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第二日)

🔸辯方主問
A7在林卓廷Facebook 直播內講「我哋要圍返住啲人」,但無理會。
官:咁你講嚟做咩?講嘢想有效果,唔會自言自語。
A7:當時係同林講返情況,希望有人咁做,無人理,無堅持。

🎥OAS16, @01:50 (22:49:50), A7見到閘外有女子,制止一名手持武器的白衣人;@01:58 白衣人舉棍,直插向閘內,A7覺得自己係對象。
官:點解你係對象?
A7:指向自己前方,差一隻手臂位,如果唔退後就到。

A7戴上口罩,因為見到閘外有白衣人揸手機拍攝,驚被點相和尋仇。
官:閘內都有人影喎!
A7:知道林卓廷影緊,當時留意其他人,求後期知道 。
官:你有無影?點解?
A7:無,有閉路電視,無必要影。

期間見到一名藍色衫男子試圖襲擊閘內人士,有大聲喝止「唔好打人」,控方指A7跳起,A7解釋只係撳住欄杆。

見一黑衣男子被圍毆,見到有人掟嘢,無上前參與選擇退後,後來見到同一名傷者,扶佢入女廁,見到有4~5名傷者在內,出返嚟等救護員;等候期間有兩次進出女廁,視察傷者情況,和講畀女護士知救護員未到,因地上好多醫藥用品的包裝袋和紙巾,所以戴返手套執拾;見到救護員到場,打開閘口門,指出女廁位置,得知會再有救護員到,無跟隨入女廁,在大堂等第二批救護員。

影片見到A7高舉雙手,示意叫白衣人退後。
官:憑咩有能力?
A7:有呢個諗法,無諗過憑咩能力。
官:有無叫閘內人士退後?
A7:當刻無,是但一方後退,事情就唔會激烈。

[12:5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開始盤問A7
🔸A1(林卓廷) 代表盤問
大概內容:

▶️和A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A1出現的看法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詳細內容:(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https://telegra.ph/DC32-721YL-Trial-4825--A7-05-18-2

————
🔹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

控方問被告19-20年8月及再之前之住址,分別住咗幾多年,被告確認無住過元朗同新界,一直住九龍。被告確認2019年在東涌機場工作,會在黃大仙搭A29/E22機場巴士,確認是相同路線,但a9貴啲同快啲,確認自己兩架都會答,控指價錢相差遠,被告解釋自己有員工價,搭A車比正價平10幾蚊。

▶️對元朗熟悉度
控問7.21 之前對元朗有幾熟,去幾密。被告答有朋友住個邊約就去,平均1-2個月1次,2018 19年小啲 ,15 16 17年之前多啲 ,有朋友住大西北。控問去元朗朋友屋企食嘢定係消遣 - 答都會。

控問15-17年去得有幾密,元朗邊度熟路- 答1-2個月1次一定有,有時2次;續答熟元朗大馬路,因為交通樞紐,朋友屋企附近同又新街都熟,同意熟悉既都算係市中心。控問係咪無朋友住圍村 - 答都有。控再問佢哋係原居民還是什麼 - 答有2朋友係原本圍村人住圍村

▶️交通+ 路線

控問案發前去元朗搭咩車 - 回答主要268 C。控方追問有無搭Van仔同西鐵 - 回答較少,同意自己曾提及當晚搭紅Van出旺角。控問點解知道紅Van可以出旺角 - 答有從朗豪坊上海街入過元朗。控問案發當日元朗往旺角的紅Van站位置 - 答大馬路中銀街角位,確認自己講過用咗四至五個字由元朗站行去van 仔站。被告於地圖標示紅van站和陪完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路線圖

▶️控指圍村民有「維護地域意識」

控方問朋友住圍村邊度 - 回答西邊圍,其他唔記得。控問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中間有經圍村嘛 - 回答有,南邊圍。控問朗屏站行去尚豪庭無乜經過圍村 - 答無。

被告同意元朗有唔少圍村原居民。控方指出他們會團結,並且有「維護地域意識」 - 被告回答有鄉情,知道會翻去,大時大節會有盆菜。

▶️控關注有否思考為何喊打喊殺嘅人會想「保衛家園」 + 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控指出白衣人有牌寫住「保衛家園」 - 被告答有見到。控方問:有無諗過點解喊打喊殺嘅人會拎住呢啲牌呢?被告回答無諗過。

被告同意自己有留意時事,無留意721之前有元朗居民有集會。控問:721之前任何階段有無留意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7.21當日新聞認知+港島示威及警力

控問朋友在元朗住了多久 - 回答由1415年相識對方時,對方已是住在元朗。控問721前朋友有無講元朗新聞 - 回答沒有。被告確認721當天知道中聯辦有暴力事件,新聞中有見暴力行為,確認有用新聞app睇新聞。

控問新聞片段影不同區份,721當日新聞有見影中環中西區遊行嘛 - 答有。控指新聞見到港島很多警員出動 - 見到。

▶️社運認知及7.21在場人士打扮

被告同意對2019六月中部分集會有演變成暴力,對6.12佔據立法會周邊衝突+6.21圍警總+7.1包圍立會, 皆有認知。同意暴力參與者會用頭盔口罩,多為全黑,見到有傘陣。被告同意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頭盔,但指為極小數。

▶️「傘陣 」vs 舉傘意在擋雜物 之定義 + 裝束和傘之聯想

控問有傘陣嘛 - 被告形容為向同一方舉傘。控問有無預示此些人/打坋會有破壞安寧出現 - 答無。控續問預視出現暴力對抗呢 - 答無。

控問是否同意其他示威者有(上提及)此裝束 - 被告同意。控問7.21當晚有無諗點解有此些裝束 - 答無諗過該批極小數人點解會禁,重申元朗站有此裝束的人士為極少數,指衝擊係豬嘴,元朗不是政府機構,續指無野好表達訴求架喎入元朗。

控問閘內開傘你有否感奇怪 - 答唔會,因閘外掉緊嘢。控指有人埞野開傘你唔感怪,但係組成傘陣,有默契禁擋,唔怪咩?被告回答個班人都被人掉緊嘢。

有令你聯想到其他示威暴力嘛 - 被告回答不同19年,此為暴力事件,同示威不一樣

▶️控關注7.21閘內市民可拍卡出閘,質疑留下的人為聚集 vs. 被告指各人可有不同決定及安全衡量

控指閘內外有愈來愈多人聚集 - 被告同意。控問有無諗點解 - 被告答有事發生左。控指車站大堂市民拍卡就出去,有無諗點解閘內愈來愈多人 - 被告答有諗,認為有部分食花生,有啲可能見閘外有武器,選擇留在閘內/等警察到/認為閘內安全。

控指片段見即使有衝突,也有市民如常拍卡出閘 - 被告同意,指在現場有留意到。控指因此市民可如常離開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控指所以留下是想集結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不等於安全,可能會有人唔夠膽,唔同人有唔同諗法和決定。

控方指閘內有部分人不是細膽而係集結,被告答唔排除有呢啲人,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為當中集結人士。

📌盤問未完,星期一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
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1/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代表指被告在8月15日入院昨天下午才出院以致延至今天開審,審期現在只剩下6天。

📌答辯:不認罪

辦方及控方同意雙方案情約需3天,剩下6天審期一定足夠。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口供及2段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辯方會爭議一段警署錄影會面中警誡供詞、被告並要求庭上安排辨認相關警員(屆時需要清場),控方指已經安排6名警員到庭。

📌女主控讀出
1)開案陳詞:大意指在被告在FB發出貼文「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有意圖作控罪所指罪行。

2)承認事實 P31
包括高等法院於2019年11月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在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附件當中包括網絡罪案調查科警長93026專家報告P33
負責截取本案Facebook貼文及留言作證,以專家身份解釋FB介面、操作、功能等等。

🗣️陳官問主控
-有沒有告違反高等法院禁制令?
-字面上是謀殺林鄭,為何告嚴重傷人?
主控回答
1)沒有控告違反高院禁制令
2)有考慮過謀殺相關罪行,但實際情況認為本案控罪較合適

1047 休至 1131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7日1933至2104 時進行之錄影會面(約90分鐘)P16
-VRI由DPC 5973林清松及17603李俊雄進行,被告同意不需要法律代表,回答身披警方提供毛氈因冷氣好凍
-確認同日上午1103 在住所被拘捕,同意警誡下講「個Facebook AC係我,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做法,所以留言」
-說出家中搜出一部手提電腦、Iphone及Ipad 之密碼,自己為唯一使用者。同意自己Facebook帳戶有766名朋友,2022年2月4日曾發貼文「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只係吹水講笑表達不滿當時特首政策,如防疫及反修例。覺得其朋友看了只會笑,貼文不是全部朋友睇到,有限制只有指定朋友看見,但都有七百人以上,自已其後亦發出多則留言。對於回朋友「打算用咩武器?」自己答「家陣緊係用槍炮,幫手摷支曲尺、來福,各50飛子彈...」是得談笑,不認為有朋友會跟住做,留言也提過「美男計」點可能會做,朋友間知留言純粹講笑。忘了為何留言「成個奶賓府都係黨員包括廚房佬」,現看上文下理是回友人「買通林鄭廚師每日煮鵪鶉蛋」,自己針對林鄭打「日日洗腎」「隊霖佢」只是咀咒、講笑。如果真係策劃點會打出來,當時相信香港仍然有言論自由。
-警員拿出高院禁制令,同意網上聽過但不清楚內容,不同意自己違反禁制令因只是講笑。警員指禁制令背景是因2019年6月起社會運動,政府禁止用互聯網促進、煽動用暴力,會否喚起記憶?答只記得禁制令是禁制言論自由。不同意貼文會煽動仇恨政府。重申所言不可能實行只係說笑,舉例好似登陸月球咁,警員指真係有人登陸月球!

1303 播放完畢

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不爭議此片段,早前已交陳詞反對下一段錄影片段。法官指示清場以便被告辯認警員,明天告知結果。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庭上呈上第四次修改之反對書

📌重召PW1 DPC 5973 林青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同意自己在聖匠中學畢業,不記得2003年5月是否參加過康民暑及另一團體合辦之一個多媒體課程表演,因隔了很久,但係𠄘認律師所講出中學時自己花名MC松
-代表給予之一張刋物pp1過目,表示沒有印象見過,上有一個格仔印出工作坊隊長林青松(括號MC松),同意是自己,但已經忘記了參加過及做隊長。
🗣️陳官:佢話忘記了,你再問無意思,你問有冇參與佢都唔記得,只肯定個花名啱,佢其他一無所知㗎。
代表:刊物上有潘xx 名字是否被告?
🗣️陳官:咪住先,個名可以一樣,未必係被告嚟
- PW1答2003 年不認識潘xx,案件拘捕被告前不認識叫潘xx 的人。
🗣️陳官問你做隊長,有十幾個隊員噃,都冇印象?
- PW1答中學時參加很多活動,對藝術冇咩興趣,當時最大興趣是參與民安隊
🗣️陳官:都唔緊要啦,你話無印象
代表:你在刋物內容有一段留言寫住感受?
PW1: 冇印象,同意自己有作咁評論也不出奇
🗣️陳官:頭先D中文用字不差,是否不似你手筆?2003時你讀中幾?
PW1: 用字唔記得是否自己,冇印象,當時應該中三中四。
代表:寫出評語說法對工作坊正面,同現在話冇興趣不同?
🗣️陳官:佢無話肯定係佢寫,講唔記得,只係有咁寫也不出奇
代表:有可能你寫,不過唔記得?
PW1: 係
代表:呈上2003 年上環文娛中心一個總結表演單張有你中學名?
PW1: 同意是所讀中學
-同意本案拘捕前知道疑人全名,但冇印象是2003年課程導師
-維持昨天答法拘捕時沒有說被告好面善,是否曾是自己導師及呼其潘sir....
-不同意上門拘捕時已經知道被告曾是自己出席過工作坊導師,也不同意曾透過拉攏關係使被告信任,利誘被告回答問題
🔹覆問
-同意刋物留言有我最欣賞的導師叫Annie、同意刋物上工作坊有分錄象及音樂工作坊,學員評語沒指明是對那個工作坊。
🗣️陳官:2003至2022年對潘xx個名有冇印象?冇

📌傳召PW3 DPC 17603李俊雄(音)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播歌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1B 隊,本案參與拘捕及負責證物工作,訓示時已經知道涉案帖文,同意10:25 在被告住所拍門。同意入屋後5973有核對被告身份,跟住問及電子裝置,被告答有3部裝置:Iphone,Ipad 及MacBook電腦,指出3個位置。同意現場草圖P4是自己畫,MacBook當時是開著及已經登入。10:35 PW3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密碼,他答願意,自己抄下在記事冊並要求被告簽名(見證物P8),期間沒其他警員威嚇利誘被告,自己、被告及3警員均企在廳工作枱Macbook附近。11:01時在MacBook 使用中Facebook找到涉案帖文,被告在場見證。不清楚PW1 同被告補錄口供詳情。之後檢取3個電子裝置13:21時離開被告住所,全程沒有見到有警員作岀威迫利誘,同意呈堂相片自己在被告FB見到並截圖,是被告名字出現在2016年選委會界別候選人中。確認在警署內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022年4月27日自己有參與第一及二次錄影會面。4月28日1501到1533 第三次會面時自己在監察室。全部會面過程被告也沒有作投訴,也沒有見有人威迫利誘被告。
🔸盤問
- 4月27日到被告家中時,不同意門外有人向被告講「而家拉你」
-不同意有警員向被告威嚇
-找到涉案帖文後告知PW1,不同意PW1同被告在睡房,大家也是在廳工作枱附近
🔹沒有覆問
🗣️陳官: P14相片59頁是否被告住所大門?是木門,沒有鐵閘

控方案情應該完成,主庭希望法庭予時間再檢視下星期一早上確認。

1556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詞附件一些錯字獲批。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陳官裁定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上門拘捕
2022年4月27日 早上警方上門,見數人在門外拍門表示是警員,有便衣出示搜查令及講出控罪(大意煽動傷人),其中一人話「要拉你」,其後索取身份證。
🗣️身份證放邊?廳中銀包
其後警員入屋先做快速測試,要求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警署警長7168恐嚇「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很驚指因為第一次被警察查。
🗣️點解驚?係咪因警員人多?係。冇第二個原因?冇
被告於是說出蜜碼,PW15793於是帶自己入睡房,問好面善,記得是中學時戲劇工作坊導師,被告有D印象,PW1 稱呼潘老師話煽動好common, 唔駛擔心,合作就可以
🗣️你點理解佢咁講?覺得唔會被檢控,因PW1 好誠懇,好似想幫我。
🗣️PW1 幾時講呢句?
入睡房之後大廳警員說在電腦找到證據大聲通知PW1,PW1 宣佈拘捕及警誡後所說,並話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在FB等社交媒體貼文,呢單唔算嚴重, 再問係咪不滿意林鄭對疫情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再指知唔知咁寫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PW1 進一步問知否覺得不洽當及是否願刪除,被告答係不洽當及願意刪除之後要求被告在記事冊簽名。確認證物上第37頁簽名便是,但自己冇說過所寫「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只回答PW1 所問,同意最後冇表示有野改因為當時認為PW1曾是教過學生會幫我,相信佢所填寫資料
🗣️佢前後叫了你幾多次潘老師?四五次左右
被告確認次序為警員拍門-講控罪-出示搜查令-核對身份
被告指如果冇PW1 及PW2 的誘導及恐嚇不會在記事冊簽署,根本冇說過記事冊那些說話。
📎會面紀錄
2022年4月27日同意首2份錄影會面自願沒爭議,第三次在4月28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PW1 5973提取時指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PW1 帶入一細房指「今朝大sir 睇過琴晚份口供,不夠清𕇦不滿意,要再做多次,做完OK使保釋走得。
🗣️佢話大sir不滿意第一定第二份?我不知
跟住PW1 正式錄影前作了3項指示要跟住
1)要講出不滿林鄭,因憤怒而發文發洩不滿
2)講出認為行為不洽當,會影響其他人
3)要說感到後悔
在4月28日下午1501 分PW1 帶被告去警署錄影室正式作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會面內容非自願作出。
🗣️非錄影房間PW1 有冇再咁潘老師?一兩次,叫完才指示跟3項內容
🗣️呢次叫潘老師有咩感覺?覺得同之前一樣,感覺PW1幫緊我,可以早啲保釋離開
🗣️ 有冇對比第一及第三次會面內容?回家後一星內有睇曬3隻光碟。
被告回應法律代表獲釋回家比對後發現第一及三次自己錄影會面答案有不少矛盾地方。
證物D1 是2003年一個工作坊刊物,自已有參與,刋物上見到名字出現在音樂工作坊導師中,該活動是多媒體工作坊由2002年9月開始持續至翌年5月,有多間學校參加。
🗣️刋物見到是6個工作坊?係,每星期也有。
D1 刊物上見到各校隊長及隊員,答隊長主要是做聯絡人,確認聖匠中學(PW1)有參與。咁多年工作坊自己約有二百學生。刊物上有一欄「我有嘢講」,印象是學校代表
🗣️唔好用「有印象」,記得定估?現在看估計是各校代表所寫。
🗣️你的學歷是?文憑畢業。2022年4月你的工作是?沒有

-主問完畢-

11:15 小休至11:46

🔹控方盤問
-就讀文憑學校現在升格大學,當年不是
-在藝術團體工作由1982至2015
-工作坊做了兩三屆,每年由不同學校參加,不會重覆
-同意學員相處見面幾個月
-2002至2003年有十間中學參加,大約每星期6個工作坊導師會去同一間中學舉辦工作坊。
-同意面對中學生言行舉止要小心,但不同意是心思熟慮,是坦誠。表演內容冇特別限制用詞如粗口,主要是否配合內容。一些破壞如使用水、火等吩咐學生未必批准。學生表演內容是open ended, 同意較包容,創作及表演不是要帶動情緒,舉例如讀出基本法名單,沒有意見,交觀衆反思。
-問是否文化水平很高?答教育水平不高
-同意2016年代表文化界參選特首選委會,不記得自己得票,只記得輸咗,同意鄺美雲有份選,認為是小圈子選舉去選特首。
-呈上政府新聞2016年12月公告,選委會選舉得票結果,同意主控指有不少文化界人投被告一票
🗣️你比黃秋生仲多票?係

12:37 午休至 14:30 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2019-2020 社運
-知道逃犯條例及6月起開始有遊行示威、聽過五大訴求、七一遊行均同逃犯條例有關
-同意大概2020年初疫情爆發,有市民不滿政府
-警察引導問2019年起社會有人不滿林鄭,同意自己答「大概係」,否認自己也有不滿
📎警員上門拘捕
-同意警察說拉你前已經確認身份
-法律代表盤問PW1 時次序是警方未入屋說犯咩法,入屋才查身份證。同你今日說門外查身份證不同?答不記得。
-當時不知罪行涉及自己FB貼文,同意冇同警方講自己冇干犯。
-同意自願講出電子裝置位置,知警署警長可能也如所言開到檢查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警署警長有作恐嚇,同意受恐嚇前冇唔合作,但有猶疑。當時相信唔比密碼他們也開到,但自己冇唔願意比密碼,強調是親耳聽到警署警長說「要開你電腦查資料,合作....」
-同意當場自願講出密碼,因相信警察說不比也會開到,不比會有不利。
- 警誡時只得PW1 5973同自己在睡房。同意今天作供說到找到FB貼文後PW1警誡,同大律師盤問PW1 時指出不同,大律師指一入睡房PW就叫潘老師,之後FB找到貼文才警誡,被告同意說法有分歧。
-同意PW1 從來冇親口說過因被告是教過自己會幫手
-不同意PW1語氣由正式審查變得客氣又叫潘老師反而要有戒心
-不同意指PW1 叫四五次潘老師是自己誇大
- PW1 說出控罪不覺得貼文已經犯法?答留言純粹只是說笑,而且相信同PW1 合作唔會有事,自己對法律程序不熟。
-同意PW1 說「煽動好common, 盡量合作不會有大問題」,但不是完全冇問題
-同意PW1 指以前參加過任教工作坊後記起PW1
🗣️你話記得PW1 不正確,是佢認得你才真!被告答記得佢個樣肥嘟嘟好卡通,2003年時佢戴假髪扮女裝表演,所以隔20年也印象深刻記得起。
-同意主控問自己本身政府有不滿,相信PW1 所講2019、20年好多人不滿林鄭。不知道案件嚴重與否。
-同意師徒關係同是否檢控是兩回事,不清楚PW1 有冇權決定檢控,只聽到佢話係偵輯警員
🗣️你土生長架,佢話係偵輯警員,即係散仔不是警司!被告答不知偵輯代表咩意思
-主控問是自己一廂情願想法PW1 會幫手?自己覺得佢說問題不大,會幫手,所以自己好放心,沒追問PW1 說話含意,相信佢,後來按指示簽名。
-警誡下一問一答有咁講過?同意有說過但不是一字一句咁
🗣️即是記事冊文字1)你有講過,只是非一字一句原計原味? 定係 2)你完全冇講過?被告答是第1 個情況
-那即是PW1 冇指示警誡點答?係
-同意記事冊上簽名及聲明是自己寫,但只係按PW1 指示,首次被拉好大壓力、腦海一片空白。
🗣️咁PW1 有冇叫你認罪?答冇
- PW1 5973從冇利用關係引誘調查合作?不同意
📎調查、錄影會面
- 同意在2間警署內均無向值日官作投訴,有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權利,冇諗過要律師
-覺得配合PW1 合作不會有大問題
-第一次錄影前PW1 冇指示要如何合作,第二次錄影同第一次相差不久,沒問PW1為何要做兩次
-在中區警署時曾向覊留所看守警員要求打電話比屋企人不果
-問4月27日同PW1合作仍冇得釋放及電聯家人,為何仍然合作?被告指唯有希望在4月28日配合PW1第三次錄影希望可以離開

16: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 27號晚進行第二次錄影後,尚未能聯絡家人及保釋,而在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則被拘捕警員帶到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並教自己要如何作答,當中包括三大要求:

1. 要講及對林鄭和政府不滿,發文內容不是講笑
2. 承認貼文內容有不恰當之處,無深慮會否影響他人
3. 要表達後悔

控指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回答流暢,神態自若,被告回答唔知能否以此去形容,同意自己冇停頓去諗吓要否跟隨指令,同意幾次錄影中對答方式冇作什改變,確認5973叫自己改講法,無要自己作補充。

▶️就要求1 - 即要講對政府不滿。控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已經有提及此,那樣便沒有必要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趕及。被告解釋對方要自己criticize 唔係講笑。

被告確認臨開3rd錄影會面時收到此些指引。控方指房間預備好作錄影會面時,應該仍會記得早前被指示要提及不是講笑,被告同意。控方質疑那樣為何在3rd錄影會面時,仍然話自己係講笑。被告回答忘記了。

控方邀請被告睇3rd錄影會面之騰本,指被告仍然話自己講笑,被告同意,解釋當時可能忘記指示。控質疑既然有三大要求,被告回:「我係會唔記得架 」

控質疑既然被告話對方比指示同開機錄影好短時間,又同意會記憶㥢新,為何會忘記對方的要求。被告回答可能自己誤解了控方剛剛所指記憶猶新的意思,續解釋因為自己(錄影會面)當時可能係有呢個記憶,但係分咗心所以忘記了

陳官指那樣來說,被告並不屬誤解。被告澄清係分了神。討論此項議題期間辯方曾有作回應,陳官指剛才辯方干擾法官,在法官發問時插嘴,會假定想干擾證人作供/法官。

控方質疑既然對方有要求,但被告還是回答自己係講笑,那樣被告早前所提及配合便可以聯絡家人和保釋的好處咪冇咗 。被告回覆自己係下意識去答,諗到咩就答咩。

陳官指既然被告話警員有3大要求要被告做,但被告行為依舊,質疑情況有衝突。被告指自己當時回答無特意提自己一定要跟隨指示,就早前聽完警方提出的三個要求後自己有相關概念,唯回答時冇諗過是否符合要求

陳官質疑既然如此,那該三個要求便沒有意思和用途。被告指自己當時答問題唔專心,並會重複一些講法 。控方指即使被告當下分心,但類似的答案在會面及後時間也有重複說出。被告同意,並同意在三次錄影會面中均冇收返該講法。

控方指被告因此未能達到對方的第一要求(見上)。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回答時冇記住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得,個腦點諗就答,可能會諗起啲指引,但當時精神狀態好差,又聯絡不到家人,又涷,頭和肚也痛。

控方指被告沒有把頭痛肚痛等理由,在反對理由中講出。被告表示自己有講。陳官提醒被告和律師有專業保密原則,解釋控方所指的是第四份書面反對理由,續指被告的律師代表應該有和被告核實才交上法庭,至於被告有否對律師講該些理由法庭不會知,並指出控方現不是問被告有冇同律師講呢啲理由。

控方指被告話痛,又保釋唔到又見唔到屋企人又冇瞓覺,等等的理由都冇在反對理由中列出 ,以表示自己不願意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同意。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知道該三個要求才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回答自己不是很清楚,因為精神狀態好差。

被告同意昨日曾表示保釋好重要,控方質疑既然如此也沒有把對方的要求放在心上。被告回答精神狀態好差,回答得甩甩漏漏。

▶️就要求2 - 即要講自己做嘅不恰當,並罔顧人哋睇完會有何影響。

被告同意於首次錄影會面有講及自己需要負責任。控方問那樣即是知道有問題先會講需要負責任。被告不同意,因為責任定義有很多方面,例如表達內容不正確不清晰需要負責任的情況,不一定是關乎法律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家中被拘捕時曾提及願意刪除貼文,當時應該已知道貼文是不恰當的 。被告表示知道,因為是這個貼文才被捕的,所以知道該貼文不恰當。控方指既然如此,便不是直至3rd錄影會面時才有不恰當的概念。被告同意

▶️就要求3 - 即要講有悔意。

控方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警員問有冇補充,被告答冇,但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被問及有冇補充,則表示後悔,並表示自己沒有深思熟慮。控方指出被告講自己冇深思熟慮,似是一個開脫和淡化。被告回覆不認同是淡化。控方續指起碼係想開脫,被告回覆:好似係兩樣嘢嚟,並解釋可以是發貼文之後被捕有後悔,或是後悔忘記了刪除貼文,加上警員5973指自己的貼文內容暴力,自己聽完後也覺得是有不恰當,此事也可以致後悔。控方問是否代表係被告自己認為不恰當而不是5973所講的。被告同意。控方追問所以被告話後悔係後悔忘記刪除貼文及致被捕的意思嗎。被告確認。

控方質疑既然如此,被告所講的後悔則不符合對方的第三個要求。被告解釋因為自己只記得要講有後悔,有在此方向尋找一些原因,加上對方指自己貼文內容暴力自己也同意,自己的出發點係盡量配合對方。

控指被告提及的利誘和所指對方的要求有關。被告回覆是大概記得對方所講的要求,不能夠好仔細做出來。控方指既然存在利誘便應記得。被告回答,當時這些要求對於自己來說是overload, 重申係大概有啲禁既野,不同意係自己捏造這些要求,而不是5973給予的。

控表示如果5973真係有提出該些要求並以可保釋作利誘,理應記住。被告回覆自己知道需要記住但不肯定自己能否做得到。控被告做戲劇都記唔住。被告回覆自己做實驗性劇場唔需要記好多野 ,加上年老短期記憶較差。

控指在3rd錄影會面中,開機錄影前被告沒有立即講出該三個要求,被告同意並解釋自己性格很被動,不善辭令。

控方向被告指出警員5973 並無作出利誘,2022年 4.28 日5973 無話今朝大sir 唔滿意要再補充要再做多次錄影會面,無利用和被告的關係(老師學生),無利誘,無予被告三項要求並令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講出。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所關注的內容不同,第一次是事件內容,第三次則是心態。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冇就利誘一事作投訴。

就住被告早前向法庭提交的刊物,指可見被告是警員的導師;和被告指5973拘捕自己時認得自己一事。控方問被告有否認得5973。被告回答當對方講記得自己之後,自己有相應反應。

控方間24年4月27日,是否知道自己在2003年和5973在一工作坊認識嗎,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只是認知此人有參與自己的表演項目。被告同意在審訊期間,在5973作供後自己仍然未能拿出該印證彼此認識的相關刊物。被告確認控方所指現在希望依賴此刊物去印證彼此關係。

控方問,知否在審訊後5973的名稱和樣貌被新聞報道了 。被告答不知道。控方質疑該刊物是否由其他朋友在5973作供後給予被告。被告回答自己一路有問該表演機構的舊同事搵但未能搵到,現在給予法庭的相關刊物也是唯一一份。

陳官問被告,所指一路有問係何時開始。被告回答今年年頭或者係三四月前。陳官問點解被拘捕後唔叫人幫手搵。被告答因為當時未知會否認罪。陳官質疑被告點解冇兩手準備。被告答自己唔識諗呢啲嘢。

陳官問該刊物是否由他人所給予的,被告同意,陳官追問其姓名、關係和工作(被告回答略去) ,官追問對方幾時比該刊物被告,被告同意係5973作供之後,上星期四告知自己搵到。

控方指被告在二四年三至四月才問人拎該刊物,但於2024年1月已要聽審訊,質疑如此便不能在審訊呈上該刊物。被告同意。

控方指和5973為師徒關係一說很片面,被告回答是對方親口講出被告為其所參與工作坊的老師。被告同意自己沒有幾時教對方的認知。控方質疑係咪對方講就信。被告答早前已解釋過對方學校的表現很突出,面容辨識度高,所以記得,並有和同事商討該表演,並問及是什麼學校。

陳官問被告2003年對此人有記憶因為其表演突出,但2022年是否情況一樣。被告回答對方講起自己就記得。官問有無可能係你記得佢先 。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害怕,唔會諗呢樣直至對方告知自己,加上對方在安靜的房間內冷靜的告知自己,自己才開始諗。

被告同意證供中冇提及5973指自己的面容很易認 。控指被告的面容不是很大辨識度。陳官指每人不同,如茶樓「之客」客會認到人。控再問被告是否確認4月27日能記得20年前AO 的樣貌,被告解釋因對方表演令自己記憶好深。控質疑那樣為何被告指自己在4月28進行錄影會面時卻記不起對方的三個要求,一日內記憶力有轉變。被告解釋記憶力有分不同範疇,有人記數學叻,自己則記樣好d。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在3rd錄影會面尾聲被問有冇補充時才講自己後悔,為概略執行以應對方三個要求。續指就仔細執行,未能一步步做到。而3rd錄影會面前對方並無告知如何執行。

盤問時,控方問被告點解冇在意所指對方的三項要求,被告回答下意識答,諗乜答乜,並表示自己最初冇專心,所以重複了相同答案。辯方請被告解釋何謂最初不專心。被告解釋開始錄影之後自己仍然感彷彿,應該係唔夠瞓導致,並有重複話自己係講笑的情況。辯方問被告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無。

(辯方部份問題聽不清,內容從缺)

被告指27號,應該係對方核實咗身份證才進行拘捕,並應該是在大門附近位置睇身份證。被告確認盤問時同意控方指自己主問時無講pw3問自己拎password,確認自己在主問有講有警察問自己密碼。辯續問對方身份,被告答晤知係邊個。陳官問幾時唔知,被告答當時唔知,陳官問現在是否知,被告答是17603。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2/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陳官問被帶去錄影的房間時,誰給予口罩。被告回答忘記,陳官追問係咪5973,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有冇任何嘢俾左你,被告回答毛氈掛,陳官口罩同毛氈係咪同時間俾,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問入錄影房前已經有毛氈,係邊個比。被告回答應該係5973。法官問係被告自己要求定對方自動波,被告回答唔記得。法官認為如果被告唔要求,則不會有人給予是些物品,被人回答唔記得當時情況。法官問被告有冇同任何人講唔舒服,被告指好似無。

辯方問係咪第一次錄影會面已有毛氈,被告確認,至於口罩,被告指自己離開羈留室時已有口罩 。法官問因此並不是5973給予的,被告同意。
————————————-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陳詞
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但並不包括被告作供內容。並指控方主要依賴pw1,辯方立場是P W1並不可信及沒有說出事實之全部。

續指pw1為活動的領袖並參加了數月,有階段一和二,亦有綵排和演出,卻表示不記得是嘗試撇除認識被告的說法。控方指pw1對其他活動感興趣但對藝術方面冇興趣,辯方指證人冇否認有流過言在(?)。辯方指pw1指唔記得有參與過該活動或留言,此事影響其可信性。續指被告作為老師有很多學生,相比下,學生身份會更為記得老師 。

辯方指出有三個錄影會面,前設是因為頭兩個錄影會面不足夠,有重要事項有明顯出入,此現象符合pw1利誘被告的說法,要求被告更改自己是講笑一說,承認言語不恰當會影響他人等。

( 陳官關注辯方爭議内容準確性定自願性,辯方有作回應,但聽不清楚)

就住pw1指因為公事忙碌而不能背誦xx(聽唔到),辯方指證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並承認背誦內容重要,加上就證入解釋事隔兩年唔記得,會削弱其可靠性。

辯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有不同,法庭應該考慮當中原因,客觀而言係警察作出要求。就住被告作供的陳詞部份,辯方希望待控方抨擊完再回應。法官表示不需理會,請辯方繼續講。

辯方續,指被告冇刑事紀錄,回答時冇迴避,唔清楚就答唔清楚,所提及警方的三個要求在錄影會面中均有出現,至於如何執行或出現,則視乎情況。辯方重申希望等待控方抨擊才回應。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為知識分子並代表文化界參選,因此並不是一個任由別人擺佈的人,加上老師身份會被學生進行利誘嗎。

就住被告有簽署Notebook,在錄影會面中有承認 xx(聽唔到),對時事有認知,並承認自己不是中立,並反對小圈子選舉,直至他發出貼文時仍然不是中立的人,所以被告是不滿政府並為自願作出招認的。

對於7168 的指控,控指被告人可信性不高。被告表示他自己合作,警方又何須威嚇。而指對方好聲好氣亦符合證人的口供。如果法庭接受證人提及電腦當時已被開啟及登入,又何須再作威嚇。

就住對5973之指控。控方表示需要師徒關係成立,但沒有證據顯示此關係如何來,接觸多久,並教什麼。因此說法薄弱。加上警員進行拘捕時,如何會記得中學曾參與工作坊,如需進行利誘,身為學生身份的警員需要利誘老師身份是很難達到的,當中信任是如何出來的呢,被告亦沒有問對方所指自己的情況不嚴重一事。

控方質疑如何令被告知道需要合作。至於警員沒有完全講出口頭招認,法庭亦可接納證人以歸納形式說出。加上被告簽署口頭招應兩次,應該清楚明白,被告亦承認警員冇承諾不落案起訴,如此,單方面期待並不等同有利誘 。如果警員證人所言屬實,被告所提出嘅利誘情況便不是真確。

就住第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被要求講出三項事宜,被告今天證供提及在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至錄影開始是短時間內發生,但卻解釋自己唔記得,並且分心所以未能完全仔細執行該些要求 。又沒有在開始錄影時首先講出所指被要求要講出的說話,假如真的是重要,理應要執行出來 。控方質疑如此一來被告所指被要求的指令便變成冇用處,而冇用處又如何利誘。

控指如果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無着數,被告又為何會認為第三次錄影會面後可得到所要求的東西。如果冇期待,就難構成利誘的情況。

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前有承認自己言語不恰當,至於後悔是留至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補充環節才講出,但卻提及一些開脫的字眼, 可見被告並沒有跟隨所指的要求。

控指至於為何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同是因為第一次注重貼文內容,第三次注重心態 。加上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對答如流,因此是自願的。續指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冇提及話要改口改說法。質疑被告既然身體有不適亦找不到家人,為何會仍然處於分心狀態,不能完美執行所指的要求,亦沒有把身體不適等的理由在書面反對理由書中提及。

控提出留意到被告在27號當日記得20年前的人,在28號卻指自己當時記憶不好,因此在錄影會面未能完美執行警方予的要求。

🔸辯方回覆
被告指警沒有談及如何執行該些要求的情況 ,並表示自己需要配合指示 。辯方質疑控方以老師學生身份去抨擊被告的某些行為,忽略他們其實也是警員和犯人的關係,而犯人處境會較無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30 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32 開庭

📍特別事項:
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法官讀先後讀出被告代表反對書內容爭議DPC 5973 拉攏𨶹係利用誘招認及警署警長恐嚇下說出電子裝置蜜碼、及控方主要證人PW1之作供。

陳官指辯方先後4次修改反對書,沒清楚說出爭議白願性或準確性。而且在第三次才加入指控PW1拉攏關係利誘招認!

綜合庭上所見所聽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PW1 盤問下毫無動搖,事隔19年忘記參加過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有拉攏關係也沒證明作出利誘。本案控罪嚴重並不是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被告也非平庸之輩,2016參與選舉,得票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2022年4月27日定會知就算可以保釋也不可能冇後續不會檢控,怎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從無正式投訴。首2次所見錄影會面被告對答如流,有毛氈保暖及給予進餐,回答問題時流暢。

🗣️裁決:
法庭裁被告定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4月28日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均是自願及準確。控方所有證物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控方不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也沒有中段陳詞。申請休庭解釋裁決,辯方案情應該只有被告會作供。

10:59 小休至11:16

法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2020年2月時自己沒有工作,確認由1982年工作至2016。當時因疫情冇出街,多在家拍一些做運動片段或貼文放上網,目的是打發時間及吹水,片段及貼文主要集中在Facebook,另有在whatsapp 羣組同人吹水,FB除貼文也有同其他人留言。同意涉案帳戶是自己及為唯一使用者,帳戶有766名朋友,其中不多於十人被禁止發言,朋友多是認識,那禁言數人大部份他們有些主動邀請,是不相識。2020年通常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有興趣便出貼文。

證物P2其中截圖涉案貼文,不爭議是自己所貼、有朋友回應及自己有回應。被告重申涉案貼文只是同朋友吹水。為何涉案貼文是吹水?答如果是認真應該寫埋計劃如何。自已成日搵啲攪笑嘢「搲水吹」,舉例如妹妹2000年懷孕自己也寫過「有冇諗過唔要?」。涉案貼文為何是「搲水吹」?被告指疫情嚴重,終日在家便上網搵人吹水講笑,完全無煽動其他人意圖,貼文包括「收買波叔」,跟本無可能做
🗣️貼文內提過popo你說是警察,為何?答2019至20年網上資料知是美國人對警察稱呼。
🗣️「收買波叔」不是搞笑,做唔到唔一定係講笑,例如有人說想打美國總統一拳,可以唔係講笑
被告續回答有人用哈哈笑及答揾老公傾吓回應。友人寫「阿x:練得一身好武功」,被告形容自己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所有留言自己全是用誇張失實、食字手法留言純粹搞笑,不是認真。冇意圖去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同意2022年4月27日被捕,同日做了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P16,同意內容準確並採納為自己證供一部份。
🔹盤問
-同意Facebook可快速,廣泛發放訊息
-同意FB有七百多個朋友,所以多在此貼文吹水,回應比在whatsapp 多
- FB限制一些人留言當中包括認識的朋友,同意自己朋友有不同年齡層
-確認運動教學影片是教人做運動,放上FB前有考慮過是否合適。不同意經常放,五六年只得幾條片。
-不會對貼文事先構思或籌備,同意對時事分享較認真
-第二次錄影會面P16自己提及知道社運中後生較反叛會出去整炸彈,只從新聞聽過,澄清自己沒有認知。認為FB不會用作煽動年青人,FB用戶通常「老餅」即50歲以上。
-除whatsapp自己也有用signal,不知道2者分別,聽過Telegram 、連登、高登討論區但自己冇用。冇留意有人會將Facebook貼文𨍭戴在其他平台地方,但知知哋有人咁做。同意自己貼文被一朋友Sam Chan事後轉載其他平台,自己不識佢,可能之前用另一名偽裝朋友。

12:39 午休,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