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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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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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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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滑雪口罩、鋁管、鐵筆等)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支鐵筆、3支金屬棒)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由每週報到1天增至3天
控方表示以3天報到換取撤回宵禁令合理,態度中立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馮(2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鎚)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個鐵鎚)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希望法庭紀錄在案11月22日發信要求警方交文件,12月17日才得到警方回覆表示會盡快,但至今仍未收到文件

工作轉變原因申請宵禁令由0000-0700改至2300-0600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李(27)
襲警(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馮(21)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鎚)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閣麟街美輪樓外管有一個鐵槌

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鋁管,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1月8日再提堂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 #香淑嫻裁判官 批准,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因在3月中才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襲警(涉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以考慮新增控罪控告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裁判官表示事發為11月,對一再押後非常不滿,表示難以理解為何控方對是否新增控罪需時甚久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反對匿名令,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至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裁判官再次表示控方再三押後案件,匿名令爭議應在2星期內可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提交書面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33) #審前覆核#1111中環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早前已改為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雙方已交付預審文件。

爭議點:
1. pw2 可靠性
2. 被告是否有拋下物品
3. 有否造成阻礙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主要爭議pw2

街外證人(閃燈管理負責人) 雙方無爭議毋須傳召

案件排期至 3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

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判刑

👤陳(33)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明白且同意報告,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法庭指報告正面,被告有悔意又坦白認罪,加上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認同感化官。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答辯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訊期: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
被告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品格證人,本案會爭議犯案者身份。

證物:
P1:承認事實
D1:片段
D2:品格證人的供詞(以65B呈堂)

承認事實:
-當日是由PW2拘捕被告
-被告沒有案底
————————
PW1(受襲警員)作供:

📌主問:
-PW1在當天因有人聚集及堵路,故在1215時與隊員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組成防線。在1235時,當有其他隊員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作人群管制時,PW1看見有約10人在近畢打街的馬路跑開該隊隊員,於是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組成防線,分隔2批人。

-PW1看見有男子在2米外畢打街西邊近行人路的行車線手持約1米橙色圓錐膠雪糕筒丟向他,他需要向後閃避,該雪糕筒在他右前方跌下。

-PW1指之後男子從外畢打街西邊行人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逃去,PW1隨即追他並叫「警察!唔好走!」,同時間亦有2名警員加入追遂過程,最後PW1用長盾架在男子前路並截停男子,2地相距約15米。

-PW1曾向在1238時到達現場的PW2問看不看到案發經過,PW2指看不見。

-在過程中,PW2一直要求男子合作,但男子有爭扎,左右郁動,想衝過防線,故曾2度對男子使用胡椒噴霧,之後男子才平靜下來。

-在1240時,PW2以襲警罪拘捕男子並施行口頭警誡,男子表示「我冇嘢講」,那時PW1在2人身邊。

-PW1指追逐過程只在10秒內發生,PW1在追逐男子時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他形容男子在逃跑時有推開途人。

-在1241時,PW1在與PW2押解男子上警車的過程中有留意路上有沒有該雪糕筒,但已看不見,他也曾向不同警員詢問此事,但沒有警員目擊事件。
——————————
📌盤問:

⭐️口供紙:
-PW1同意他曾與PW2夾過時間和地點,因希望口供一致,但沒有夾其他細節。2人亦曾一起落口供紙,但過程中2人沒有傾談。及後也沒有看過PW2的口供紙。

-PW1解釋只會特別將Polo衫特別寫為「有領」衫。

-PW1解釋他寫是PW2拘捕和截停男子是手文之誤。

⭐️現場環境:
-PW1同意現場是人山人海,但不是兵荒馬亂。他指出畢打街的車輛可流動,但不記得男子後方有沒有車。

⭐️PW1的觀察:
-PW1同意當天他需要戴頭盔,當中有保護罩,當中上半部份有紅色膠,有機會影響顏色判斷,但不肯定有沒有拉落;他當天亦沒有戴豬咀。

-PW1同意那10人的行動是在1-2秒內發生,但不能肯定他們是否想衝過他。PW1對10人的印象中,除被告外,他不能在庭上有效指出其他人的特徵及手持的物品。

-PW1是憑上半臉來判定男子是中國藉男子。但忘記了男子的衫有沒有鈕、標誌、花紋和袋及他沒有帶錶。

⭐️追逐過程:
-PW1承認因他要向後閃雪糕筒,所以不是馬上追該男子,PW1亦承認因他曾看雪糕筒,所以曾失去對男子的注意。

-PW1指他看見男子走入並推開市民逃跑,當中約有10個市民在行人路,當中沒有穿灰色衫的途人,即使有灰色途人也不會影響他對男子的觀察。

-PW1指當時2名一同追逐的警員是平排,在他前方追逐男子,但由於是不同小隊,PW1不知道該2名警員的名字,也看不到他們的編號,只知道他們是防暴警,亦不肯定他們手持甚麼裝備,亦不知道為何他們會追截男子。

-PW1指該2名警員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因為他們中間留有空位。PW1當時與男子相距2米,而該2名警員則在2人中間。

-PW1同意該男子不是成一直線逃跑,即使是左右穿插但也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而因為可能該2名警員要迴避途人,故最後是他先截停被告。

-PW1同意他在過程需從左邊繞過2-3名市民,但仍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

-PW1更改追截過程約有10秒。

⭐️截停過程:
-PW1指他看不到該2名警員曾與男子有接觸,若有接觸他可看到。

辯方播放約36秒的片段,展示男子被截的情形。
—————————
下午審訊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