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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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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1129九龍灣
[上半部分]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四名警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證物
P1:(直播員聽唔到🙇‍♂️
P2: 醫療報告
P3: 相片
P4: 四段閉路電視片段
P5: P4 的截圖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控方盤問-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
案發大廈有特別設計,要到達該層需要由下一層走出升降機再行上一層樓梯,而同一時間該單位只有一個入口。因此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七時,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晚上八時二十八分,兩名中國籍女子從後樓梯走上來,後來得兩人分別為被告及被告母親。三名警員上前查問「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
裁判官質問PW1 跟同行警員是否便裝。PW1 回答是。PW1 指,警員12656 有上前並出示委任證,表示正在執行職務。裁判官再問該警員是否一路在此。PW1表示於晚上八時零一分,該案主管訓示深水埗重案組將會帶犯人到該單位,便派了12656等四位警員到該樓層。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只是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
當時警員有嘗試查問二人身份,不過不成功,女警員14014將情況跟上級,即PW2匯報,形容其面貌及衣著。PW2當時不在場。
PW2指示12576,14014,16756 及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前兩者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到了當日2041,PW2指示需要拘捕被告,並向PW1展示傷勢,即右前臂的位置。

閉路電視片段
P4(1)- 案發地點(十六號鏡頭)
於20:24:11及20:24:18,PW1認得被告人,她正由正門入口去升降機方向。

P4(2)- 升降機內(六號鏡頭)
於20:25:12,被告及其同行者入升降機。
(註:控辯雙方未有提及,於閉路電視中,被告向母親看似大喊)
於20:26:41,兩人踏出升降機。

P4(3)- 升降機內(五號鏡頭)
於20:33:27-20:33:31,被告及母親入升降機。同時,有兩名男子踏出升降機,PW1表示他們是同事。
於20:34:38,升降機到達大堂,兩人踏出升降機。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表示,於當日被告錄的口供,有一男子跟又一城襲警案有關,因此要到樓梯間上該樓層,是否上跟大廈設計有關。被告認同。

辯方律師及PW1 之間的對話引錄:

「樓梯間係咪有七名警員?」
「係。」
「全部便裝?」
「係。」
「其中一個係南亞裔人士?」
「係。」
「被告當時質疑警員身份?」
「係。」
「12656 有表明警員身份?」
「係,有表明執行職務。」
「你話被告唔信你哋,問你去邊度做嘢,成個對話四分鐘?」
「係。」
「四分鐘之後走咗?」
「係。」
「兩個人話要落管理處查問?」
「係。」
「你哋之後同PW2講述呢件事。」
「係。」
「你哋收到指示話要接走佢哋?」
「係。」
「你同其他警察喺地下見到有軍裝,同時見到第四證人,警長33214,你問佢發生咩事,佢話PW2喺截停期間被咬傷,叫你拘捕被告?」
「係。」
「然後你問PW2發生咩事。」
「係。」
「佢話啱啱被咬傷前臂。」
「係。」
「佢向你投訴。」
「係。」
「你見唔見到佢被人咬?」
「我只係作記錄。因此我見唔到,只係聽佢講。」
「因此你只係記錄呢宗被咬傷嘅投訴。」
「係。」
「你嘗試叫被告人冷靜但不成功。」
「係。」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對話節錄:
「證人,被告上到樓梯間你哋係咪無即時表明身份。」
「唔係。」
「你有問佢哋去邊。」
「係。」
「好唔禮貌咁講呢句說話。」
「唔同意。」
「被告話『點解要同你講』。」
「係。」
「嗰名南亞裔警員大聲鬧兩人。」
「唔同意。」
「佢中英夾雜咁講嘢。」
「唔記得。」
「當時樓梯內回音非常之大。」
「係。」
「有時會有多於一名警員同被告及佢媽媽講嘢。」
「係。」
「南亞裔警員有衝向兩人。」
「唔同意。」
「無人阻止佢。」
「唔同意。」
「有表示點解唔俾上該樓層。」
「係。」
「被告表示『做咩咁多男人圍住我哋』。」
「唔記得。」
「被告表示佢好驚。」
「唔記得。」
「媽媽企喺被告後面。」
「唔同意。」
「有警員叫你哋唔好出聲。」
「唔記得。」
「有警員出示委任証。」
「係。」
「被告離開你哋無追佢哋。」
「係。」
「晚上九時十一分,被告表示自己有呼吸困難。」
「係。」
「跟據供詞,你哋叫咗白車,叫被告人休息下,再送佢去醫院。」
「係。」
「被告表示有呼吸困難嗰時係未上該單位。」
「唔同意。」
「警員話上該單位先處理呢個問題。」
「唔同意。」

證人完成作供。

--小休--

辯方尚有一條問題未問第一證人。
再次傳召PW1。

「有份由你去寫嘅查報告。裏面寫到PW2,即事發警員,制報被告再帶佢出去。」
「唔記得。」
辯方交上一份報告。
PW1 閱後,同意該說法。

控方追問。
「你有無目擊整個過程?」
「無。」
「咁你點寫呢份報告?」
「呢份係我自己綜合所有資料所得出嘅報告。」

第一證人正式完成作供。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下稱PW2。

-控方盤問-

當日PW2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該單位,深水埗重案組已申請法庭搜令,將會帶犯人到該單位,以進行搜查。因此需要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
當日,警員33214,主管及PW2,到案發大廈視察環境。
於晚上八時三十三分,有一位女同事通知,有兩名女子跟於該樓層的同事相遇,「講哂粗口」,然而未有表明他們要到哪裏,並描述兩人外貌。(即被告及她母親的外貌)PW2指示該警員及其同行須截查他們,另外則通知跟PW2同場的主管(即PW3)及警員33214(即PW4)。
於晚上八時三十五分,PW2及PW3進入大廈。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長頭髮的女人(即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被告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然而他不清楚被告是用左腳,右腳,還是雙腳去踼他。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行,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仍然在鬧PW2,不過聽不清楚內容是甚麼。
片刻過後,被告衝向PW2,這次則靠牆。PW2用手按着牆,不準她離去。
被告在此刻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PW2有展示傷劫及PW3及PW4看。

閉路電視片段(綜合)
P4(1)- 案發地點(十六號鏡頭)
P4(4)- 案發地點(十五號鏡頭)

於20:35:03,PW2 於閘口一帶,PW3 在旁,PW4於更亭附近。
於20:35:20,PW2 指向更亭。
於20:35:30,被告及PW2一起跌到地下。
於20:35:45,被告走到更亭一帶,控方表示PW2 於褲袋中準備拿一些東西出來。PW2 表示是其委任證。
於20:35:52,PW2展示其委任證。
(註:直播員睇唔到佢想攞嘢……佢話係就係啦……)
於20:36:13,被告衝向PW2,並咬他的手臂。

-辯方盤問-

於事發翌日早上四時四十五分,PW2 落了口供,表示當時是一齊跌落地,是PW2 的雙手捉住被告的雙手,導致失平衡。然而剛剛PW2 說是被告捉住PW2 雙手,導致失平衡。
PW2解譯。
(註:直播員要講聲唔好意思,因為直播員真係聽唔明,證人係點樣解釋呢個證供矛盾,不過好似俾佢講通咗。直播員為自己差勁嘅理解能力致歉。)

經過辯方律師的質問,得出以下結論。

PW2 不同意
- 自己將被告推到地上。
- 壓在被告身上。

PW2 知道被告於第一次碰撞
- 臀部先下地。
- 頭撞到閘上。
- 被PW2 壓住。

PW2 不肯定
- 有用全身壓着被告半身。
- 有壓被告的頭部,若有的話必會寫下來。

PW2 沒有特別了解被告有沒有提過呼吸困難。
PW2 同意兩人有一齊去醫院。
PW2 沒有特別了解兩人是否同一間醫院。
PW2 不知被告斷肋骨。

PW2 指兩人之間的爭扎,未必是有心的。
PW2 指有跟PW1 說明自己被咬。

辯方問,為何於20:35:52的那時出示委任證。
PW2表示,因為被告經常喊「警察警察」。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你同被告話係差人。」
「同意。」
「你同佢講唔準走,當中夾雜粗口。」
「唔同意。」
「被告想離開。」
「同意。」
「你用前臂推被告。」
「唔同意。」
「你壓被告心口位。」
「唔同意。」
「你大喊『你襲警』三次。」
「不同意。」
「PW3有拉扯被告的背囊。」
「唔同意。」
「被告近牆想離開。」
「同意。」
「你有阻止被告離開。」
「同意。」
「跟住被告呼吸困難。」
「唔清楚。」
「你後來先掛委任證。」
「先後次序唔同意。」

第二證人完成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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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九龍灣
[下半部分]

三:主管,下稱PW3。

-控方盤問-

當日PW3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該單位,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有的話會截查。
於晚上八時三十三分,有人通知PW2有兩名女子出現。
於晚上八時三十五分,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於大堂,見兩女子。PW2想截停兩人。被告沒有聆聽。
被告衝向PW2,PW3 拉扯她的背包。
PW3無親眼目睹推撞被告是誰的動作,只見兩人失去平行,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
PW4 跟另一女子(即被告母親),走到更亭一帶。
片刻過後,被告靠牆衝向PW2。PW2用右手按着牆。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後來PW2展示了傷勢給PW3及PW1看。PW1 將被告拘捕。

--午餐時間--

-辯方盤問-

辯方重複「控方盤問」一段。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PW2壓落被告?」
「唔同意。」
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
「我覺得似兩個人一齊跌,唔似你所描述嘅情況。」

「PW2推被告落地下?」
「唔同意。」
「唔知點解兩個人會跌落地?」
「係。」
「你當時喺電梯大堂。」
「係。」
「PW2 喺度閂個大閘。」
「係。」
「PW2 嘗試阻檔兩人離開。」
「係。」
「有警員大喊『你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粗口。」
「唔同意。」
「你哋無表明唔係警察。」
「唔同意。」
「PW4去查問被告母親,而 PW2則處理被告。」
「係。」
「PW2無答點解唔俾被告離開。」
「唔清楚。」
「PW2攔住唔俾被告過。」
「係。」
「PW2 大力推被告。」
「唔清楚。」
「被告被PW2推。」
「唔同意。」
「PW2用前臂壓被告。」
「唔清楚。」
「被告於第一次衝突中背部及臀部先下地。」
「唔清楚。」
「被告的頭當時撞到閘上。」
「唔清楚。」
「當時有BANG 一聲。」
「唔記得。」
「PW2用手打落被告心口。」
「無留意。」
「PW2全身壓落被告嘅上半身?」
「無留意。」
「被告有無咬PW2。」
「無留意。」
「被告同佢母親喊救命。」
「知道,不過唔知佢講乜。」
「閘口位,你哋三人圍住母親。」
「唔同意。」
「PW2攞佢嘅委任證。」
「係。」
「PW2大喊『你襲警』三次。」
「無印象。」
「被告最後上咗該單位。」
「同意。」
「被告表示佢有呼吸困難。」
「唔清楚。」

第三證人完成作供。

四:警員33214,下稱PW4。

(註:警員作供前需要出示委任証以確定身份再宣誓,不過個保安叫咗兩次佢都無show自己張委任證。。。直播員懷疑係咪平時慣咗唔show証養成壞習慣………)

-控方盤問-

當日PW4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該單位,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有的話會截查。他在大廈外視察情況。
於晚上八時三十三分,有人通知PW2有兩名女子出現。
於晚上八時三十五分,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
他們落掉正閘,再到管理處看看有沒有人登記。
於大堂,貨物升降機見兩女子急步走出來,走向出口方向。
PW4截停被告母親,並出示委任證,跟她說「我係警察」,希望了解一下他們打算到哪兒。
被告母親答「咩事!咩警察!」
PW4 轉頭,看見PW2 攔住被告,PW4 立刻上前了解事情,此際已經見到兩人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不斷用雙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
PW2 跟被告說「警察,你冷靜啲先。」
PW4 跟另一女子(即被告母親),走到更亭一帶,見到被告靠牆衝向PW2。PW2嘗試阻止。
PW4 沒有親眼看見PW2 用右手阻擋被告。
PW4 打電話叫樓上同事下來。
PW2 用手攔住被告,被告仍然捉住他的衫。被告於短時間亦有鬆手。
PW2 當初有口頭說是警察,後來出示委任證。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帶被告及母親出去。

-辯方盤問-

「有無同人講係警察。」
「係。」
「同被告講話你係警察。」
「有。」
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兩者接觸時間只有約半秒。
「證人你係咪同被告講過你係警察。」
「唔同意,後來已經有軍裝入嚟,分開兩邊的人。」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被告跌到地上有踼PW2。」
「係。」
「睇唔到因為過程太快。」
「係。」
「當刻無拘捕。」
「係。」
「你見唔到被告踼PW2。」
「係。」
「PW2 負責閂閘。」
「睇唔到。」
「無表明係警察。」
「唔同意。」
「有警員大喊『你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粗口。」
「唔同意。」
「PW2無表明係咪警察。」
「唔清楚。」
「叫佢唔準離開。」
「唔清楚。」
「PW2 大力推被告落地?」
「唔清楚。」
「被告於第一次衝突中背部及臀部先下地。」
「唔清楚。」
「被告的頭當時撞到閘上。」
「唔清楚。」
「當時有BANG 一聲。」
「唔記得。」
「PW2用手打落被告心口。」
「唔同意。」
「PW2全身壓落被告嘅上半身?」
「唔同意。」
「被告有無咬PW2。」
「唔清楚。」
「被告起身,走向保安亭,大聲問『究竟佢啱啱係咪有打我』」
「唔清楚。」
「保安無俾反應。」
「唔清楚。」
「PW2 用雙手阻止離開。」
「同意。」
「閘口位,你哋三人圍住母親。」
「唔同意。」
「PW2攞佢嘅委任證。」
「係。」
「PW2大喊『你襲警』三次。」
「唔同意。」
「被告於大堂表示佢有呼吸困難。」
「唔同意。」
「被告最後上了該單位話有呼吸困難。」
「同意。」
「被告最後被送去醫院。」
「同意」

控方跟進,PW4 有否見到被告於第一次衝突踼PW2。PW4 回答,由於發生得太快,沒有特別留意,可能只是PW2沒有即時反應。

第四證人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續審。

(直播員第一次寫咁長,有錯請見諒🙇‍♂️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2)
#1129九龍灣

現場約十人

已經完成所有證人的盤問
今天會結案陳詞

第一天審訊(上半部分)
第一天審訊(下半部分)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2)
#1129九龍灣

第一天審訊(上半部分)
第一天審訊(下半部分)

[文字記錄]

辯方傳召被告。

-辯方盤問-
以下為被告所指出發生的事:
被告於當日晚上八時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被告解釋,由於被告所住的屋苑不能養狗,所以要將兩隻狗放到她弟弟及同事的公司寄養。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同時其他人在大叫,內容聽不清楚,因為當時梯間回音很大,他們聲疊聲的狀況嚴重,導致被告不知他們在說甚麼。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被告確認,並記得他是姓陳的。這些警員用「強硬的姿勢」表示「任何人都唔可以上該樓層」。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PW2,PW3,PW4 此時圍着母親及被告,PW2亦從褲袋拿他的委任證掛於頸上,並大喊「佢襲警!」三次。
被告向警員表達自己身體情況,有呼吸困難,想去醫院。警員告訴她要到該單位樓層方可。
最後被告到達醫院,經檢查後發現左邊的第五節肋骨斷了。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後,得出以下結論。
被告的寵物狗隻寄倉在倉庫中,而她經常性都會探望它。當日跟母親有約,因此便順便去探望寵物。
控方以下就案情質問被告。
「於梯間裏,有一個人話自己係差人,當佢出示委任證之後,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有無問『你哋想去邊』?」
「無,佢哋淨係喺度叫罵。」
「但係你話有講想上去㗎喎。」
「我的確有咁講,不過佢哋非常強硬咁講唔俾我哋上去。我有解釋話想上去,不過無回應。」
「後來其中一人出示委任證,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咁點解唔解釋你想上去嘅原因?」
「因為佢哋話要做嘢,我哋咪離開囉,我哋唔想阻住人哋做嘢。」

閉路電視記錄

P4(2)
20:25:11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
20:26:40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不認同這是「激動」的行為。她解釋,這是她跟母親的溝通方式,好反應很正常。當時母親怪責女兒為何想搭的士而非搭巴士到案發大廈。被告解釋因為不想搭巴士令母親辛苦。

P4(3)
20:33:26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
20:34:36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她解釋當時她正在打電話給弟弟,告訴他公司的樓層有警察看守。當時母親問女兒為何不再探望狗隻們,被告解釋那裏有警察在執行職務,不應阻止他們。

控方以繼續就案情質問被告。

「當時PW2攔住你,跟據你嘅說法,佢用邊隻手推跌你?」
「我唔記得當時情況。」
「PW2 點樣用上半身壓住你?」
「佢咪就係用上半身壓住我嘅上半身囉。」
「你就因為受到劇烈痛楚,所以就咬咗PW2一下?」
「係。」
「係咪呢幅相嘅情況?」
控方拿出P3(6)。
「同意。」
「但係PW2被咬嘅位置係佢嘅『老鼠仔』位置,當佢壓住你嘅時候,你點樣咬佢嘅呢個位置?」
「成件事情發生得太快,而且係有連貫性。」

閉路電視記錄

P4(1)
20:35:24 被告嘗試從警員的右邊離開。這幾秒時間中,PW3捉住被告的背包。
被告表示是觀看閉路電視才知道這事。
20:35:27 控方指被告及PW2有「拉扯動作」。
被告不同意,並指是PW2推撞被告。
20:35:28 PW2 左腳腳板落地。
20:35:29 PW2 左膝落地。
被告認同此描述,但表示當時不知有此事。
20:35:32 兩人都起身。
被告認同。
20:35:50 PW2從褲袋拿起委任證
被告不認同。
20:36:05 控方指「衝」向警員的右邊。
被告不認同。
於被告報稱受傷後,被告有開放該單位給警員,亦在此時,她看見了她的弟弟。

回到案情質問。
「你到該單位不是為了看狗。」
「不同意。」
「你是因為知道弟弟會到那兒接受調查才到那裏。」
「不同意。」
「於梯間中,警察於展示委任證後才問你『做咩過嚟』。」
「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不同意。」
「在這四分鐘,你拒絕回答查詢,然後離開。」
「不同意。」
「PW2見到你立刻表露身份。」
「不同意。」
「你大聲叫罵,並意圖繞過PW2離開。」
「不同意。」
「你喺更亭拒絕要求接受質詢。」
「不同意。」
「PW2跟被告你一齊跌落地下。」
「不同意。」
「你用雙腳踼PW2。」
「不同意。」
「PW2沒有用上半身壓在你身上。」
「不同意。」
「PW2 沒有將手壓到你的面及口。」
「不同意。」
「喺更亭,PW2有出示委任證。」
「不同意。」
「你後來再次衝向PW2 並咬他的手臂。」
「不同意。」

被告盤問完畢。

辯方提交被告的醫生報告,為證物P1。
控方認為不需要醫生證人。

--小休--

辯方讀結案陳詞。

被告被控兩條罪,均為襲警。
第一項為咬PW2的手臂。
第二項為踼PW2的大腿。

被告有作供,受控方質問時沒有動搖。即使控方及辯方提出的案情有分別,然而這不代表辯方所提的沒有可能發生。
就控罪一而言,盤問過四位控人後,沒有證人能親眼見到「咬」的動作。PW2 被咬後不是作出即時反應,而是等到後來才得知自己的傷勢。PW3 只是見到被告「嘗試」,並沒有看見。PW4 從較近距離,也看不到。這是不清晰的。若辯方的案情有錯,同一時間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方是對的。
相反,被告的醫生報告顥示被告有肋骨斷裂。於閉路電視鏡頭中,兩名男子合力制服一名女士,這不是沒有疑點的。當時PW2亦未有展示委任證,以示他在執行職務,辯方有理由懷疑這不是合法武力去制服人。
從自衛方面而言,自衛即當某人主觀地認為自己受襲時,就可以作出保護自己的行為。而在這情況下,是完完全全客觀的情況下,被告承受著極大的痛楚,身體有極大的危險,因此才會有自衛動作:咬了PW2一下。而自衛的行為應判無罪。
另一方面,於電梯大堂內,警方沒有向被告及其母親解釋為何要拘留她們,亦沒有解釋為何不批准她們離開,證人們亦沒有解釋。換句話說,警方是無理由下拘留兩人,亦未有解釋兩人的「可疑性」在哪兒。
因此,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方完全肯定有執行職務,或完全證明被告人是在非自衛下的情況下襲警。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當無罪。
就控罪二而言,由於事情發生得太快,被告及PW2也對這事的發生充滿不確定。跟據控方證人作供,PW2 是因為被咬才叫PW1拘捕被告,而並非因為被踼才叫PW1拘捕被告。另外,沒有人能肯定這個「踼」的行為是否有意的襲警行為,還是只是被告爭扎的意外。若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有意襲警,被告應判無罪。
綜合而言,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不能否定被告所說的是否真話,但亦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的證供。即使辯方的口供不被接納,辯方也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是無辜的。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處理本案,將本案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快報

韋家姐(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踢)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判刑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2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用雙腳踢警員49734)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警員49734的右手二頭肌)

雙方承認事實: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兩項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

於審訊期間,被告及控方的四位證人的作供有分別,對有發生的事情也有着時序上的分別。

裁判官認為,法庭應對所有作供的警務人員一視同仁,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於作供時說謊的機會較低。法庭亦不會將證人之間的證供比較。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法庭有考慮,也會信納她有良好的品格,作供有較高的可信性,而說謊的可能性較低。

裁判官有使用證物四,即閉路電視片段,以協助法庭判斷案件發生過程。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被襲警員,下稱PW2。
三:主管,下稱PW3。
四:警員33214,下稱PW4。

-證供-

- 被告由案發大廈十七樓梯間回到地下方面的證供 -

PW1的證供 :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1900,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2028時,三名警員上前查問被告及其母親「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其後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然而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裁判官認為PW1 的證供可靠,被辯方質疑亦沒有改變立場。因此,法庭接納PW1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於當日2000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之後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於升降機內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並表示這是她跟母親溝通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升降機內的行為與事實不符。裁判官指出,根據閉路電視的影像,被告當時不是冷靜,可算是激動,甚至為手舞足蹈,跟她指出的「不激動」有矛盾。由於被告所說的與事實不符,所以於這方面,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 地下大堂發生的事情方面的證供 -

PW2 的證供:
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然後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PW2不知被告是否有心,稱「有無心佢自己知」。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於第二次離開時,PW2伸出他的右手,被告其後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PW2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裁判官表示,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被告第二次想離去的時候,PW2將右手放於被告的頭部位置前。

裁判官認為PW2的證供可靠有邏輯,跟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因此,法庭接納PW2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2看不清楚被告是否用雙手壓到他上,裁判官認為,由於發生時間太快,只有約一秒,看不清楚亦無可厚非,因此不會影響其證供之可信可靠性。即使被告入院後發現斷了一條肋骨,亦無損PW2誠實可靠的作供。

PW3證供:
於2035,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於大堂,見兩女子。PW2想截停兩人。被告沒有聆聽。
被告衝向PW2,PW3 拉扯她的背包。
PW3無親眼目睹推撞被告是誰的動作。
PW2與被告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3不確定被告有否踢PW2
片刻過後,被告靠牆衝向PW2。PW2用右手按着牆。

裁判官認為PW3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3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時情況十分混亂,若PW3未能留意部分細節,於盤問下表示「唔清楚」,「唔同意」,也是無可厚非的。

PW4證供:
PW4截停被告母親,並出示委任證,跟她說「我係警察」,希望了解一下他們打算到哪兒。
被告母親答「咩事!咩警察!」
PW4 轉頭,看見PW2 攔住被告,PW4 立刻上前了解事情,此際已經見到兩人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不斷用雙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4沒有親眼看見被告踢PW2。
PW4 沒有親眼看見PW2 用右手阻擋被告。

裁判官認為PW4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4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證供: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是不合情理的。若被告只是從PW2身邊繞過而同時PW2是推跌了被告,他是不可能失重心然後跌到地上。
跟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不只是想離去,更是衝,及想撞開他。因此,被告的陳述不獲閉路電視支持。另外,當時PW2壓於被告之上也是不合理的,因PW2支撐在被告之上,是不可能被被告咬到二頭肌的,這是不合理的,亦跟閉路電視片段有矛盾。因此,被告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她作供的不會亦不可能是真相。

#裁決

就控罪一,PW2未知被告是否有意踢他,PW3,PW4分別對此行為表示不知道,但見PW2沒有馬上表達痛楚而沒有追問,以及不知情。
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掙扎才有此行為,因此不能證明此行為毫無疑點,判此行為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二,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於當刻使用了過份武力,而被告亦有自招嫌疑,PW2及PW4 跟據警隊條例亦有權利截停有可疑的人士。裁判官判斷,被告與PW2最初相見,PW2已經表達了其身份,並有出示委任證,因此證明他是有正當地執行職務。
被告向出口衝,PW2阻止,用右手置於被告頭前,被告咬PW2的二頭肌,由傷口可見,當時PW2穿著長袖衫,亦有十分深的傷口,因此若非有意,絕不可能有這樣深的傷口。
控方已經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由於被告是有意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此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稱上多封求情信,當中很多信件都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並表示其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不符。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希望裁判官考慮當時被告只是跟媽媽在一起希望能夠盡早離開案發地點。
見到警察亦難以用最冷靜的態度去面對,辯方希望裁判官的判刑能基於被告沒有為PW2造成嚴重傷勢而輕判,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辯方並表示被告於此事件後,有骨裂要治療,到現在仍要請病假。此事對被告的影響非常深刻,其重犯機會非常之低。

#判刑

裁判官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要在半年內結束案件,因此索取報告是不合適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事情沒有悔意,不過法庭接納信件中提到被告的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是不符的。
然而法庭需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因此絕不能姑息此類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是初犯,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即使PW2的傷勢不重,然而一點也不輕。被告當時的行為「好似發狂咁」,現判監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五千
每星期報到兩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被告獲釋等候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