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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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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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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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72)保釋覆核 已還押9天(#20200124油麻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信號彈、發射器及弓箭等)

仍然由當值律師代表、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2月11日上午9時半會返回屯門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保釋覆核

陳(72)‼️已還押15天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信號彈、發射器、弓箭等)

法庭表示案件沒有重大改變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屯門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提堂

D1陳(52)🛑D1已還押4個月
D2陳(72)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

控方反對第一被告人擔保,指或會牽涉到另一相關案件,案件或有機會會合拼處理 。

辯方提出被告人的背景,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保釋申請。

D2 保釋條件依舊

⭕️D1 擔保申請獲批⭕️
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 100000
一星期報到兩次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6:00
👥關,徐,何(27-41)🛑已還押8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陳(52-72) #提堂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控方申請兩個案件一併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10個星期再訊

🈸就關,徐,何案件進一步調查等專家報告。涉案27克化學物質,政府化驗室確認包括4克有毒性的水銀,現交警方爆炸處理科,6-8星期拿到報告。補充,三人12月16日還押至今,警方去年12月中,已經拿化學物質去政府拿化驗師報告,因為疫情問題,8月中才拿到這份政府化驗報告。第一時間拿去爆炸品科申請專家報告,確認是否屬於爆炸品

此次已經是控方第三次申請押後,

辯方質疑能否保障被告在合理時間內應訊,望法庭準案1第一第三被吿以嚴苛條件保釋

✴️裁判官休庭考慮後決定✴️

兩案共同押後11月2號下午1430再訊
案1:D1及D3保釋申請被拒(D2沒有保釋申請),3名被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2:D1及D2原條件保釋,不批准D2減少報到申請

官敦促控方盡快拎律政司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提堂

D1陳(72)
D2陳(52)


D1控罪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 管有違禁武器。
押後至12月14 日1430 屯門裁判法院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D2 撤回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修定第四項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庭上沒有讀出修訂內容)。控方將D2分拆為新案件,將於裁判法院審理。辯方需於12月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轉介文件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09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爆炸品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某單位內,非法管有26枚信號彈、1個發射器內藏12枚信號彈、8把刀、82枝箭、弓、3個弓架等槍械及武器。(source: 香港01)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閱相關文件

辯方表示從案件摘要中可看出案件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希望法庭以普通案件的處理形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英語聆訊
#林嘉欣法官 #判刑
👤陳(72) #20200124油麻地

控罪1:無牌管有 #槍械#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控罪3:管有 #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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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求情: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在退休前在印刷機生產公司任職,期間曾服役義勇軍達18年。他亦在1973年至1990年間持有「大偈」牌,因此他曾有資格維修遊艇的引擎。被告在以往的能以「品行端正」形容。

控罪1方面,被告在80年代與朋友共同擁有遊艇時是合法管有訊號彈及訊號彈槍,而被告在90年代出售遊艇後,他清理遊艇並將訊號彈及訊號彈槍用膠袋裝着帶回家,並放在家中閒置,直至被搜出前,他沒有都注意這些物品的存在。

控罪2方面,被告也與朋友共同擁有遊艇時同樣將控罪放在遊艇,作為拋繩器(line thrower)的器具,並作救援及協助船隻停泊之用。最後被告亦將這些放在家中閒置,直至被搜出前,他沒有都注意這些物品的存在,期間被告沒有使用這些物品。

控罪3方面,被告與妻子在德國旅行時購買,當作紀念品之用。與其他物品一樣,被告把物品放在家中閒置並放在櫃頂,期間被告沒有使用這些物品。

量刑考慮:

控方指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認為控罪2的物品目的是爆破石頭,不是用作拋繩器之用。法庭認為若果被告的說法是真的,為何會在單位找不到拋縮器。但由於現時沒有儀器,不能判斷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說法的真偽。

法庭同意本案應專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而不是警員搜查單位的原因。此外在判刑時已謹記被告的良好品格及對香港防衛的貢獻,以及被告被捕及成功保釋的日子。

法庭在考慮控罪1及2的判刑時已參考一個2006年的案例。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案件整體背景以及被告毫無瑕疵的背景。法庭認為本案訊號彈及訊號彈槍帶來的潛在風險非常低,也同意這些物品的威力非同實彈,亦同意被告沒有意圖使用這些物品,他只是將這些聞置放在一個角落。

法庭不知道控罪2的物品是否可用在拋繩器上,但根據本案案情及不同報告,這些物品只是拋繩器的一個部份,很難造成爆炸,所以法庭認為這些物品 (底緣擊發爆石炸藥) 帶來的潛在風險非常低。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將控罪1和2的物品會用在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但被告管有這些物品也是嚴重,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訊息,公眾應遠離這些物品。

在控罪3中,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軍人背景可能有收集美工刀的習慣,將其當作收藏品,因此認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控罪物品。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年監禁,被告認罪給予他1/3刑罰扣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對社會的服務再給予被告1個月刑罰扣減至7個月監禁,連同控罪3的$6000元罰款,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被告人先前已還押差不多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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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for sentence:(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644&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