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9/8 預備轉介文件。
D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次數
控方不反對,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 14:30 時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9/8 預備轉介文件。
D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次數
控方不反對,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 14:30 時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