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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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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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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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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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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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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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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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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提出不依賴P31(D3被拘捕照片)的頭一兩張,並希望抽起,只使用第三至七張相,以保證對辯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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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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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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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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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盤問

- 辯方盤問完成 -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覆問 PW2

- 覆問完成 -

1119早休,之後再處理三個PW,預計早上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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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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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其餘兩名警員。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中段陳詞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中段陳詞

- 1250完成中段陳詞 -

控方及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回應

1256 退庭,下午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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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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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各被告的意向將於下次聆訊披露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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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黃埔 #續審 [4/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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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其他案件,本案將於12:00開審。

因案件爭議點明顯(主要爭議控方證人認錯人),法庭預計陳詞時間較短,故安排2021年10月1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10月13日前呈交書面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07黃埔 #非法集結

👩🏻D1:凌 (18歲)
👩🏻D2:柯 (18歲)
👩🏻D3:何 (20歲)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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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發當日便裝執勤的警長在黃埔商場內見多人聚集,其後警長跟隨人群上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有3人將磚頭放出民泰街、德民街附近馬路,其中1人曾紥鐵馬。不久警方到場,逗留的人群四散,警長尾隨3名女子沿民泰街民兆街德民街並通知總督察,最後按指示與其他警員一齊拘捕3名被告。

#裁決
本案不爭議3名被告當場被捕,只爭議警長盧卓康跟蹤3人時的觀察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正確指出當時掟磚、紥鐵馬的人就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鄭官認為警長清楚講出集結人士在兩個地點掟磚頭,此方面「無咩睇錯嘅可能」信納當時曾有3名少女犯案。但集結人數必然是數以百計、有四散情況、部分人亦有行入3人經過的民兆街及民泰街,他們穿插在3名女子與警長之間,警長跟蹤監視了十幾分鐘,亦無機會正面觀察3人容貌,大大增加警長認錯人的可能。

📌警長觀察與事實不符
再者,警長形容其中一名被告有帶帽、3人均著波鞋;但根據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所著的唔可能係一對波鞋,而且似乎沒有被告帶帽(鄭官:係背囊如果有帽都好啦,同戴上係兩回事),警長亦無講有人著長裙。

因此,鄭官質疑警長會否在尾隨時失去目標認錯人呢?抑或在主問時記錯?無論如何,警長「鎖定」的3個集結人士、掟磚的人未必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因為不能肯定警長當時有無認錯人,故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無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