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0801天水圍 #答辯 - 郭偉健法官

盧(23)
管有炸藥等(單位被搜出煙霧彈)

辯方指希望等2020年6月16日關迦曦案在終審法院聆訊,因兩案性質非常相似,將影響本案審訊,控方不反對押後

由於需等候文件和與控方相討,辯方申請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1430再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801天水圍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待終審法院審理關迦曦終極上訴案件及索取控方文件以給予法律意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天水圍 #提訊
🕞15:30

盧(23)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與控方仍然有商討案情,辯方申請押後待下次聽取答辯。控方在控罪上有協議,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本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雙方亦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16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透露打算承認第一(以管有基礎)及第三控罪‼️
控方會保留第二控罪予法庭存檔

控方需於下次上庭三個工作天前呈交被告背景報告及刑事紀錄。
辯方則需呈交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00區域法院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祁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0801天水圍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申請將控罪1由「製造爆炸品」修訂為「管有爆炸品」。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和3及同意案情。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摘自立場新聞並稍作修改)

在2019年8月1日16:50時,警方在天水圍天瑞邨巴士總站截停被告,並在被告同意下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搜屋。

警員之後在單位內搜出7支飲筒、41個廁紙筒、分別30個已完成和27個未完成,以飲筒、廁紙筒及膠紙連接成的土製裝置,內含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物、一本有被告指紋的筆記本,寫有中文化學公式及百分比,以「煙霧彈 2、3、4 號」 表示以及其他涉案物品。

之後被告與當時在家的家人一同被捕,罪名為「管有爆炸品」。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
=============
求情:

被告由黃錦娟大律師代表。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的成長經歷可形容為艱苦。雖然他在很年青時候已要工作,但一直積極學習,例如學習如何操作大型機器,後來更曾勝出職業安全比賽。

此外被告有整模型的習慣及曾展示其在此方面的天賦。

辯方認為若被告能投放正確的時間及努力,加上他的本性及能力,將能貢獻社會。

📌悔意:

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他已經理解到需面對嚴重的後果,本案的判刑已對他上了嚴厲的一課。

辯方亦指本案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影響。

📌針對案情:

辯方指部分涉案物品是未完成和半完成的狀態。

辯方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目的是希望製造煙霧效果,因此本案的嚴重性比其他同類案件較低,破壞性亦較低,所造成的效果亦有限。

辯方認為本案案情雖比HCCC41/2016案嚴重,但比FACC8/2019案為輕,在於涉及本案的物品較少及種類有不同。

📌量刑整體性: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式刑罰將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涉案物品是同時間發現,能將2項控罪同期執行,亦不敢要求再索取更多報告。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盧手足於2020年12月31日在祁士偉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進行求情,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2

--------------------------
辯方大律師以背景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內容指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濃厚悔意,而犯案動機只是一時衝動,魯莽地犯下本案,即使管有但是並無打算使用涉案物品。

被告意識到行為錯誤亦不合法,承諾不會再犯,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在服刑時會善用時間學習。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寬大處理,使被告可以儘快服刑完畢,再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

法庭關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數量、種類不少而且部份是被告自製,難以接納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管有涉案物品。祁士偉法官認為並不尋常,有可能是被告患上強迫症的跡象/先兆,要求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再考慮適當的刑期。

--------------------------
🛑
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次押後索取心理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17

--------------------------
辯方引用心理報告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盧手足沒有暴力傾向,重犯與暴力相關罪行的機會低,無證據顯示盧手足會以暴力或其他侵略性行為待人,過往與家人同住亦無對他們使用暴力,因此不需接受進一步的心理治療。被告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正如早前提及本案是單一事件。

📌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管有爆炸品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16個月。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

控罪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30個月。

🛑總刑期為38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