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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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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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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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

黃(27)

控罪:縱火
(被控2019年9月21日屯門屯利街6號用火損壞物品,並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第一證人邱根德消防隊長❇️
證人於9月21日當日為當值見習消防隊長。下午1730左右,收到消息處理雜物起火火警。1738與5位隊員到場,見到馬路中間有雜物起火,所以拉喉救火。雜物包括橙色垃圾桶、紅色緊急出入欄、木等等。

他們用約5分鐘滅火後在現場調查起火原因,例如問途人(裁判官提醒途人對話不會接納為證供),另外亦觀察過雜物並不會自燃(裁判官接納其為證人意見並用以解釋其行動,並非專家證供)。欄杆有部分燒黑,另外除雜物外並無留意現場情況,亦不記得垃圾桶損毀情況。
離開時,隊長亦無特別留意現場。隊長補充當時有示威活動,路面上有零碎雜物但並不阻礙行車。

兩個月後,11月12日,隊長到警署協助調查,警員播放now、立場新聞、香港電台片段並請隊長辨認自己。控方於庭上要求證人於影片辨認自己。

辯方陳詞,證人暫離法庭。

辯方律師陳詞:辯方同意證人出現後的辨認,但反對證人出現前的辨認,因為並無相關基礎。
控方反駁:要連貫性睇落去,確認片段的真確性。控方要證明片段真確性,所以需要證人辨認。
裁判官:就控方打算將新聞片段呈堂,認為辯方反對理據合理。裁判官認為片段真確性是由法庭決定,而要求第一證人觀看其在場前的片段而給予意見是對辯方不公的。所以裁定並不需要控方證人就其出現前的片段提供意見。

重召證人入庭。控方再沒有審問,辯方亦無盤問。第一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毒品調查科警員5874。❇️
9月21日1955他的同事12576拘捕被告並帶回北角警署,由PW2搜查被告背囊。背囊物品包括一對全新防曬手套、一支雷射筆、一支雷射筆連鎖匙扣、一盒刀片。法庭質疑為何這些物件要就縱火案呈堂? (全場笑左)

辯方陳詞,警員離庭。

辯方:於9月29日拘捕被告,搜查被告黑色背囊內物品。物品不能協助辨認被告身份,所有片段都看不到有使用這些物件。就時間性(相隔8日),地區性(案發屯門,搜證北角) 反對證物呈堂。
控方:要保持案情整體性而呈堂。
裁判官:這不是普通法的法律原則,裁定物品與本案無關,不予呈堂,歸還控方。控辯雙方再無問題。

控方要求休庭至下午索取律政司指示,因知道辯方會反對控方片段呈堂 (此時只是1145)。裁判官詢問控方的指控方向。
控方希望邀請下載影片的證人交代這些影片的來源和取得的方式,證明影片反映現場情況作呈堂。然後根據專家證人博士的口供,比較拘捕被告時的衣著和片段內的衣著證明片段內是被告。
(直播員心諗:cls)
辯方指出會對專家證人的身份和證供可呈堂性作爭議。裁判官提醒控方,控罪要素之一需證明被告有造成「毀壞」,至今兩名證人都講不出。

❇️午休後控方新證人警員PW3周俊傑PC20142。❇️
9月21日當值機動部隊,於屯門工作,收到指示到屯利街燈柱H1871附近standby。1746到達後見到前方有木板形成的小路障,部分被燻黑。警員表示物品在行車路中心,當時已經無火並有消防員在場。有與在場消防隊長邱根德交談,而消防員已完成工作。至於燻黑地面與雜物相隔不遠。警員表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稍後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有沒有見過馬路上沒有雜物時的情況?
答:沒有

❇️控方第四證人警長2310譚耀明。❇️

2005年加入警隊,17年升為警長。2014年8月29日完成科技進步應變小組課程,之後獲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組員。主要工作協助科技罪惡及數碼證據,為兼任性質。
9月21日當值,在新界北指揮中心利用政府電腦協助監察當日直播。當日協助睇公眾事件的直播,並無限定地區。

翌日9月22日凌晨時間新界北總區重案組黃sir提供網址要求PW4將網上影片下載保存。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PW4表示根據連結打開短片,快速睇短片是否存在,假如存在就會下載,牠並無由頭到尾睇一次短片。

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

PW4先將27段下載到電腦保存,再抄到usb。將1-10段及11-27段分別抄到2個usb,放到證物袋再交給警員5874。PW4表示並無睇足全片段內容,只是將已下載片段與網站片段作部分比較以確認是否下載正確。內容一般都是Facebook上蘋果日報、網媒類型的片段,都是公共事件片段。公共事件即為人民聚集、騷亂等。

控方申請片段呈堂並讓證人睇片段,PW4離庭。

裁判官質疑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27段影片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時間在什麼地方拍攝,如何和案件有關?至今在證人的供詞仍未講到,所以影片有何相關性的基礎?

控方指法庭可以看完才決定片段是否可呈堂,現在先當作臨時證物。

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將其接納為臨時證物,可作陳詞。辯方提出七警案為案例,以無線新聞片段為例,當時並沒有找到拍攝的攝影師,但亦有無線相關高層上庭作證。而且案件中被打人士曾健超亦於片段中出現,並作供確認片段真確。

裁判官裁定可以用環境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接納片段 (只需要其中4段影片) 呈堂為臨時證物。

控辯雙方討論證物,休庭至1545。

控方提供四張截圖給PW4辨認,分別是四段片段來的截圖,讓他"refresh memory"。辯方指出截圖內有媒體名稱及聲稱片段發生的日期和時段,如PW4就此作供會反對,因為這會是傳聞證供。裁判官指他就這方面的作供不會接納為事實證供,只是證人證供。

PW4順利指出每張截圖是來自哪一段短片。控方要求將儲存影片的usb1呈堂,庭上播放了其中一段片段。
(註:只見到有一名黑衣人於馬路上的雜物路障點火,然後後退至身後的一群black bloc之中,完全看不到被告的身影)
裁判官問,播放此片段是想給誰看?控方答是給裁判官看,因為未試過用usb做,怕出現問題所以先在庭上播放。

最後PW4確認,影片由下載至抄寫落usb,沒有經過任何刪改或剪輯。

辯方盤問
PW4有做影片的截圖,辯方詢問這些截圖是下載影片前還是下載影片後才做?PW4就4張截圖分別回答:下載後才截圖、不肯定、不記得、不記得。辯方亦質疑,PW4不會知道網址內的影片有沒有剪接或編輯過才放上去,PW4同意。

明天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1125 補回內容

開庭,裁判官就pd23,即一隻usb,內有控方聲稱為12段新聞片段 的呈堂性裁決。
控方根據MFI -1,即12段網上新聞片段的列表申請呈堂。

於詢問下,控方承認部分片段沒有聲稱人物 (即被告)出現。

本身被告控罪的檢控基礎並不牽涉其他人、或慫恿促使他人犯案行為,證據與案件無關。

裁判官認為控方呈堂證據具真空點,即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片段即為為聲稱案發當日當時的情況。

雖然根據黃楚成案(七警案) 法庭可以片段提出環境證據支持指控,但法庭處理證物或證據呈堂性時,應當先處理關連性,並非真確性。

控方立場為因pw1及pw3 證供與片段吻合,所以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影片,繼而建立環境證供。但控方要求為要求法庭先不考慮影片真確性或關連性下,要求法庭接納影片為指稱時間地點的真實情況。裁判官認為此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猶如「先要法庭接納證人為誠實,再證明證人講真話一樣」。

控方希望呈堂片段能作為本案事實證據,但控方根本未能為影片呈堂性提交令法庭安心能相信影片為真確的獨立證據,此等做法裁判官比喻為「喺二、三十年前將報紙新聞呈堂,只係將報紙換為今時今日嘅電子版本」。裁判官亦引用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0(2)條「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在香港流通的報章上有報導指任何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報名參加或參加某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則不論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是否在或將會在香港進行,該則報導須接納為證據,並須作為該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曾報名參加或曾參加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的表面證據。」指法庭不應貿然接納新聞具呈堂性,如非亦毋須要特地成文提及法庭需要考慮與否。尤其是在今日「網絡充斥住假新聞嘅情況」,法庭不能安心接納片段具令法庭滿意的呈堂性。裁判官指出明白「警方以及控方好努力希望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但係法庭作為法庭必須要保持專業同公正,不能夠隨便接納證據」。雖然此做法並不被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理解,但「呢個做法並唔止保護今次案件嘅被告,而係保障全香港七百萬人」。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將臨時證物pd23、內含12段控方聲稱當日新聞片段呈堂。

基於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法庭亦根據普通法案例判斷單單「路面熏黑」並不是作出損壞。

其餘控方沒有任何被接納的證供支持指控,裁判官宣判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現休庭至1115 作證物處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針對片段呈堂性的簡易裁決及表證裁決

1116 開庭

控方確認沒有任何證物需處理,證物列表MFI-1 由控方保留存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D1: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感謝臨時直播員,請再接再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14:41 開庭,播放警察防線第一條錄影片段

14:55 再播警察防線第二條錄影片段(連接第一段),影住警察上gear射tear gas既過程

15:08 再播第三條片段連接(第二段),影住警察追逐示威者,並且影到正在拘捕被告

15:17 播放一位男子出升降機

15:21 播放另一角度既男子出升降機影片

15:22 控方傳召PW1 警員4189 李文鋭(音) 作供,證人負責9月21日遊行的申請工作,15:55 PW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想傳召證人警員4189口供中提及過的警員7688,有待控方安排。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4 PW2女警 正在主問中,小休15分鐘
1259 午休,1430復庭
1433 開庭
1627 休庭,明日續審,屆時將開始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3/8]

0921 庭內不足十人
0932 開庭
1048 休庭15分鐘,辯方盤問⏺️PW2 刑事偵緝警員 4300 文彥芬(音)中
1113 再休庭15分鐘,稍後將處理控方覆問
1130 再開庭
1257 午休,⏺️PW3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主問中,1430復庭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3/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431 開庭 繼續主問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
1517 辯方盤問政府化驗師
1541 控方覆問政府化驗師
1545 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控方證人是截停被告的幫辦,安排明天出庭,控方主問預計兩小時。初步安排下星期一不開庭,星期二進行結案陳詞。

1550 是日審訊完結
明天(3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按:內庭好多空位)💛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4/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102 小休15分鐘,主問⏺️PW4 督察19687 張立山(音)中
1228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休庭15分鐘,待辯方律師與兩名辯方證人溝通能否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1300 午休,1430復庭,正處理⏺️DW1 控方盤問
1431 庭內不足十人
1433 開庭
1533 休庭,押後至9/3 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預料將處理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控方證物
P1 由PW4繪製的案發現場草圖
P2A 行山杖,無改裝
P2B 一個盾牌
P2C
P2D 眼罩
P2E 防毒面具
P2F 豆袋
P2H
P2I
P2J 長褲
P2K 背囊
P2L 索帶
P2M
P2N 電話
P3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A 有線電視片段,(長3.5小時),倚賴嘅係16:39:55~17:18:12(實時)
P5B 立場新聞片段(長1小時3分鐘),倚賴開頭40分鐘
P5C 香港電台,只有一分鐘
P5D NOW新聞片段,(長8小時),倚賴嘅係16:40:59~17:14:00 (實時)
P6A 一疊警察拍攝片段截圖
P6B 一疊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6C 一疊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6D 一疊NOW新聞片段截圖
P7A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B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C 警方拍攝片段( 6 min)
P8
P9 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一開四,只係倚賴CH03 13:10:00~13:11:22, CH04 13:11:22~13:11:35
P10 一疊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13 一疊香港電台片段截圖
P14-P16 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20-P27 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28-P44 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
P45-P46 被PW2標記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47 專家證人PW3的英文筆錄口供
P48 被PW4標記的P1草圖

辯方證物
D1 案發地點地圖
D2 在23/9被PW2標記的的一些片段截圖,用以協助控方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
D3 DW1於4/3/2021向法庭撰寫的信件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2002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上水警區軍裝巡邏第一小隊,21/9/2019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

📌辨認被告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A 有線新聞片段及展示證物P6C,請PW2在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引導證人圈出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王詩麗暫委法官 接納辯方理據,指示控方向PW2提供截圖及每次播放5-10分鐘的片段,讓證人在片段中自行辨認被告,才在截圖中標記。

- PW2 在有線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4-P16等。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B 立場新聞片段(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Stand News ) 及展示證物P6B

- PW2 聲稱在立場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9-P27。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有粉紅色過濾器的豬嘴,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揹黑色大背囊,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黑色。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D NOW新聞片段(Now News 屯門元朗現場情況)(3:43:59起) 及展示證物P6D

- PW2 聲稱在NOW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8-P44。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與上述相同。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9閉路電視片段及展示證物P10

- PW2 聲稱在閉路電視片段CH03中131008時及CH04中131130時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被PW2標記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45-P46。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能清楚見到被告容貌、被告短黑髮、中等身材、身穿灰色短袖衫、灰色長褲、深色鞋、揹一黑色大背囊

- PW2 補充認出被告容貌有3大基礎:
1️⃣ 22/9/2019 0015時PW2到達青山警署臨時羈留室(即報案室)接手調查本案,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接觸上一手調查隊伍等。當時PW1在臨時羈留室距離被告1米處見到被告容貌。PW2聲稱當時光線充足,惟羈留室內有3-4名被捕人。PW2強調自己見到被告亦基於向值日官確認及自己呼喚被告名字,而被告亦有回應。

2️⃣ 22/9/2019 0230時被告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醫生,PW2聯同一名沙展及一名證物員到場檢取被告的衣服作證物。PW2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坐在急症室的椅上等候睇醫生。其後證物員帶被告進殘廁檢取衣服約5分鐘,PW2在這5分鐘沒有隨證物員進入殘廁 。5分鐘後,證物員成功檢取被告衣服,聯同PW2離開屯門醫院,面被告則留下繼續等睇醫生。PW2聲稱被告身高1.75米,是由於被告經歷了不是由PW2負責的APS程序(一個把被告身高輸入電腦的程序)及PW2目測所得。PW2當天並無其他工作。

3️⃣ 23/9/2019 1430時 PW2有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審,當時被告第一次提堂。PW2指自己位置為坐在控辯雙方背後,在兩米外見到被告在犯人欄內。PW2指被告一直在青山警署羈留,當天由警員押解上庭。PW2補充自己在被告之後幾次上庭都有見到被告。

- PW2補充自己亦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影相」,而自己作為調查人員隨時可翻看相片,即證物P4內的涉案證物相片。

法官問

- 法官指出PW2口供與同意事實的不符,負責影相的應是警員50802。PW2澄清自己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比50802影相」而影相過程期間她亦在場。

- 對於證物P4內沒有當時被告頭戴的黃色頭盔的照片,PW2解釋在RTHK片段中見到被告被制服時有戴黃色頭盔,只是在制服期間飛脫。PW2接着在證物P13的5號截圖上圈出該黃色頭盔

- PW2澄清自己有看過涉案相關片段,包括RTHK片段、NOW片段、立場新聞片段、有線新聞片段、警察拍攝片段、閉路電視片段。PW2指自己在26/9/2019 收齊片段,在23/10/2019 拿證物給50802拍照,之後用了大約兩星期,每天9小時的時間觀看涉案相關片段,當中有用慢鏡,定格,亦多之重複觀看。PW2指自己在兩星期間有放過大假。

(按: 萬分感謝庭內手足協助補充資料,隨時歡迎其他手足繼續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