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日 星期四】
【分流投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am - 吳(22)🛑已還押102天 #審訊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旺角 汽油彈、鎚仔等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am - 鮑(25) - 抗拒警員 #0910旺角 跳閘被休班警員追截時涉有所反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2:30 pm - 高(24) #轉介文件 非法集結 #0813機場 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時間未知 - 8名被告(包括獨立聯盟召集人 陳家駒) - 非法集結 #0609灣仔 #新案件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劉(22)🛑已還押80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將軍澳 2個汽油彈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蔡(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
#不是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4 庭 -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am - #雞頭 陳肇其(57) - 2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 警員在掃黃前「通水」,以換取被告提供內地妓女交差;沒有警員遭起訴,官:我感到很詫異
【分流投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am - 吳(22)🛑已還押102天 #審訊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旺角 汽油彈、鎚仔等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am - 鮑(25) - 抗拒警員 #0910旺角 跳閘被休班警員追截時涉有所反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2:30 pm - 高(24) #轉介文件 非法集結 #0813機場 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時間未知 - 8名被告(包括獨立聯盟召集人 陳家駒) - 非法集結 #0609灣仔 #新案件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劉(22)🛑已還押80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將軍澳 2個汽油彈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蔡(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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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4 庭 -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am - #雞頭 陳肇其(57) - 2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 警員在掃黃前「通水」,以換取被告提供內地妓女交差;沒有警員遭起訴,官:我感到很詫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鮑(25) - 抗拒警員 #0910旺角 跳閘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至5/2。辯方透露將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法官質疑上庭押後理由與本次相同,控方文件於12月中才交付辯方。
押後至5/2,以原有條件保釋。
鮑(25) - 抗拒警員 #0910旺角 跳閘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至5/2。辯方透露將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法官質疑上庭押後理由與本次相同,控方文件於12月中才交付辯方。
押後至5/2,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0旺角
鮑
控罪:抗拒警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在19年9月10日,被指「跳閘」的方式進入旺角站2號月台,一名休班警員目睹遂追截被告,並呼叫港鐵職員的協助,至月台附近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疑打到警員。
控方將傳召三名PW,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0旺角
鮑
控罪:抗拒警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在19年9月10日,被指「跳閘」的方式進入旺角站2號月台,一名休班警員目睹遂追截被告,並呼叫港鐵職員的協助,至月台附近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疑打到警員。
控方將傳召三名PW,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0日在旺角港鐵站2號月台,抗拒休班警長 52064
🙅♂️不認罪,無警誡供詞,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由陳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有相片證物
雙方承認事實:
1) 9月10日 07:45 警長52064 (PW1) 在旺角B出口入閘機附近
2) 被告已準備使用扶手電梯下月台
3) 被告被PW1拘捕
4) 警員的左手有傷,被送往廣華醫院治理
5) 方醫生為警員52064撰寫的醫療報告
6) 被告的八達通於當日沒有交易紀錄
7) 有關照片
8) 被告身份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
10:17
傳召警長52064 楊希勤宣誓作供,當時逮屬刑事記錄科,於2020年6月17日轉到投訴警察科,控方主問……
當日07:45,打算乘坐港鐵到金鐘返工,係B出口附近入閘區入站。留意到有中間嘅入閘機爛咗,有橙色膠帶封住,所以我係右邊入閘
之後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T恤,啡色牛仔褲,黑背囊的男子,跳過呢d封咗嘅入閘位,無拍卡就入咗閘。尾隨呢位男子,沿扶手電梯落2號月台(往中環方向)
雙手撑住入閘機頂部跳過去(觀察距離約4公尺),當時月台人一般多(佢係咁講),與被告中間隔咗7至8人,我靠右企係扶手電梯,因為係高處望落去,所以視線無離開過。見到電梯底有港鐵職員,於是急步行落去同職員講,話佢知身後的黑衣人跳閘,要求佢check飛,但職員有d猶豫,毫無反應,感覺佢地唔想做。
眼見被告就快上車離開,我上前截停被告,並出示委任證表露警員身份。同被告講我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用左手大力撘住佢右邊膊頭,被告即時想轉身走,並用雙拳打我左前臂
之後我同被告講依家拉你襲警,有3至4名港鐵職員過嚟幫手,帶被告到站長室,之後軍裝同事7234到,我交俾佢處理。因為左手紅腫,我去廣華醫院睇醫生,放咗1日病假
*承認當時有衣著相似的人
--------------------------
10:49 辯方盤問中…
無向港鐵職員展示委任證,只有向被告表露身份,知道港鐵附例由港鐵職員執行,但承認職員並無要求楊警長協助。我右手出示委任證,左手撘被告膊頭
出示委任證1至2秒,被告已經想轉身離開,我要控制佢,所以要收返委任證,騰空隻右手。強調本來不打算拘捕被告,只想截停被告後,將佢交俾港鐵職員處理。
辯方律師問:你由表面身份到撘住佢膊頭,過程只有1至2秒,咁你有無俾時間被告反應?
(答:當時我地距離1尺,清楚講出:「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隨即有反應,反應就係轉身逃走)
辯方律師追問:你點知被告本身係唔係想向右轉身上車?佢未離開原先位置,只係你覺得佢想走
林官問:你係見到被告轉身先撘膊頭,定係你撘膊頭佢先轉身?
答:並不是見到被告反抗先撘佢膊頭,而是因為地方好空曠,唔撘住佢怕佢會走。被告不是原地轉身,而是行咗5,6步,期間被告有拉扯掙扎,嘗試fing開我隻手
***
於9月11日11:30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
展示委任證>向被告講:警察,唔好走>被告想轉身離開>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
盤問時聲稱:
展示委任證>同時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向被告講: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想向右轉身離開
***
證人不同意被告不知證人身份係警員,拉扯係自然反應,表露身份被告有停手,合作回到休息室
職員要求楊警長放手先,而楊警長當時出示委任證,要求職員幫手捉住被告先就放手
不同意
1. 右手捉住被告前臂,表示從來無用過右手
2. 被告左手揸住咖啡,所以無機會用左手襲擊
3. 表露身份後被告無再掙扎
不肯定在月台有否向港鐵職員顯示委任證(之前話肯定無)
無留意被告右前臂有無傷
12:22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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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傳召PW2, 警員7234李英X,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控方主問……
確認當時被告右上臂有6cm左右擦傷
到場後幫手控制>出示委任證>宣佈拘捕
--------------------------
12:49
辯方盤問PW3港鐵職員歐家X,當時一名中年男子,要求我截停前面嗰個黑衣人,但我唔知佢講邊個,因為唔只一人著黑衫。(距離一個身位)聽到一名中年男子同一名黑衣人講你頭先跳閘,並無表露警員身份或出示委任證,拉扯時口頭講自己係警察。
雙方停止咗拉扯,我要求該中年男子放手,佢出示委任證,無職員上前幫助制服被告,之後帶被告返站長室,期間被告無打算走或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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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4:30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0日在旺角港鐵站2號月台,抗拒休班警長 52064
🙅♂️不認罪,無警誡供詞,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由陳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有相片證物
雙方承認事實:
1) 9月10日 07:45 警長52064 (PW1) 在旺角B出口入閘機附近
2) 被告已準備使用扶手電梯下月台
3) 被告被PW1拘捕
4) 警員的左手有傷,被送往廣華醫院治理
5) 方醫生為警員52064撰寫的醫療報告
6) 被告的八達通於當日沒有交易紀錄
7) 有關照片
8) 被告身份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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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傳召警長52064 楊希勤宣誓作供,當時逮屬刑事記錄科,於2020年6月17日轉到投訴警察科,控方主問……
當日07:45,打算乘坐港鐵到金鐘返工,係B出口附近入閘區入站。留意到有中間嘅入閘機爛咗,有橙色膠帶封住,所以我係右邊入閘
之後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T恤,啡色牛仔褲,黑背囊的男子,跳過呢d封咗嘅入閘位,無拍卡就入咗閘。尾隨呢位男子,沿扶手電梯落2號月台(往中環方向)
雙手撑住入閘機頂部跳過去(觀察距離約4公尺),當時月台人一般多(佢係咁講),與被告中間隔咗7至8人,我靠右企係扶手電梯,因為係高處望落去,所以視線無離開過。見到電梯底有港鐵職員,於是急步行落去同職員講,話佢知身後的黑衣人跳閘,要求佢check飛,但職員有d猶豫,毫無反應,感覺佢地唔想做。
眼見被告就快上車離開,我上前截停被告,並出示委任證表露警員身份。同被告講我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用左手大力撘住佢右邊膊頭,被告即時想轉身走,並用雙拳打我左前臂
之後我同被告講依家拉你襲警,有3至4名港鐵職員過嚟幫手,帶被告到站長室,之後軍裝同事7234到,我交俾佢處理。因為左手紅腫,我去廣華醫院睇醫生,放咗1日病假
*承認當時有衣著相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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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辯方盤問中…
無向港鐵職員展示委任證,只有向被告表露身份,知道港鐵附例由港鐵職員執行,但承認職員並無要求楊警長協助。我右手出示委任證,左手撘被告膊頭
出示委任證1至2秒,被告已經想轉身離開,我要控制佢,所以要收返委任證,騰空隻右手。強調本來不打算拘捕被告,只想截停被告後,將佢交俾港鐵職員處理。
辯方律師問:你由表面身份到撘住佢膊頭,過程只有1至2秒,咁你有無俾時間被告反應?
(答:當時我地距離1尺,清楚講出:「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隨即有反應,反應就係轉身逃走)
辯方律師追問:你點知被告本身係唔係想向右轉身上車?佢未離開原先位置,只係你覺得佢想走
林官問:你係見到被告轉身先撘膊頭,定係你撘膊頭佢先轉身?
答:並不是見到被告反抗先撘佢膊頭,而是因為地方好空曠,唔撘住佢怕佢會走。被告不是原地轉身,而是行咗5,6步,期間被告有拉扯掙扎,嘗試fing開我隻手
***
於9月11日11:30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
展示委任證>向被告講:警察,唔好走>被告想轉身離開>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
盤問時聲稱:
展示委任證>同時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向被告講: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想向右轉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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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同意被告不知證人身份係警員,拉扯係自然反應,表露身份被告有停手,合作回到休息室
職員要求楊警長放手先,而楊警長當時出示委任證,要求職員幫手捉住被告先就放手
不同意
1. 右手捉住被告前臂,表示從來無用過右手
2. 被告左手揸住咖啡,所以無機會用左手襲擊
3. 表露身份後被告無再掙扎
不肯定在月台有否向港鐵職員顯示委任證(之前話肯定無)
無留意被告右前臂有無傷
12:22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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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傳召PW2, 警員7234李英X,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控方主問……
確認當時被告右上臂有6cm左右擦傷
到場後幫手控制>出示委任證>宣佈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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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辯方盤問PW3港鐵職員歐家X,當時一名中年男子,要求我截停前面嗰個黑衣人,但我唔知佢講邊個,因為唔只一人著黑衫。(距離一個身位)聽到一名中年男子同一名黑衣人講你頭先跳閘,並無表露警員身份或出示委任證,拉扯時口頭講自己係警察。
雙方停止咗拉扯,我要求該中年男子放手,佢出示委任證,無職員上前幫助制服被告,之後帶被告返站長室,期間被告無打算走或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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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