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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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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法庭頒下匿名令,不得報道證人例表中1~14 & 19~23 號證人的任何資料,但不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案件管理,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審期中有兩日要處理其他案件,主控亦有一日,有副手在席,可以代替,法庭亦有一日上午要處理另案;辯方律師表示落觀,因為已經和控方處理咗約三份之二嘅承認事實,估計10日審期足夠。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和承認事實…(後補大概內容,歡迎提供資料)。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有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市民提供影片P31~P36,公開媒體影片Open Source video OS1~OS8,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市民和公開媒體片段可以對應閉路電視片段,確實真實反映現場情況。

襲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 22:40:42,約 10 名手持藤條、棍狀物體的白衣人,在閘內襲擊、指罵及驅趕黑衣人,其後跳閘及離開港鐵站。

第二階 20:46~23:02,約 65 名黑衣人一同途經形點商場,由 F 出口進入元朗站,他們手持藤條、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人戴口罩及穿着寫有「廈溪」的白色短袖衫。

該批白衣人在22:48~23:01到達元朗站大堂,在 F 及 G 出口聚集,與黑衣人隔着閘機口頭爭執、互擲水樽。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又用其拍打閘機及玻璃圍欄。23:02,約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內,市民見狀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及追打對方。

第三階 23:03~23:14,23:05~23:07 70 名白衣人上咗月台,追打市民,衝入車廂指罵及恐嚇乘客,又以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對方。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23:14 白衣人才陸續散去。

有8份關於證人的醫療報告,傷者傷勢包括手腳擦傷、頸部觸痛、肩部裂傷、太陽穴疼傷、頭皮血腫、眼部出現「複視」、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事件經過:
7月21日晚上七時許,證人列表第十二名證人L在鳳攸北街拍攝相片,見到被告。
影片OS4見到被告身穿白衣,有人高呼「我哋係元朗志願軍」。
22:58 被告在元朗站G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
22:59 被告衝入付費區,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
23:05~23:07 白衣人上咗月台,被告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上月台
23:14 列車駛離元朗站,被告由G出口離開

被告案發時穿着一件中袖外衣、一件圓領有黑白老虎形的白色上衣及腰帶等,認為被告身材、髮型及部分衣著,與呈堂片段中的人一樣。

控方檢控基礎
被告程偉明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承認事實:
(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22日,現場為元朗西鐵站與型點商場,元朗區地圖P1A & P1B;
(2) 元朗西鐵站平面圖P2A & P2B
(3) 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距離約550米,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G出口距離約550米
(4) 警員12785拍攝由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的照片,沿途拍咗54張相P3(1~54)
(5) 元朗西鐵站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
(6) 一張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圖P30
(7) 7月21日 22:45時,男子A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34分鐘P31
(8) 7月21日 22:49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0分鐘P32
(9) 7月21日 22:51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2分鐘P33
(10) 7月21日 22:57時,女子用手機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6分鐘P34
(11) 7月21日 22:57時,男子I拍攝片段,長1分57秒P35
(12) 7月21日 22:57時,女子H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片段,長6分42秒P36
(13)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相關影片剪輯成38分3秒精華片段P37
(14)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與被告相關影片剪輯成5分23秒精華片段P38
(15)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制成被告的截圖册P39
(16) 清潔工人證人O,在7月22日 03:00 清理元朗站大堂,將物品放入黑膠P40~P66
(17) 警員13950在7月22日 06:00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8張相P67(1~18)
(18) 警長3866在8月9日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36張相P68(1~136)
(19) 008號列車在7月21日23:14,由元朗站開往屯門
(20) 警員33765在7月22日02:58~03:40,在008號列車拍攝車內情況照片P69(1~56)
(21) 警員7733在7月22日04:00,為008號列車上檢取的證物位置畫圖P70(1~4)
(22) 8份關於證人A~H的醫療報告P166~P175
(23) 在2019年7月21日15:43,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在2019年7月22日00:11,被告由落馬洲出境
(24) 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25) 在2021年8月12日11:35,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截停,同日被捕
(26) 2021年8月12日,警員9761檢取被告的皮帶P81
(27) 2021年8月12日18:04,警員9761為被告拍攝相片P183(1~17)
(28) 2021年8月13日15:52,警員9761為被告檢取的物品拍攝相片P184(1~6)
(29) 法證專家黃柔雅(音)為證物P81腰帶,在2022年4月7日撰寫報告P185
(30) 所有影片儲存在harddisk P186
(31) 片段真實性無爭議
(32) 照片無受任何干擾
(33) 呈堂前證物無受任何干擾
承認事實呈堂為P187

小休後主控向法庭簡介控方的文件內容:元朗國地圖、元朗站平面圖、元朗站CCTV位置圖、黨鐵008號列車內檢取物品的位置圖、政府化驗所對被告在影片中辨認的報告、被告出入境紀錄、截圖冊等。

控方讀出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但因為每份口供只有小部份與本案有關,法官希望控方修改後再呈堂。

控方表示今日不會傳召證人,會在下午播放事件和針對被告的精華片段。

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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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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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前資料從缺,歡迎補充,估計證人B作供完畢。

PW3 市民證人H作供中
講述白衣人手持木棍、水樽、木刺(約20cm長木棍,一頭尖),垃圾桶蓋(地鐵站用的不銹鋼垃圾桶上蓋,中空的,約少於一米長),追打市民,感覺持續咗半個鐘,證人H逃到車廂內,持手機拍攝,被白衣人指駡不凖拍攝;醫療報告指證人H無皮外傷,上腹有觸痛/胃痛,證人有拍片,有交畀警方。

播放影片P36,見到係從車廂內拍攝,企在後排,開車後停止拍攝;證人睇完片後無嘢補充,辯方無盤問。

[15:15] 傳召PW4 市民證人C

控方主問
當晚22:15~22:35由天水圍坐輕鐵到元朗西鐵站轉車,由G1出口上去,去到大堂見到有人聚集,閘內外都有人,有人舉手機拍片,有白衣人由G1上嚟,證人C同其他人企在彩晶軒附近,近7-11便利店,陸續有白衣人由G1上嚟,手持木條,同大堂嘅白衣人一樣、拎住條狀物、木棍或者藤條,證人面向F出口,開始見到有人在左邊閘口對駡。觀察一輪後,左邊有個女子舉手機拍攝,佢前邊有個男子襲擊佢,見到呢個情況,上前幫手間開,女子着橙紅色衫,後來知道係立場新聞記者,嗰個男子用條狀物揮打,50~60歲叔叔、禿頭,着粉紅色衫,約1.5至1.6米高,間開無耐,有人開始襲擊證人,拳打腳踢,用垃圾桶蓋、條狀物,證人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坐低縮埋,持續一兩分鐘,唔知佢哋點兩離開,後來有一男子帶證人入閘,去咗女厠,嗰度變咗臨時急救站,有救護員(唔知係咩人);醫療報告寫證人頭部擦傷、頸部有觸痛、眼部有複視。睇相確認傷勢。

播放市民拍攝的影片P34,證人從片段中認到自己、立場新聞記者 和 粉紅色衫嘅小牛農莊西瓜佬

[15:50] 辯方盤問
在P34片段中見到粉紅色衫男子打立場新聞記者。
證人被襲擊的位置係在付費區外,唔知係邊個人打,醫療報告中嘅傷勢係因此而成,P176(18 & 19)號相見到左腳有裂傷,律師質疑醫療報告中無寫話要縫針,證人指疤痕仲喺度使唔使睇吓,律師不了了之。

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異。

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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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據確鑿,小牛農莊西瓜佬在大堂打人,入車廂打人,點解唔拘捕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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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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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控方邀請法庭檢視部份已經呈堂的證物,在元朗站和008號列車所檢取的證物,由於數量多,法官話唔介意移步,不用警員逐件攞。

檢視完後,法官稱見到有藤條、木棍,部份斷裂,基本上係輕嘅,有少部份貼有國旗、區旗。(還有保衛家園紙牌、爛遮、被告的皮帶和波鞋)

主控表示案情係邀請法庭對被告身分作辯認,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咗證供和雙方陳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法庭叫被告除下口罩辨認面容,稱容貌與被捕後拍攝的相片P183無太大差別。

在小休後,辯方確認被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在8月26日交書面陳辭,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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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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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證人C & H 證供證人E證供證人L, M & I 證供PW12證供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
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95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