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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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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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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黃先生

🔸繼續辯方主問

2019年7月1日,黃先生於晚上約8時在海富中心用餐後返回立法會外。(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立法會秘書處於1836時發出新聞公告,宣布發出紅色警示。)他去用餐之前不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大概8時許、正在用餐之時,他睇電話才得知消息。

由1840時至約2000時離開立法會前去用餐,期間他都在現場進行攝影採訪工作,見到立法會大樓內有警察,他離開前仍見到有記者在大樓內;用餐完畢返回立法會大樓外、約2035-40時,他仍見到大樓內有警察和記者。當時以他理解,紅色警示與當刻身在大樓內的警察無關,警示是要求立法會內的職員離開大樓。

晚上約9時他在大樓外拍攝了兩張照片;這階段已經有人進入了大樓,他自己則透過議員入口2破爛的玻璃幕門入內,身邊有其他記者和示威者都有進入大樓。他當時選擇進入大樓,因示威者已入內,他認為大樓內會有值得拍攝和報道、有新聞價值的事件發生。他進入大樓時沒有見到警察(沒有爭議此階段警方已撤離大樓 ),亦見不到有保安;他進入大樓時沒有人阻止他,亦沒有聽到早前PW3庭上供稱發出指示大樓內人士離開的廣播。當時議員入口2可自由出入。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片段可見近入口位置有數名穿反光衣記者,他自己也在當中,戴橙色頭盔、穿反光背心內有雨褸;他手持的發光物體是電話,舉起電話向通道拍照後透過WhatsApp群組傳送予編輯,並告知他們自己進入了立法會大樓。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帖文
庭上展示這則文字直播帖文的文字不是他所寫,但當中有部分資訊由他提供;帖文所有相片皆為他所拍攝。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12片段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6片段
畫面時間21:02:57:他沿扶手電梯上幾級後轉身停低,用相機拍攝地下情況;他身邊的人也是記者;
畫面時間21:05:28:他向畫面上方行,超出鏡頭範圍,後來上到一樓

📸他在2103、2104、2105時分別在電梯向下拍攝了共三張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他在一樓只逗留半分鐘至一分鐘時間,因為上到電梯頂見到有鐵閘,而且沒有任何記者或示威者。

🎥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3片段
畫面時間21:06:04-21:06:54:他上到一樓,視察四周後再落電梯

📸2106、2107時他從一樓落電梯時在電梯向下拍攝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他離開原本位置,去公眾入口1影相

📸2109時他在前往公眾入口1之通道拍攝;2111時他拍攝了示威者在大樓內把鐵籠車推向公眾入口1的場面,當時該位置亦有其他記者;2111時他拍了公眾入口1鐵閘被抬高情況。他在該位置逗留1-2分鐘後上了上層,分別於2112、2116時在扶手電梯向下拍攝了公眾入口1附近的玻璃門(非入口)情況。

其後他再上一層電梯,2118時拍攝了歷任立法會主席肖像被塗鴉場景,同場有其他記者也在採訪。突然他聽到有人大叫「去會議廳!去會議廳!」,並見到有數名記者急步落電梯,相信是想去會議廳,所以自己跟隨一同落去。去到會議廳外,他見到有一班示威者和一班記者,自己沒有影相;示威者為數約50-100人,他看不到實際情況但聽到有撞擊聲,因人多而且舉起遮遮住。

(控方案情指,2129時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當時他在現場看不清楚人數,估計示威者有50-100人;他有看到示威者進入會議廳,他自己和其他記者都有入內。當他入到去會議廳,裡面已有30-40名記者正在拍攝。他在9時半之前進入會議廳,大約是2128-29時。2128時他拍攝進入會議廳後的第一張照片;2129時他在入口位置用遠鏡拍攝主席台左方的暗門位置;2132時他拍攝了會議廳整體情況。他估計會議廳內有逾百記者,甚至有多達150人。

🎥TMHK片段
畫面見到他在使用電話,當時他正與編委會成員通訊;片段亦拍到他舉起相機拍攝示威者塗鴉木板牆情況。他在主席台位置逗留了約一分鐘時間做拍攝。

🎥無線新聞片段
片段確認他當時在拍攝塗鴉情況

他在主席台逗留約一分鐘;他在枱底時聽到有人說「喂,攝鏡呀行家」即被指阻礙其他記者拍攝,所以他有稍為移開。2137時他拍攝了兩張遮陣中有一示威者企高塗鴉和以旗遮蓋區徽的照片,2139時拍攝示威者以噴漆塗黑區徽;2145時他再拍攝會議廳內場景,會議廳內仍有好多記者,大約一百人。

🎥無線新聞片段
當時他在主席台、示威者的右方,有親眼目睹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片段拍攝到他採訪的情況。

🎥TMHK片段
片段同樣拍攝到他拍攝示威者撕毁基本法情況。

📸2148時他拍攝了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的照片。

🎥三立新聞片段
他在現場有親眼目睹示威者將黑色橫額抬到主席台,片段亦拍攝到他自己。他記憶中此事在撕基本法之後發生,時間約2158-59時。

📸他於2158時拍攝了示威者在主席台舉起黑色橫額。繼續拍攝一陣後他去到平日官員坐的位置休息了約40-45分鐘,期間把相機所拍攝照片傳送給編輯,亦有和在該位置的其他記者交談。

🎥NOW新聞片段
片段拍到他在官員座位休息,脫下了頭盔與防毒面具,仍有掛住記者證在心口位置;坐在他附近的人都是記者。當時示威者正進行討論,包括討論去留。

📸2257時他拍攝5-6名示威者在主席台前作出宣布。10-15分鐘後他返回官員座位休息,其他記者也是坐下休息,因當時示威者都在討論,沒有破壞等值得拍攝的場面。他休息了50分鐘左右,期間示威者在近大門位置討論;趨近午夜示威者人數愈來愈少,後來只餘幾人。(控方案情指0001時有示威者返回大樓,「嘗試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在拍攝會議廳內有示威者想帶走最後仍未離開的幾人

📸0000時他在暗門的房仔拍攝示威者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跟隨其他記者拍攝示威者離開過程;他跟住離開的是最後一批示威者,當時會議廳內還有其他記者,已沒有其他示威者

約0006時他落電梯,經議員入口2離開立法會大樓。由7月1日晚上9時半至翌日凌晨0006時在立法會大樓內的期間,他沒有見過任何警察或立法會保安人員,沒有任何人告訴他需要離開大樓,他亦沒有聽到廣播需要離開大樓。離開大樓後,他在中信大廈繼續拍攝;他行出立法會時見到警方發放催淚彈,於是去中信大廈拍攝清場情況。

📸0010時他拍攝中信大廈正門外、警方發放之催淚彈爆開後釋出煙霧,示威者離開。

🎥NOW新聞片段
片段影到他在拍攝鄺俊宇在馬路叫咪

📸0034時他拍攝了鄺俊宇在馬路上,位置為添美道、夏慤道交界位置前少少。

0034-0120時他與其他記者一起沿夏慤道拍攝警方清場情況;約0120-25時他返回立法會大樓,因警方已清場,他想拍攝立法會被破壞過後的情況。他經公眾入口1進入大樓,當時有5-6名警員在他身旁,另外亦有5-6名記者,其中幾個已經進入了大樓之內,其他記者則與他正在進入,當時警員見到此情況發生。當時他和其他記者都可自由出入立法會大樓,在警員面前出入,沒有被檢查記者證,沒有被截停,沒有被查身份證,沒有被問屬於哪個傳媒機構;簡而言之,警員沒有向他作出任何查問 ,亦沒有指示他要立即離開。當時以他理解,警方容許記者進入大樓。

他在大樓內進行拍攝,相片與影片都有拍。當日他本身不是負責拍影片,但在此階段他兼顧相片和影片;他不知道原本負責拍影片的同事在何處。

🎥黃先生親自拍攝立法會大樓片段
他拍攝時警方沒有嘗試阻止;有警員曾望向他,但沒有阻止拍攝,亦沒有指示他離開。他進入會議廳時亦沒有被警員阻止;會議廳內有其他記者,沒有示威者。拍攝此片段整個過程都沒有立法會保安或警員阻止他拍攝或指示他離開,全程他都有掛記者證。拍完片後他有再入會議廳內拍照。

📸0152時他拍攝了主席台上有個自製盾牌、一本《基本法》;0154時他拍攝了部分內頁被撕爛的《基本法》,自己用左手hold住。

對於控方指其手指印在該本《基本法》第24頁底部、遮住文字部分,他的解釋是自己拍攝時揭開本書後有用手指壓一壓去協助拍攝;他接觸這本《基本法》是打開來拍攝,影完就離開會議廳。他重返會議廳時沒有被警員阻止或查核身分,當時仍有大概10名記者在場;約0205時他經公眾入口1離開立法會大樓,離開時也見到警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6/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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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昨天完成作供,現確認不傳召辯方證人,D1辯方案情完結。與D3案情相關的醫生證人已安排下周二到庭,因此暫時跳過其部分,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傳召D7馬先生

🔸辯方主問

馬先生現時34歲,生於香港,大專教育程度。案發當日他受僱於有出版紙媒及設立網台的媒體熱血時報;他2013年入職,至今仍然在職。案發時他負責項目統籌和節目監製,主要協助錄影節目,有需要時亦會外出採訪。當時公司約有8名員工(連同老闆黃洋達在內),他不清楚各員工為全職或兼職。以其認知公司並沒有「記者」職位,只由熟悉攝錄器材的員工負責出外做直播和拍攝相片。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1400時返到公司位於九龍灣的辦公室。他收到李姓同事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來訊息,指另一同事需要到金鐘立法會做採訪,本身由該同事負責的直播節目《國立大台》就改由他接手處理;節目1600時開始,超時錄至1800後少少時間。錄完節目後老闆指示他到立法會接替同事做採訪。

他知道當日立法會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包圍。公司有工作指引,員工採訪時要記住自己的記錄者身分,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老闆告訴他,另一周姓同事會和他一起去採訪;老闆有講明,假如需要進入大樓內進行採訪,需要先聯絡公司取得許可。

他在油塘地鐵站與周姓同事會合後,一同乘搭港鐵到金鐘,做Facebook直播和拍攝現場相片,全程二人沒有分開,保持5米內距離。他們在立法會道見到一早已在現場採訪的同事,同事向他們交低攝錄器材,當時時間約為8時半;用來做直播的公司手機由周姓同事手持,他就負責影相,用屬於自己的OnePlus手機影。

他們在立法會外一帶徘徊、觀察現場情況,包括添馬公園、龍和道等位置,後來去到「煲底」。稍後他經公眾入口1s進入立法會大樓。他見到百幾二百個示威者成群,自己距離群眾20-30米左右,當時人聲嘈雜,他沒有聽到任何警方或立法會的廣播。

當時現場沒有警員而有大量示威者,他和同事都相信示威者稍後會進入大樓。因人頭湧湧,當時他望不清公眾入口1的捲閘。約9時現場有示威者說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他就用Facebook Messenger聯絡李姓同事以求取得公司許可進入大樓,稍後李姓同事來電通知,老闆已許可他們入大樓內採訪。他是憑衣著與裝備區分示威者和媒體記者。得到公司許可後他和同事就進入大樓。

他剛進入大樓時見到大堂有近百示威者,記者則有十數人。熱血時報在立法會的直播有現場收音;同事和他都有做旁述。他們入過會議廳,亦有到過不同樓層。

政府新聞公告及謝振中於記者會預告警方將會清場,李姓同事10時半左右轉告他這項資訊,他與同行同事簡短討論完,在大樓內再周圍觀察一輪後就離開大樓;這是他們兩人的決定。他們當時決定離開,因觀察到部分示威者收到訊息後都陸續離開,而且他們在大樓內不會清楚了解警方部署,認為如在大樓外報道會較準確,同時可保障自身安全,亦不會妨礙警方工作。

離開大樓後他們有在夏慤道、中信天橋一帶徘徊,拍攝現場情況。印象中他們在11時之前已離開大樓;近午夜時分他們身處龍和道添華道交界、行政長官辦公室出口位置。警方嗌咪指如要離開就往IFC方向行,他有稍稍後退,因警方開始放催淚煙。凌晨約12時半他們離開金鐘範圍。

當日他在現場採訪期間拍了七十幾張相片、兩段影片,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送給李姓同事,再由其轉交編輯,由編輯選材發布到Facebook專頁;事後他自己翻閱內容,知道自己其中4張相有被採用。當晚除了他和周姓同事在現場拍攝,熱血時報還有使用時任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提供的現場照片出post。

警方同年9月30日在他的住所拘捕他,檢取了的八達通卡、白色T恤和OnePlus手機都是他當日的行裝。他搭港鐵時使用該八達通,返工時已穿著該白色T恤,在立法會一帶拍攝時使用的都是該OnePlus手機。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當日他採訪時胸前一直掛著一個口罩和由公司發出的記者證,手持OnePlus手機,周姓同事與他形影不離。他行出金鐘地鐵站就開始掛上記者證,以讓他人識別其身分。

D7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7/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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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陳大律師向法庭報告,因應昨天控方清楚表明立場,當事人決定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D7辯方案情完結。

傳召D8王宗堯先生

🔸辯方主問

王先生於2002/2003年在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修畢經濟及統計學,現在職業是藝人,曾參演作品包括《選戰》、《火速救兵》、《導火新聞線》等。他沒有刑事定罪、警司警誡或守行為紀錄。他本身不認識同案其他被告。

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他從住所出發,前往參加遊行,因人太多只能在中途加入。去到駱克道後他收到傳媒聯絡要求訪問他,於是他去到波斯富街受訪;他是以普通市民身分參與遊行。庭上展示當日他接受《香港01》訪問的內容(【71遊行】王宗堯遊行 回應校長撐警﹕我哋繼續九唔搭八)

傍晚約7時他到達遊行的終點遮打花園後,與同行幾位朋友前往金鐘方向觀察環境。沿夏慤道走過添美道後,他收到曾合作的同事轉告,記者群組有記者求助指需要充電器,所以返回銅鑼灣住所停車場攞車,並上網搜尋當時仍有營業、可買充電器的店舖。他找到葵廣的超宜五金家居用品,致電確認有營業後就駕車經海底隧道到該店舖購買插座式充電器。

庭上展示一張時間為20:33的截圖,是他電話傳送給女友的相片;因當時女友關注他的情況,所以他就傳送相片告知。每個充電器售價88元,他買完就盡快返回金鐘,希望把充電器交給正在金鐘進行採訪拍攝的記者朋友。辯方呈遞他的Autotoll月結單,顯示案發當日有兩次付費紀錄;他駕駛的為其製作公司旗下擁有車輛,而他和家人分別持有該製作公司股權。

他在折返金鐘途中留意新聞直播,知道示威者已衝入立法會大樓、情況混亂,認為未必可即時把充電器交給記者,所以先去銅鑼灣新會道、朋友的花舖休息;逗留至2245時左右,因其中一位住西環的朋友認為時候不早、加上感到疲倦想回家,他就駕車送朋友到石塘咀市政大廈附近。食完煙後他收到訊息,記者仍然需要充電器,所以決定前往立法會。

在立法會逗留的人士大部分是記者。之前他未見過紅色警示,睇新聞直播亦沒有留意,所以當時並不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他到中環九號碼頭迴旋處泊車後,徒步經添馬公園去到立法會,沿途沒有見到警察。他於大約2330-35時到碼頭,估計2340-45時左右到達立法會大樓。

他經公眾入口1進入立法會大樓。大樓內照明系統很多被破壞,所以好黑 。他沿電梯上去之後進入會議廳,目的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朋友」。他不知道是哪位記者需要充電器。

🎥無線新聞片段中見到他與記者交談:當時他在問對方應該把充電器交予何人,稍後轉身就有一名穿反光衣、戴記者證的年輕記者主動找他,從他接收充電器。《誌》片段則影到他拒絕記者的訪問邀請;當時他右手示意拒絕受訪,左手手持充電器和銀包。

他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後轉身就離開立法會,回去攞車就離開金鐘。他相信自己逗留立法會的時間不超過3分鐘,在會議廳內不超過27秒。其後他返到銅鑼灣再與其他朋友於總統戲院對面的龍城冰室食宵夜。

📌政治取向
他不同意政府修例。他不同意較激進的手段,「相信可以有訴求,但可以用其他方式表達。」控方證物P805、印有「1/2,000,001」的黑色T恤,代表的是6月16日的二百萬人大遊行,「1」是紀念逝世的梁凌杰先生。

🔹控方盤問

因當時人太多,他要去到波斯富街、怡和街街口才能加入遊行隊伍;當時他只專注要參與的遊行,沒有留意立法會情況。當日他下午約1時才睡醒,而遊行開始時間為3時,他不太記得起身後睇新聞的內容。遊行期間電話接收訊號不佳,他只是到尾聲被告知有事發生引致遊行終點改到遮打花園,當時並不知道是立法會發生事情。

他在怡和街一直沿金鐘道遊行到遮打花園,雖然遊行路線是市區大街大巷,但網絡接收不好,他能夠打電話、但上網有困難。至6時許他才得知立法會情況,估計是1830時之後得知;他曾嘗試上網了解發生什麼事,但網絡接收困難,亦沒有打電話問其他沒有參與遊行的朋友。他起步時上到網,但後來就無法上網。

2019年6月他曾參與好幾次遊行;他關心政府修例事件,「我係一個關注社會事件嘅藝人」。

他徒步前往立法會期間已上網睇到消息,得知大樓玻璃被破壞,但當時只睇文字敘述得知立法會部分位置受破壞,不知道詳情。去到近立法會位置他見到多黑衣人、有示威者,見不到示威者有裝備或正在傳遞物資。他身邊較多是與自己同樣裝扮的圍觀人士;當日他著黑衫。比起再上前去觀察大樓被衝擊情況,當時對他而言更急切需要做的是買充電器;他關注大樓情況,但當時沒有選擇再行近去觀察。當時他尚未食晚飯,至9時許返到銅鑼灣才食。

他在藝人群組,但不屬於記者群組,記者求助訊息不是發送給他;當時他只知道需要充電器的是記者,但不知該位記者的實際身分,同意有可能是自己完全不認識的人。

他被捕後電話被警方檢取了,因此無法取回相關資料;準備答辯的這幾年時間中,他有嘗試問藝人朋友取得訊息紀錄但不果。現在他不肯定,當日是自己電話收到指稱訊息,還是從當時同行的朋友電話得知有記者需要充電器。該求助訊息只講記者需要充電器,但沒有講明需要充電器的原因;記者因為需要充電而需要充電器,只是他自己作出的推論。記者在立法會範圍進行採訪工作亦只是他自己估計。他曾嘗試在灣仔等較近的地方買充電器,但當日好多店舖都沒有營業,而他找到葵廣的店舖有開,所以就特地駕車去到葵芳買。女友起初有一起參加遊行,去到金鐘時已經分開。

📌政治取向
他反對《逃犯條例》的修訂。此刻他不記得案發當日是否已出現「五大訴求」;他支持五大訴求,並在庭上應主控要求說出內容:撤回條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成立真普選、時任特首林鄭月娥下台、撤回暴動定性。他知道6.12被定性暴動,知道非法集會有機會構成暴動,知道當日在立法會的衝擊是嚴重罪行、有機會構成暴動。他認為五大訴求與衝擊立法會之示威者的訴求不一定一致。他本人不同意衝擊行為,但認為有權發聲、和平示威。

🔎Instagram帖文
控方展示多張Instagram截圖,他確認畫面顯示他的個人帳戶版面和帖文。

🌄2019年6月10日發布:
數張網上下載的遊行圖片和他自己參與遊行所拍照片,其中一張有「賣港林鄭下台」標語。Caption為「徹夜難眠[⋯]黑暗過後會出現曙光, 而我們與善的距離越來越近, 就代表我們與惡的距離即將遠離[⋯]」
他用「黑暗」來形容對前景的灰心。

🌄2019年6月16日發布:
圖片為《立場新聞》網上圖片,Caption為:
//我們的光。
#香港加油
#616
#不撤不退 #暫你老母 //
「暫你老母」是一個hashtag,用以搜尋其他使用了相同hashtag的用戶。

💥他在2019年的政治取態是會選擇發聲、爭取五大訴求,沒有改變過。

🌄2019年6月17日發布:
圖片是紀念在金鐘失足墮下的人,圖中他身穿的不是被檢取為證物的黑T恤;這篇帖文的政治訊息是當日200萬市民出來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一張圖片為印有「記你老母呀」的T恤;那是當時記者被「一啲人羞辱嘅說話」。一張圖片見到一件雨褸寫上「林鄭下台」。
帖文Caption為:「感謝昨天一起出嚟幫手嘅好朋友們[⋯]我們都是2,000,000 and 1的香港人」

🌄2019年6月2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We are Street Fighters.」

🌄2019年6月29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如果你找到自己相信的事。那就義無反顧地堅持下去 。」
圖中他背著的是法政匯思生產的袋,為朋友轉贈;另一張圖為《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截圖,圖左為法政匯思背包,圖右為公民黨的「頑強」tee;他post這張拍主要是想介紹法政匯思背包;其他圖片為他展示法政匯思紀念品及過往支持法政匯思朋友的合照。

🌄2019年6月30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Wear Black!!」他不是在宣傳中環的悼念活動;另一張圖為轉發「撐警大遊行」的文字訊息:「提下家人朋友,2019年6月30日,當日就算唔去”630活動”嘅市民,出街都穿著淺藍色或白色衣服😎支持也可在心中🙏

🌄2019年7月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Hello July」
圖片為他參加遊行出發前所影。
他對攝影有興趣、喜歡攝影。

🌄2019年7月2日發布:
圖為他在政府總部外的自拍照,caption為:「行近點...看真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8/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繼續傳召D8王宗堯先生

🔹繼續控方盤問

📌會議廳內交流
王先生確認日前主問時供稱,案發時在立法會大樓內只逗留3-5分鐘,而影片顯示他在會議廳內的時間為27秒。控方問他在大樓內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表示支持示威者,包括叫囂、講加油或其他行為;他表示,一般情況如有示威者認得他他都會禮貌性打招呼,但忘記當日在大樓內有沒有與在場示威者交流,因他入內的意圖只是要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應該沒有問過示威者「你哋搞成點呀?」 他不同意與示威者有交流。

他去到「煲底」就直接走向公眾入口進入大樓;他記得大樓大堂位置「係黑嘅」,自己沿光源上扶手電梯,隨後就去到會議廳。

庭上播放早前辯方呈堂的《誌》片段,主控指出,如他是要交充電器予任何記者,當刻就可交給正在拍攝他的《誌》記者;他同意,但解釋因為該名記者正在拍攝,自己不想阻礙對方,而且當時對方神情似乎是想做訪問,於是自己講「唔需要」,並用手示意拒絕受訪。他同意主控所指,其實自己可以問該名記者是否需要充電器;但當刻他見到鏡頭影住自己,下意識就是不想受訪和被拍攝。

他同意片段見到近鏡頭位置亦有其他記者;他當時就是走向記者群。就他無視右方有其他記者,他解釋,因當時右後方有記者拍攝他,下意識就轉向左想避開鏡頭。記憶中他只向左方的年輕記者講了一句「交畀你哋」,沒有解釋為何要把充電器交給他。因較早前睇新聞直播時見到立法會大樓內多記者,所以他直覺記者就是在大樓之內。

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他確認見到自己在畫面出現。他同意片段可見一名示威者向他雙手合十,但不認為那是主控口中的「致謝動作」。他同意自己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搵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他不確定第二名與他交流的人士是否示威者;他確認片段所見該人沒有穿黃背心,穿的是黑色衫,而他忘記對方有沒有記者證。記憶中他入到會議廳就一直在問人「係咪交畀你?」同意上述黑衣人士有可能是示威者。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當時並不是在尋找記者,而是把充電器交予該黑衣男子;對此他表示不同意。他同意有與該男子交談。

片段顯示他其後把充電器交了給黃背心記者,並拍了其膊頭一下;他並不認識對方,拍膊頭只是禮貌動作。他同意其後有一名戴白帽的示威者拍了他背脊一下。主控指出,他交完充電器給記者之後沒有馬上離開,甚至行到去另一名示威者身邊與其交流。他同意畫面顯示他有走去拍黃帽示威者膊頭;該名示威者可能是他認識的人,但現時不記得是何人。他不記得有沒有講過「加油」。

📌進入會議廳意圖
主控指出,他當時不是去交充電器,而是在場支持、鼓勵、促進、協助非法活動,鼓勵、促進、協助暴動。主控又指,最終接收了充電器的記者和另一名黑衫男子最初是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是在和二人交談。

主控再指,他當晚並不是要把充電器交低予任何記者、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就主控指他當時著黑衫黑褲,他回答「有機會」、但不肯定是否著黑褲;當日全日他沒有更換過裝扮,一直維持參與遊行時的穿著。他同意進入立法會大樓一刻已見到嚴重破壞,而且留意新聞知道警方晚上9時前已離開大樓;他進入大樓當刻現場比較和平,即使知道警方準備清場,但自己不清楚示威者意圖,不能預計他們會否使用武力。他估計大部分示威者不會採取武力(不等於認為小部分會使用武力 )——他根本沒有估計示威者會使用武力,「個出發點唔同,你明唔明」。當時大樓內不是群情洶湧情況;他不同意主控所指,當時知道示威者隨時會使用武力。

2019年6月他已參與過數次遊行,不同意人數愈多訊息愈強大;他亦不同意,因為自己在場能夠鼓舞在場其他示威者而去立法會大樓,以促進、促成、鼓勵示威者的暴動行為。他不同意自己在場會增加警方執行職務、清場困難;他知道警方將會清場,仍然選擇進入大樓。他強調,如果自己是有意協助、促進示威者行為,他就會逗留而非放低要放的東西就離開;他亦不是只去「擦一擦光環」。

🔸辯方覆問

📌會議廳內交流
就控方指稱有線新聞片段見到一名黑衫男子和一名記者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認識二人,最後二人亦沒有跟隨他離開。他在會議廳先接觸的黑衣男子沒有接受他的充電器,隨後他就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忘記男子有沒有記者證。

📌遊行期間不上網睇新聞
就主控指遊行期間可行埋一邊上網,當時他回答為離開隊伍後就難以再入隊,現在他進一步解釋,當時他一直與朋友參加遊行,既然知道無法上網,就不再糾纏。庭上播放台視新聞相關時段片段,顯示遊行人群擠塞情況。

📌記者求助訊息來源
關於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他從演員群組得知;訊息應該是文字訊息。

📌進入立法會大樓位置
他在呈堂相片中圈出當晚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入口,是靠右方的位置。他從添馬公園行過去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留意有記者正進行採訪,只知有一堆示威者;他沒有穿入人群、只靠右進入大樓,當刻見不到記者在訪問林卓廷。

📌政治取態
他在自己Instagram帳戶的帖文使用hashtag,那是搜尋用的關鍵字,以聚焦當時的事件或情況。

P809(24)「致香港人」海報:
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全文意思是不要讓仇恨令自己成為自己最討厭的人。

就他自稱「和平理性非暴力」,在反修例期間他是透過發聲、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關注新聞去表達自己的政見。

📌教育背景
他中學在英華書院接受教育。

⏺️承認事實D8(16)
確認D8製作公司周年申報表及呈堂片段準確性。

- D8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管理
D11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只有醫管局文件需要呈遞,將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處理,沒有其他辯方案情。D14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證人,預計需時不長,明天下午才開始處理其辯方案情。

⏺️D3專家爭議
控方得悉辯方將依賴專家證人(精神科黃醫生)報告第22段、有關案發當日D3精神狀態的評估;控方認為這項專家意見只是建基於當事人自己所言,而該說法不曾在審訊中由當事人提出,欠缺證據基礎(evidential foundation),因此反對辯方就此傳召專家證供。控方援引兩宗案例支持,分別是一宗謀殺案和一宗偽造文件案。

辯方確認D3本人不會作供。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是可呈堂的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控方專家亦同意病歷。辯方醫生不是要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而是其幻聽有機會影響判斷、思維。

法庭決定先完成所有其他被告的案情,最後才處理D3部分。就可否依賴辯方專家證人證供,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星期二開庭進行口頭補充,星期四(27日)下午就傳召控辯雙方的醫生證人(如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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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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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辯方案情
D11辯方代表庭上讀出同意事實,並將2018年2月1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的診斷報告呈堂。

- D11辯方案情完畢 -

⏺️D14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4在特別事項已曾作供,他同意採納該份證供。

📌到達金鐘
2019年7月1日D14欲觀看升旗禮及步操,當天早上6:45已乘巴士967號由天水圍出發前往金鐘,巴士行經西隧遇交通阻塞改路到環球大廈後巴士不能前進,需要下車步行向金鐘方向,到皇后像廣場避雨,停留了一會後意識到已經遲到,跟地圖指示行到立法會附近,問路後知道升旗活動已結束。由於金鐘站已封,未能即時離開。及至行到立法會見有市民在煲底休息,便停留在該處睡著。

📌轉到銅鑼灣遊行
約十一點醒後,到廁所洗面後,便乘地鐵到銅鑼灣吃東西及參加遊行,到達銅鑼灣後D14選擇了京都廣場的大快活吃午餐,在該處休息至接近三點,便加入高士威道附近的遊行隊伍,一直遊行至金鐘才知道遊行終點改了到遮打花園。

📌返回元朗
行到金鐘夏慤花園已五點多,由於當晚約了教會朋友在元朗食雞煲,遂不再前行,選擇到海富中心麥當勞飲汽水和休息,之後搭地鐵離開,差不多七點半才到達元朗,連繫了地鐵站的網絡找尋百斗記的位置,可惜行錯路,到達已經八點。

當晚約食飯的目的是因為前一天教會舉辦了佈道會所以出來慶功,當晚也有赴會者拍攝了照片,照片列為證物D14(1),相中有顯示日期和時間,亦有另一群體照內有一個蛋糕。辯方法律代表著D14將自己圈出來,照片中有一名葉小姐,是D14教會的傳道人,也是D14的導師。

到晚上十一點離開餐廳後又與其中幾位朋友到酒吧喝酒,半夜四點才乘的士回家。

📌記事冊口供
警察記事冊內,證人曾寫下的一句「只有撞玻璃,沒有過激行為」並不準確;因他當天沒有撞過玻璃。另一句「升旗禮場地嗌口號」、「物資站取物資」、「同防暴警察對峙」、「去了附近大快活」、「立法會煲底跟人行入去」等等都不正確,這些都不在證人當日活動內,而是警員2828教他要這樣說。另外「攞咗枝鐵枝,曾整傷自己,去急救站」、「行行企企」都不正確,證供內百斗記的百字寫成八字,同樣都不正確;「傳過一塊鐵盾」的證供及證物都不正確,「穿著衣服掉了」都是不正確的。至於鐵盾上的掌紋是如何形成D14指自己不得而知。D14沒有撞玻璃,是警員叫他到場後隨便指一塊,但都不是事實。

- 辯方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控方法律代表欲一氣呵成地盤問,向法官表示明早才盤問D14,法官允許;辯方證人亦會安排明天到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15:3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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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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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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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3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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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訂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約兩小時討論主要圍繞特權法控罪[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D3及D7不認罪;D8和D11認罪但案情有爭議,需要紐頓聆訊]之法律原則——本控罪是否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需要知悉有關指令[即所有人須撤離立法會],即有犯罪意圖(mens rea)?法庭認為,不遵從命令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不明部分辯方陳詞中視之為犯罪意圖的原因。

【按:討論以Hin Lin Yee一案*為基礎——終審法院在該案確認確立法律責任的5個可能基準(今天聆訊統稱為”five alternatives”),由須證明全部的犯罪意圖(full mens rea)至施加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不等,中間還有3個可能性。 】

👨🏻‍⚖️
法庭初步認為,紅色警示之立法原意似乎沒有halfway house(若犯罪意圖推定被排除,控罪就是絕對法律責任)。

🔹控方立場

控方指出,相關控罪來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行政指令是382A章之附屬法例的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控方立場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第11條行政指令存在,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行政指令有兩項元素,分別是(1)遵守秩序,及(2)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當日知道警示已發出及其內容,如果知悉仍不根據內容做即是犯罪行為。

沒有遵從指示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根據Hin Lin YeeKulemesin案例,如需證明犯罪意圖,蓄意不遵守指示已是意圖,不需證明被告人刻意挑戰或罔顧指示;若其不遵從指示的理由合理就成立(普通法答辯common law defence適用)。至於不遵守秩序,只需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該行為,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該行為會否被視為不遵守秩序。

控方重申,符合不遵守秩序不需要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也不需知道警方將會清場,只需當時有不遵守秩序行為,但不需知道該行為是不守秩序或刻意做該動作去破壞秩序;行為是否構成不守秩序,由法庭裁決,不需考慮五大基準。

🔸辯方立場

D3與D7立場一致,主張控罪的兩個部分均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知情、懷有意圖或罔顧。


👤D7
被告人沒有不遵守秩序,而即使被裁定有作出此為,其抗辯理由就是真誠錯誤相信(honest and mistaken belief)之普通法答辯。如果他知道有紅色警示並適用於記者仍做出行為,就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不需考慮五大基準;他必須知情而有意圖地做出行為。


👤D1
法理上紅色警示與撤離令不同——證人都說警示是勸喻式,而陳維安向秘書處同事唯一指示是他已向立法會主席取得指示要發出紅色警示(非強制性);所有「必須撤離」指示是由秘書處發出,而秘書處不是立法會人員。即使確實有指示所有人必須撤離——假設是由陳維安發出—— 被告人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撤離指令不包括記者,因而不適用於自己。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有出示記者證及其採訪內容,已滿足其提證責任。若然根據full mens rea基準裁定被告人有罪,就要證明他當時一定不是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

控方回應:
不依賴在大樓內的保安叫人離開之指示,只針對由秘書長所發出指令。控方亦澄清,針對D1的檢控基礎不只是他在紅色警示下兩度進入立法會;在當時環境下,其舉止行為「明顯不恰當、不遵守秩序」。

辯方指,應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情況,被告人見到其他記者都進入立法會於是也一同入內;在立法會內的全部行為都是以記者身分作出,包括接觸《基本法》拍攝(附近的警察沒有阻止)、坐議員席飲水、叉電,因此沒有不遵守秩序。

如果撤離指示是法例,這個情況就不能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而控方接受指示是事實。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悉所有人——包括記者——必須離開而故意逗留,不知情則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控方回應:
有證據會議廳不准記者進入,而被告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已是不遵守秩序行為。

辯方指,無線等其他新聞機構都有記者入內;如果入內採訪不犯法,被告人在內所作之行為都是採訪,沒有犯法。


👤D3

法庭詢問控方,關於D3沒有遵從指令之反證責任有何取態;控方依賴「一個人知唔知自己做咩」之推定,同意辯方需在相對可能性下提證(有evidential burden)以否定此推定。

控方依賴呈堂片段,從事實證明D3的犯罪意圖。關於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抗辯理由,上訴庭案例裁定辯方肩負提證責任;本案辯方爭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影響其作出犯罪行為,而就暴動罪控方需證明其犯罪意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作供,於錄影會面亦能清楚講出事發經過;就此控罪辯方沒有提證責任,但如果能夠提出合理疑點(raise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就可獲判無罪。控方立場是,沒有任何證供證明當日被告人有幻聽。


其他

👤D8
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立法會交充電器的說法。應考慮其個人性格、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取態;控方沒有證據他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動涉及暴動,只有拍膊頭等正常合理反應,並非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純屬友善表示。

🔸沒有爭議立法會內外於相關時段有發生暴動。

就今天聆訊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需要再提交書面陳詞,暫定12月29日1400再開庭處理,若法庭閱畢書面陳詞認為無需開庭,則取消該天聆訊。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

——————
延伸閱讀:Hin Lin Yee一案[FACC7/2009] 列出排除犯罪意圖推定的5個基準

(i) 犯罪意圖的推定依然存在,控方必須就罪行各項元素證明被告人知情、懷有意 圖或罔顧後果(“第一項選擇”);
(ii) 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若然有可提出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則他必會獲判無罪釋放,除非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沒有此等可開脫罪責的信念或並無合理理由存此信念,則作別論(“第二項選擇”);
(iii)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因此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被控人在下述情況下有充分的免責辯護理由:被控人能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證明,他的作為或不作為乃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他不會觸犯有關罪行(“第三項 選擇”);
(i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被控人只能依據法例明訂的免責辯護理由,而此等免責辯護理由的存在抵觸上文所述的第二及第三項選擇(“第四項選擇”);
(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若證明被控人 的違禁行為或不作為成立,則會勝訴,不論被控人對罪行相關元素存何意圖亦然(“第五項選擇”)。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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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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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3: 何(21)/ A6: 潘(32)/ A8: 王宗堯(42)
A10: 劉頴匡(26)/ A11: 吳(26) / A12: 范(27)
A13: 鄒家成(24)/ A14: 林(25)
🛑何, 王宗堯, 吳, 林已還押20日;潘, 劉穎匡已還押逾35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5個月;范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7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A3 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6 代表:
A8 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0 in person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A13 in person
A14 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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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就求情的口頭補充:

A3 律師已經解釋咗兩份精神科報告畀被告知,但他唔係全部明白,醫生不建議醫院令,梁醫生指他有精神分裂,要服藥;呈上兩封由社工撰寫新的求情信。

回覆李官的詢問,同意本案不是突發,但被告不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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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先向法庭致歉,上次被告未能出庭…李官問為何陳辭中有兩段删除咗?大律師表示因為不再倚賴,李官話如果有精神問題,法庭要考慮,和他的背景資料,叫律師再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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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的撮要,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大學畢業,演藝人士,剛新婚,品格高尚,熱心助人,不計較利益,在疫情期間,親身派物資;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以兩年到四年作起點,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有四個階段,被告在第三階段出現,無破壞財產,無攻擊警方。同意本案不是突發。

李官指律師低估咗嚴重性,與控方確認辯方不同意案情中一些段落,但在審訊過程中無作出挑戰,承認控罪二,可以獲得4分1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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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無使用武力;同意案發時間頗長,但無證據顯示有組織和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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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有上進心,在案發後和還押之後,都有報讀不同課程,求情信顯出被告係一個有愛心、孝順嘅人,事件與其性格不符,被告9年來都有捐錢比紅十字會,即使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只係對死物,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給予多過四份一的扣減。

被告唔係有計劃參與事件。

李官不同意扣減會去到三份一,指因要照顧家人,而不在早期認罪,是其個人選擇,理應在犯案前考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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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大部份求情信都指被告樂於助人,被告的願望係做社工,案發後知到無望,仍然有做義工,做鄰舍輔導員,弱智護老員,讀保健員課程,在內地被拘捕還押,希望法庭考慮;A14 被控告暴動和刑事毁壞,呈上類似案例,原審法庭和上訴法庭都同意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李官問控方有無被告在內地還押的資料。休庭待A6索取指示,和控方A14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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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確認不會倚賴該段內容,亦不需要索取相關報告。李官指求情信中只有神父提及他的家庭背景,而不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在沒有他個人背景資料之下,難於作出判刑;最後辯方同意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關於A14,控方稱現場的盾牌留有他的指模,被告在2019年8月22日在內地被截停,警方在9月2日回內地確認,被告在10月8日被移交返港,認同在內地被還押與本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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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A13 打算自行求情,A13 更希望在今庭完成,但李官堅持要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

A6, A10 & A13 的求情押後至3月6日10:0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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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本案判刑日期: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A14 遭內地公安扣留近兩個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06132023093909.html

7月1日警方從立法會撤退,係咪突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