡只有當事人自己知。辯方指口供寫到有其他警員將被告拉開,問是誰拉開了被告?嚴指是一名編號2117的沙展(即證人四)。辯方問被告掂嚴,有否受警員編號2117干預?嚴稱不知道。辯方問當警員編號58991宣佈拘捕,嚴有否聽到細節?嚴說沒有。辯方問嚴有否在(本案)任何階段得知被告左膝有兩顆螺絲釘?嚴稱不知道,因為不認識被告而其後亦冇跟進過事件。辯方最後再次問到嚴是否認同對被告的指控是「作出嚟」的?嚴不認同。

辯方播放警棍攝格勒底片段,問是否同意唔用就唔拎出嚟?嚴同意。辯方再問如果市民跌銀包,會否用警棍指向銀包跟該市民講「喂,跌咗銀包喎」嚴話不會。

(休庭)

控方傳召證人二,警員編號58991戚健暉(下稱「戚」),亦是第二條控罪事主。當時按第四小隊指揮官訓示進行掃蕩行動,以驅散堵路人士及清理障礙物。控方問為何封鎖線會停在V city對出位置?戚指之前曾在杯渡路河傍街交界聽過一次以清理路障,第二次在V city對出停低是為了對在場集結人士作出警告,其後有位男士(即被告)出現不停指罵警員、(用手)拍打同事長盾、又用遮扔向我們長盾。當時警員編號2117將被告警告並將他拉走,而拉走他是因為要推進封鎖線以驅趕在場示威人士。警方後來舉起藍旗又經過指揮官口頭警告,被告仍然沒有離開;最後與警長2117上前對被告作出拘捕。當時現場情況混亂,記得講過「我要拉你」;但被告依然不合作,有掙扎和作出抗拒的動作。由於被告持續掙扎,我將他壓在地上,被告面向地就為他雙手反手上手扣,當時是需要同事協助控制被告。約23:19時就告他「阻差辦公」,當時被告面和心口向天,因為見他年紀大了;與其瞓低,坐起身會舒服點。然後告「阻差辦公」時變回瞓低的姿勢,因為他說舒服的。但被告瞓低就用右腳提向我頭部,我感覺到左邊面和下唇痛,就雙手壓住被告大腿並大叫「搵人幫手」。其後58973來到幫我,於是交給他接手由他向被告提出拘捕,我就在被告左方近大腿位置跪著;58973是陪同被告等候警車到場再送到警署。控方問到為甚麼驗傷報告是指下唇和肩膊?戚不記得。

辯方質疑戚是否真的見到被告有用手拍長盾及扔遮,戚:是;然後辯方播出影片23:10:53至23:13:33看到沒有發生上述事情。辯方問片段中持咪講話的是否(音譯:)黃凱彤小隊指揮官?戚不肯定,因為在場有咪的不止一人又最少有兩名指揮官。後來糾纏時有三下chok的動作,辯方問是否戚用力扯被告衫領,戚指是被告扯他,戚推開。辯方問是否戚先扯被告導致被告失平衡才拉你背心?戚沒有從片段見到這情況。辯方問為何要拉被告入防線後?戚指要確保自己安全和被告安全。辯方又問為何防線外會不安全?戚解釋因為有好多人,又稱沒有留意到當時有其他同事正勸喻驅散被告。辯方指戚沒理由停止並不讓(其他)警員進行驅散,又漠視警員已驅散被告的事實就單方面升級,自己拉被告入防線。辯方懷疑戚是無法理基礎作出拘捕。辯方指當時有5-8個警員圍繞戚,戚沒有留意到。辯方問為甚麼不可以站著上手扣?戚說如果合作就可以。辯方問是不是覺得被告「唔慌會合作,同事咁做係哂氣,我拉咗佢咪解決到問題囉」?戚不同意。

辯方再播放片段,問到有看見被告當時右顴骨腫起如個波一樣大,左右手手肘流血?戚不確定。再次播放片段是被告坐著時發生的,辯方指戚拉住被告衣領以勒被告的頸,是因為當時被告反手扣上手扣,無法保護自己,所以才踢腳自衛。戚不同意。辯方再追問驗傷報告指的「tenderness over lower lips and shoulders」中肩膊傷勢,戚指肩膊是舊患。辯方要求戚示意左面甚麼位置,戚示範後辯方指醫生應該知道戚的投訴的具體位置是包含左面。辯方問戚是否非法拘捕?戚否認。辯方再問是否不是正當執行警察職務?戚否認。

(午休)

午休後審訊here

案件明日23JAN 0930七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續審#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押後至2月4日下午2時半六樓七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案件詳情將稍作整理,再行闡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續審#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是次案件控罪元素為:

1. 被告有否接觸其身體
2. 警員有否正合法地執行職務
3. 警員有否不同意被告接觸身體

如果警員正作出非法拘捕,則不在此例所限

在香港法例中,控方亦必須指出事件為毆打還是襲擊

(直播員按辯方律師所言理解:毆打須有身體接觸,襲擊可不須有身體接觸)

控方不能大包圍式控告,否則造成一罪兩檢。

根據證供顯示,控方以毆打為依歸。

毆打之控罪元素:
1. 被告有否接觸其身體
2. 警員有否正合法地執行職務
3. 警員有否不同意被告接觸身體

辯方認為

關於第1項控罪:
1. now片段無法證明被告接觸到證人證供所講的受傷位置

2. 證人證供錯漏百出

3. 第一證人曾錯誤指出其左手拎警棍,並指向天,片段卻顯示其右手拎警棍並向地,而左手則指向被告

4. 根據警員使用武力守則,警員於無需要時,警棍須夾在腋下,現場其他警員有如此動作,而第一證人沒有,有機會違反守則

5. 一個主題細節,四日後的手寫口供不應該記錯左右手,所以件事應該係冇發生過,去到今天盤問才現錯誤

6. 四天後都寫的口供並無寫被告推第一證人的什麼位置
然而,此項為重點,沒有可能忘記寫,所以只可以估計為此事根本並無發生,所以才顧左右而言他。

7. 在盤問下,第一證人同意60幾歲老人有可能失平衡而向前

8. 第一證人本身身在後排,卻無視前排警員之勸籲,帶有攻擊意圖上前,此舉會令現場氣氛升溫。

9. 第二,三證人並無親眼目擊,第二證人當時眼望另一邊,而第三證人正處理其他被告,並無刻意地望事件發生。

10. 第四證人證供也無指出接觸位置(胸口) 而是講近衣領位置,並有指出被告雙手有僵持及拉扯的動作,但此證供第一證人並無提及。既然有身體接觸的人都無提及,所以這是第四證人的加鹽加醋。
第四證人並不可信。

再舉證第四證人的不可信:

第四證人於宣誓完後,在以為無其他人看到的情況下偷睇手中數字,以確認案發時間。無論理由是如何高尚,都不可以這樣做。所以第四證人之可信度為0,亦顯示佢可以隨心加鹽加醋。

關於第2項控罪:

1. 第二證人所講的警告,是警員展示旗幟的警告,那些警告是指向集結人士,而被告是單人匹馬上前,所以並不適用

2. 第二證人無視指揮官驅散指令,片段顯示出被告人被第二證人拉進防線內,所以事實是第二被告拉扯被告,而非被告拉扯警員。

3. 警員使用十分暴力的拘捕手法(撻落地,並拉扯),而當時拘捕理由為阻差辦工,對一老人家,用如此暴力的手法,而阻差辦工的罪名亦顯示當時警員並無感到有威脅襲擊,以致他們須以此暴力行為來控制。故這是非法的拘捕行為,是暴力行為,而非執行職務。

片段顯示被告人右面腫起,而第三證人證實被告去到屯門警署,被告有發現其他更多流血傷痕。

所以第二證人並非正執行職務,而是在襲擊長者。

4. 由於事情僅在3分鐘內發生,在如斯暴力情況下,被告可能只是想拉開安全距離而伸腳,因為當時被告已被勒頸,唯有可能用腳。

5. 第二證人所謂被告力度大到頭盔都跌了,這會否是因為頭盔本身帶得鬆。

關於警員是否同意被告接觸身體部分:

控方應向證人詢問是否不同意,但控方並沒有,警察證人與市民證人一樣,並不會特別可信。控方所覺得的「證人不同意」,只是控方假設。然而,證據是不能假定證人必然不同意,他們也有可能認為體諒老人家而同意。

辯方陳詞完結。

控方沒有追加問題,已是事實之全部

#更正 #更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審訊#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上述案件並非本日審訊 (案件將於2月4日 再審訊)🛑🛑🛑
人為錯誤 記錯日子
直播員表示深感抱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2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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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莊(64) #0922屯門

控罪1:#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推開他)。

控罪2: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員戚健暉(用腳踢他的面)。

背景: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後來被時任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分別判處上訴人1星期及5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253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的申請,上訴人需即時收監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02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