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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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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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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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錢禮主任裁判官

1️⃣黃、孫曉嵐、羅、周、何、女村長🛑因魚蛋被判入獄,、畫家🛑已還押162天 (19-31) - 進入立會等 #0701立法會,其中1名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
2️⃣馬(30)、王宗堯 - 進入立會 #0701立法會 馬為熱血時報記者
3️⃣沈(23) - 進入會議廳 #0701立法會
4️⃣吳(64) - 刑事損壞 - #1014中環 警方港鐵拉人,被告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
5️⃣馬(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銅鑼灣 1把鎅刀
6️⃣劉頴匡、文(19) - 進入立會 #0701立法會 #新案件

庭內至少70人,只剩一兩個空位。是日案件、被告人數眾多,法庭書記需時處理文件,煩請耐心等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錢禮主任裁判官

4️⃣吳(64) - 企圖刑事損壞 - #1014中環 警方港鐵拉人,被告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AM9966

被告認罪😭,案情指警車無損壞。罪名成立‼️

7次刑事記錄,但上次案件為09年。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於妻子同住公屋,但並非靠綜援生活。被告10年來積極參與義工,亦曾多次幫助警方調查其他案件。被告心口間中有痛楚。

涉事警車沒有任何損壞,辯方指為一時失控。首次提堂時被告被認為是製造其他同警車上傷痕的人,但家屬提交一片段指傷痕於被告損壞前已存在

押後至3/1等候感化報告,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3日 星期五】
分流投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 劉綺雲裁判官
[1] 09:30 am - 吳(22)🛑已還押103天 #續審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旺角 汽油彈、鎚仔等

🏛高 等 法 院 1 2 樓 2 8 庭 - 高浩文法官
[2] 10:30 am - 印尼女記者疑遭警方槍傷右眼致永久失明;要求警方披露開槍警員資料,但仍未有回覆,至今未能提出民事起訴 #0929灣仔 原訴傳票(訴訟前的文件透露)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 杜麗冰法官
[3] 10:30 am - 何(25)🛑已還押9天 - 襲警 #1224尖沙咀
[4] 10:30 am - 孫(26)🛑已還押9天 - 襲警 #1224尖沙咀
[5] 10:30 am - 諸(22)🛑已還押23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10沙田 氣槍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下午同時有太古斬人案陳眞】
[6] 09:30 am - 吳(64)📢#判刑 企圖刑事毀壞 #1014中環 警方港鐵拉人,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AM9966;早前認罪
[7] 09:30 am - 謝(27) - 襲警 - #1114灣仔 涉襲擊督察17785
[7a] 09:30 am - #新案件 #上門拘捕#0101遊行 🚩新增
[8] 02:30 pm - 顔(20)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02銅鑼灣 2支士巴拿
[9] 02:30 pm - 戴,溫,吳,陳,丘(21-32) - 非法集結﹑襲警等 - #0609金鐘 溫涉阻撓高級督察B;丘涉拉扯警員A衣袖;另外3名涉搬動和堆疊鐵馬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 02:30 pm - 譚(24)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用頭撞警員冼鴻源
[11] 02:30 pm - 林(19) - 暴動 #1001黃大仙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 02:30 pm - 劉(56) - 企圖縱火 #0815元朗 涉企圖在警署外縱火燒鐵閘


#不是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2:30 pm - 陳眞(48)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2項有意圖而傷人 #1103太古 斬傷多人並咬甩區議員趙家賢部份左耳
#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
#1014中環 吳姓手足 認罪
辯方申請 法庭 接受感化官既感化報告
法庭接受 申請
判以 15個月既感化令
#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2案)
👩🏻‍⚖️香淑嫻裁判官
👤譚/38 #答辯🚩#1014中環 普通襲擊)
辯方申請押後至18FEB 0930

👤仇栩欣區議員 #新案件#0811北角 襲警)
案件押後至25FEB 0930,獲准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於中環德輔道中港鐵中環站A出口附近,襲擊中國藉男子(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不認罪🙅‍♂

控方要求2天審訊
(未排期,預計5月內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14日於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
PW1 港鐵站務主任莫志富
PW3 消防處救護隊目
PW3 軍裝警員24205
PW4 便裝警員9346

雙方承認事實
1.PW1當日在中環當值
2.警員24205及9346到場處理本案
3.警員9346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話「我無襲擊港鐵職員,其他我嘢講。」
4.救護把PW1送到瑪麗醫院
5.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名證人已作供完畢
(內容後補)

表證成立,需繼續處理案件
11:27休庭 至 12:00繼續審訊

被告作供
(詳情後補)

13:55 休庭 , 14:30 將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PW1(即控方第一證人)的過程,其他部分容後補充。


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
PW1 港鐵站務主任莫志富
PW2消防處救護隊目
PW3 軍裝警員24205
PW4 便裝警員9346

控辯雙方承認之事實:
1.PW1當日在中環站當值
2.PW3、4到場處理本案
3.PW4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話「我無襲擊港鐵職員,其他我冇嘢講。」
4.救護把PW1送到瑪麗醫院
5.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盤問PW1🌟

PW1指事發當日他正穿黃黑色制服於付款區內維持秩序,見到被告跳閘離開付款區。因此喝止被告「先生,你做咩呀」,被告轉身望向他,PW1拍卡出閘再問被告「你頭先做乜」,被告回應他「你係咪欠打」,PW1再問被告「點解你跳閘」。

PW1指被告用右手向他左邊面拍打2下,之後再用左手拍打他左邊面2下,重覆2次,共拍打他面部8下,力度就如「老豆教仔」般,好似「提醒你咁」。PW1指被拍打後面部有感到熱和痛。

PW1又指身旁有一女子叫「唔好打,唔好打」,另一男子則把被告推開。PW1指由於站內有警員,所以被告甩開他的手離開,之後警員趕至將被告制服並帶到站內的警崗,而他亦被救護送到瑪麗醫院。被問如再見到那個男子會唔會認得出該人,PW1表示不肯定能否認出。


🌟辯方盤問PW1🌟

PW1表示當日站內人流7成滿左右。被問到看到被告跳閘,被告即是沒有付款?PW1指要檢查其身上有無八達通卡,又或者其之前有否試過拍卡,是否一時情急等,或可酌情處理。

辯方再問PW1被告用了多久去打他8下,PW1指20秒左右。辯方問PW1為何那20秒內不作出任何自衛?PW1表示其職員訓練教要聆聽客人。辯方追問職員訓練教你「企定俾人打?」
PW1又指港鐵無教,是自己的責任心重,而且被告當時的力道不太大,只是像「老豆教仔」般,當刻覺得自已「仲涯得住」,故此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及自衛。

辯方指出,PW1可以有不同方式保護自已,如閃/擋/推/走等,但PW1都認為不合適因此無使用。

PW1表示送院時是去驗傷。辯方問PW1當時知不知道自已有否受傷,PW1指當時個心「就好似而家咁笠笠亂」。辯方問PW1醫生怎樣說?PW1回答醫生表示其沒有表面傷痕。

🌟辯方向PW1指出:🌟
1.當日多於一人跳閘,所以你見狀就指罵他們。
PW1不同意。
2.你當時在閘內揮動右手拿住的對講機。
PW1同意,表示當時要找來清潔組。(早前A出口大堂的閘機附近有玻璃被打碎)
3.你當時曾向被告說「你咪走,我而家就出閘打鑊你」
PW1不同意。
4.被告只是「撳」住你2邊面
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在案發後2日的首份書面記錄(即10月16日的警署口供)首次指控被告打了他8下,而不是早前向警員、救護員及醫生所指的4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PW2-4的過程,餘下部分其後補充。

PART1 👈🏿控辯雙方盤問PW1(此為第二部分)

🌟控方盤問PW2🌟
PW2為消防處救護隊目,當日1935到達警崗,看見PW1面上有微紅,檢查維生指數後,PW1表示感到痛楚,故此給了PW1冰包冰敷臉部以減輕痛楚,然後把PW1送往瑪麗醫院。


🌟辯方盤問PW2🌟
辯方問自2001年入行以來有否接觸過被掌摑的個案。
PW2回答有。
辯方問當時有否在PW1面上見到掌印?
PW2回答沒有,並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痕顯示其曾被摑。
其後辯方拿出一份醫療文件,問PW2從何得知其中一項資料,PW2回答其乃由傷者(PW1) 提供。


🌟控方盤問PW3🌟
PW3表示案發時他正身穿軍裝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執勤,1911聽到近恆生櫃員機的位置有爭執聲音,到場後見到被告及PW1 , PW1指被告跳閘及打他。被告其後更推開PW1的手嘗試逃走,PW3在2名隊員協助下制服被告,為被告鎖上索帶手扣後把其帶到警崗。

🌟辯方盤問PW3🌟
辯方問PW3在制服被告後有否即時搜查被告,PW3表示其後在警崗內的休息室向被告搜身,之後把其交至PW4,由PW4以普通襲擊的罪名拘捕被告。其後並無追問有關細節。
辯方續問知不知道其他警員有否參與調查?PW3回答不知道。


🌟控方盤問PW4🌟
PW4在案發當日同樣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執勤,19:11聽到閘機方向有嘈吵聲於是前去,見到PW3跑,自已亦加入;最終在閘機外約20米制服1人。其後將眾人帶到警崗調查,自已亦接替PW3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PW4🌟
PW4指警崗內有兩個房間,他跟PW1在同一間房,PW3則與被告在同一間房。他指PW1向他表示被告因跳閘被他(PW1)截停,被告其後拍打佢。

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需繼續處理案件
11:27休庭 至 12:0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被告的過程,餘下部分其後補充。

PART1 👈🏿 控辯雙方盤問PW1
PART2👈🏿控辯雙方盤問PW2-4
(此為第三部分)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指當晚1800在屯門完成工作,知道當晚中環有集會,因此經西鐵前往中環。1910到達中環,因沒有帶八達通而跳閘,跳閘前眼見有其他人跳閘。

跳閘後聽到後面有人大叫「做乜跳閘」,被告回頭看到PW1,再轉身走,期間聽到「你咪走,我而家就出黎打鑊你」,被告聽後感覺奇怪及難以置信。被告形容PW1第一次表示要「打鑊」他時右手正揮動手上的對講機,揮動了3,4下。

當PW1拍卡出閘,雙方距離接近時被告舉起右手手掌,張開在胸前高度伸前,也就是PW1面部的高度。而PW1繼續揮動右手以及身體擺動配合,被告把左手同樣地伸出,兩隻手掌放上PW1面上,此時被告感到PW1用力向前壓,隨後就大叫「打人呀,打人呀」,PW1將對講機由上而下擊在被告左臂3,4次。

一男一女站在被告的左前及右前方,邊拍片邊大叫「唔好打」,被告發現附近有防暴出現,擔心自已會被當成打人者因此退後,但仍被制服。

辯方最後問被告有否打過PW1及向其說過「你係咪欠打」,被告全數否認。


🌟控方盤問被告🌟
1.控方問被告知不知道當晚中環的集會內容是支持美國通過人權法?
被告回答知道。
2.再問到被告是否因為對港鐵不滿而跳閘?
被告表示自已當日的確沒有帶八達通,而且當時比較趕時間、不想去遠處買飛,故此跳閘。
3.再問被告聽到PW1說要「打鑊你」後感到難以置信,是否因為當時他只有一人? 被告否認,被告不解站務員看見自已跳閘會這樣說,思疑站務員是否擁有特權。
被告被問當時為何未有即時離開,他表示因為不知道PW1當時揮動對講機是要「打埋嚟」或想「掟佢」,因此想用手隔開PW1。
被告被問到為何不叫警員找當時在場的一男一女做證,被告表示不認識他們,同時亦知道警察會打人,因此當時只有顧及擔心之後「點算」。

最後控方再問被告有否向PW1說「你係咪欠打」及摑佢2邊面,被告再次否認。


13:55 休庭 , 14:30 將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辯方陳詞。

PART1 👈🏿控辯雙方盤問PW1
PART2 👈🏿控辯雙方盤問PW2-4
PART3 👈🏿控辯雙方盤問被告
(此部分為第四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辯方陳詞🌟

辯方表示PW3、4沒有說接觸PW1的時候他有明顯的傷勢。
PW2表示觀察到PW1有少許傷,質疑是不是跟巴掌的傷勢不吻合,其後亦強調看不到跟PW1證供所提及吻和的傷勢。
醫療報告中,醫生亦指找不到任何傷勢。
辯方表示如果純粹是PW1的臉上有紅,那麼情況跟被告人的案情會比較吻合,相反,跟PW1表示曾被掌摑8下的說法有很大的出入。

辯方表示PW1聲稱被打了八次,過程有二十秒。如果屬真,臉上會有明顯的傷勢,但客觀證據顯示PW1臉上沒有明顯的傷勢。
辯方表示被告的證供可信,沒有被控方的任何證供推翻。

辯方針對PW1的證供:
1.在聲稱受襲的過程的反應不合符常理
PW1表示被打了八次(歷時二十秒),不論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顯示其臉上並無明顯/與其口供吻合的傷勢。PW1亦承認了當時沒有還擊、沒有作出自衛、沒有尋求幫忙,全部沒有做。辯方質疑即使是「盡忠職守」也不會這樣,其反應違反常理。若果PW1表示來不及反應或許會講得通,但過程歷時20秒,並不會出現反應不及的情況。故此辯方認為PW1的證供當中有不實成分,並不可信。

辯方表示PW2-4的證供紀錄指出PW1在不同時候向不同人聲稱他是被襲四次/四巴掌,有別於PW1證供裏所指的八巴掌。辯方進一步質疑PW1的證供不可信。

並表示盤問PW1為何他的證供跟其他PW有出入時,PW1給予唯一的答案就是他不記得、他在作供時很混亂。


辯方表示PW1混亂的證供反映其不論在可信性及可靠性上都不及格,認為PW1不值得法庭接納其供詞。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9)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案件背景:
控方案情指PW1發現被告跳閘離開後,被告更出言侮辱及掌摑PW1。
辯方聲稱PW1其後說要「打鑊你」被告感到奇怪難以置信所以停下。並表示被告的手放了在PW1的臉上純粹巧合。

審訊期間雖然只有PW3認出被告,但控辯雙方一致認為被告身分不具爭議。


以下為裁判官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此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稍後補充。


裁判官表示根據辯方陳詞,事發時只有被告和PW1在場,會小心考慮證供。


就著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以及不合理,裁判官表示其實PW1其後有作出詳細解釋。


1.針對辯方指控PW1的現場反應不合理。

裁判官表示PW1當時的工作對乘客做出聆聽,PW1亦表示雖然跳閘是違規行為,但可考慮乘客或有合理解釋而作出酌情處理。當時PW1一而再問被告為何跳閘,被告不但沒有回答,其後更出手襲擊他。

裁判官表示PW1作為職員,不還手只是以免事情惡化,使其背後沒有退路。更指PW1因為責任心重,故此不退縮;PW1亦表示被告掌摑他的力度不大,認為不需要即時求助。裁判官表示PW1當時要處理職務及應變,不應因怕事而不執勤。

2.針對辯方指控PW1未有即時求助。

PW1表示事發很快,過程短暫。裁判官表示PW1所說的「20秒」只是約數。表示被告當時對PW1出言侮辱以及出手,PW1需要全神貫注應付突發事件;PW1其後亦表示當下心情很亂,裁判官認為PW1未有記住實則時長很合理。

3.針對辯方指控PW1的傷勢與其案情有出入。

辯方指控PW1表示被打了8下,但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未有顯示出PW1臉上有明顯傷勢。

裁判官反駁指,PW1早已表示當時被告施襲的力度不大;PW2其後亦有為其提供冰包冰敷,因此證人口供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實屬合理。PW1在事發後一個多小時才被送院治理,認為醫療報告指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亦屬合理。

4.針對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不可信。

PW2的證供指出PW1與其在案發現場逗留一到兩分鐘,在警崗亦只逗留四分鐘;裁判官表示PW1在有限的時間內能提供的詳情是有限的。 表示PW1當下只有說被告跳閘以及自己被打,後來冷靜後再次作供,內容會更詳細,認為兩者的內容有出入實屬合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PART1 👈🏿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第一部分)


此部分為裁判官對被告證供的判詞、辯方求情等資訊。(此為第二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1.PW1為何只針對被告

被告表示在跳閘時看到前面也有很多人跳閘,裁判官質疑若然屬真,為何PW1只會針對被告?故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的證供不合理。


2.PW1向其步步進逼 為何當時會回頭?

被告表示自己聽到PW1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停了下來,PW1其後向其步步進逼。被告的證供表示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裁判官質疑若然被告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不利,為何還要回頭;被告證供表示其於PW1一開始向其大叫「做乜跳閘」沒有予以理會,當時已經決議離開,後期聽到PW1再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卻停下,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


3.被告表示不知道PW1有沒有同僚及武器一說不合理
被告表示當時擔心PW1對其不利,指不知道PW1當時有沒有同僚同行、亦不知道PW1有否手持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工具。裁判官反駁指,PW1一直都在A出口大堂執勤,被告在跳閘前已在遠處看到PW1,當時已經看到PW1正在獨身一人執勤,亦看到PW1手上只是拿著一個對講機;表示被告證供不合理。


4.被告的意圖以及反應不合理

被告表示PW1向其步步進逼,唯有伸出手阻止其前進;由於身高差關係,被告伸出手後剛好落到PW1的臉上。裁判官表示被告「把雙手手掌放在PW1的雙頰上是為了阻止PW1向其進逼」的意圖令人難以置信、匪夷所思。

被告表示自己把左手掌放在PW1的臉上後,PW1揮動右手的對講機使其大力地撞至被告的手3、4下,被告其後表示「有感覺」;裁判官質疑被告沒有因為被PW1用對講機撞擊他的手3、4下而感到痛楚,質疑其中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綜合以上所述,裁判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認為其有一致性、合情合理,並沒有任何捏造的成分。
反觀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故此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這次的襲擊事件並沒有造成PW1的嚴重或長久的傷勢,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沒有預謀,形容其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對比起短期監禁,辯方建議法庭判處長期的緩刑令,認為長期的緩刑令比起短期監禁更能起到阻嚇作用。(被告早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認為被告犯規在先,被PW1抓到的時候更出言侮辱及出手襲擊PW1;雖然PW1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整個過程是對PW1人格的貶低和嘲弄,表示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

裁判官表示任何蔑視或侮辱執法及公職人員的行為均不能接受,這些人員(包括港鐵職員在內)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認為這類案件的被告應被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例如監禁,初犯者也不例外。

裁判官表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缺乏守法意識,故此判其罪名成立,並傾向處以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