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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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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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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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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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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701銅鑼灣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9月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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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4/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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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裁決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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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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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4: 張(25)

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指在2020年7月1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意圖協助D1黃xx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現已服刑完畢,詳細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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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莊文欣 高級檢控官

雙方早前己交書面陳詞並採納

🔸申請方回應答辯方陳詞
申請方代表指原審已同意大部份證據,甚至同意環境證供推論D1(當時申請人男友)急需離港,上訴理由主要是申請人不知D1男友離港真正原因。再者答辯方指事件廣泛報導其實只是數秒畫面,申請人從晚上所見D1外表,行為沒有證據支持知道其下午犯案而潛逃,律師另指原審推論男女朋友關係必知悉原因並不正確,法官引引用裁決書指有段落說推論非單純因男女朋友關係,代表律師沒進一步陳詞。

至於答辯方指申請人接收航空公司電郵回應不代表申請人已登入帳戶及打開電郵

🔹答辯方陳詞
主要爭議法庭所出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包括申請人知悉D1逃避通輯離港而協助及所有電郵往來均由申請人親自作出。原審時有大量環境證供支持推論,同時申請人也沒作供去削弱,法官有常識及社會經驗作推論,並非所指憑猜測。

📌申請速報:
上訴理由無一合理,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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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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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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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22-34)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裁決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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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14:30
👤袁(23)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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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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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李(19) #案件呈述上訴 [1/1]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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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裁決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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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呈述上訴 [1/1]

👤李(19)

背景:
當日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當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2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人未有到庭,大律師對未能提早通知法庭表示歉意,答辯人同意在不在場之下進行聆訊。

陳官睇咗雙方陳辭文件,無需重複細節,未睇有關影片。

上訴方播出在審訊期間曾經播放的片段,陳辭有12項議題(因無明確讀出,未能詳細報導),其實雙方爭論議題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她干犯非法集結。

陳官聽完雙方陳辭後,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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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上訴方陳辭

🎥播放片段:
1. P1 TVB 片段,播放時間00:10:40~0011:10,速龍衝入時代廣場地下,警員PW1將劉小姐壓在地下,答辯人申手拉劉小姐不果,跑走,後被PW3制服;
2. P2 時代廣場閉路電視片段,19:22:45~19:24:55,從另一角度拍攝到P1情況;
3. P10 Now 新聞,00:25:00~00:30:00,銅鑼灣軒尼詩道的情況,上訴方指有人堵路;
4. P11 RTHK 片段,00:00:30~00:01:30,警察在時代廣場附近街道清理障礙物。
上訴方指第3 & 4 片段係反映附近的大環境。

📍原審裁判官的判詞錯誤
裁判官的判詞有五點裁決理由:1. PW1拘捕係不合法;2. PW1係不正當執行職務;3. 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4. 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5. 控方未能證明PW1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方驅散人群嘅行動係值得商榷
這因素與控罪無關;陳官同意商榷一詞係意見,不應作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控方檢控基礎唔清晰
PW1拘捕劉小姐嘅基礎舉棋不定,聽咗三四個版本:
1️⃣ PW1話劉小姐在花槽非法集結,不肯定有無叫囂
2️⃣ PW2話在羅素街見到被告
3️⃣ PW3話在勿地臣街見到被告
4️⃣ 控方播出NowTV 和 RTHK片段,指劉小姐和被告可能在波斯富街或羅素街非法集結

1️⃣2️⃣1️⃣4️⃣不能磨合,裁判官係考慮咗不相關嘅事項作裁斷,答辯方亦同意1️⃣4️⃣不能磨合與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無關。

陳官同意因PW1係拘捕警員,只應考慮PW1當時的想法,不應考慮其他證人的證供是否相同。

📍P10 & P11
係展示大環境,唔係指劉小姐在嗰度出現,裁判官錯誤理解P10 & P11 的相關性。

📍其他
截查和拘捕係不同階段,無作出拘捕,唔可以話截查係錯嘅。

裁判官要求控方證明劉小姐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只需證明有懷疑,唔係證明有參與。

PW1 見到劉小姐在花叢,唔肯定有叫囂,表證係唔需要咁高標準,PW1 係見到有一班人集結。

裁判官指單單出現唔係非法集結,太過武斷。

📍裁判官對控方嘅評語
陳官指上訴方加這一段對上訴裁決無關。

—————
🔸答辯方陳辭
控方好多爭論議題,歸根結底,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過程係由截停、控制、宣佈拘捕,其實到控制(physical seizer) ,已經係拘捕,就要根據《警隊條例》第54(1) & (2)條行事,警員係有合理懷疑定係主觀懷疑?

控方指PW1係基於當日所有情況,辯方指PW1 在庭上的證供係基於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見到警察就轉身跑,無提其他,控方無覆問澄清大環境;陳官指唔可以抽離當日之前嘅事,如果警員只係話見到跑就拘捕,會話佢係黐線,但要考慮大環境。

答辯方指裁判官有討論過大環境,但控方無在覆問澄清,裁判官問有無合理懷疑,控方無提出過。裁判官問時代廣場有無非法集結,唔係一班40人聚集就係非法集結。

答辯方同意不是適合階段評論PW2是否使用非法武力。同意拘捕基礎應集中於PW1。

強調判辭的幾個理由無因果關係。重點係構成合理懷疑嘅因素是什麼?PW1 無講出事前嘅事。

如果法庭相信答辯方嘅,咁下一步係點做呢?要考慮原審裁判官是否適合繼續審訊?

—————
陳官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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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46個月;D7何已還押24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蔡(22-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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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周(51)🛑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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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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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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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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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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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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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1/10]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梁(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4/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9/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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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審訊 [1/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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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16:0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鎮賢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梁指在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在指揮官指示下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採取行動驅散非法集會和拘捕涉干擾國旗的示威者,但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右臂、前臂及背部。梁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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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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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湯(20)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20/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蔡(22-24)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16:45
👤方(39) #宣讀判詞 (#20200229旺角 盜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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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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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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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李(19)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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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判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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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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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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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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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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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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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李(20)🛑已還押7日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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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排期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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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李 (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於2021年7月30日#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另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獲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於 2024年1月30日 於上庭進行聆訊。

於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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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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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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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黃(17)🛑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6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30(不設旁聽)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2個月;D7何已還押2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2/1]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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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17)  🔴服刑中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於2020年3月15日,#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6年監禁。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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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表示睇過書面陳詞,指四條控罪「似乎唔係點過重呀嘛」。續指如有健康情況,需有與罪名相關證據才能作減刑原因,指此案似全無呢方面證據。上訴方以上皆同意。

就上訴理由2,彭官指用「圍觀」字眼遠左小小,續提及被告為黑色衣着,上訴方澄清應是白色衫。上訴方指控方開案無講被告有參與掟野動作,(片段)顯示被告企喺度有一些手部動作,唯看不清在做什麼;而控罪二有身份辨認議題,亦見不清動作。

彭官指不是重點,重申共同犯罪定義,並提出被告當天(背囊中)有玻璃碎片。答辯方補充是一個汽油彈和兩個破碎的樽。

🗣️彭官突然指自己電話好似冇閂聲,表示「我教一教佢先」。

上訴方同意(被捕位置?)不遠,約10至15分鐘路程。被告現年21 歲5個月,案發17歲。彭官指現不能判TC , 而勞教刑期3至10個月是予初次犯罪人士,但今次案件有四條控罪,表示同意原審法官,續指睇唔到可以判勞教的可能性 。

上訴方回覆指希望可減刑,並指被告努力讀書,一年內考到dse 英文5*,亦對汽車維修好熱切,家人及妻子支持係101分,指被告是想更生的人。續指此案需要有更生元素,就囚禁式而言,懲罰元素較更新的多,縱然明白此案嚴重性,但望法庭予機會 。續指被告有ADHD 及 抑鬱,此背景要努力不易,重申被告好努力更新自己。

彭官關注上訴方會否再就以下說法延伸 - 即被告背景當時應拎報告,但現時見有新進展,望法庭重新考慮說法。

上訴方指被告已坐1年6-7個月,如拎報告後許可,會有長監管期,續指此監管期與坐監的監管期不同。被告現時情況,如再實坐,要約1-2年。上訴方續表明想為被告拎報告。彭官表示好難想像宜家放番被告去tc。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問官會否想睇案發相關片段。彭官問睇有咩意思,重申已經唔接受被告圍觀之講法,並質疑被告背囊中的玻璃係做啲咩。(按:原審中辯方曾爭議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答辯方續指有為被告在獄中努力更新感到鼓舞,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彭官問答辯方,就此案未算最嚴重,加埋被告有ADHD,在應否取報告作全面考慮上的技術問題有何意見。

答辯方指終審法院有案例,為同樣在原審時沒有拿取報告。

🔸上訴方回覆
明白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拿取報告,但…(聽唔清)

📌本案將會交由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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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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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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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於2023年3月4日被判罪成;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4月17日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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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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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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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盧康慧聆案官
#20200701銅鑼灣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其他案件

🐶雷俊傑 與 👤黃(24)

黃法援申請被拒絕,今日沒有法律代表。法官提醒黃文件清單已過限期,其他文件須於8月7日前交齊。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上午10: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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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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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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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鍾(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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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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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答辯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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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先處理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14:55 才開庭。

控方呈上新版案情摘要,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書記讀出案情,被告認罪❗️

辯方已交求情陳辭,申請可獲扣減四份之一;鄭官指示雙方提交經審訊後,再發還重審的案例,並要控方播放案情中的新聞片段和CCTV,想知道被告的作為;但控方未有準備,鄭官指示控方於一星期內交影片,押後至9月13日14:30 判刑。拒絕辯方申請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