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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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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提訊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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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正式答辯及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4111 0930以中文作答辯及求情,因有片段播放預計需要半天。辯方求情文件及案例須在2024年1月5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20902紅磡  #提訊

文(31)

控罪1)管有爆炸品
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
(1) 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
(2) 5公斤鋁粉狀固體;
(3) 616克硫磺粉狀固體;
(4) 229克內含炭的顆粒;
(5) 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
(6) 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
(7) 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連43顆鋼珠、兩把斧、3把刀、兩支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1)於上次提訊時控方申請修訂獲批。

-------------------------

辯方表示下次可以作正式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7日1000 作答辯。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提訊

陳(21)🛑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被告表示認罪。

法庭安排在5月29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無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已經收齊文件,近日去信律政署,作答辯協商,有待回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6日 14:30 提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4: 鄭文傑 (43)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D4 法律代表:#Mr. Boyton, David Rex

============
D1 申請最後一次短時間押後,得悉各方不反對,未有答辯意向。D2 & D4 不反對押後,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案件已經多次押後,D3已定經認罪,傾向今日排期審訊,指示雙方商議日期。

小休後,雙方與法庭書記商議好日期。

D2 & D4 嘅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日14:30做審前覆核,2025年1月13日至2月5日,作為期15日審訊,以中文進行。

D1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提訊(答辯),如果不認罪,就會安排與D2, D4 一同審訊。

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指會傳召7名警員,共有1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只有2小時相關,另會依賴部份手上103分鐘警方片段及44小時媒體片段,雙方同意需要6天中文審訊及作審前覆核。辯方確認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案件排期至2025年3月14至21日作6天審訊,另安排2025年2月7日100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A1:*(15)/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高偉雄)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79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50

📌排期聆訊: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4日14:30在原審法官席前提訊,屆時辯方會就重開辯方案情向原審法官索取指示。在候訊期間,辯方亦會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首席法官批准申請,並下令辯方須於聆訊前不少於7日向原審法官書面陳述辯方申請事項和被告們的作供事項,以完善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增加第一被告到警署報到的頻率。辯方不反對。首席法官批准申請。

除上述更改外,首席法官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2李(24)

控罪1:暴動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李慶年)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92

📌排期聆訊:

(14:57開庭)

辯方開初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的答辯方向。辯方表示由於控方會聘請原本的主控張錦榮大律師繼續處理本案,他們需要就案件事實和認罪扣減方面與張大律師和原審法官商討,所以未能向法庭確實被告的答辯方向,只能表示很有可能需要求情。

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可以在押後期間處理,不須擇日提訊。另外認罪扣減方面,這可以在答辯後處理。

辯方表示仍有必要提訊,因為他們剛剛收到被告就答辯的初步指示,他們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另外就案件事實方面,由於原審法官曾拒納相關警員的證供,而這位警員的供詞與案情相關,故辯方需要就此與原審法官商討。

法官認為沒有確實基礎要訂下提訊日。關於認罪扣減,當然愈早認罪更能顯示被告悔意,若果被告愈遲認罪,辯方需要說服原審法官被告有悔意。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索取指示,和向控方商討如何處理案件事實。若果被告認罪,可以直接排期認罪。

(15:11休庭)

休庭討論後,辯方表示被告會認罪。

最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1113 10:00 作答辯及求情。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等文件。法官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1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