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A1: 羅(56)🛑已還押逾3個月
A2: 黃(22)🛑已還押逾3個月
A3: 埃及籍手足(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A1-2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A1另被控使男子Y受傷。據悉事主X是內地遊客,A1持指揮棒毆打X及Y,A2則將X推落地及持雨傘遮掩。
A3被控於他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A1、A2及其他在逃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件押後6月9 1430區域法院再訊,三名被告均有法律援助申請並沒有保釋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A1: 羅(56)🛑已還押逾3個月
A2: 黃(22)🛑已還押逾3個月
A3: 埃及籍手足(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A1-2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A1另被控使男子Y受傷。據悉事主X是內地遊客,A1持指揮棒毆打X及Y,A2則將X推落地及持雨傘遮掩。
A3被控於他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A1、A2及其他在逃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件押後6月9 1430區域法院再訊,三名被告均有法律援助申請並沒有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 - - - -
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 - - -
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 - - -
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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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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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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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