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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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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D3:鄧(16)

控罪:
(1)D1- D9非法集結

D3開審前承認控罪(1),法庭批准保釋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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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開庭

📌求情:
代表律師已呈交求情文件,沒有進一步補充,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以便減少對學業影響,但同意法庭可取其他如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指更生中心並非合適。

1637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 1000 作判刑,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候判期間需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下文的案情。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垃圾車、磚頭、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

📌個人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些求情信,指被告有強大的家庭支持。

法官提到辯方引述的案例是屬於同日較早時分的事情,法官同意本案的情節並非有如同日較晚時段的暴動般嚴重,但亦較下午時分理大事件的暴動嚴重。辯方同意。

辯方提到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同意法官指出這行為是不要得,亦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沒有人受傷是因為警員有保護裝備。辯方亦希望法官考慮到被告案發時仍然年青,以及在暴動期間的作為有限,並非有親自作出危險的行為。
=============
11:00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簡言: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和公眾集會,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和附近地區。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佐敦、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組成戰線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和佐敦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及留意交通消息,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港鐵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近草地滾球會的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膠水馬、垃圾車、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於18:59時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曾一度因人數差距而撤退,並於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和指揮示威者的行動。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並單膝蹲下,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使前方火光熊熊。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CACC113/2018案: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ACC164/2018案: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上訴庭也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在此案中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故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CACC130/2017案:

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作出以下評論: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本案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生於小康之家。被告雖然有學習障礙,但她沒有放棄自己,並在運動方面展現天份。她的品格良好,並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被告亦對事件有所悔意和反省,希望法庭輕判,令她可以在他人的支持下為著運動員的理想而努力。

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與本案有關連的案件是有參考價值,辯方引用DCCC234/2020案,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年的刑令。唯本案涉及的人數、破壞的程度和規模、甚至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都較這案嚴重。

本案的情況如下:

⁃ 本案發生在商住會社林立的地方,示威者有約400人,他們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使現場火光熊熊。他們亦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相關的破壞行為使現場的路人、居民、記者、警員、及商戶帶來風險。

⁃ 路面在事發後有大量雜物被遺下,例如雨傘和欄桿,市面亦一片狼藉;有地方被用黑色噴漆噴上「天滅中共」;商店不能運作。因此本案帶來的開支負擔大得難以估計;

⁃ 被告身穿黑色衣物和帶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不少於45分鐘,她是知道現場的暴力情況,並選擇加入人群狀大聲勢;

⁃ 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令扣減;

⁃ 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被告在案發時未足17歲,由案發至今仍然積極生活,一直參與訓練和比賽,為港增光,對案件有真誠省悟,展示出成熟和承擔,是成長的表現。除這些以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3個月,扣除認罪扣減和求情因素後,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3/DCCC000579_2023.pdf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3 鄧已還押12日。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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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作求情

1006 開庭

📌求情:
法官已閱畢所有求情陳詞,為紀錄起見要求代表口頭交代簡單重點。黃官亦希望就案件背景「圍魏救趙」是否特別日子對案中非法集結程度有影響。

▪️D1:
案發時20歲,今年24歲。修正背景報告小學年份及兼職工作年份。判刑希望考慮終審庭黃之峰案因素,另希望參考區院陳以諾案及上訴庭鍾嘉豪案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十多歲喪父自己肩負父親照顧家人,堅強承擔責任,很早找到有興趣職業,考取證書成為技工。服刑完畢將進修邁向工程師目標。案發後仍努力工作及鼓勵家人自己承擔責任很快回家,希望法庭可額外扣減,再者D1角色次要,時間只有13分鐘及沒有阻擂主要交通。同意刑罰要考慮阻嚇性,但希望法庭只就一般非法集結作考慮,無需以「圍魏救趙」作加刑,不反對就整體性調整量刑起點。
▪️D2:
現年23歲更正報告手民之誤,更新母親上星期剛過身,被告遺憾未能陪伴身傍。自中學已作兼職,努力追趕學業考入大學並獲取獎學金,在艱辛環境中成長努力裝備自己實是少數年青人可做到。同樣引用陳以諾案及黃之峰非法集結考慮因素,也不反對判刑以理大暴動背景整體考慮,本案在科學館廣場集結只有十多分鐘,沒有指責檢控延誤但畢竟至今四年,審訊也沒有太多挑戰控方案情,被捕也合作錄取口供。
▪️D3:
案發15歲,現年19歲為大學一年級學生,較早認罪,已經申請延至9月,報告建議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
▪️D4: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引述梁子揚及黃之峰案例判刑原則,本案算是比較輕微非法集結。被告任護士,到場只係協助救援,親友求情信可見非因政見不同參與本案非法集結,個人求情信指不會放棄過往努力。
▪️D5:
最大求情是被告PTR後審訊前認罪,希望可作25 %扣減。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年青有為,自父患病成家中支柱,父今已去世。承認一時衝動犯案,身上裝備並非攻擊性。

1126 休10分鐘

▪️D6: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當日廣場也有普通人出入,11月18日並非特別日子。已經呈交4封求情信,姊求情信指D6辭去工作照顧家人,家中大小事項一手包辦,同時經營網上花店。朋友指樂於助人,熱愛家人。被告已受教訓,警惕自己今後必定守法。
▪️D7:
被告之前因健康問題保釋中,手術後仍未能行走要坐輪椅,使用輔助架只可行幾步要用另有青光眼問題需在2月28日覆診。同意法庭可以考慮「圍魏救趙」背景,根據案例刑罰不可忽略從個人罪責考慮,而D7沒有實際證據作過甚麽行為,角色輕,規模不算嚴重同被告本身健康問題,但有指示今天不會申請保釋
▪️D8:
除讀書外,呈上證書運動及音樂也有卓越表現。本案後父親中風不能工作,家中經濟由被告及母親分擔,引用梁子楊案,同意本案由理大案件背景引申,但法庭重點應放在集結規模及個人罪責。控方沒有證據D8有任何行為及是否全程13分鐘參與。檢取頭盔及防毒面罩只放背囊內,集會中沒有用作遮蓋面容。案發後被告努力考取不少證書滿足工作所需,沒有放棄自己。個人求情信可見4年內受案件困擾,明白可能不可從事教練工作,但仍會上進積極面對,承諾不會重犯。
▪️D9:
父母自少離異,一直由母親照顧,但母有情緒病,D9除為經濟支柱亦為母親照顧者。友人認為為人溫馴有禮,為免寄養狗隻被其他犬隻襲擊自己以身阻擋受傷、沒因背景或政見協助內地朋友融入香港,足證有良好品格。案中雷射筆放背囊沒有證據使用,判刑希望同期執行。最後同意「圍魏求趙」背景,理大事件所衍生案件本案中屬較輕。

📌保釋
D2因事申請保釋至1月27日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可離港
居於指定地址
警署報到

1237 完庭

押後至1月27日 1000 同庭作判刑,除D2保釋,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7葉已還押7日。D2鄧上星期酌情批准保釋至今天

D3及D5 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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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13個月
D2: 10個月
D3: 勞教中心
D4: 10個月
D5: 7個月  
D6: 10個月
D7:  9個月
D8: 10個月
D9: 13個月

量刊考慮:
本案背景為理大事件,同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雖然沒有傷亡但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行為,法官沒參考辯方提供非法集結案例,但同意各人沒有帶領角色或實際行為,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以個人罪責考慮加刑。

D1 身上有打火機,上調3個月,求情等因素再減2個月
D2、D4、D6及D8 各人求情因素各人再減2個月,D7因健康理由酌情再扣減一個月
D3: 考慮年紀及罪責接納勞教中心建議。
D5於排期後認罪,認罪可扣減25%,考慮求情等因素再扣減2個月
D9,管有雷射筆武器上調刑期3個月,求情等因素扣減2個。控罪1判以13個月,而控罪9法庭則判處3個月,總刑期原則下兩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案情簡要:

控方指約於2019年中,香港多處爆發反修例示威。自約2019年11月11日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於是,2019年11月17日警方圍封理大,阻止其他人士進入理大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經指定的出口離開理大。可是,示威者並沒理會警方的呼籲,仍然留守理大。2019年11月18日,上述事件仍然持續。有人呼籲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8日上街組成「戰線」,主要前往油尖旺一帶,欲「營救」被圍堵在理大的示威者。

2019年11月18日約22:45時,大批示威者於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案發地點)聚集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築起大型陣地和路障,與警方對峙、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同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並截獲213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人;其後分批以「暴動」罪拘捕。

📌控方證供:

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25名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由於他們大部分的證供不受辯方爭議,故本文不會覆述。

📌A10的證供:

背景:

由案發至今,潘先生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他的職責是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和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在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亦沒有任何政治聯繫。潘先生平時的上班時間為10:00至19:00,他上班會乘小巴從葵涌前往位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公司。

在案發當日,潘先生因交通問題而直到約11:00時才回到公司。潘先生於約17:30時離開公司,因為要前往福全街和必發道一帶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唯最後,他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他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

其後,潘先生在位處洋松街的茶餐廳食飯。食完飯後,他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這時是約21:00時。

前往旺角電腦中心:

在前往旺角電腦中心的路途上,潘先生由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在過程中,潘先生都有見到有路人和在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不過當他到達亞皆老街時,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和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但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在附近停泊,亦沒有見到穿黑衣或看似示威者的人。當經過油麻地站D2出口時,潘先生見到已落閘,不過他沒有留意D3出口的情況。

約21:30時,潘先生去到旺角電腦中心,不過他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潘先生在附近逛街。當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時,潘先生見到該處雖然有途人,但商舖都沒有開門,路面亦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去上海街搭小巴回家。

回家的過程中:

當到達小巴站後,潘先生等了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他去了登打士街和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在沿途中,潘先生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唯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在查找的過程中,潘先生發現適合的巴士路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潘先生亦有透過Instagram看新聞以嘗試了解現場情況,不過由於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所以基本上無法看到影片,只能看圖片和文字訊息。當時,潘先生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潘先生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後,認為不能無了期等待事態發展下,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這時是約23:20時。

前往親戚家:

由於潘先生不知道佐敦的實際情況,所以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當時他的觀察如下:

- 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亦沒有車輛行駛;

- 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 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的位置;和

- 窩打老道有煙,若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並有響亮的敲擊聲。

雖然前方有煙,但潘先生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不過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留1分鐘以觀察環境。潘先生認為自己的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潘先生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不過他自己沒有跟隨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的牆邊位置。

制服:

當時,潘先生的眼睛和喉嚨都受到刺激,他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因為他沒有戴上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其後,潘先生因人群擠擁而仆倒並跪在地上,當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他的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並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警員當時把潘先生在地上向南方拖行,當到達某位置後,把潘先生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會之後,潘先生被警員扯起身並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處理。由他在九龍行見到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的過程,約是20至30秒之間的事。

其後,接手處理潘先生的警員指示他坐低,並於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潘先生指由他的眼睛受刺激後至能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當他視力恢復時,他已身處油麻地站A1出口近寶寧大廈的位置,背向彌敦道。當時,潘先生曾向警員說頭痛,故他於稍後時間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他返回油麻地站A1出口的位置坐下。

裝備:

潘先生確認他於案發當晚被搜出1個口罩和1對手套,他指自己在被捕前沒有戴過這些物品。

就可重用的黑色口罩,潘先生指他是在便利店購買的,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

就工程用的黑色手套,潘先生指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並原本預計買完要帶回公司。因此,當潘先生於17:30離開公司時,他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並放在背囊內。

對事件的認知:

就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看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有發生暴動。此外,潘先生於被捕之前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A11的證供:

背景:

Mr. P.B.於約2008年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他們住在佐敦。Mr. P.B.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但有工作,他於案發時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Mr. P.B.沒有華人藉的朋友。

Mr. P.B.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的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於2019年時,Mr. P.B.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他只知道當時偶有打交事件、以及地鐵站有時會關閉,但這些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

於2019年11月17日,Mr. P.B.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的住所過夜。於案發當日,Mr.P.B.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Mr. P.B.當日07:23時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他指自己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其後,Mr. P.B.徒步前往尖沙咀碼頭,並乘搭了天星小輪前往中環。到達中環後,Mr. P.B.再搭船前往南丫島。到達南丫島後,Mr. P.B.開始工作。

直到17:08時,Mr. P.B.使用八達通繳付返回中環的船費,因為他已完成當日的工作。於17:45時,Mr. P.B.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卡付費,但因為有太多示威者而不能通過,他最終沒有搭船。與Mr. P.B.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他們應該去灣仔搭船,是故他們前往灣仔碼頭。在過程中,他們告訴職員他們於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獲得代用劵搭船,所以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後,他們約18:40時到達尖沙咀碼頭。

其後,Mr. P.B.與兩位友人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花了大約1小時或更短時間。由於有一位友人飲醉酒,故Mr. P.B.送友人到其住所樓下。完成後,Mr. P.B.去了附近OK便利店用八達通買東西。

於約20:30時或20:45時左右,Mr. P.B.到達其印尼友人在油麻地的家,並逗留至約23:00時離開。在離開後,Mr. P.B.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故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當他到達店舖時,見店舖已關門。這時,Mr. P.B.聽到聲響,故他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身在彌敦道:

當Mr. P.B.身在彌敦道時,他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亦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同時間,他聞到燒焦的氣味,眼睛有點熾熱的感覺,於是他後退並想沿油麻地站A出口的闊巷回家。不過,當時突然好多人向Mr. P.B.的方向過來,他該刻移開到一旁想避開人群,但被人推倒在地上。在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和出現疼痛。

被捕:

隨後,警察把Mr. P.B.帶走,並於稍後時間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當時,警員用英文問了Mr. P.B.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即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過另一問題,即出生日期,就不太理解,他當時答了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衣著和裝備:

Mr. P.B.被捕時身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在工作時,Mr. P.B.要穿安全鞋,不過下班後就會換拖鞋。

Mr. P.B.於案發當日有帶雨傘,但他一直將其放在背囊內,沒有拿出來用。

Mr. P.B.於案發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他於被捕前亦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

對事件的認知:

Mr. P.B.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自己甚至不知道衝突和爭拗的原因。Mr. P.B.沒有使用Telegram,亦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陳(21)/  A6鄭(23)
A7鍾(28)/ A8:何(20)

控罪:#暴動罪
四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頒下裁決:

A5,6,8罪成‼️
A7控罪撤銷(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42_2021.doc

A5,6,8於20246810:00作求情,其間他們的保釋被撤銷。

就認證口供,控方確認A5,8沒有案底;A6有一個非同類控罪的定罪紀錄,不過已因時失效。

關於A7的證物處理(庭上沒有提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14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同級法院的判刑:

控方立場: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關於涉及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控方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法庭亦有權利不考慮這些案件,不過由於可能涉及到「分歧性」的議題,控方希望法庭考慮這些案件的判刑。

辯方立場:

除A5,6外,辯方表明反對法庭參考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簡單而言,在CAAR21/2021案、CACC243/2021案、CAAR1/2023案:

⁃ 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 此外,「暴動」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因此,本案原則上可以參考涉及理大背景的暴動的案件只有CAAR1/2023案,上訴庭認為刑令不應少於監禁3年。

📌A1,4,9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3位被告的認罪時間,給予他們1/4至1/5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辯方同意考慮本案刑令時要顧及整體案情。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破壞,範圍亦不小,亦有受傷警員,但慶幸數目因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而較CACC130/2017案少。

A1於案發當日在場的原因是希望幫助現場拒絕上救護車的傷者。A1同意自己是以暴動鼓勵者角色參與暴動。辯方希望法庭就人道救援的情況酌量減刑,因為他的意圖並非想壯大暴動聲勢,與一般「串謀」罪的情況有別。A1的求情信提及擔當救護員的原因,如今將會失去再擔任夢想工作的機會。A1亦有家庭的支持。

A4案發時18歲,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深思熟慮而犯案,如今已經後悔。案發後家人身體不佳,A4擔任照顧者的角色。

A9有強大的親友支持,過往有正當職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修讀英文課程增值自己。

📌A2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寛大處理被告 - 給予他1/4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A2有正當職業,過往對社福界有所貢獻,希望日後也能對社福界有所貢獻。A2也是孝順父母的人,理解父母工作的辛酸。A2現時還押期間也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反省和裝備自己,彌補自己的過去。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和上訴案例,寛大處理被吿。

📌A3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以最有利的推論處理A3的判刑,特別是A3第一次被發現已是在臨時羈留區,本案不知道A3被捕前的作為。

A3案發時18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的影響,特別是失去一些判刑選項。

A3過往一直幫助他人,朝飛機師的夢想努力進修。雖然案件令A3的夢想近乎破滅,但A3仍然努力完成學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學習日文和韓文增值自己,為將來的攝影工作裝備自己。

📌A5,6的求情:

若法庭不接納上述辯方關於「參考同級法院案件」的論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不一致」的議題。由於A5,6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辯方希望法庭予以監禁4年和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這與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相近。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A5,6仍年青,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他們在本案審訊時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時間。

📌A8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裝備」也看來沒有使用過。

A8年青,有強大的親友支持,得他們和工作伙伴的美譽。他過往努力讀書和工作,在服刑期間也會裝備自己,回報親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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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22日10:00作判刑。所有被吿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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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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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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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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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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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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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